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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公证处办理驾照的公证书,可以要求英文或者法文译本(看看到哪个国家而定);
2、拿公证书到外交部的领事司指定的地点办理“领事认证”,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北京有4、5家代办的,在外交部南街的京华豪园2楼或者中旅都可以。
3、认证后在公证书上面贴一个大标志;
4、有的国家还要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盖章一下。
偶前几天刚刚办过。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在玩家中颇有争论,其实真正熟读三国的人应该知道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早有定论,头十位依次为:
头吕(吕布)二赵(赵云)三典韦,四关(关羽)五许(许楮)六张飞,七马(马超)八颜(颜良)九文丑,老将黄忠排末位。
关于这个排名大家最具疑问的恐怕是关羽了,这里我给大家细细道来。赵云就不用多说了,魏军中七进七出不说武功,体力也是超强了。而枪法有六和之说,赵云占了个气,也就是枪法的鼻祖了,其武学造诣可见一斑。至于典韦,单凭他和许楮两人就能战住吕布,武功应该比三英中的关羽要强吧。
其实单论武功除吕布外大家都差不多。论战功关羽斩颜良是因为颜良抢军马已经得手正在后撤,并不想与人交手,没想到赤兔马快,被从后背赶上斩之;文丑就更冤了,他是受了委托来招降关羽的,并没想着交手,结果话没说完关羽的刀就到了。只是由于过去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后来将关羽神话化了,就连日本人也很崇拜他,只不过在日本的关公形象是扎着日式头巾的。
张飞、许楮、马超的排名比较有意思,按理说他们斗得势均力敌都没分出上下,而古人的解释是按照他们谁先脱的衣服谁就厉害!有点搞笑呦。十名以后的排名笔者忘记了,好象第11个是张辽。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现在通常看到的《三国演义》已是多次修改过的版本,笔者看过一套更早的版本,有些细节不太一样。
关于我国是否引进国外关于表见代理的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在立法上确立表见代理制度的问题,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曾有过较为激烈的争论。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也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不是表见代理。在英美法的判例中,缄默构成追认还是误认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但无论追认还是误认,最终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是英美法不变的原则。而大陆法则倾向于缄默构成表见代理,如德国的容忍委托代理权限理论与表象委托代理权限理论。根据这两个理论,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笔者倾向于这一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的规定应当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初步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中代理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情况越发明显。虽然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和补充,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但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有的一种状态,亦即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基于此,我国新《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除了以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些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散见于我国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单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两种情况均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合伙或婚姻),使第三人相信当事人的代理权,致其它当事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法律教 育网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法律 教育网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法 律教育网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法律教 育网原创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制度始见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后为日本、瑞士、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所接受。普通法虽无表见代理的概念,但有与之同一实质的“不容否认代理”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对表见代理制度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也未作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无权代理制度。
从本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假代理,不具备有权代理、真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1]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衡平,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中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我国代理制度曾长期缺乏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外有关表见代理的理论与实践,也处理了不少表见代理的案件。笔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这些案例,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表见代理的主要情况作如下总结和分:
  (一)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从代理权至始不存在,但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方面看,与狭义无权代理是相同的。这种无权代理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尽管事实上被代理人并未授予其代理权,仍构成表见代理。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向第三人表示以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例如,张某出国前曾对其客户李某讲,其出国期间将委托好友王某打理公司生意。事后,张某因出国仓促并未将委托之事告知王某。张某出国后,李某找到王某欲订购张某一批货物。王某因担心好友失去交易机会,便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回国后,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遂提出王某没有代理权,该合同自始无效。该案张某告知李某委托王某在其出国期间打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属于声明授权行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张某事实上未授权,这样三方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2、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这里指的是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活动。当本人得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通常是由相对人向其催告而得知),应当对他人无权代理行为表明态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等于其在事后授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这种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本人应承担给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因本人对他人无权代理的行为的发生并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对本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本人明知他人进行无权代理而又不明确表示否认,虽然其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过错,但其明知而不否认,不可谓之无过失,由此而造成相对人进一步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应构成表见代理。例如,某工程处曾为某工程局施工,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处利用在为工程局施工中掌握的一些信息和资料,在另一工程中打着该工程局的旗号承揽施工。工程建设单位曾几次来电来函询问该工程局,该局未予答复,不置可否。因工程处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建设单位索赔。工程处不想承担责任,遂解散消失。建设单位于是找到工程局要求赔偿,此案构成表见代理。
