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面试侯考时间在侯考室老师收手机前玩手机了对成绩有影响吗?

教师资格证面试7:30-7:45侯考,是第一批会不会很严格?_百度知道
教师资格证面试7:30-7:45侯考,是第一批会不会很严格?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有说只能过几个,一般达到要求及格都可以过。
嗯,好的,谢谢奥。你是不是考过教室资格证呢?能不能给我说说经验,我过两天就要考了,有点慌-_-||
看准免试考些什么内容,最主要,形象要淡定。不要紧张。
不会,这个没有说事先面试就严格,主要是看你个人表现,一般面试不会很难,基本只要多加练习不紧张就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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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详细流程:
1.考生报到。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两证缺一不可),于面试前进入考点指定集合区域报到,由考点工作人员组织抽签确定候考顺序。
2.候考。考生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考室,按现场抽签确定的考号顺序候考。考生进入侯考室的时间如下:
上午 第一场:7:30—7:45
第二场:9:30—9:45
下午 第一场:13:00—13:15
第二场:15:00—15:15
未在规定时间进入侯考室,迟到15分钟的考生,禁止进入侯考室,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
3.抽题。考生按候考室监考人员安排,依次到抽题室等候,由抽题工作人员登录面试测评系统,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工作人员打印试题清单。
抽题时间(开考时间)为:
上午 第一场:8:00 第二场:10:00
下午 第一场:13:30 第二场:15:30
4.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由监考人员依次引导至相应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备课时间20分钟。
5.回答规定问题。备课结束后,监考人员依次引导考生到相应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http://zj.zgjsks.com/html/2017/kszx_.html
6.试讲或演示。考生按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7.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的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8.面试结束。考生答辩完毕后,面试结束,考生离开考场。
面试结束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教师资格面试要求
1.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考点参加面试。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未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者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
2.考生在候考和备课时,除必要的文具(签字笔等)和证件外,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严禁开启、使用具有通话和收发信息功能的设备。考生在备课时,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核验。
3.考生在考点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自由走动、互借文具,不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不夹带资料,不冒名顶替。对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本次面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同时追加停考三年的处罚。
4.面试结束后,考生立即离开考场,不得逗留或返回,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不得向考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询问面试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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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和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和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 来源:甘肃省教育厅 | 点击数:1835
各市(州)自学考试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及《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厅[2015]56号)精神,自2015年下半年起,我省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简称NTCE,包含幼教、小教、初中、高中和中职五大类)。为确保NTCE考试规范实施,现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
2.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安全顺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甘教厅[2015]56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受省教育厅委托,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代表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组织实施,制定笔试考务工作细则。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代表市级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市(州)教师资格笔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公平、安全。
第四条&&&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的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安全保密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采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实施教师资格笔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甘肃省教育厅:
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行使对全省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领导。教育厅师范处具体指导、监督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
(一)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及考试工作方案;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工作;
(三)汇总并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考试结果。
第八条&&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
(一)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考试工作方案;
(二)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辖区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工作;
(三)汇总数据并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考试结果。
第九条&&考点:
(一)考点必须设在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化考点进行;
(二)组织培训监考教师并成立相应的考试组织机构。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监考、主考、总主考、考务工作人员、巡视、督察、总督察等;
第十一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的规模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维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选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身心健康、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教师资格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考生报名时须在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注册,按规定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生成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
第十五条&&考生报名时要确认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完成网上填报信息,考生须持身份证、学历证明(或在校学籍证明)到报考所属市(州)教育考试部门审核报考资格、报考信息和照片(真实性和规范性),审核通过后,考生再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完成报名)。
