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贷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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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找对平台,就是可信的,如果你是一名投资者,最关心的是风险和收益,如果你是一名贷款人,就没什么好担心风险的,最关注的还是如何快速借到钱,还有利率是否足够低,你想找可靠的平台,可以考虑像贷易网这种平台的网站,在风险和收益方面都控制得很不错
网上贷款其实并不难理解,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   
网络借贷也分为b2c和c2c模式。
b2c的b一般指银行,有些网站也提供贷款公司的产品。一般的网络b2c贷款都依托网络贷款平台完成贷前工作,根据规则不同,有些还需要申请人去银行线下办理。b2c模式目前受地域限制,因为其业务主体都是有地域限制的机构,覆盖面还有待拓展。
c2c模式&&既P2P模式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是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 lending 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是个人对个人借款的意思。此种模式可以由申请人自主决定利率、期限等条件,根据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儿借出资金乙方则可以像网购一样自由选择自己想借出资金的对象。&人人贷&模式,通常一个借款人,会有很多个出借人作为债权方,此交易也依托网络平台完成。目前的此类平台都不受地域限制提供服务。
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怎么样?就目前P2P贷款本身来说,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民间借贷是获得银监会承认的贷款方式,也具有法律效益。但是相比较于将钱存到银行,贷出去的风险依然是比较大的。P2P网贷可以扩大贷款的市场,贷款的双方不在一个城市,或者是从未蒙面的也很多,不可否认P2P网贷所存在的风险很大。就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来看,不乏有一些假冒的贷款平台,但是真正的公司也很多,在网贷平台上交易,由网贷平台公司做担保,可以减少一定的风险性。可以说正规的网贷平台是非常可靠的,想要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贷款交易,贷款的双方都要注意平台的真实性。网贷平台没有绝对的可靠,只是相对来说,其可行性很高。
网上贷款其实并不难理解,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网络借贷也分为b2c和c2c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固定电话,提防只有一个手机号码,先查一下他的手机号码归属是哪里的,提防非正规银行系统的语音查询,如400、020、010等开头的银行语音查询,所有的银行都有统一而特殊查询号码,如农业银行的95599,建设银行的95533等。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具有一定的资金而不得使用其法,还有的人资金出现问题无从可得,于是这两种人就出现了供需关系。有资金的人将自己的闲钱借给需要的人,然后需要资金的人在还款的时候加上利息,这样的方式就是P2P贷款。
P2P贷款通常都是小额贷款,这是一种民间贷款的方式。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这种民间贷款被搬到了网络上,供需的市场更大了,网络上出现了很多P2P网贷平台公司。
什么是P2P网贷平台?
所谓的P2P网贷平台,就是利用网络平台将贷款的双方联系起来,促成贷款项目的完成。提供网贷平台的第三方会从中活佣金,这第三方也就是网贷平台公司。
P2P网贷平台可靠吗?
就P2P贷款本身来说,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民间借贷是获得银监会承认的贷款方式,也具有法律效益。但是相比较于将钱存到银行,贷款出去的风险依然是比较大的。P2P网贷可以扩大贷款的市场,贷款的双方不在一个城市,或者是从未蒙面的也很多,不可否认P2P网贷所存在的风险有不小。
就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来看,不乏有一些假冒的贷款平台,但是真正的公司也很多,在网贷平台上交易,由网贷平台公司做担保,可以减少一定的风险性。可以说正规的网贷深度解读:网络借贷核心问题二
二、关于“债权转让”模式的问题
关于“债权转让”模式的问题,实际上是“债权转让”模式禁与行的问题。
01 “债权转让”模式的渊源和发展
在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地对国外的模式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目前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非两种,一种是纯线上模式,一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而在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中,又分为担保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债权转让模式在所有的网络借贷模式中占据着绝对的地位,是中国式P2P的典型代表。而在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款人”的模式又是最多且最有名的。
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类产品除了上面所说的“专业放款人”形成的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之外,很多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还包括小贷公司和典当公司的信贷资产、保理公司的收益权、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有的比较简单,有的产品种类和交易关系非常复杂,有的产品设计中还增加了SPV或交易所(产权和金融)等机构。
由网络借贷全国著名的宜信公司首创的一种“债权转让模式”,在业内又被称作“专业放款人”模式,该模式自创立以后,很快被业界效仿,风靡网贷界。目前国内有大量的网络借贷公司在使用这种模式做业务,成交金额巨大,所占份额很高,占据了目前网络借贷一半以上的市场。“专业放款人”模式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线下以某个固定的自然人作为专业放款人(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将资金先出借给融资端客户(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专业放款人取得债权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专业放款人手里的债权进行拆分(金额或期限或二者兼而有之),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有的也不拆分,在线上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这里的专业放款人一般情况下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高管(包括能够控制的员工)或者是合作方。
在“专业放款人”模式中,确定的法律主体有四个:投资人、专业放款人、借款人、P2P网贷平台。其中,专业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专业放款人与投资人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P2P网贷平台为相应交易提供居间服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债权转让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权转让+中介。这种模式好处就是不仅解决了P2P网贷平台不具备放贷资质的问题,也解决了“点对点”模式投资人与借款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同时专业放款人的介入使得业务可以大批量地操作,带动网贷业务的大规模发展,同时也解决了贷款当中的抵质押担保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问题。