  (二)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仍属无权代理。法律要求被代理人可能对代理权限有所限制,但有时不能为第三人所了解,而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如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就其所为事项具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从而构成表见代理,本人自应承担越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超越授权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代表本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企业内部一般赋予他们一定的权限。但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超越内部的授权或规定为民事行为。如果这些内部的授权或规定未予公示,不为善意第三人所知,善意第三人是有理由相信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代理权。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雇员的越权代理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通常权限;雇员有其所在岗位的通常权限,如物资部门经理订购物资的权限和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验工计价的权限等。如果企业对他们的通常权限有所限制,应予以公示。如果仅为内部指示或规定,不为善意相对人知悉,则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3、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企业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代理人去办理某项业务,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并非企业实际要求他办理的业务,或是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出了企业的实际授权,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不能以“实际未交待代理人为某项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目前,有许多单位对此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当这些人员签订合同后,如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权为由进行推诿,不承担代理产生的结果。由于这些文件和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和印鉴,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极易使相对人误认其具有代理权,尽管其中有的无权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但对被代理人来说,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4、挂靠经营中超出挂靠协议约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所谓挂靠经营,是指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被挂靠单位)允许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集体单位、个人,或者虽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为了经营上的便利和税收方面的原因而不愿使用自己的名义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适用这些单位的名称、印章、帐户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被挂靠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挂靠经营活动在未上升到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挂靠单位虽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往往自己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挂靠单位在挂靠协议约定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应属有权代理。如果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或难以承担责任,必然由挂靠单位承担。除前述情况外,现实经济交往中还大量存在着挂靠单位不遵守其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挂靠协议,在未授权的领域仍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旦挂靠单位难以承担责任,相对人会直接寻求被挂靠单位的救济。这时被挂靠单位往往以未授权或挂靠单位违反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在这种活动中,相对人一般认为挂靠单位隶属于被挂靠单位,或虽知挂靠,但很难分清哪些是有权挂靠哪些是无权挂靠,被挂靠单位又未予公示,便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这种表见代理的后果。目前,挂靠在某些领域已被禁止,如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9月发文禁止进出口行业挂靠经营和借权经营。因此,违法的挂靠经营要受到行政处罚。但笔者以为,这并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挂靠单位越权行为的表见代理责任。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本来享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代理权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民事行为,此时其代理行为已属无权代理。如果因被代理人的过失,使善意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终止,仍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可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凡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或有关授权通知中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只要善意相对人不知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取消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被撤销,这种撤销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销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为了避免原代理人向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本人理应采取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代理权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例如,银行、信用社撤销代办站,解聘代办员,但未告知代办范围内的村民、居民,未全部收回代办员手中的存折,该代办员仍以代办站的名义吸收存款,发放存折,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使代办员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银行、信用社仍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兑付储户存款。
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在成立时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反映所有表见代理的共同特点。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若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给它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条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求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否则对本人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制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最终合同法采纳了第二种意见。(4)所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另外,还应注意的是,无权代理与被代理人、相对人都有利害关系,在处理其关系上不可偏废失衡,既应保护被代理人利益,所谓维护社会生活中静的安全,又要保护无过错相对人的利益,所谓维护社会生活中动的安全,从而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2]
表见代理有三种构成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是,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者,不在此限。比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若授权代理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写明,以及把有关证明文书(包括合同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交给行为人,均可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等等。(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即代理权嗣后被限缩,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其未被限缩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缩其授权,但这种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代理权存续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撤回的场合。代理权终止后,为防止原代理人继续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般应当采用与授权相同的方法实施撤权行为,如通知相对人、公告、收回代理证书等,以防止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如因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因其某种行为致使存在足以使人相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的假象,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其订立合同的,可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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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红颜色的字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修改,天上没有掉下的馅饼,记住这句话你永远不会因为贪小便宜而吃亏
游戏太受欢迎了.......
