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买了房,竟然车棚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我是外地户口,但是是首套唯一住房,我是个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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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户口,在上海买首套房,请问是不是要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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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价缴纳房产税:130万*70%*0.4%,每年只需要缴纳这么多
是的要交房产税的!!!!!
对在上海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的购房优惠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房产税:①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②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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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到时候拿着户口簿和产证到交易中心办理即可.
2)必须在上海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记录。3)从买一个平米开始都要缴纳房产税。2.....只要是外地户口在上海都要缴房产税、居住证满三年就不用交、3.....你是属于人才引进吗?是的就不需要交,不是的不管买多大的都是要交的
不需要条件
上海本地户籍: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 外地户籍:新购 计税价格:交易价格70%,以后按评估价 税率:0.6%低于平均价格2倍的0.4% 免税额:人均60平(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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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上海房产交易、按揭贷款、房产税所认定的“二套”差异生活在上海的人们,时常能够听到对于房产的讨论,经常关心着政府对于房产政策的更新。“二套房”,这一伴随着限购政策应运而生的新名词,自然也时常会出现在我们的耳边。虽然对于“二套房”这一名词,很多人都并不陌生。但是,房产交易涉及到查房、审税、按揭、过户等诸多环节,而这些环节是由房产交易中心、税务局、银行等不同部门所受理,不同部门所遵循的法规不同,口径不一,因此时常给购房人造成许多困惑。以下,我就为大家来简单梳理一下上述几个部门对于“二套房”概念认定所存在的差异。房产交易中心(限购查房、交易过户环节) 上海目前的限购政策始于2011年1月,沪府办发〔2011〕6号文件规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日,沪府办发〔2016〕11号文件(即“325”新政)对限购政策进行升级,当时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史上最严的限购政策来临”。325新政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但是,对于本市户籍家庭的“二套房”政策认定并未有变动。综上,简单来说就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以购买2套住房,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时将会被限购。但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离婚潮”在这几年间日益汹涌,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只好采取排队预约,限号离婚等措施。粗粗一看,上述政策浅显易懂,似乎每个人都已经理解了上海市的“二套房”概念以及限购政策的要求。可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得多,下面就跟大家分享几个真实的案例
。A. 本市户籍限购前与父母共有问题。在2011年限购之前,上海家庭父母与子女同上产证未超过2套,则限购之后单身成年子女可以购买1套。但如果父母与子女同上产证超过2套,则限购之后单身成年子女不可再购买,因为交易中心的操作原则认定,按照人均来算,该子女等同于已经拥有一套产权住房。B. 外地户籍限购前与父母共有问题。外地户籍老公与上海户籍老婆构成上海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之前老公与外地户籍父母同上产证1套,老婆与上海户籍父母同上产证2套。则该上海家庭在限购后可购买1套住房,因为老婆与父母共有2套可以扣除,但是老公与父母共有的1套不可扣除。一旦当老公获得上海户籍后,其与父母共有的1套就可以扣除。C. 份额变动问题。某上海户籍家庭,出于家庭其他原因考虑,对限购之前的产证约定份额进行变更,将原来的平均分配变更为子女占大多数的约定比例分配。交易中心将份额变动视同一次交易行为,该子女限购后的可购买住房数将会减少1套。税务局(房产税认定环节)作为全国房产税的试点城市之一(目前全国只有上海、重庆征收个人房产税),上海市于日颁布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征收对象为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一些税收减免情况:(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综上,简单来说就是限购后上海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首套住房不论面积大小,均不用缴纳房产税;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按照家庭成员人均60平方米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后剩余面积对应的房产价值需要缴纳房产税。跟上述限购问题一样,粗粗一看文件规定非常容易理解,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以及税务局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口径拿捏,实践过程中还会有很多省税节税的空间。下面也跟大家分享几个真实的案例。A. 申请增加同住人。一般来说,上海户籍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或无住房的已成年子女)按照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抵扣。但考虑到现实居住等问题,税务局在实务操作中可办理增加同住人(同住人也可享受60平方米的抵扣)。同住人需符合下列要求:
