合伙开店,我作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人,另外怎么签合同能让合伙人一起承担店里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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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法人与我签订合同把公司经营权转让给我三年(合同内容:我可以再找合伙人,原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责
一家与我把公司经营权转让给我三年(合同内容:所有开支,人工工资等期间..都是我的责任,我可以再找合伙人,经营不善,合同可以随时终止) 经营三个月后,有人愿意加入我的经营和我一起承担责任(要求合同时间要从三个月前开始算,把这3个月利润也要算进去,责任也要算进去,这样整好无缝连接),并且对方愿意投资,经营权分割成我占1% 对方要99%,我不用在操心,不用来公司,原公司法人也知道这个事情,也默许了。公司做了1年多后现在公司面临倒闭,有负债。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原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提问者:wl1941***时间: 22:12:10地点:1个回答
你们三人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追问:我知道都要承担责任,我问的是从这个情况来看,每个人分别要承担多少责任?
答:双方协商,如有需要可委托律师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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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对于合同只要不是违法的那么双方签字即生效,具体的需结合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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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合伙人的条件是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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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伙人退出并撤资该如何处理|||  合伙人退出并撤资该如何处理,找法网小编为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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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要写合伙合同的话,可以参考下面的来写。
合伙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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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几个朋友合伙创业,如何分配股权? - 知乎<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2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222,212分享邀请回答4.7K246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hbswk.hbs.edu/item/5543.html)创始人(们)需要坦诚面对自己,回答自己创业的原动力到底是什么。是获得巨大经济回报?还是按自己的意愿做事情?没有对错,只有是否忠于自己。答案清晰,就更容易达成自己的目标。如果,两个都想要 (也没有错),反而最后容易一个也没得到。回到最初的问题,只有创始人坦诚面对自己的驱动力和欲望,和你挥洒青春共奋斗的创业团队才能容易建立稳固的信任。-----------------------------------非常重要的一点,想起来。看到没有人讨论,加在这里。股权划分完了,必须要有相应的股权兑现约定 Vesting,否则股权的分配没有意义。这是说,股权按照创始人在公司工作的年数/月数,逐步兑现给创始人。道理很简单,创业公司是做出来的,做了:应该给的股权给你。不做:应该给的不能给,因为要留给真正做的人。一般的做法是按照4~5年兑现。比方说,工作满第一年后兑现25%,然后可以按照每月兑现2%。这是对创业公司和团队自身的保护。谁也没办法保证,几个创始人会一起做5~7年。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是某个(些)创始人由于各种原因会离开。不想看到的情景是,2个创始人辛苦了5年,终于做出了成绩。而一个干了3周就离开的原创始人,5年后回来说公司25%是属于他的。这个事容易忽略。如果股权已经分配好,忘了谈这个事情,大家必须坐到一块,加上股权兑现的约定。 2.5K96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本类最新08-2808-2808-2808-2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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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何签订合伙协议&
& & 创业团队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基本没有采用法定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就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合伙企业又有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此不具体展开。但由于大家都习惯将股东称为合伙人,所以,本文的合伙协议实质就是股东协议。& & & & 其次,由于合伙协议,具体到不同创业团队的合伙人结构、不同行业和不同项目,条款不尽相同,今天,本文中涉及的条款,是律海扬帆律师认为应当作为标配内容的条款。& & & & 最后,关于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可能大家一闪念之间都会认为很重要,但很多创业团队创业之初都没有签合伙协议,只认为埋头苦干,把事情做成的才是最重要的。一般而言,能够一起创业的,基本是好同学、老朋友、哥们,大家朴素地认为没问题,没有谈不成的事情,但恰恰是基于这种错误的理念,导致很多纠纷的发生。人的心理都是趋利避害,在看不到利益的时候,什么都无所谓,但如果利益出现的时候,当然,也是什么都有所谓。1、合作背景& & & &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这恰恰是最基础。阐述合作背景,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2、创业项目概述& & & &&创业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开工之前,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包括项目类型、经营范围、领域、定位、运营模式、项目推进计划、发展愿景等。3、出资& & & & 出资方式。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汽车等各种动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权益。创业实践中,有些人是以技术、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那么,这种出资形式可不可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我认为特定资源及未经评估的技术也是不可以的。但创业实践中,确实需要怎么办呢?那就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进行合法化。& & & &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在创业团队中,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确约定,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保证创业项目的顺利推进。4、股权比例& & & & 一般而言,出资比例就代表了股权比例。但实际上,很多创业团队不是这样安排,因为出资很多情况下仅是考虑资金因素,没有考虑到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因素和价值;且,在做股权结构时,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及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代持。所以,在股权比例条款中,不能做常规约定,对于有代持情况的,应予以特别明确。5、分工& & & & 分工方面,应该不难,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创业的那一刻,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谁是CEO、CTO、COO,要确定下来。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完美的合伙人团队结构是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你做你的事,我干我的活,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也是决策权限的依据。6、盈亏承担& & & & 这是很重要的条款,其意义不言而喻。合伙创业不能只拿情怀说事,情怀不能当饭吃。所以呢,盈亏还是得说清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亏损怎么承担,其中的原则、规则和流程,应先小人后君子7、薪资& & & & 创始合伙人一般都是没有发薪资的,如果要薪资的话,可以借鉴Google等模式,创始人发象征性工资,每月1美刀。这个条款看是可有可无,但当如果创业项目IPO的时候,回首坚持拿象征性工资的艰辛岁月,也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当然,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还是要做具体约定。8、财务& & & & 创业团队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此时,虽然没有专业人员配备,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支出、记账和监督。9、决策和表决& & & &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这点是毋庸置疑。但创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必须不同,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创业团队需要核心,这个核心是CEO,是老大,是带头大哥,所以,在创业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但同时,要做老大,也必须有担当,就其决策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专业方面的问题,比如产品功能及定位,应当首先CTO负责合伙人的意见,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而CTO坚持的,这时,如CEO支持CTO意见的,则由CTO继续执行,但CEO和CTO承担连带责任。10、股权成熟& & & & 关于股权成熟机制问题,很重要,Z在此前的文章《Z律师观点:创业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一文中,已做概要阐述,所以,在此就不再赘述。11、股权稀释& & & & 创业项目在融资时,肯定要稀释股份,一般而言,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股权稀释,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安排。12、创业项目保护& & & & 创业项目是合伙人的心血,是合伙人的心肝宝贝。但一般的合伙人协议,容易忽略对创业项目的保护问题。& & & & 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带走创业积累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模式,另起炉灶。& & & &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有加入保密、竞业限制、同业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里面,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不意味着不可约定。所以,我一般要求加入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13、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 & & &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创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14、清算& & & & 清算条款也很重要,创业项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虑可能存在的失败的情况,对创业失败后合伙事业、财产的清算流程和规则进行约定,特别是对于创业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清算,尤为重要。
王锡宏律师所在甘肃的城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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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宏律师所在甘肃兰州的法律咨询创业团队如何签订合伙协议?