有难处的,到了级别两极分化了,就不会在卡了,玩家分散,怪比人多,个职业,等级高低等等......
有个叫完美生活的,公司性质类似安利
你首先得认识整个完美的传销体系(四个组成部份):
1、完美日用品公司是取得直销资格的合法企业,主要生产完美系列产品,并把产品销给各专买店。
2、由完美日用品公司委托培训“直销员的培训班”,主要对学员进行“洗脑”,教授的就是传销的那一套理论,培训班的讲师都是“忽悠大师”。听了那些“忽悠大师”的课,学员百分之百相信“只要做了完美直销,半年就可以买车买房”。
3、完美专买店,负责把完美产品销售给学员,直接发展下线并对学员进行业务指导。
4、传销人员(没有取得《直销员资格证》),负责购买完美系列产品并直接发下线。
完美日用品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直销员的培训班”(门票、资料收入)、完美专买店(产品销售收入)这三个部门的经济效益,都是由传销入员个人掏自己腰包来实现的,传销员所得不是人民币,而是“积分”,所以你一旦加入完美传销团队,就意味你就为这三个部门“打工”,而且是心甘情愿的倒贴钱的“打工”。
建议你去查阅我国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这两部法规的条款。
现在是合法注册企业
以前是做传销的,跟安利一样。
国家不允许传销后他们都注册了,现在是合法的。
我认为完美是传销,某些人说是通过审批的,合法的。我不苟同。
你要用他们的东西也行,听说质量还是可以的。
表面装的挺好。其实就是传销。。我们这里就是 。。靠发展下线挣钱的我朋友就是干完美的。他不说促销东西。先说假如他们 交多少钱。还要去听课。。。现在的外挂的直销大牌子都这样了。。安利也不怎么样。你也要小心了。
首先要区分法律和政策,前者相对固定,后者灵活多变。我国常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破坏法律,如严打。
政策的问题多了去了,至于法律:
1。条块不清,有交叉有漏同有抵触。
2。法律制定不依据宪法。
3。行文晦涩,佶屈聱牙,百姓法官看不懂,律师信口雌黄。
4。有些法律更新速度过快,不稳定;关于有些千年不更新,严重滞后。
5。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法制阶段的立法时期,还没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时候。
6。中国法律不是大多数公民意见一致而形成的来约束全体的社会契约,是以少数“代表”的主张来约束大多数公民的(有集团利益在其中,如前段时间热议的劳保法关于上下班途中购置生活必需品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不算工伤,违背了马克思主义)。
7。改革开放后制定更新的不少法律看着和我们日常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实际上是涉外用的——对我们来说根本没这些法律。
完美的代售点很少 大部分直销
好像是买日用品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是马来西亚完美资源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投资设立的侨资企业。十多年来,凭着稳健经营的气魄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完美公司在董事长马来西亚皇室拿督古润金太平绅士、副董事长许国伟及总裁胡瑞连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企业。1998年8月,完美公司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内贸易局等三个部门批准,正式成为采用店铺式经营,并雇佣推销人员的十家外商投资转型企业之一。目前,完美公司已经健全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也迈出了国际化的坚实步伐,先后将产品销售及服务扩展至马来西亚、香港、泰国、印尼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为建立专业化的产品研发和品质保证体系,完美公司吸纳了来自海内外的大批专业人才,研发中心的架构包括微生物实验室、留样室、中试工厂和多功能实验室等。2002年6月,完美公司先后通过保健食品GMP认证、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四项国际权威认证,其后又于2003年3月顺利通过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清真食品认证。2005年8月,完美公司与拥有“轻工高等教育明珠”之称的江南大学联合组建研发中心,极大地提升公司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对研发成果的综合利用能力。2005年10月,完美六种营养保健食品全部通过“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的兴奋剂检测,证明产品不含任何国家及国际禁止运动员服用的违禁成分。