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投机报考,后果自负(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各市(州)教育考试部门负责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信息,并通过考务管理系统编排考场;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打印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准考证号在报名审核通过后由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章&&试卷的制作运送与保管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考试的试卷、答题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印制。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试卷申报工作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作。
第十九条&&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到省教育考试院接收试卷,并负责试卷在本地区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试卷运送与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条形码是识别考生身份(准考证号)的重要标识,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报名信息,按照《条形码制作要求》(见附1)制作。考生信息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考生答题卡指定位置。考场信息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答题卡回收袋上。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部分采用纸笔考试形式,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部署,组织与实施本地区的笔试考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根据需要,考区内可以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点只能设在市(州)所在地中学(含中职学校)或高等学校(含高职院校),考试统一在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二十五条&&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至2人。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2)。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六条&&笔试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板报、墙报应遮挡。
第二十七条&&笔试纸笔形式每个标准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统一抽调,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3)。
第二十八条&&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九条&&纸笔考试必须严格按照《笔试实施程序》(见附4)和《笔试考场规则》(见附5)实施考试。笔试各科目所需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
第三十条&&考试结束后,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应立即整理、清点、回收全部试卷、答题卡等考试相关材料,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要求送至指定地点。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一条&&考试期间,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考试结束后,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规定,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6),必须接受有关机构严肃处理。
第八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和报名报考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违规信息,按照《信息标准》(见附件7)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条形码制作要求
2.主考、副主考职责
3.监考员职责
4.笔试实施程序
5.笔试考场规则
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7.信息标准
8.考场情况记录单
条形码制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纸笔考试科目中考生使用答题卡作答,粘贴在答题卡上的条形码是识别考生身份重要标识。有关制作条形码要求如下:
1.条形码采用128码,表示考生准考证号;
2.条形码尺寸60mm&*&20mm;
3.条形码标签上印制的基本信息包括:准考证号、姓名、科目代码、考场、座号;
4.条形码上打印字体:宋体,大小:10号;
5.标准考场条形码应由该考场考生人数30&+&1个标签组成。其中:考场信息标签1个(科目、考场);考生信息标签30个(科目代码、考场、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
6.非标准考场条形码应由该考场考生人数&N&+&1个标签组成。其中:&考场信息标签1个(科目、考场);考生信息标签&N&个(科目代码、考场、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
附图1:考场信息标签码样式
附图2:考生信息标签条形码样式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或终止本考点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从事考务工作,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五、负责本考点考试材料回收和运送工作。
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管部门领导。
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考试结束后,向考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监考员职责
一、监考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五、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座号通知单,并对考生信息进行核对。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作答,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七、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九、监考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考试题目传出考场。
十二、负责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
纸笔考试实施程序
1.&开考前3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进入考场。
2.&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3.&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须知》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4.&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答题卡和试卷,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及座位号等。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及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5.&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宣布考试开始。
6.&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7.&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监考员在开考30分钟后应填涂缺考记录单(登记卡),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加盖“缺考”和“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条形码由监考员填涂、粘贴。
8.&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规定。
9.&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
10.&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11.&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等待收取。
13.&考场情况记录单(样式见附7)随试卷袋发放,考试结束后回收至考点统一保管。
14.&监考员应核对缺考考生信息在考场记录单上进行记录,缺考考生答题卡应同样由监考员粘贴该考生的条形码,并和正常考生答题卡一同回收。
