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蚂蚁花呗能买游戏币吗,报警能立案吗

游戏账号就像门锁,有了账号密码,游戏里的一切东西都能被人洗劫一空。在即墨工作的李先生最近就遭遇了这样一件尴尬事,在网上同买家交谈关于账号买卖时被人套走相关资料,导致投入5万多元的游戏账号被盗走。李先生报案后却被告知,游戏账号属于虚拟财产需要..
游戏账号就像门锁,有了账号密码,游戏里的一切东西都能被人洗劫一空。在即墨工作的李先生最近就遭遇了这样一件尴尬事,在网上同买交谈关于账号买卖时被人套走相关资料,导致投入5万多元的游戏账号被盗走。李先生报案后却被告知,游戏账号属于虚拟财产需要估价后才能立案,但物价部门表示网游账号是虚拟财产由于没有相关标准无法定价。
花了5万的游戏账号被盗
“玩了快一年的网络游戏账号被人给骗走了,来回跑了快10天了,却一直没有结果。”27日,在即墨工作的李先生说,最近10天来,他一直在为自己曾玩的一款网络游戏《魔域(微博)》而烦恼,原因是他在准备出售该游戏的账号时被人给骗走了账号资料,并被修改了密码和绑定手机号码。
李先生介绍,去年12月4日,他注册开始玩这款游戏,在朋友的帮助下,他慢慢地喜欢上了这款游戏。“我记得第一次给这个游戏充值是在去年12月中下旬,但当时到底充了50元还是100元,我现在忘了。”李先生说,在这款游戏当中,有一种被称作“”的虚拟货币,有了足够多的“魔石”之后就可以购买游戏当中的各种装备、宠物等 ,“这款游戏充值100元可以兑换2760魔石,我在这个游戏里购买了各种装备和宠物,在游戏里可以说是数一数二的了,不夸张地说,在我玩的那个服务器里,我的那个账号基本上是排在前三名,其实这种游戏就是花钱越多就越厉害。”
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多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他称,这是充值时的交易记录。“前后一共充了5万多元。”
“买家”骗取资料下黑手
李先生说,因最近工作挺忙,他准备将自己的账号卖掉。10月18日,他在游戏中喊了声要出售自己的账号,“很快就有人在游戏里跟我说话,说他想买,然后就要走了我的电话号码,之后聊了没几句就说要在QQ 上通过视频交谈。”李先生说,后来回想起来,他一步步被人拉进了早已经设计好的。
“开始的时候对方不谈游戏账号的事,在得知我是干工程的后,对方自称是搞房地产开发的,还说今后有什么工程可以让我干。”李先生告诉记者,那名要买他游戏账号的人自称叫“管京波”,是哈尔滨人,对方以干工程需要身份证信息为由要走了他的电子版身份证照片,“之后他又说要证明账号是我自己的,必须得发给他我在游戏中充值的银行回执信息,这些我都不懂,还是对方一步步教着我从网上来的,等我给他发过去之后,他又教着我把密保手机的号码更改成了他的手机号码,开始我还犹豫,那时我还不知道这些信息已经足够更改游戏账号密码了,他说怕付款之后我再追回账号必须得这么做,可等我做完这些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
李先生表示,自己的游戏账号现在的价值至少3万元,“之所以我知道它值这么多钱,是因为我们那个服务器里有个跟我差不多的账号卖了3万元,这个叫"管京波"的人声称要出价2.3万元购买我的装备和宠物,游戏账号就不要了,可现在他是全给我弄走了,一点不剩。”
警方:账号无法估价难以立案
李先生告诉记者,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他立即拨打了网游公司客服电话,对这个游戏账号进行了停权,同时到即墨潮海派出所报案。
“负责这事的是派出所的一位副所长,他对这事也很上心,说毕竟这是网络游戏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到底值多少钱还不知道,必须得估价之后才能立案。”李先生说,随后派出所民警到即墨物价部门咨询估价,可是得到的答复却是虚拟的东西没有标准进行定价,“没有定价也就没法立案,后来那位副所长还特地派了一名民警,10月26日,我们去了网监大队,对方也说派出所不立案的话他们也没有办法通过技术手段调取公民的私人信息。”
“当时网游客服人员说,账号只能停权6天,现在时间早过了,可能是在"管京波"的压力下,网游公司已经妥协了,就连我当时注册时留的电话号码的VIP资格都被彻底取消了,更换成了"管京波"留的信息。”李先生表示,当时网游公司客服人员还说,要找回账号的话,必须要警方发协查通报,唯一途径就是证明想卖游戏账号却没有收到款项。