早在2002年,完美营养保健食品系列、个人护理品系列、家居日用品系列和玛丽艳美容护肤品系列就已经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中国消费者放心产品信誉品牌”;2003年,中国企业信用协会和《消费日报》社授予完美公司“中国产品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企业”和“中国化妆品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完美芦荟矿物晶也被中国医促会免疫性疾病专业委员会推荐为“调节人体免疫优秀产品”;2004年,完美芦荟牙膏被中华预防医学会列入“中华预防医学会健康金桥重点工程”;2004年和2005年,中国食品安全年会组委会连续两年将完美公司评为“年度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和“年度全国食品安全百佳先进单位”;2005年,完美公司被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评为“AAA+级中国质量信用企业”。
2004年,完美公司在投资逾千万美元的总部二期工程(其中包括采用德国ASRS全智能化仓储系统的物流控制中心、智能化办公大楼和星级员工宿舍等)正式投入使用后,又在江苏省扬州市投资建设新的生产基地——扬州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58亩,首期投资3,000万美元,建成之后将以一流的研发、生产和物流设施,为完美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劲保障与支援……。2006年7月,以物流中转仓为主体的完美公司总部三期工程竣工,极大地改善了产成品的存储及周转效率。
秉承“取之社会,用之社会”的理念,长期以来完美公司倾情捐助多项社会公益事业,其范围涉及希望工程、西部开发、慈善救灾、体育医疗、文化艺术和拥军优属等多个领域,逐步形成了以推动无偿献血、资助健康快车(健康光明行)、捐建希望小学和母亲水窖为主体的四大慈善公益体系,捐资总额逾人民币一亿元。2004年,共青团中央授予完美公司“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2005年,中华慈善总会、《中国贸易报》和第二届企业公民论坛组委会授予完美公司“2005年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完美公司转型为店铺式经营并雇佣推销员的企业,完美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完美服务中心,销售公司生产的完美产品,所有产品统一明码标价,服务中心由公司统一设计店铺门面,并在公司规范的管理下进行经营。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邮编:528402
电 话:
传 真:
从以上资料判断,该公司还未上市。
现在不是都提倡中日友好么?但是看他们以前做下的中中罪行,还是...
我想服务器敢搞这么大的动作,,肯定是有的,,不过要等公测之后才会开,服务器会搞国战什么的,,这不要我们操心,我们只要打好基础到时开杀就行了,应该会和骑士那样搞个什么国战区的,大家放心期待吧,,只是到时开了的话大家要努力了
林熙蕾~~~~~~~~~~
现在是合法注册企业
以前是做传销的,跟安利一样。
国家不允许传销后他们都注册了,现在是合法的。
我认为完美是传销,某些人说是通过审批的,合法的。我不苟同。
你要用他们的东西也行,听说质量还是可以的。
表面装的挺好。其实就是传销。。我们这里就是 。。靠发展下线挣钱的我朋友就是干完美的。他不说促销东西。先说假如他们 交多少钱。还要去听课。。。现在的外挂的直销大牌子都这样了。。安利也不怎么样。你也要小心了。
首先要区分法律和政策,前者相对固定,后者灵活多变。我国常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破坏法律,如严打。
政策的问题多了去了,至于法律:
1。条块不清,有交叉有漏同有抵触。
2。法律制定不依据宪法。
3。行文晦涩,佶屈聱牙,百姓法官看不懂,律师信口雌黄。
4。有些法律更新速度过快,不稳定;关于有些千年不更新,严重滞后。
5。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法制阶段的立法时期,还没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时候。
6。中国法律不是大多数公民意见一致而形成的来约束全体的社会契约,是以少数“代表”的主张来约束大多数公民的(有集团利益在其中,如前段时间热议的劳保法关于上下班途中购置生活必需品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不算工伤,违背了马克思主义)。
7。改革开放后制定更新的不少法律看着和我们日常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实际上是涉外用的——对我们来说根本没这些法律。
完美的代售点很少 大部分直销