15.&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题卡交考点主考验收合格后进行密封,不能漏装、错装。
1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笔试考场规则
1.&考生开考前20分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等物品。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4.&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类别、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5.&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6.&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7.&考生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8.&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用2B铅笔;
9.&试题作答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11.&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1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系统中。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7&&&&&&&&&&&&&&&&&&&&&&&&信息标准
一、准考证号编写规则
–&第1-2位为2位考试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第3-4位为2位考区代码
–&第5-6位为2位年份代码(用后两位)
–&第7位为1位考次代码&(1-上半年,2-下半年)
–&第8位为1位阶段代码&(1-笔试阶段,2-面试阶段)
–&第9位为1位考试类别代码&(1-幼儿园,2-小学,3-初中,4-高中,
5-中职文化课,6-中职专业课,7-中职实习指导)
–&第10-14位为5位顺序号
二、考生网上报名上传相片照片要求
1.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
2.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3.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佳;
4.此照片将用于准考证、成绩报告单、以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
备注:建议使用Microsoft&Office&Picture&Manager,图画,&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三、基础数据表
1.笔试科目代码表
综合素质(幼儿园)
保教知识与能力
综合素质(小学)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综合素质(中学)
初中、高中相同
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
初中、高中相同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思想品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历史与社会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2015年下半年开考
科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2015年下半年开考
综合素质(中学)
初中、高中相同
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
初中、高中相同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思想政治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通用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2015年下半年开考
2.证件类型代码与名称对照表
3.性别类型代码与名称对照表
4.民族代码与名称对照表
5.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甘肃省各市(州)代码与名称对照
甘肃省(62)
6.政治面貌代码与名称对照表
中共预备党员
农工党党员
致公党党员
九三学社社员
无党派民主人士
7.学习形式类别代码与名称对照表
学习形式类别名称
普通全日制
8.报考类别代码与名称对照表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
中职实习指导
9.面试考官类别代码与名称对照表
10.学历代码与名称对照表
学历类别名称
11.学位代码与名称对照表
学位类别名称
12.考试违规类型代码与违规类型名称对照表
违规类型名称
14.考试违规代码与事实名称对照表
违规事实名称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组织团伙作弊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15.考试违规处理代码与处理结果名称对照表
违规事实名称
取消该科目单科成绩
取消当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
其他处理结果
取消当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年
取消当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暂停参加该项考试2年
取消当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暂停参加该项考试3年
(正面式样)
考&场&情&况&记&录&单
违纪作弊情况
违纪作弊行为(代码)
考场纪要:
监考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点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1、&填写“违纪作弊行为”一栏时,按照此页背面“考试违规代码与事实名称对照表”填写代码号。
2、&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后,考点负责人签名并上报到考区,考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省考试院处理,省考试院将最终处理意见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背面式样)
考试违规代码与事实名称对照表
违规事实名称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组织团伙作弊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甘教厅[2015]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受省教育厅委托,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代表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组织协调,制定面试考务工作细则。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代表市级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市(州)教师资格面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面试是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四条&面试遵循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主要考查应试者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五条&面试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密组织,逐步实现测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测试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甘肃省教育厅负责:
(一)&全面指导、监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实施;
(二)&确定面试合格线。
第七条&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
(一)&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及工作方案;
(二)&验收、审批面试考点;
(三)&面试试题(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及安全保密工作;
(四)&组织面试考官培训,颁发面试考官证书,建立面试考官数据库;
(五)&组织实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
(六)&汇总并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考试结果。
第八条&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
(一)&负责报名、审核、编排考场等工作;
(二)&初选、上报面试考官人选,抽取、组建考官评审组;
(三)&负责本辖区组织、管理和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
(四)&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考试结果;
(五)&面试试题(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运送及安全保密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教育考试机构协调做好面试考官调配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面试考点