产权人及同住人为上海市常住户籍;b)
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上海无产权住宅;c)
同住人常住户口在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内;d)
同住人需为申请人的父母、岳父母、公婆、成年子女及其配偶。B. 外地户籍居住证满3年问题。还是上面那个案例,外地户籍老公与上海户籍老婆构成上海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之前老公与外地户籍父母同上产证1套,老婆与上海户籍父母同上产证2套,则该上海家庭在限购后可购买1套住房,由于该套住房属于“二套房”,因此需要征收房产税。但一旦当老公的外地户籍父母持有居住证满3年,则老公的外地户籍父母在房产税问题上可视同为上海户籍家庭,那么该外地户籍老公与上海户籍老婆所构成的上海家庭购买的该套住房则属于首套而不用征收房产税,且该3年期间的房产税均可申请返还。 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环节)银行对于“二套房”的认定政策变动,主要在于是否认房又认贷,已结清的贷款记录是否可以不算等方面。银行认定口径下的“首套”“二套”将会对购房的首付比例及按揭利率折扣造成直接影响。关于房价,业内有个笼统的判断,叫做长期看人口,短期看信贷。去年325新政出台将外地户籍人口的社保年限要求提升至5年,但我们可以看到这对上海房价的增长势头并没有进行有效遏制。于是,去年11月28日的信贷调控新政接踵而来,根据该文件要求:(一)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1、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这就是典型的认房又认贷的信贷政策“二套房”认定要求,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居民家庭名下有房,或曾经有过贷款记录(不管是否结清),都需要按照“二套房”来进行按揭贷款审批。这对于“刚改”客户是一个严重的挫伤,因为这批“刚改”客户出售目前现有住房后,即使名下无房但因为曾经有过贷款记录而需要按照“二套房”首付70%并且利率上浮10%,那么他们的改善性需求就会被大大抑制。另外,市场上已经有不少银行,对于已经有过2次及以上次数贷款记录的家庭,停止进行按揭贷款审批。正是因为在这样严格的信贷调控政策的抑制下,我们可以看到短期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市场,出现了急剧冷冻的局面。但我相信在房地产行业仍是国家重要的支柱产业背景下,通过行政性手段强行抑制需求来调控房价,在上海这样的城市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以上就是房产交易中心、税务局以及银行对于“二套房”认定口径的差异浅析,现实情况肯定会远远复杂于政策文字的描述和解析。买房是一个人一辈子的一件大事,因此奉劝每一位购房人在购房之前,一定要清楚了解各项政策以避免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困扰。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华龙网讯 针对近期重庆市主城房地产市场相关问题,华龙网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近期重庆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现象,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新闻发言人:重庆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要求,实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近期我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主要表现为个别区域和少量高端、滨江区域的楼盘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动。大多数楼盘的价格是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是平衡的,能够满足广大群众自住购房需求。通过监测和统计发现,日至10日,实际上我市主城商品住房日均交易量较2016年12月日均交易量下降9%,商品住房建面均价7632元/平方米,与12月均价持平,价格稳定。希望广大市民理性购房。
记者:造成这些楼盘价格出现异常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此次我市主城少量楼盘价格出现异常现象,并没有其他特殊和异常因素的影响,而是极少数唯利是图、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企图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舆论炒作,实现房价快速上涨牟取暴利,引起市外少数企图炒房者的跟风,以及市内购房者的担忧。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收入水平是相适应的,短期的炒作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供求关系和市场长期走势。
记者:针对“炒房”,请问有何相关措施?
新闻发言人:近年来,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城市吸引力逐步增强,我们欢迎各地有识之士来重庆安家置业,但是坚决反对来“炒房”牟利,因为“炒房”增加了自住购房的成本,扰乱了市场环境,制造了房地产泡沫。对此,我们将坚决按照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多措并举,坚决遏制“炒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正常居住购房需求。
一是严禁已购的预售商品住房转让,严禁以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转让。
二是严格执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关规定,市外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对此,我们将与市级相关部门联动,从严审核身份,防止通过虚假证明等手段逃税漏税。对以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三无”人员身份规避征收房产税的,一经查实,其所购房屋严格纳入应税范围。
三是与金融机构联动,对“三无”人员在渝“炒房”不予办理贷款。
记者:针对房地产企业和房产中介在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哪些措施?