李先生称,警方曾经说过,除了物价部门进行定价外,还有一个方法就是由网游公司进行估价。但他就此咨询过网游公司,对方的回复是不可以,这样警方也没有办法立案。
网游公司:找回密码先得进行申诉
27日晚,记者拨通了李先生提供的“管京波”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当记者询问对方是不是“管京波”时,这名男子称“打错了”,记者询问其关于游戏账号的事情,对方称自己不知道并挂断了电话,接着再也打不通了。
《魔域》客服人员表示,如果玩家被骗,能够帮找回资料的话会进行处理,如果找回密码,必须要由玩家先进行申诉,通过申诉后会发新修改密码链接修改密码,只有在修改了密码之后,才能修改相应的密保资料。至于能否对游戏账号进行估价,客服人员表示已经将该情况进行了记录,将会有专门人员给记者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没有收到网游公司的回复。
记者从即墨警方了解到,此事目前还未立案,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谷元山律师认为,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该受到保护,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具体价值的认定还不明确,因此保护虚拟财产的难点就是在其价值的认定上。 记者 林刚
相关:有的游戏账号售价近百万元
“玩网游花几万元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对一些玩家来说很正常,用一掷万金来形容现在的一些网络游戏一点也不为过。”网名叫“BOO”的玩家表示。
对于网络游戏账号买卖,很多网游公司并不支持,甚至禁止线下交易,但这种交易现象却十分普遍。记者登录一家著名的网游服务网站看到,各种游戏金币、装备甚至账号在这里都能买到,一款国产著名游戏 119级账号售价高达888888元!
资深玩家表示,对于一些没有时间慢慢练级的玩家来说,购买一个高级别的账号是成为体验游戏中高端内容的“捷径”,这也使得账号交易成很普遍的现象,但这种交易却着。“有的私下交易后,卖家通过注册信息找回账号,导致买家利益受损。也有的买家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卖家的账号。"
1300亿游戏币被认定价值45万
2009年1月,深圳某游戏服务商成都公司突然发现游戏币亏空。经查,竟然有人侵入该公司服务器,盗取该公司目前正在合法运营的游戏平台1300多亿游戏币。日,成都警方将田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对于这些游戏币怎么认定价值,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召集多名专家商讨,认为像游戏币、游戏装备这样的虚拟财产,其价格鉴定可通过玩家在购买点数或与其他玩家的交易事实得以确定。最终价格认证中心采纳了专家组的意见,做出了以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1亿金币350元的市场价计算,犯罪嫌疑人所盗窃的1300亿游戏金币核价为455000元的虚拟财产价格鉴定。
更多精彩尽在 专题:想问,被骗价值2000元能报警吗?派出所会立案吗?
全部答案(共6个回答)
诈骗2000元后又退还一般判几年?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有一个办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向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制作报案及询问笔录,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要把案发时间、地点及经过,损失的现金及物品,可能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现场的证人姓名如实详细地...
首先折价的问题,不是派出所的事,是物价局的鉴定。不用申请立案监督因为已经立案了,你随认定了是谁偷了你的东西,但得要有证据,要是证据不足,派出所也不能怎么样的,可...
被骗的钱有21000元汇到同一个人的账号,有24000元汇到另外三个账号,现在都使用实名制,公安根据账号能破案吗?
