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网贷都要有专业网贷查询系统人和专业网贷查询系统机器来抄作

网贷行业5月里新闻频出,投资人该如何看待?
网贷的新闻本来也是时不时的会出现,最近有粉丝留言,这个五月,总感觉新闻频频出现,而且就像是堵车路上的喇叭一样,一个响了起来后面的就开始喧闹个不停,和宜心理财小编一起了解吧!
清盘、停止运营、四部委发文等等新闻不断,这期间还有无数次的坊间谣言,某个平台也要清盘,某个宝宝有问题,某个上市公司要卖身啦,某个公司被经侦介入~~~~~~
一连串的新闻不论真假,也不论是否有关联,只要聚集在一起就会产生发酵反应。这世上最不缺的就是热闹,热闹看多了被气氛所感染自己也成为热闹人群中的一员,就像是大街上好多人大步追赶往前跑的时候,你拉住一个人问,怎么了?那人会一脸兴奋的说,我不知道啊也是跟着看看去oooooo
投资本来就是一件理性当头的事情,没有最基本的了解前提,后面的事情基本只能和赌博相提而论,全靠运气了!
一、法规影响
任何行业想要生存和发展,合规都是前提。其次,对于一些唱衰行业的人来说,每一次法规出台在他而言都是灭顶之灾,也实在是懒得解释,最近清盘的网贷平台都把政策法规性压力置于清盘的首要位置,有一部分人就直接认为这是引起问题的主要因素,其实真正直接原因只是一个,合规!合规的事情有多重要?之前的一篇文章《在合规面前,小额分散、背景都要靠边站!》内,我们就讨论过合规的重要性。这里不累述。而出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平台的经营,是一个人开平台就能赚钱的时代,早就一去不复返。
二、催收受到的影响
就说下这次热议的车贷,从哪里判定暴力催收不允许了就是就车贷的穷途末路?难道车贷业务一直以来就是仅靠暴力催收来维持?说这话的人估计别说是线下调研,估计连车贷业务的基本流程都不清楚。对于正规网贷平台来说,贷前、贷中、贷后的工作缺一不可,催收仅仅是贷后管理中的一个部分,作为整套的业务流程来说,前期审核工作以及贷中工作做完善,后面的贷后管理只是业务流程中的一项。再说下贷后,如果催收还是暴力恐吓来完成,那网贷的创新外衣是否就可以卸下来?这个时代专业催收早已经运用好了法律的武器,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之下,更多的权利才可以得到保护。
三、车贷业务之于行业
像“车贷跌下神坛”这句话本身就是自己先把车贷业务放在了一个故事里,反过来说,能走上神坛级别的优质业务是轮不上网贷行业,网贷行业做的更多的是次级贷的业务。对于网贷行业的定位还是要清楚,互联网金融的重用还是践行普惠金融,同时服务实体经济,为传统金融提供有益补充。线下市场里对于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需求是极大的,毕竟诸如银行之类的传统渠道对于客户审批的严格程度之外,放款速度也是一个弊端,这对于很多小微金融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救急更重要!等过了审批放了款,估计黄花菜都过期了,这也就带来了网贷行业的发展机遇。
四、投资人该如何看待
对于自身合规事项未尽完全或运营等问题选择清盘的平台,这类情况其实也能反映出目前行业的现状,良性退出会成为一种趋势,另外就是投资人要认清,不论是现阶段还是今后,合规是一项基本要求,但平台要健康持续发展下去,运营和风控也要及时跟上市场的需求,市场经济还是很残酷的,不进则退!