新闻发言人:针对当前主城房地产市场异常现象,我们已下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我局加强了市场巡查和暗访,已在主城区组成110组、320余人次的专项检查组,对530余个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及时纠正了20余个项目的不规范销售行为。
一是将对巡查中发现的南岸区泽科弹子石项目(重庆正凡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涉嫌捂盘惜售和两江春城项目(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涉嫌未公示价格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罚,并将两个开发企业记入房地产“黑名单”。
二是在全面实施主城区房地产执法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对江北区保利观澜、紫御江山、融景城、御龙天峰,两江新区国博城、首地江山赋,渝北区鲁能中央公馆、金茂国际生态新城等8个项目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执法巡查。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从严从速查处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我局已公布了3部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我们将迅速核查,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及时公布。
四是加大每日执法巡查,及时纠正和处置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我们还储备了进一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以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突发情况。
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我们衷心希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群众珍惜我市房地产发展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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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即为同意
注意这一点:
市外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
现在新交易的房子,第二套肯定会交,存量房不交易不交算仁慈了。
- Technically everybody makes those mistakes. —Charlie Munger @DJCO2018
这有点扯耶。三无人员转让给本地居民了,还是要继续交房产税?那被三无人员碰过的房子不是变成有毒资产了吗??
这太狠了吧。等于禁止外人买房。
很好。房子是用来住的
越打压越涨!
这么多年哪次不是?
重庆的房价长期趋势也是缓慢涨的,融景城是从1万多跌到8000多,
我8000多买的,
现在又超过1万多了,
最高价买的那些人也解套了。
打压肯定能降下来,关键问题房价稍降,经济下来了,马上鼓励,现在大家都不信房价能下来,再说政府也不想房价下来,只不过想涨幅慢点。
“三无”政策以前就有,税率是0.5%每年。
- 菜鸟一只,努力学习ing,希望实现笨鸟先飞的目标
看价格位置,就跟股票一样,在低位,整天放利空没有用的……重庆房价迟早要起来的……因为资金是有比价效应的……也许一开始涨的很慢,畏畏缩缩的,后面随着趋势起来了,就开始直线拉升了;
这么个毛毛雨 政策
而且针对的 三无的二套房
反对的人都这么多。。
在这个增量不大 大部分是存量分配财富的年代。。既得利益的阻力可见一般
- Technically everybody makes those mistakes. —Charlie Munger @DJCO2018
融景城不全是一万多。
房天下自营的超大3房,174平米144万。这个户型一家3-4口人住着很舒服了。发布时间久了是吧?
这是是昨天发布的。
- 投资领域杂乱
不是用家人身份证买就能规避了吗?
@neocc3 你再仔细看看, 它这个8000多是建面的价格,
我是8000多套内的价格买的。
这涨幅是多少?
我说的价格都是套内的。
现在报价都是忽悠外地人,
外地去重庆买房,一定要谈套内的价格。
我前年从“三无”手头买的,那人在同一小区就有5套房,卖我这套房也要终身上税?
简单啊,把户口迁过去不久行了,买房子以后户口很容易弄到
- 轮中套轮
这是当地政府对重庆人民的爱护啊!把外地购买力挡在门外。
房产的交易成本实在是太高,不喜欢房产投资
- 学到老 上当到老 被骗到老
房价炒高,最终受害者还是底层穷苦百姓。连小孩子都知道房子是用来住的,现在竟然才被某些人发现,并且不知羞耻的登在报上
政府就是不让真正想买房的人去接三无人员的盘了,我去,这招太狠!!!!!!!
- 喜欢低风险
看来防止炒房的办法很多,就看是不是真心的。
- 矢志不渝唯投资一事
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
我操,这么狠的政策有点匪夷所思了。
看来二套房的房产税,已经是共识了,房产税的方案是定了,就看什么时候中央下决心了
话说,重庆这个政策,如果完全按字面理解,是不是有点搞笑,如果是无房户买了这个房子,也要交房产税吗?