···根据数额,可以构成诈骗罪,公安部门应当...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如下: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 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的组...
答: 200元/小时,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根本就没有正式的国际驾照,如果到国外开车,正式的程序:
1、到公证处办理驾照的公证书,可以要求英文或者法文译本(看看到哪个国家而定);
2、拿公证书到外交部的领事司指定的地点办理“领事认证”,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北京有4、5家代办的,在外交部南街的京华豪园2楼或者中旅都可以。
3、认证后在公证书上面贴一个大标志;
4、有的国家还要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盖章一下。
偶前几天刚刚办过。
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是否也随土地价格一起交纳契税(以房易房部分的)?
答:是的,因为取得土地的成交价格包括: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而契税中未对房地产企业有相关的减免政策
2、问:如果交,是就补给拆迁户交差价部分交税还是就全部回迁房价格交税?在什么环节,时间交纳?
答:所谓使用回迁房作为拆迁补偿的形式,就是开发商以原地或异地的房屋抵顶拆迁补偿费的一种方法,相当于延期或分期支付拆迁补偿款,而契税条例中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在自纳税义务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所以需要在取得土地的时候就要缴纳契税,需要全额计税,不能以补偿款计税。
3、问:土地使用税在什么环节交?如何交?税法说确有困难的可以减或缓,各地有具体政策吗?
答:如果原土地属于耕地的,自取得土地后满一年开始征收,如果属于非耕地的,自取得土地之下月征收。
以前的土地使用税一般都予以减免,特殊情况例外,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税,但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认为这不适用房地产企业,因为现在国家是控制房地产过热,不属于鼓励范围。
4、问:回迁部分房屋的营业税在什么环节交?
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tann转成假名就是たん,拼音的话,相当于tang吧……
bakka转成假名是ばっか
kkou转成假名是っこう
benn转成假名是べん
kyo转成假名是きょ
系统学过五十音的话,看罗马音就能直接读了。用拼音来学是不合适的,有些发音没法用拼音标的。
P.S.罗马音里,“nn”就是波音“ん”,“kka”是前面带促音小写“っ”的“か”,同理“tta”就等于“った”。
冷凝水出水口堵,用铁丝通一下,再倒杯水试一下,是否畅通?如果不行就把冰箱拉出来,看冰箱后背下部有一个塑料小管,把管子摘下来用水冲干净,再通一下连接塑料管的出水口,就可以了.
1、直立单腿飞作用:通过做直立单腿飞的运动方法可帮助产妇有效起到减上背部,肩膀,腹部,臀部,股四头肌等部位的肥肉,可以说让新妈妈整体瘦身。
动作:1、在做这种运动的时候应该先双脚站立,最好是与肩同宽;
2、然后再将双膝微微弯曲而双手则各持哑铃在两侧;
3、接着将左腿向身后伸出,臀部以上的身体前倾,双臂则保持在胸前伸展姿势,在呼气的同时手臂向两侧打开,集中注意力使肩部的重力绷紧在一起;
4、之后再将身体放低开始和重复,右腿做5次然后两边互换着做,长期如此便能够很好的起到瘦小腹的功效。同时还可以帮助产后新妈妈起到减手臂、大腿等部位的肥肉。
2、跪式俯卧撑
跪在一块垫子或毛巾上。双臂在前,用双手支撑住自己。在支起上身的同时收紧小腹,并做深呼吸。重复10次。
3、仰卧高抬腿
仰卧在垫子上,双手放在身侧或臀部底下。向上高抬腿,并让臀部抬离地面,重复10次。
4、提臀运动
仰面躺在垫子上,双手放在身侧,膝盖弯曲,脚着地。抬起臀部,只让肩和脚与地面接触。重复10次。
基本动作一:月牙弯 [主攻:小腹、臀部、大腿]
双脚并拢站立,脚趾向前,双臂放在两旁。吸气,然后抬起双臂伸过头顶,指尖指向天花板。呼气,同时弯腰向前,双手着地(可以弯曲膝盖)。吸气,呼气,呼气的同时右腿往后跨一大步(左腿膝盖弯曲90度,膝盖在脚踝的正上方;右腿往后跨时尽量伸展,用脚趾骨着地)。吸气,抬起双臂伸过头顶,双眼直视前方。保持动作,然后回到起始姿势,换左腿伸展。
降低难度: 右腿往后跨时让膝盖着地,双手放在左膝盖上。
增加难度:在结束动作的基础上,吸气,然后往后弓起身体、双臂,头部也向后伸,视线放在指尖。
基本动作二: 柳枝摆 [主攻:小腹两侧]
双脚并拢站立,双臂放在身体两侧。向左侧弯曲膝盖并抬起左脚,放在右大腿上。双掌合拢放在胸前,呼吸两次。第三次吸气时,伸展双臂过头顶,指尖指向开花板。呼气,再吸气的时候身体弯向左边。呼吸,再吸气的时候伸直身体。重复3到5次,换一侧身体再做。
降低难度:把左脚放在小腿上或者让脚趾着地来保持平衡。
增加难度: 平衡、弯曲身体地时候闭上眼睛。
基本动作三:小船摇 [主攻:小腹和后背]
坐在地上双膝弯曲,双脚着地,双手放在大腿上。保持身体挺直,与头部成一直线。身体往后倾45度角,抬起双脚,让小腿与地面平衡,脚趾伸直。呼气,吸气,同时把身体同大腿降低3到4英寸左右,让身体形成V的形状。呼气,抬起身体和大腿。重复3到5次。
降低难度:用双手稳住大腿,仅后倾身体。
增加难度:形成V型以后,把双臂伸过头顶。
基本动作之四:悬浮 [主攻:肩膀、手臂、小腹和后背]
以俯卧撑的动作作为起始,双臂绷直,双手在双肩下方,头部、身体一直到脚跟成一直线。呼吸一次,呼气时朝地面放低胸部,向后弯曲双肘,双臂靠近身体,绷紧臀部。保持身体离地几英寸。
降低难度:膝盖着地,调整双手的位置直到头部到膝盖的身体成一直线。