第九条&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省教育考试院书面推荐面试考点,原则上应为高等学校(含高职院校),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审批,同时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条&面试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考点主考。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场(包括面试室、抽题室、备课室)和侯考室;
(三)&具备考试需要的局域网环境;&
(四)&拥有一批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考试工作人员;
(五)&具备保障试题(光盘)及有关考试信息安全、保密的条件。
第十一条&面试考场基本要求:
(一)&面试室、备课室一般应为教室,具备模拟教学的条件,配备必备教具、学具等器材。光线充足,卫生整洁;
(二)&每个面试室至少配备1至3台计算机,具备联网环境(附件1);
(三)&面试室具备录音、录像条件;
(四)&抽题室配备抽题用计算机、打印机。
第四章&&面试考官
第十二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十三条&面试考官的遴选、培训与管理:
(一)&申请人通过自荐、单位推荐,经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方可成为面试考官候选人;
(二)&考官候选人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题培训;
(三)&面试考官须持证上岗,接受省教育厅管理。
第十四条&省教育考试院建立面试考官数据库,准确把握考官动态,及时更新信息。
第五章&&面试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省教育考试院(代表省级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负责制定面试工作计划,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和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发布面试公告,确定网上报名事宜。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网上报名信息(包括考生照片)审核事宜、编排考场等。面试报名网站和报考流程与笔试相同(参见《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细则》),只有笔试全部通过者才有资格参加面试(由报名系统判定)。&
第十六条&面试工作以市(州)为考区,考区内设考点,考点内设考场。面试考点、考场的设置应符合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面试考点按要求配备面试工作人员。
(一)&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按需设置,协助考点主考工作;
(二)&每个候考室、抽题室配备足够监考教师;
(三)&每个备课室必须配备2名监考教师。其中1人负责考生签到、计算备课时间,另一人负责安排座位、监督纪律。发现备课室违纪情况需两人共同确认;
(四)&考场所在的楼层或一定数量的考场外设流动监考员。
第十八条&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九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面试工作人员守则》(附件2)。
第二十条&面试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在考试期间必须遵守《面试考生守则》(附件3)。
第六章&&面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
第二十二条&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依据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命制。面试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研制的面试测评系统。
第二十三条&面试前3天,省教育考试院将试题光盘及面试测评系统下发至设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各市(州)考试承办机构收到试题光盘后,做好保管、分发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面试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每个考评组由3名考官构成,设主考官1名,主持本组面试工作,统合评分,在评分表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面试程序:考生持准考证及个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达测试地点,进入候考室候考,按规定程序参加面试。
第一步: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第二步: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第三步: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第四步: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第五步: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左右。
第六步: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小组评分情况应抄录于《面试评分表》(附件4),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备查。
第二十六条&面试期间考点及时回收、校验、汇总、上报面试测评数据,及时回收考生《面试评分表》、试题清单、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
第二十七条&面试合格线确定:面试总分为100分。考生成绩由各分项得分加权累加而得(各分项权重由面试考试大纲规定)。面试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按规定格式、时间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报考、成绩信息。&
第七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教育教育考试机构收到面试试题(光盘)后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非面试期间抽取题目。
第三十条&&考点将考生《面试评分表》留存半年备查。
第三十一条&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备份留存本市考生面试数据。
面试工作结束后,考点卸载、清除软件系统,集中销毁面试试题清单、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省教育考试院及时回收、销毁试题光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面试测评系统软硬件环境
2.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3.面试考生守则
4.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5.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6.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7.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8.试考点记录单
9.信息标准(面试科目代码表) 附件1
面试测评系统软硬件环境
一、&面试服务器软硬件环境
1.&操作系统:正版Windows&2003&Server中文企业版
2.&CPU:两核英特尔?至强?处理器&EGHz,&12MB&高速缓存
3.&内存:16G及以上
4.&硬盘:&2*300GB&15K&RPM&6Gbps&SAS&3.5英寸热插拔硬盘;做RAID1
5.&网卡:&100M全双工自适应以上
6.&UPS支持
二、&抽题室用机软硬件环境
1.&操作系统:正版Windows&XP&+&SP3(注:SP3可从微软官网下载)
2.&抽题机IE版本须为IE&8.0
3.&CPU:奔腾4(P4)2.0&GHZ&或赛扬2.66&GHZ或同级别AMD&CPU及以上
4.&内存:2G及以上
5.&硬盘:剩余空间10G以上
6.&网卡:&100M全双工自适应以上
7.&打印机:A4纸输出
三、&考官用机软硬件环境
1.&操作系统:正版Windows&XP&+&SP3
2.&IE&6.0以上
3.&CPU:奔腾4(P4)2.0&GHZ&或赛扬2.66&GHZ或同级别AMD&CPU及以上
4.&内存:2G及以上
5.&硬盘:剩余空间10G以上
6.&网卡:&100M全双工自适应以上
四、&网络配置
百兆局域网交换机连通。
五、监控设备要求
1. 监控探头分辨率必须达到,带同步录音,可输出1080P图像,。
2. 监控范围:覆盖全考场没有死角。
3. 支持考试期间全程录制。
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面试工作人员包括考点主考、面试考官、候考室监考员、抽题室监考员、备课室监考员和流动监考员等)
一、面试工作人员是考场内的考试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直接鉴定人。面试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面试工作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法规,熟悉相关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相关考试工作。
三、面试工作人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考前领取面试试题或安装试题软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妥善保管资料、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五、面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六、面试工作人员应认真组织、监督考生应试,制止、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面试考点记录单》(附4),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面试考点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记入《面试考点记录单》。
