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利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到两个专利还可以实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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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日,方某就同一个技术方案同时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强应力定位万能顶尖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日实用新型强应力定位万能顶尖被授予专利证书,专利号为,到日被公告保护期限届满。强应力定位万能顶尖发明于日
&/script& 基本案情  日,方某就同一个技术方案同时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强应力定位万能顶尖实用新型和。日实用新型强应力定位万能顶尖被授予专利证书,专利号为,到日被公告保护期限届满。强应力定位万能顶尖发明于日被授予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为。日,方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某机械厂签订一份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下称许可合同),约定:甲……日(有效期届满已近两年),双方在结算专利许可费的同时就该了一份延续协议,内容有延续期从日至日,延续期间月分成费以销售额计算等。后双方发生争议,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厂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提供销售报表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机械厂答辩称,许可使用的专利早已到期,不应保护,延续协议无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已经超过保护期的专利继续转让,违反第三百四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机械厂不履行延续协议不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方某不服一决提起上诉称,签订延续协议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但是发明专利及提供的其他技术秘密仍然有效,请求判决机械厂败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期间,方某又明确发明专利与许可合同及其延续协议无关,放弃要求认定机械厂使用其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请求,同时又明确其延续协议期间提供的技术服务与许可合同履行期间的技术服务内容基本一致。故二审法院认为,许可合同及其延续协议的性质是方某许可机械厂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生产出专利产品,而不是许可使用发明专利技术,因为作为权利人方某在庭审中已经明确其发明专利与本案的许可合同及其延续协议无关,故对是否使用发明专利一节事实不予理涉。    评析  一、本案一审法院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对被告机械厂是否违约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存续期间内有效。本案中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于日有效期届满,故在专利有效期届满后原告对该延续协议约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已经不能履行,被告也无须向原告履行该延续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故被告并不构成违约。至于原告是否将发明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提供给被告使用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原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由于一审法院仅具有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不具有属争议及专利侵犯的管辖权,故审理过程中遇到是否存在使用发明专利的问题,以及发明专利的侵权问题,要求当事人另行值得商榷。因为本案的许可合同及其延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变化是争议的主要焦点,法院应予以裁判。如果认定实际履行许可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问题,机械厂使用了发明专利,则承认延续协议仍然有效,是否违约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审理。如果不认定实际履行许可合同过程中存在变更的问题,与发明专利无关,所谓的提供技术秘密也不过是履行许可合同中的从属义务,也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法院应当明确不存在违约的基础上,直接对此作出裁判。审理中如果涉及专利侵权问题,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二审法院准备根据权利人方某的要求,对机械厂继续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是否违约以及是否构成对发明专利的侵权进行全面审理,但是在庭审中方某明确放弃了追究机械厂使用其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请求,故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理涉是正确的。  二、如果方某坚持机械厂使用的技术方案侵犯了其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或以侵权之诉起诉,法院对此如何处理值得研究。因为方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包括续展期3年)至日已届满,于同年8月18日被公告终止,而延续协议签订时发明专利仍然处于有效期内。是以合同实际履行变更来认定机械厂使用了发明专利技术方案构成侵权,还是以机械厂继续使用到期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来进行认定的问题值得研究。实用新型专利到期后,被许可方继续使用已经到期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是否构成对同一个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侵权的性质如何认定及处理问题,容易引起争议。本案实质上已经牵涉到专利权利行政管理与专利侵权司法审查的冲突问题。  对如何处理本案存在明显分歧,笔者归纳有两种处理办法,且第二种处理办法中又有结论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可以中止审理。理由是:我国实行的是专利授权及无效的行政审查制度,而法院应当明确其职责界限,即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不直接认定专利是否有效。本案如果是侵权之诉,机械厂作为被控侵权人应当首先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理由是同一个技术方案重复授权两个专利违反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结合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11条的规定精神,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的无效申请处理结论作出后再根据专利权的效力对是否侵权予以裁判;如果当事人对该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还要等行政诉讼的结果作为该专利权利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法院在民事纠纷中不予直接裁判该发明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必须以专利复审委的复审结论或行政诉讼后的行政诉讼裁判结果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该种处理办法在目前是比较通行的做法,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处理周期太长,不能及时有效地明确权利的真正状态,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最高法院上述中所提倡的不轻易中止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相悖。因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再加上一、二审的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可能是数年。一旦权利人启动诉讼保全程序,机械厂已经投入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将要强行被长期闲置,已经超过保护期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又将变相地被延期保护数年。  第二种认为,法院不必中止审理,可以径行裁判。但是径行处理的结果又截然不同: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法院上述解释规定发明专利案件可以不中止审理的精神,如果法院直接审理,则应当认定机械厂构成对方某发明专利的侵权,承担侵权的。因为发明专利依然有效,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于重复授权的问题,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体制,仍然由专利复审委接受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后启动,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无权认定和处理专利是否重复授权而有效的问题。故法院在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无需考虑专利行政管理中是否存在行政瑕疵的问题,更无权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授权问题。