增加难度:保持动作地时候,抬高左腿6到12英寸,定住,然后放下。重复三次之后,换右腿再做。
基本动作之五: 就座 [主攻:臀部和大腿]
双脚并拢站立,脚趾向前,双臂放在身体两侧。吸气,双臂伸过头顶,手掌相向。呼气,以45度角往后面坐下去,保持膝盖在脚趾的后方,绷紧臀部来支撑背部,目视前方。
降低难度:双脚以臀宽的距离站立做这个动作,双手放在大腿上,往后坐的时候仅弯曲30度。
增加难度:坐下去以后,踮起脚,以脚趾骨支撑身体。(双膝可以在脚趾前方);目视手指尖。
产后减肥陷阱一: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一顿健康餐
产后妈妈一方面要照顾宝宝,另一方面也许已经返回职场了,所以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为自己准备一顿健康餐。看着有什么简单的吃的就吃。而且通常便捷的食物都是不健康而且容易发胖的。所以如果你有吃快餐和零食的习惯的话,你需要改变一下自己的饮食习惯了。
产后减肥陷阱二:没有足够的睡眠
由于宝宝太小,所以老是在半夜经常醒或者是哭闹,妈妈们很少有一个充足的睡眠。接着肥胖就来了。所以你要避免过度的疲劳,为自己留充足的精力,你应该给自己留点时间。也就是因为你是一个妈妈,你有很多的事情要做,你才要让自己拥有休息的权利。
产后减肥陷阱三:没有让运动成为优先权
产后妈妈大多数的时间都花在了照顾宝宝身上,累了就更不想运动了。一般运动之后会有一些你意想不到的效果和欢乐,除非你不去做。例如每天花20-30分钟左右到楼下去散步或者慢跑等等。但是要注意运动计划要循序渐进,不要过于激烈。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产后妈妈减肥三大陷阱的详细讲解,拥有苗条身材是每一个女人的梦想,但是产后妈妈们减肥一定要找对方法,避免陷入上面的三大陷进。
产后妈妈乳房出现变形、病变主要是因为打回奶针、停止哺乳等原因,如果妈妈们能在断奶后3个月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乳房疏通,就完全可以避免这种状况,还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产后如何减肥,产后减肥方法,产后瘦身,产后恢复。产前准备,产后恢复。
乳房疏通被称为绿色健胸。乳房疏通原理是通过有氧运动达到深层疏通,既可以避免乳汁留在腺管内可能造成的堵塞、感染等病变,又可以使乳房恢复到之前的形状,还可以修护子宫、卵巢等。
此外,女性在怀孕前,也应该做乳房疏通,这样可以防止将来生育后因乳腺堵塞而不能哺乳,给自己和宝宝的健康加一份保险。
喂奶:使乳房再发育
不少妈妈都认为,哺乳是导致乳房下垂、松弛的主要原因。但专家指出,母乳喂养不会影响乳房原貌,而且如果按照医生指导哺乳,母亲的乳房在哺乳期后还会变得更加丰满、结实。
哺乳过程中,婴儿吸吮乳头的动作会不断刺激母亲乳房内分泌乳汁的乳腺组织,乳腺组织接受外界刺激越多就越发达,这与肌肉运动越多便越结实的道理一样。因此,坚持母乳喂养的母亲在哺乳期后,乳房会变
怀孕期间由于妊娠反应,乳房增大,但分娩后,乳房的韧带弹性不足,令乳房下垂与缩小。
应避免的塑身误区
穿塑形衣可以改善乳房下垂,但容易影响呼吸,特别是睡觉时,也不应戴有钢圈的内衣,会影响血液循环,加重乳房下垂现象。
正确的措施
乳房下垂与缩小,与营养有着密切联系,新妈在坐月子期间,应多吃含蛋白质食物,可有效补充乳房所需营养,预防乳房下垂,并通过一些胸部锻炼,促进乳腺发育,就可帮助乳房变得更丰满更坚挺了。
臀部是最易堆积脂肪的地方,产后妈妈因缺少运动,更容易导致臀部过于肥胖,并松弛下垂。
应避免的塑身误区
在身体未恢复之前急于进行臀部锻炼,这样容易导致身体更难恢复,甚至引发其它病症。
正确的措施
可在床上进行一些简单的锻炼动作,如抬腿提臀,可帮助紧致臀部肌肉,并能帮助子宫的恢复。
很大一部分孕妇在怀孕期间脂肪都会堆积在大腿上,而在产后腿部出现水肿现象,造成腿部肥胖。
应避免的塑身误区
产后总是久坐,这样会导致水肿形象更为严重,甚至会形成水肿型萝卜腿。
正确的措施
多进行一些活动,例如爬楼梯,都可帮助消除腿部水肿,也可用热水泡脚,可促进血液循环,减少水肿。
怀孕期间,随着肚子越来越大,肚皮弹力纤维被拉断,就会造成产后皮肤松弛,而且脂肪积聚,同时,脊椎骨也出现变形,原来的完美身形已经不再了。
应避免的塑身误区
进行过于激烈的瘦腰腹运动,产后腰部骨骼与肌肉都很脆弱,如果用力过猛,就会容易损伤腰肌。
正确的措施
饮食要均衡,多进行一些会展腰部肌肉的运动,不但可增加腰部柔软性,也能有效消除腰腹部的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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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作者:最高院研究室&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2797
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我室经研究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一、问题由来
被告人周某于2008年从网上购买了Pschare软件(一种木马软件,其作用是用于远程操纵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通过向聊天对象的计算机发送该软件,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远程操纵,获取对方游戏账号和密码,然后采取直接窃取或者修改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面对面365”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将对方的游戏币转移到其注册的账号中。之后,周某按照游戏币兑换人民币的比率,将盗窃的游戏币放到以其父亲的名字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销售牟利。自2009年3月起至8月,周某作案200余次。案发后,周某退回赃款20816.3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对本案的定罪存在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二、主要问题及争议
