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游戏委托我创作歌曲,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归属可否在合同中提现为“限定该游戏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的财产权,直到停止运营?

作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作者本人()。_百度知道
作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作者本人()。
A、委托人和作者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的B、委托人和作者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C、委托人和作者签订了委托合同,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D、委托人和作者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共同享有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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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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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委托人和作者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的 C、委托人和作者签订了委托合同,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
原因: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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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委托作品,如果双方在没有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的情况,著作权归受托方(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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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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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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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含义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二、归属原则1、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3、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4、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5、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6、职务作品: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7、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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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一个简单的小问题:中国法下,委托作品的署名权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给委托人?
写在前面:我的兴趣爱好极少,写点小东西算一个吧,不管是专业文章还是娱乐八卦,多少会参杂一些个人感情色彩,但我没有歪曲事实没有造谣,只是在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提出我的观点和看法,我不认为这样是错的。所以,我不会停止写写写,不会放弃这所剩无几的小爱好。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给我自己
~~~~~~~~~~~~~~~~我是分割线~~~~~~~~~~~~~~~~~~~~~~~~~~~~~~~~
中国法下,委托作品的署名权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给委托人?这个问题很小但其实很容易被忽略,我对它的关注最早源于著作权登记。对,没错,就是那个简单的、只要形式审查、没有几个钱代理费、是个人都能做的著作权登记。但是,客户追问的细节仔细一琢磨并不能那么底气十足并且准确无误地回答出来啊。比如题述问题。
先看一下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索要的信息: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此处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吗?还是仅排除“署名权”呢?
在我做著作权登记的过程中,被问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署名权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给委托作品的委托人?以前见到的最多的合同条款(不仅限于著作权登记过程中看到的合同)大致如下:
委托人永久享有委托作品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著作权(包括所有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这样的合同条款反应到上述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上“利拥有状况及其说明”一栏就是“全部”,可是如果在权利归属方式上勾选了“委托作品”,版权局是万万不会接受的,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下,署名权作为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反映到委托作品上就是,署名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给委托人。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上述可许可和可转让排除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人身权。我不禁要提出如下三个问题:
1. 法律规定可许可、可转让的权利是567,但并未规定不能许可、不能转让的权利是123,那是否就可以理解为不能许可、不能转让的权利是123呢?
我认为:是的。既然将可许可、可转让的权利单独拿出来说,那么剩下的就应该是不能许可、不能转让的,要不然为什么要作此区分呢!是吧?“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此处不适用。
2.《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的“著作权”并未将财产权和人身权分开讲,也未将署名权单独拿出来说事儿,加之,委托作品从权利性质上来讲是原始取得自始取得,那凭什么该处的“著作权”要将“署名权”刨掉呢?
3.既然署名权是因为作为人身权的权利属性才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给委托人的,那么为什么要单单刨掉“署名权”?其他三项人身权约定给委托人,版权局为什么又愿意接受呢?
上述问题2和3要放一起讲,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委托作品的特点和四项人身权的定义和特性来分析。
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描述、意志、想法、理念等等创作而成的特定作品,受托人的首要目的是获得报酬,委托人的目的是获得作品,并有权根据其自身需求处置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从受托人角度考虑:这三项权利虽说是人身权,但并非受托人接受委托进行创作想要拥有的对价,说句大实话,受托人想要的首要对价是经济补偿,至于后续其他事宜,可能也不是特别关心。但对于署名,受托人关心的点在于,如果作品好,引起关注,甚至于让自己成名成家,无疑对其日后接更多的业务、抬高受托报酬以至于增强谈判砝码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署名权,当然不能放弃。
从委托人角度考虑:委托人对于委托作品的目的和用途可能有多种,创作初衷不会仅仅是创作完成就够了。如果不能公开发表、不能修改或者不能基于其自身所需做任何其他处置,那要它有何用?委托人肯定是希望最大化自己付出经济价值后所得之作品的利益,所得之权利当然应该包括发表权和修改权。同时,委托人不希望自己所得之作品被歪曲或篡改,违背自己的初衷,而且,希望能够有权利及时处理歪曲篡改作品之行为,那么,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给委托人。
第二,委托作品可以比照职务作品来看。
我认为,从权利归属上来看,委托作品可以比照职务作品来看,因为,除了受托人和法人雇员身份不同、报酬和工资不同这两个因素之外,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在其他特点上基本无差。所以,在权利归属上可以参照处理。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法人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作者享有署名权。那么,委托作品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受托人享有署名权。
综上,版权局接受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通过合同约定给委托人的处理方式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署名权虽然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给委托人,但是受托人可以放弃署名权,在权利归属证明上写清楚放弃署名权,在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上“作者署名”那栏手动填写“放弃”,即可。
以上,如有不对之处,还请不吝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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