好像是买日用品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是马来西亚完美资源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投资设立的侨资企业。十多年来,凭着稳健经营的气魄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完美公司在董事长马来西亚皇室拿督古润金太平绅士、副董事长许国伟及总裁胡瑞连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企业。1998年8月,完美公司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内贸易局等三个部门批准,正式成为采用店铺式经营,并雇佣推销人员的十家外商投资转型企业之一。目前,完美公司已经健全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也迈出了国际化的坚实步伐,先后将产品销售及服务扩展至马来西亚、香港、泰国、印尼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为建立专业化的产品研发和品质保证体系,完美公司吸纳了来自海内外的大批专业人才,研发中心的架构包括微生物实验室、留样室、中试工厂和多功能实验室等。2002年6月,完美公司先后通过保健食品GMP认证、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四项国际权威认证,其后又于2003年3月顺利通过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清真食品认证。2005年8月,完美公司与拥有“轻工高等教育明珠”之称的江南大学联合组建研发中心,极大地提升公司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对研发成果的综合利用能力。2005年10月,完美六种营养保健食品全部通过“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的兴奋剂检测,证明产品不含任何国家及国际禁止运动员服用的违禁成分。
早在2002年,完美营养保健食品系列、个人护理品系列、家居日用品系列和玛丽艳美容护肤品系列就已经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中国消费者放心产品信誉品牌”;2003年,中国企业信用协会和《消费日报》社授予完美公司“中国产品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企业”和“中国化妆品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完美芦荟矿物晶也被中国医促会免疫性疾病专业委员会推荐为“调节人体免疫优秀产品”;2004年,完美芦荟牙膏被中华预防医学会列入“中华预防医学会健康金桥重点工程”;2004年和2005年,中国食品安全年会组委会连续两年将完美公司评为“年度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和“年度全国食品安全百佳先进单位”;2005年,完美公司被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评为“AAA+级中国质量信用企业”。
2004年,完美公司在投资逾千万美元的总部二期工程(其中包括采用德国ASRS全智能化仓储系统的物流控制中心、智能化办公大楼和星级员工宿舍等)正式投入使用后,又在江苏省扬州市投资建设新的生产基地——扬州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58亩,首期投资3,000万美元,建成之后将以一流的研发、生产和物流设施,为完美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劲保障与支援……。2006年7月,以物流中转仓为主体的完美公司总部三期工程竣工,极大地改善了产成品的存储及周转效率。
秉承“取之社会,用之社会”的理念,长期以来完美公司倾情捐助多项社会公益事业,其范围涉及希望工程、西部开发、慈善救灾、体育医疗、文化艺术和拥军优属等多个领域,逐步形成了以推动无偿献血、资助健康快车(健康光明行)、捐建希望小学和母亲水窖为主体的四大慈善公益体系,捐资总额逾人民币一亿元。2004年,共青团中央授予完美公司“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2005年,中华慈善总会、《中国贸易报》和第二届企业公民论坛组委会授予完美公司“2005年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完美公司转型为店铺式经营并雇佣推销员的企业,完美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完美服务中心,销售公司生产的完美产品,所有产品统一明码标价,服务中心由公司统一设计店铺门面,并在公司规范的管理下进行经营。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邮编:52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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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资料判断,该公司还未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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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服务器敢搞这么大的动作,,肯定是有的,,不过要等公测之后才会开,服务器会搞国战什么的,,这不要我们操心,我们只要打好基础到时开杀就行了,应该会和骑士那样搞个什么国战区的,大家放心期待吧,,只是到时开了的话大家要努力了
林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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