周某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涉及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问题,即网络盗窃,特别是网络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之争。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盗窃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增长迅速。盗窃QQ号码、游戏装备等现象日益猖獗,甚至形成了产业链条。随着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刑法实务界作出了相应判决,而理论界针对这些判决也进行了诸多评议。
关于网络盗窃、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件,我们认为,网络盗窃主要涉及如下几类对象:(1)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相关的数据中最为重要的是用于认证用户身份的身份认证信息(如口令、证书等),此类数据通常是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网络盗窃的最主要对象,特别是非法获取电子银行、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等身份认证信息的活劫非常猖獗。(2)网络金融服务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对于网络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服务,如网络即时通讯、网络邮箱等,网络盗窃者非法获取这些身份认证信息的案件也较为多发。(3)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由于网络游戏装备在游戏玩家眼中具有较高价值,并存在一定的交易市场,针对此类数据的盗窃现象也十分突出。我们认为,无论针对何种对象,只要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网络盗窃”。因此,包括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在内的行为都可以为“网络盗窃”的概念所涵括。
概况而言,对于网络盗窃、特别是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应以犯罪论处,但在具体罪名的选择上存在不同观点:
1.盗窃罪说。2008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于某某盗窃网游虚拟财产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128研究与交流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骗取的被害人游戏账号密码,非法进入被害人账号,窃取多名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侵犯通信自由罪说。2006年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盗卖QQ号码案作出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0元,上缴国库。本案中,两被告人篡改了多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说。2009年12月L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温柔”系列木马程序案作出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张某、张某某、龚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本案基本案情如下:2005年初,于某某在互联网论坛上以签订电子合同购买“大话西游2”f网络游戏人物账号为名,诱骗游戏玩家向其提供真实身份资料、电子邮箱等,并以猜测邮箱密码等万式,进入玩家邮箱获取大话西游账号资料,其后再冒充玩家将伪造或者变造的身份资料发送至网易公司修改账号安全码。于某某在获得游戏账号安全码后,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牟利。2005年至2007年间,于某某利用上述方法,共窃取大话西游游戏账号33个,并将其中15个账号内的召唤兽、宝石等虚拟财产出售,获利2万余元。2004年5月,曾某受聘于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该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至7月期间,曾某伙同杨某,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主要为5、6位数的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通过私下破解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账号的密码(该账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腾讯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特查询到的资料再发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秘密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再将QQ号的原始秘密更改后出售给他人,造成该QQ号码原始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2005年3月至7月期间,曾某、杨某两人修改密码并卖出的QQ号约130个,从中获利人民币61650元。