02 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法规依据
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这条规定奠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合法的;
2、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在《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
(1)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2)日《网贷管理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网贷管理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
3、笔者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
03 P2P网贷平台监管前的“债权转让”模式
P2P网贷平台监管前的“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打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集资金。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收益权)批量打包成为一个资产包整体;
2、直接引入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即将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提供回购担保,依此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小贷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然后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担保回购。
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
将某个单一的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或自然人个人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在网贷平台进行销售,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或自然人个人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
4、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这是一种纯线上的投资人之间的剩余收益权的转让。
04《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的“债权转让”模式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后,对于相关债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的“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笔者分析: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如果是自然人的“专业放款人”模式,不仅容易形成资金池,也有非法集资之嫌疑。
因此,基于这样的理解,以下的“债权转让”模式是被禁止的:
1、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2、对底层资产进行打包的;
3、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4、直接或间接自融的;
5、对单一“债权转让”的期限进行拆分的。
依据这样的规定,结合上面的业务限额政策理解,“专业放款人”的模式既不符合业务限额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条禁止性的四项规定,特别是通过债权归集和期限分拆容易形成“资金池”而遭到禁止,说明“专业放款人”模式遭到了彻底封杀。而债权转让没有被明确全部禁止,只是部分禁止。还应该可以在业务模式中得到运用。但要受到禁止性规定的严格限制。
今年7月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针对一些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指出一些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要求P2P网贷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停增量、清存量”的整改方案,在7月16日以后一律停止合作。
05 允许运营的“债权转让”模式
对照《网贷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结合网贷实务的操作,那么允许操作的债权转让应该包括哪些呢?
首先,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可以允许。这是一种纯线上的投资人之间的剩余收益权的转让,实质也是一种债权转让。具体地说,就是在平台注册的客户已经在平台上投资了,因为流动性的需要,向平台发出申请,转让自己的投资,经平台审核后直接在平台投资人之间进行的债权转让。可能出现一对一、也可能是一对多的转让状况。单一个体发起的转让既不涉及打包,也没有分期,完全符合债权转让的特点。
但是这里有一个额度的问题,就是业务限额的单一个体不能超过20万元的问题。因为在投资时是没有额度限制的,业务限额是针对借款人(融资人)的,但是转让时就不一样了。从资金的流向看,借出人(投资)变成了借款人,要不要受到限制?笔者觉得不应该限制。一是借出人之间的转让,不涉及原借款人;二是没有对原借款人和融资的性质作出任何改变,不会带来风险的改变。
其次,自然人(单一个体)之间符合限额政策的债权转让又不进行期限拆分的可以允许。这个应该不会有任何异议。
再次,具有放贷资质的单位的债权转让可以部分允许。按照《网贷管理办法》禁止性的规定,即使具有贷款资格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如果涉及到归集出借人资金、期限拆分、自行发售理财产品、资产打包等转让的行为,包括类资产证券化均在禁止之列。而具有贷款资格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如果能与直接(原)借款人一一对应,不拆分期限又符合业务限额政策的,应该可以允许操作。除原借款人(底层借款人)应该受到业务限额的限制外,转让的总额不应受到限制,充当原由自然人充当的“专业放款人”角色。
笔者分析的这三种债权转让是《网贷管理办法》中的应有之义,是应该允许操作的。如果笔者分析的三种债权转让不允许操作,对网贷平台的影响是致命的。我们知道,网络借贷是定位于平台功能的,不具备放贷资质,如果不允许债权转让的存在,那网贷平台只能从事两种业务,一是线上撮合的纯信用业务,一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如果这样,我国的网贷业务和网贷行业将大幅度萎缩,不能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环境都比较差,纯信用的业务让人不放心,从业者也不敢去做。同时要考虑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必须解决融资担保的抵质押问题。在欧美等国,P2P信贷机构很普遍,因为其个人信用体系透明度高。在美国,借款人在网站注册时,只需要提供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明、拥有超过520分的个人信用评分记录并填写个人情况,系统就会根据这些材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达到标准就可以贷款。而在中国不解决抵质押担保是无法实现投资人债权保护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在封杀“专业放款人”的同时,允许具有贷款资格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与网贷平台合作,进行债权转让的操作,解决抵质押的问题。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网贷行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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