相信,其中有些误会
但是,大家要看到,房产税已经成为政府打压房价的一个重要工具,不再只是试验,而是准备就绪,就看房价配不配合了
我预计年,房产税很可能扩大试点
- 矢志不渝唯投资一事
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
我操,这么狠的政策有点匪夷所思了。
外来人员买第二套就印上了有毒两字。永远无法去除。这套房就是非住宅一样成为死囚。无人会去碰了。无人接盘。
你“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 ”,买一套够了,如果还买两套以上,投资炒房无疑!永远征税,让你卖不出去,比政策目的就是抑制炒房!没问题!
真正想规避这条细则可以说是不费吹灰之力,开间空壳的小店就可以,地点就是自己已经买了的房间,注册一间空壳的贸易公司或网店,没任何成本,营业额低不用交税的,全年0成本
可以预计到,炒房客为了规避这条新规,重庆未来短时间内会有大量的注册商家诞生,官方公布的数据会显示整个重庆市商业活动蓬勃,经济数据会很好看,市长的脸上贴金了,炒房客安心了,虽然,实质上什么都没改变,不过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各方都赢,皆大欢喜!
- 虚心学习,市场唯一的可确定性是不确定性。
买一套不就完了。家里人一人去买一套。不一样炒。
公司卖房所得税多少?
- 存在即合理
看来,重庆的楼市上升空间有限了
依法治国?违法?合法?
其实注意下通篇的措辞,语言很强硬,元旦之后重庆国土房产局连出了好几次的此类文告了,感觉措辞一篇比一篇强硬,这篇已经有点老羞成怒的感觉。
已经可以看出新市长对此的态度了。
某公司,全体热衷于炒房,董事长发现风险,欲制止。山城黄经理,管控炒房较为得力,但得罪整个部门,众人厌烦之。黄经理退休,众人大喜,连夜商讨炒房事宜。
新任经理思之:董事长出面制止炒房,部门经理须表衷心立场。宁负下属,不可负董事长。遂派心腹对外放言:再炒者终身税之!董事长闻之必喜,则经理嘴炮之功劳也。若此后一旦有变,则是前任黄经理之过,继任者收拾烂摊子,重整房市,也是大功一件。
此等计谋算度,进退有方,收放自如。奈何集思录一群书生,不识韬略,不明就里,咬文嚼字,望文生义,妄自揣摩,徒增笑谈耳!
- 80后IT男
有一种情况,三无人员加上本地人把主城区的房子买完了(这个应该不难实现吧,上海卖1套,重庆买10套),只剩下非常偏远的房子,那房产税会转嫁给谁呢,本地人或外地人会不会接盘呢
- 老同志,胆子小
由此,可见政府的强大力量。
如果政府想控制房价,是多么容易的一件事情。
那么现在房价搞成这个样子,只能有一种解释了,幕后真凶已经呼之欲出了。
个人认为这个发言人讲话欠妥,谁能保证一辈子征收房产税?漏洞太多,全国人都买一套,也就爆炒了。而且说不定过两年想拉房价了,就出台买房送户口,送老婆的政策了。重庆妹子不错的。
- 知所不知,知所不能,我的水晶球永远是模糊的。
这个犀利,三无人员买过的二套房真成烫手山芋了
漏洞“无工作”,找个工作,倒贴给老板钱,有人不愿意?
- 矢志不渝唯投资一事
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
这么狠的政策有点匪夷所思了。
外来人员买第二套就印上了有毒两字。永远无法去除。这套房就是非住宅一样成为死囚一样的有毒资产。无人会去碰。无人接盘。 北上深这么做,何愁房价不降。
如果真正想要让房产税更公平合理,更能调节贫富差距,就不应该按第一套第二套或面积来计税,因为就算在同一个城市不同楼盘房价差异也巨大,应该和个税一样按房产总价征收,给一个起征点然后阶梯征收,而这个总价就按二手房交易时算税费的政府的“过户指导价”来算
其实只需要一条:新房上市,旧房转让全部征收房产税,每年征收,不要扯面积,扯人均,扯几套,这样就可以回归房子的本性了
- 知所不知,知所不能,我的水晶球永远是模糊的。
今天再看了一遍原话:
“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也许我们的理解都错了,并非三无人员买的二套房出售后仍需由接盘方交房产税导致沦为“有毒资产“,而是三无人员出售后仍需由其自己继续交房产税?