至于像“消费全返”等涉嫌传销的问题,原本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现象,今年更是严打的范围,不需要太多解释,能远离就远离。
其实热闹之所以吸引人,是因为不清楚它具体的情况;恐慌的情绪之所以能蔓延,是因为原本了解就不够,任何一个人到了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新环境,都会出现恐惧,比如叫您一个人去到井下一千米深的矿井工作面,是个陌生人都会害怕;但反之如果自己经常去这个地方,而且对井下工作面状况也非常了解,即使一个人去到一千米深的矿井工作面现场,其实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不过政策上是禁止一个人在井下独行,但实际情况一个人独行的时候很常见。只有自己更了解基本情况才能避免慌乱,有所了解才能增强自信,也不会人云亦云。网贷平台也如此,如果自己对一家网贷平台了解的足够深,当别人恐惧时,往往就可以选择该出手时就出手,当任何人都出手时,你去估计也就只能喝点汤,反之如果自己足够了解,当别人看衰犹豫时,自己反而更容易吃上肉。
网贷行业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因为是新兴事物,所以从开始就伴随着疑问,再加上前些年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太多有各种想法的人都曾涌进来跑马圈地,一般称之为蓝海的区域总是伴随着机遇和各种可能。但是2016年相关监管办法不断出台给予了这个行业新的开端,将很多心态原本就不正的慢慢排除出去,把行业的环境优化起来。如今行业的氛围已步入了良币驱除劣币的的新环境当中,曾经那些穷途末路、有事烧纸的言论早已化在时间的尘埃当中。作者:乐山大佛,由宜心理财(www.yixinlicai.com)转载并发布在搜狐号,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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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操作网贷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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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贷公司基本上都有专业的撸手,犯法到犯不上。重点在于贷款人拿着这钱是去做什么,如果是作为杀人行凶的资金,那有可能会被受害人家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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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投资:网贷行业跑路、暴雷的概率仍然有大约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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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当前的网贷行业因为过去两年以来,监管趋严和合规备案工作的不断推进,已经日趋走向成熟与健康,但是和所有的行业一样,不可能行业中所有的竞争者都是优质的、良好的,因此,跑路和暴雷的潜在危机。
  易投资专业人士认为,从最初纳入监管,到如今,网贷行业已经经历了两年多的成长期,虽然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明显,但是行业在过去几年业已形成了庞大的体系,一方面,由于部分业务规模已经&做大&的平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另一方面,合规本案当前指向性尚未完全明确,导致了整个行业方向不够明确的同时,部分平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机。
  例如,关于资管业务整改的政策公布以后,对于存在大量资管业务的平台而言,没有相应的持牌,再无法进行与之相关的业务,这意味着不少相关平台需要清退相应的业务,甚至有不少平台无法在六月底的大限完成相关业务的清退,就只能将平台进行相应的清退和结算,由此,多少会引发一定的跑路、暴雷的危机,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平台都能够实现平稳退出。
  再比如,本来合规备案的六月&大限&,会促使不少质量并不是非常理想的平台提前清退或结算,但是备案延期的消息,以及备案工作当前处于一种停滞的状态,导致这些平台得到了&喘息&的机会,但是这些平台由于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很有可能在下半年出现跑路和暴雷的情况。
  最后,易投资专业人士提醒各位用户,从整体上,网贷行业仍然处于一种良好发展的趋势,但是并不能完全轻忽那20%的不良平台,因此,在选择平台,选择项目的时候,依然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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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对于网贷平台债权转让(专业放款人模式)类产品的思考!
作者:盈科孙自通律师
网贷平台的产品类型可分为两大类:点对点产品和债权及权益转让类产品。债权和权益转让类产品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民间借贷的债权、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保理公司的相应业务的收益权、融资租赁公司相应业务的收益权等,就小贷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等的信贷资产及收益权对外转让,其实质是一种类资产证券化的处理,因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说了。今天我重点说一下民间借贷债权对外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又被称呼为专业放款人模式,为国内一知名公司首创,之后被大量公司学习参照,目前线下有大量的借贷中介公司在使用这种模式做线下业务,涉及金额巨大。部分网贷平台将上述模式搬到了线上,该模式基本交易结构如下:
网贷平台以某个自然人作为专业放款人(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融资客户(借款人),该自然人成为债权人后,再将手里形成的债权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这里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是网贷平台的老总或高管或者是合作方。
在上述模式下,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始债权人(专业放款人)并未完全退出,原始债权人会代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并在收取相应费用后支付给投资人。
债权转让模式从诞生之初就伴随着极大的争议,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种模式就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虽然争议很大,但这种模式由于各种原因,被业内很多公司广泛采用,尤其是线下借贷中介业务做的比较大的几家公司,使用的几乎都是这种模式。目前业内在谈论这种模式时,认为该模式合法的主要理由就是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认为在法律没有禁止这种模式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就是合法的,这种说法能否站的住脚呢?关于该模式是否合法及未来监管的趋势,我的基本观点如下:基于债权转让模式的特点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一旦出现大量投资人投资无法兑付的问题,该模式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在法律上不会有太大的障碍,并且,从目前监管层给出的信号,这种模式未来很有可能会被叫停,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债权转让模式下,专业放款人这个角色往往是平台的老总或高管,与平台都有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是直接将钱借给了借款人,而是购买的专业放款人的债权,专业放款人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一个类似于信用中介的角色,基于专业放款人和平台方的关联关系,平台方很难避嫌;
第二,在这种模式下,很容易出现虚假债权及债权重复转让等问题。在监管未到位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虚假债权转让和重复转让的问题?如果单纯依靠平台及专业放款人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大家不觉得太苍白了吗?