七、面试工作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八、面试工作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考试承办机构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音、录像。
九、面试工作人员在考点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等)。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面试内容。
十、面试工作人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监考员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面试试题(含评分要点、评分参考),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纪行为。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面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参加考试。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在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之后迟到的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置。
三、考生要携带必要文具(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个人电脑等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
五、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迅速前往面试考场。
六、备课时,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教师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爱幼儿,尊重幼儿
有热情、有责任心
能较好地调控情绪与情感
开朗、乐观、善良
五官端正,行为举止自然大方,有礼貌
服饰得体,符合幼儿教师职业特点
有较好的言语表达能力。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楚,表达流畅,语速适当,有感染力
善于倾听、交流,有亲和力
能条理清晰地分析思考问题&
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在活动设计与实施、环境创设上表现出一定新意
有了解幼儿兴趣、需要、已有经验和个体差异的意识
能通过观察来了解幼儿
熟悉一些幼儿喜欢的游戏和故事。
具有弹、唱、画、跳、讲故事、手工制作等基本技能。
能对教育活动和教育行为进行较客观的评价。
能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组长签名:&&&&&&&&日期:
面试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日期: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热爱教育事业,有正确的职业认知和价值取向
具备从事教师职业应有的责任心和爱心
积极上进,有自信心
具有一定的情绪调控能力
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行为举止自然大方,有亲和力
衣饰得体,符合教师的职业特点
教学语言规范,口齿清楚,语速适宜
表达准确、简洁、流畅,语言具有感染力
善于倾听,并能做出恰当的回应
思维严密,条理清晰,逻辑性强
能正确地理解和分析问题,抓住要点,并作出及时反应
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
教学材料处理恰当,教学目标明确,重、难点突出
能够基于小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生活经验合理设计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设计有效,能引导学生通过自主参与、合作探究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
教学结构合理,条理清晰,能较好地控制教学节奏
知识讲授准确,能基本完成教学任务
能够根据学生认知特点和学科教学规律,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
能够根据教学需要运用教具、学具和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
板书工整规范、布局合理
能够采用恰当的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活动作出反馈
能够对自己的教学过程进行反思,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
组长签名:&&&&&&&&日期:
面试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日期: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较强的从教愿望,对教师职业有高度的认同,对教师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职责有清楚了解
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成长
活泼、开朗,有自信心
有较强的情绪调节能力
衣着整洁,仪表得体,符合教师职业特点
行为举止稳重端庄大方,教态自然,肢体表达得当
语言清晰,表达准确,语速适宜
善于倾听、交流,有亲和力
思维缜密,富有条理
迅速地抓住核心要素,准确地理解和分析问题
看待问题全面,思维灵活
具有创新性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了解课程的目标与要求、准确把握教学内容
能根据学科的特点,确定具体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设计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情境创设合理,关注学习动机的激发
教学内容表述和呈现清楚、准确&
有与学生交流的意识,提出的问题富有启发性
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板书工整、美观、适量
教学环节安排合理;时间节奏控制恰当;教学方法和手段运用有效
能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
能客观地评价教学效果
组长签名:&&&&&&&&日期:
面试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日期: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热爱教师职业,对教师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职责有清楚了解,了解职业教育现状
有较为长远的个人职业生涯设计或发展规划
了解职业学校学生群体现状,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发展
自信、开朗、善于沟通、有上进心
有较强的情绪调节能力
衣着整洁,仪表得体,符合教师职业特点
行为举止端庄大方,教态自然,肢体表达得当
语言清晰,表达准确,语速适宜
善于表达、交流,语言有亲和力
思维缜密,思路清晰
分析问题全面、细致、有条理,准确地理解并找出问题核心,创新性的解决问题
准确把握课程的教学目标与要求
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对象,确定具体的教学重点和难点,设计教学方法
教学设计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情境创设合理,关注学习动机的激发
教学内容表述和呈现清楚、准确
善于启发,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板书工整、美观、适量
教学环节安排合理;时间节奏控制恰当;教学方法和手段运用有效
能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
能客观地评价教学效果
组长签名:&&&&&&&&日期:
面试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日期:
(附件8正面式样)
面&试&考&点&记&录&单
违纪作弊情况
违纪作弊行为
情况说明:
监考人(或考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点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3、&填写“违纪作弊行为”一栏时,按照此页背面“考试违规代码与事实名称对照表”填写代码号。
4、&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后,考点负责人签名并上报到考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处理。
(附件8背面式样)
考试违规代码与事实名称对照表
违规事实名称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组织团伙作弊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试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除科目代码外,面试其他信息标准与笔试相同)
面试科目代码表
语文(初级中学)
数学(初级中学)
英语(初级中学)
物理(初级中学)
化学(初级中学)
生物(初级中学)
思想品德(初级中学)
历史(初级中学)
地理(初级中学)
音乐(初级中学)
体育与健康(初级中学)
美术(初级中学)
信息技术(初级中学)
历史与社会(初级中学)
2015年下半年开考
科学(初级中学)
2015年下半年开考
语文(高级中学)
数学(高级中学)
英语(高级中学)
物理(高级中学)
化学(高级中学)
生物(高级中学)
思想政治(高级中学)
历史(高级中学)
地理(高级中学)
音乐(高级中学)
体育与健康(高级中学)
美术(高级中学)
信息技术(高级中学)
通用技术(高级中学)
2015年下半年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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