因为专利权属于私权,是否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也属于私权,作为法院是不能主动启动和考虑该程序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使将来发生该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也只能够按照专利法关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规定处理。该意见是一种机械执法的教条主义理解,根本不考虑解决在行政授权明显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如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其本质上也没有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专利的本质是推进科技进步的目的。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法院可以直接裁判机械厂不构成侵权,机械厂无须承担任何。因为法院处理案件是寻找最佳的利益平衡,如何体现专利制度推进科技进步的本质目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本案中法院在并不认定发明专利是否有效的情形下,参考该技术方案明显存在被重复授予专利的情况,可以直接根据机械厂继续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已经超过保护期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来进行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公知技术公用问题,而无需考虑发明专利的效力问题。法院并不对发明专利是否有效直接进行裁判,仅是明确继续使用已经超过保护期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并不违反已有公知技术公用的法理。
A您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您的创意属于思想,还不是作品,另外,不受保护的对象还有以下几种: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A不会,离婚是男女双方的自由和权利
A您好,我国关于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三种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排他许可是指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独占许可权利最大,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如果您害怕他们胡乱使用您的商标,可以采用授权最少的普通许可。谢谢。
A根据法律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下共有专利权的,一人仅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第三方实施专利技术。
本案中,一位共有权利人签订独家使用合同,由于合同违法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该合同不影响您自己实施或者您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A如果专利权共有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共有人均有权利单独实施专利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在许可他人实施时,只能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
你所述若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共有人间如无约定,则可能涉嫌侵权。。
另外,要搞清楚,发明人和权利权人,是两个概念,权利性质完全不同。
A你好,要看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委托律师核实相关情况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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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专利侵权中的在先制造原则不构成侵权怎么界定?_百度知道
专利侵权中的在先制造原则不构成侵权怎么界定?
在专利侵权中,比如,A方拿一个专利告B方的产品侵权,B方说自己的产品在A方申请这个专利前就开始制造了,这样我知道在专利法上是不侵权的,但请问B方应该这么证明自己在A方申请这个专利前就开始制造了呢?
另外,比如甲方研发生产一个产品已经2年了,也申请...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主要是拿出A方专利申请前的使用公开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使用前的技术准备(图纸、工艺文件)、原料(原料进货记录、发票)、生产装备(设备食品的购置安装记录)、产品照片、销售(销售记录、发票等)。
如果乙方在甲方专利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应用完全或者部分不一样的技术发明点,那么这就属于不同的发明创造,乙方与甲方不一样的发明点可以授权,甲方的专利也可以授权;
如果乙方的专利实施依赖于甲方的专利许可,那么,将来甲乙双方可以交叉许可实施专利;
如果乙方的专利因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而没有获得授权,那么,由于乙方的生产在甲方申请日之后,就要构成侵权了。
谢谢,对于第一个问题我清楚了,对于第二个问题,我想追问下,如果乙方的专利授权了,而甲方的没能授权,怎么办?或者说,如果甲乙双方都授权了,但乙方的专利的技术方案又比甲方的专利的技术方案要好,是一种优化和改进。甲方也觉得乙方后申请的专利提出的改进发明点好,想照着乙方的改进点对生产的专利产品进行改进,那就需要得到乙方的许可了吧?不然私自改进就侵权了吧?
如果乙方专利授权了,而甲方专利未授权,说明甲方专利申请没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那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呀。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甲乙双方专利申请都授权了,说明两个专利不相同,即:不是相同的技术方案。如果甲方想生产,就需要乙方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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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犯专利权如何判定?(比如空调,第一个公司生产出空调后申请了专利,为什么还会出现第二家第三家,
是否侵犯专利权如何判定?(比如空调,第一个公司生产出空调后申请了专利,为什么还会出现第二家第三家,他们是向第一家缴纳费用了还是根本形不成侵权?)请大家为小弟解惑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依据《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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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侵权要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其中,形式要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件主要有: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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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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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如果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但是没用人家专利赚钱,还需要赔偿吗?_百度知道
如果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但是没用人家专利赚钱,还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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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对方专利也是一条路,但是根据您说的“在法院限制时间内拿不出钱”好像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试没试过执行和解?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与调解有明显的不同。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主动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无需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因此,执行和解,是无需第三人参加,只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项目的行为。换句话讲,可以跟原告谈期限,甚至谈赔偿额,只要对方同意就能结束执行程序。无效程序在提诉讼时马上启动还好,若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还有可能中止审理,等待无效的结果。若是已经到了执行阶段,再无效的话,有些晚,而且无效加行政诉讼所花的代理费用也不一定比5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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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需要赔偿对方损失,不以是否赚钱为前提。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1)假冒他人专利;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两种。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专利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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