目前创业团队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基本没有采用法定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就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合伙企业又有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此不具体展开。但由于大家都习惯称合伙,所以,以后在本文,合伙事业就是公司事业,股东就称为合伙人,股东协议就称为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具体到不同创业团队的合伙人结构、不同行业和不同项目,条款不尽相同,今天,我们只聊一些我认为应该是标配的合伙协议条款。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可能大家一闪念之间都会认为很重要,但很多创业团队在我介入辅导前都没签合伙协议,都认为埋头苦干,把事情做成的才是最重要的。一般而言,能够一起创业的,基本是好同学、老朋友、哥们,一般认为没问题,没有谈不成的事情,但恰恰是基于这种错误的理念,导致很多纠纷的发生。人的心理都是趋利避害,在看不到利益的时候,什么都无所谓,但如果利益出现的时候,什么都有所谓了。
合伙协议,往高的说是创业团队的宪法,用人话说就是合伙人之间的游戏规则。其价值,不仅仅是对合伙人之间彼此权利义务的保护和规范,更是对创业项目的保护。所以,创业团队,一定要充分重视合伙协议。
现在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合伙协议的标配条款。
1、合作背景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这恰恰是最基础。阐述合作背景,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
2、创业项目概述
创业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开工之前,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包括项目类型、经营范围、领域、定位、运营模式、项目推进计划、发展愿景等。
出资方式。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汽车等各种动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权益。创业实践中,有些人是以技术、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那么,这种出资形式可不可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我认为特定资源及未经评估的技术也是不可以的。但创业实践中,确实需要怎么办呢?那就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进行合法化。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在创业团队中,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确约定,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保证创业项目的顺利推进。
4、股权比例
一般而言,出资比例就代表了股权比例。但实际上,我辅导的很多创业团队不是这样安排,因为出资很多情况下仅是考虑资金因素,没有考虑到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因素和价值;且,在做股权结构时,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及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代持。所以,在股权比例条款中,不能做常规约定,对于有代持情况的,应予以特别明确。
分工方面,应该不难,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创业的那一刻,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谁是CEO、CTO、COO,要确定下来。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完美的合伙人团队结构是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你做你的事,我干我的活,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也是决策权限的依据。
6、盈亏承担
这是很重要的条款,其意义不言而喻。合伙创业不能只拿情怀说事,情怀不能当饭吃。所以呢,盈亏还是得说清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亏损怎么承担,其中的原则、规则和流程,应先小人后君子。
创始合伙人一般都是没有发薪资的,如果要薪资的话,可以借鉴Google等模式,创始人发象征性工资,每月1美刀。这个条款看是可有可无,但当如果创业项目IPO的时候,回首坚持拿象征性工资的艰辛岁月,也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当然,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还是要做具体约定。
创业团队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此时,虽然没有专业人员配备,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支出、记账和监督。
9、决策和表决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这点是毋庸置疑。但创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必须不同,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创业团队需要核心,这个核心是CEO,是老大,是带头大哥,所以,在创业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但同时,要做老大,也必须有担当,就其决策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专业方面的问题,比如产品功能及定位,应当首先CTO负责合伙人的意见,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而CTO坚持的,这时,如CEO支持CTO意见的,则由CTO继续执行,但CEO和CTO承担连带责任。
10、股权成熟
关于股权成熟机制问题,很重要,Z律师在此前的文章《Z律师观点:创业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一文中,已做概要阐述,所以,在此就不再赘述。
11、股权稀释
创业项目在融资时,肯定要稀释股份,一般而言,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股权稀释,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安排。
12、创业项目保护
创业项目是合伙人的心血,是合伙人的心肝宝贝。但一般的合伙人协议,容易忽略对创业项目的保护问题。
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带走创业积累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模式,另起炉灶。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有加入保密、竞业限制、同业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里面,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不意味着不可约定。所以,我一般要求加入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3、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
创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
清算条款也很重要,创业项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虑可能存在的失败的情况,对创业失败后合伙事业、财产的清算流程和规则进行约定,特别是对于创业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清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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