其实真的不用过于在意这政策的作用,假如政府真的要让房价降下来,那里需要用这么多花巧的招式?归根到底政府更多的是出口术而非真的要压房价,这点有点象去年证监会骗散户说要限制大小非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减持一样,只是骗散户,表面上是不准大小非在二级市场上减持,但却暗留后门,大小非可能在大宗交易减持,通过找个人在大宗接盘后就立即转身到二级市场上抛光,根本就不是真的限大小非。现在重庆这三无政策看似严厉,但经不起推敲,其实也是暗留后门,转个弯就可以让这政策无效,这政策只是骗骗不明就里的平民,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说白了,就是安抚政策,既可以向上面交代,又可以安抚蚁民,平息一下民愤,但又不影响地产市场,是个愚民政策,一句话,政府根本就没有真心想让房价跌,更徨论政府要地产崩盘
- 试试再说
重庆市政府一定会控制房价,要不然,就会坐实“房价低是黄市长功劳这一结论”。你们这样让重庆市委书记和中央高层领导的脸往哪里搁?
最近重庆房价涨幅已经不小,
这都是客观事实,
怎么这么多人不敢承认?
我当初买房还有1万抵5万等等的活动优惠。
想当年深圳均价突破2万的时候,
政府天天喊调控,
现在均价都突破5万了,
还是继续喊调控。
难道深圳的均价会再跌破2万?
跟南京,合肥等城市对比,
重庆的房价还是有很大的优势!
其实最近半年,长沙的房价也是涨幅不小,都是属于补涨。
- 需要做的只有两件事:1看准了方向和品种2有安全边际的下重注
想拿空壳公司规避政策的想多了
重庆去年才清理了一千多家皮包公司
政府真正想干的事,你们即便能规避也是要巨大成本的
房价上涨谁获利最多?
谁是最大受益者?
还有人相信zf?
在深圳上海北京这么多年不买房试试,现在都还是无房族,悲催不?
我没有炒房,
只是在重庆买了一套房而已。
因为最近重庆房价大涨了,我才留意了 。
房价上涨谁获利最多?
谁是最大受益者?
还有人相信zf?
在深圳上海北京这么多年不买房试试,现在都还是无房族,悲催不?
可怕个屁,来魔都看看?
外地户籍首套都收房产税! 0免征面积
而且年年收
而且收了好多年了
不服?滚出去就服了
根据重庆日报的消息,1月12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等12家重庆分行、本地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表声明,坚决拥护市国土房管局近期在房地产市场出台的相关举措,反对“炒房”。
  13家机构表示,一个健康平稳的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本质要求,希望重庆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不希望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炒房行为,并坚决贯彻执行重庆市房地产调控政策,采取措施,打击炒房行为。
  这些机构指出,下一步要坚决贯彻执行重庆市房地产一系列调控的政策,对“三无”人员来渝“炒房”信贷不予办理。对涉嫌哄抬房价、捂盘惜售和发布虚假信息的违规企业,暂停办理住房按揭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同时继续做好老百姓的住房金融服务,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合理居住购房需求,维护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秩序。
华龙网1月13日12时40分讯(记者 佘振芳)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获悉,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组织今(13)日召开住房信贷专题会议,要求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严格限制信贷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重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当前重庆房地产金融运行情况,并要求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支持满足居民家庭合理自住购房信贷需求的同时,加强对居民家庭新增按揭贷款申请的审核和管理,严格限制信贷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重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5家银行分管行长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共计50余人参加会议,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应邀出席会议。
说明一点,房价涨价了是事实。
重庆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调整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答记者问。
  新闻发言人:重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要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平衡,房价总体平稳。但是,近期,我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现象,个别区域和少量楼盘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动,引起市外少数企图炒房者跟风。