其中,曾某分得人民币39100元,杨某分得人民币22550元。参见杨洪涛、徐强:《全国首例盗卖QQ号码案》,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4期。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明知是盗号木马程序而通过购买取得使用权后,借助他人技术手段加以传播,窃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明知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账号、密码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由于网络的互联性以及由之带来的无国界性,网络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宜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境外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思考我国当下相关争议,提出解决办法。
境外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对策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流动性,网络犯罪的跨国性日益突出,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此背景下,欧洲委员会于1997年设立委员会起草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美国、日本、加拿大等欧洲以外的国家也参与其中。经过4年谈判,前后历经27稿,《网络犯罪公约》最终于2001年11月8日在欧洲委员会第109次部长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并子11月23日在布达佩斯开放签署。开放签署当日,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委员会中的26个成员国和美国、日本、加拿大、南非即签署公约。2004年7月1日,在签署和批准成员国达到规定的条件后,《网络犯罪公约》正式生效。作为当前国际社会唯一生效的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门法律文书,《网络犯罪公约》对包括网络盗窃在内的网络犯罪提出了刑事对策。《网络犯罪公约》第二章要求各国在实体刑法中针对妨害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利用性的犯罪作出规定。其中,第3条要求将非法拦截数据行为人罪,即对通过技术手段,未经授权对非公开传输的数据进行拦截的,或者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获取数据的行为,每一个缔约国应当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的必要立法和其他手段。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网络犯罪公约》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无论是在传输过程中获取数据,抑或直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都没有要求缔约国认定为盗窃罪,而只是要求规定为相应的计算机犯罪,以维护电子数据传输的私密性。
2009年3月9日,德国联邦议会批准《网络犯罪公约》,该公约于2009年7月1日起在德国生效。为了履行作为《网络犯罪公约》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义务,德国联邦议会于2007年8月7日通过了《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第41部刑法修正案》,于8月1 1日正式施行,德国网络犯罪立法也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第41部刑法修正案》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针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增设了刑法第202b获取数据,规定通过运用技术手段,无权为自己或者他人从非公开的数据传输或者数据处理装置中获取不属于行为人的数据(同202a第2款的界定),如果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更重的刑罚的,则处二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德国刑法没有将其作为诸如盗窃等财产犯罪处理,而是单独规定为获取数据,以更为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修正“刑法”时,在第323条将“电磁记录”增设为动产的范围,使电磁记录成为窃盗罪的行为客体。