第三,在这种模式下,形成了资金池。专业放款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后可以再借给新的借款人形成新的债权,新的债权形成后又可以转让给投资人收回资金,如此周而复始。另外,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放款人一般会在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中取得投资人的授权,代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也即,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借款人并不是直接将钱还给新债权人(投资人),而是由专业放款人代为收取和管理,并向投资人兑付。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放款人的账户作为一个中间账户,所有资金都在这个账户中流转,专业放款人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资金池。
第四,部分平台和公司利用这种模式形成了杠杆。这里的杠杆是如何形成的?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仔细解读一下,以往我们在谈论债权转让模式时,一般会说,专业放款人的介入,由其先形成债权再转让给投资人,解决了上述点对点模式不好匹配、无法批量化生产的问题。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实质上,吸引大量平台采用这种模式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这种模式会形成杠杆。怎么形成的呢?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始债权人(专业放款人)并没有完全退出,其经投资人授权,还需要代为向借款人收取借款并代为管理以及向投资人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放款人的账户形成了资金池。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放款人在收取了借款人的还款后,只要不需第一时间向投资人兑现,就会形成资金的沉淀,专业放款人就可以拿沉淀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形成新的债权,而事实上,这部分资金为代为收取和管理的投资人的资金,不是专业放款人自己的资金,其实质是在以代为收取和管理的投资人的钱形成新的债权,只要将这个交易一直延续下去,就可以形成杠杆。形成杠杆的根本原因在于专业放款人对外形成的债权有部分资金来自于代为收取和管理的投资人的钱,只要把规模做起来,并且流动性不出问题,就可以把这个杠杆做的很大,大家都是搞金融的,你可以自己算一下。
再举个例子,如果借款人还款时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对投资人是每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这样就会形成大量资金的沉淀,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放款人就可能会拿代为收取和管理的资金进行再次放贷。
杠杆的存在才是吸引很多公司趋之若鹜的实质原因所在!
第五,附带回购存在的问题。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往往有附带回购的约定,而按照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这个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债权转让。
第六,从通知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才生效,从目前各平台的做法,债权转让模式下关于通知债务人要么在合同中约定不通知即生效、要么不通知、要么通知流于形式。
第七,关于多次转让及逾期追讨。按照这个模式设计的本意,专业放款人将债权转让出去后,如果借款人不还钱,专业放款人再将债权回购回来进行追讨。这个想法表面上来看没什么问题,但从法律上分析,专业放款人回购债权后再进行追讨需要证明四层法律关系:1、专业放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形成债权);2、债权转让与受让关系(专业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3、通知债务人;4、债权回购协议。也即,一旦专业放款人认可相应债权已经对外转让过,其就需要证明已经回购回来才能进行追讨。如果债权多次流转那问题就更复杂了。
第八,从监管层的态度来看。指导意见网络借贷部分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在上述规定中,值得关注的有四个字“直接借贷”,从字面上来理解,“直接借贷”显然不包括债权转让,这是不是监管层透露出的一个信号?
另外,在日前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虽然该规定是征求意见稿,但也代表了立法部门的一定态度,如果该条款最终实施,专业放款人模式就没法继续做了。
综上,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债权转让模式(专业放款人模式)存在的上述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该模式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在法律上不会有太大障碍,并且,这个模式很有可能会被监管层叫停。债权转让模式目前被广泛采用,估计监管层即便叫停这种模式也会有一个缓冲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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