  记者: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将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
  新闻发言人:鉴于此,市政府决定修订2011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将“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新消息,
外地人首套要收房产税
应该是只针对14号之后的新购房者。
将“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一月十四号以后的才收,之前的不收,看过收税解释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执行。
看来那个外地人购房,房产税终身享有的解释是错的。
但凡是因价格因素纳入房产税的房子,却的确是终身享受固定税额。
如果外地人购房同时满足高价征收这项的,这个怕是一样的终身享受。重庆的交易均价不到8000,则16000以上的,基本都统统掉进去了。
前天为什么国土房产局解释说外地人被征收房产税,一旦开征,终身享有。应该是话没说清楚。
因为发言人明显针对的这些天热炒的那些糊弄外地人的楼盘。很多楼盘交易价格已经达到了16000以上。统统要被征收,且永久征收房产税。因为基本是外地人在买,所以才说混淆了。
如果房子同时满足外地三无和价高(均价2倍以上),被征收房产税。应该是按照价高的税率和永久享有的条款执行。否则不是会出现同一楼盘,重庆人反而税率高且终身享有,外地人却0.5%,且可不终身的奇葩景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执行。
对比上海和重庆,不难看出,上海主要针对的是拥有住宅多的,关注拥有面积。重庆主要针对价格高,关注价格。
上海的条款,就算征收后,以后只要转让给别人,面积因素就没有了,就不用征收了。
重庆的,明确写了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这正是一旦征收,终身享有的 解释的 原文。
外地三无,如果房价没达到两倍均价的,今后只要业主不是外地三无(过户给别人或者自己不再是重庆三无),就可以不征收房产税了。
中介公司说二套房开个工作证明也可以解决
一套房同样开个工作证明就可以了,
这个造假太简单了吧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 Technically everybody makes those mistakes. —Charlie Munger @DJCO2018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细则来了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获悉,18日,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加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以下称“三无人员”)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作出细化和完善。
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认定进行了逐条细化。
这是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11号令出台后的细化和完善。
“三无”如何认定?
“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按以上确认条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为“三无人员”。
欢迎来重庆投资实业,买房请等一年后,哈哈,套路够深。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哈哈,门票只能用作打新,不能用作买房
- 股海渔人
真是奇了怪了,明明人家举起了刀,你还非要想方设法绞尽脑汁的往人家刀口上闯。
有注册公司,或者别的途径规避成功的吗?
有重庆的朋友吗?,接近一年时间了,重庆的房价到现在是涨了还是跌了?
- 房地产税,房地产食利阶层太多,响应国家和政府的房地产税的未来趋势时代!
房产税。全国逐步征收房产税
任何政策的目的都仅仅是让房价慢慢涨,一旦房价大幅下跌,立马就会取消,这么多年的调控都是这个套路,所以不要听他在怎么说要看他在怎么做
- 坐看花开
一、房产税一旦开征,不会收手;
二、房产税会成为实质上的居民财产税,而且是很不公平的财产税。
三、视房产在家庭资产的结构而论。A:有钱的家庭,交点税无所谓,毕竟其他财产无税;B:那些买得早的,自住的,靠一点点工资生活的,房产税就是全家财产在交税;C:更不敢想象的是,那些首付都要靠凑,靠贷的居民,他们不光是家庭财产要交税,而且连从银行借的钱还要每年交税。这不是让穷人的负担更重吗?
如果仅仅是抑制炒房,根据持有年限阶梯和交易次数累进 税率就行了。
我就不相信堂堂中华,没几个人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问题可能是这根本不是要解决的问题。
历来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估计在此政策下,房价该涨还是涨,不过,当地社保资金凭白增加了许多投机者进贡的银子,变得更加充盈了。
- Technically everybody makes those mistakes. —Charlie Munger @DJCO2018
现在肯定不敢收。要收也要等这一波首付贷买入的杠杆仔还几年房贷再说。
- workingpoor
?商铺不是每年都要房产税吗?
汽车不是每年要车船税?怎么不见价格暴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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