根据这一修正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但是,2003年修正“刑法”时,台湾地区“刑法”将“电磁记录”又从动产的范围内删除,将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用专门的获取数据等计算机犯罪来处理,在第359条增设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记录罪,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记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成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在于:“刑法”上所称之窃盗,须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电磁记录具有可复制性,此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后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131司法研究与指导为人于建立自己之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记录之持有。因此,将电磁记录窃盗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有所扦格。为因应电磁记录之可复制性,并期使电脑及网络犯罪规范体系更为完整,将1997年修正刑法所作的有关电磁记录部分删除,将窃取电磁记录之行为改纳入新增之妨害电脑使用罪章中规范。
通过考察《网络犯罪公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应受刑法保护,对于盗窃网络虚拟的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但是,“虚拟财产应受刑法保护”并不意味着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通行的做法是规定单独的计算机犯罪规制此类行为。
(二)我国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对策的形成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而当时互联网的发达程度远不如今天,特别是网络游戏尚未在国内兴起,与之相伴随的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现象几乎没有,刑法自然未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在我国迅速发展普及,网民人数不断增长,互联网已成为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之下,网络游戏在中国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晨,从2000年境外游戏进入中国,到国产游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目前中国拥有了9家上市网游公司和126家网游研发公司,研发网游数量达到数百款,每年网游市场营业额达到数百亿元。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网络游戏的兴起,引发了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逐渐多发,关于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关注和争议:有观点主张对于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行为,由于刑法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私财物,而虚拟财产不属于公私财物的范畴,对于此类行为不宜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少刑法学者主张或通过扩大解释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财产”的范围,或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尽管存在着种种争议,刑事司法实务界必须解决业已出现并日趋增多的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如前所述,法院分别以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作出过相关有罪判决。在刑法修正案(七)研究过程中,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提出,近些年来,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呈持续大幅上升趋势,特别是非法获取他人账号、身份认证信息、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凸显,其中网上银行的信息又是窃取的重点,包括个人在网上银行的账户、密码等。但有相当一部分窃取网上银行账号者往往并不亲自实施盗窃资金的行为,而是将窃取的信息在网上提供给他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公民金融财产的安全,对这些窃取和提供信息的人员很难以盗窃罪的共犯追究。基于此,建议在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虽然用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呼声愈来愈高,有的人建议刑法应当增加盗窃虚拟财产罪,但立法机关没有通过立法规定将此类行为以盗窃罪论处,而是基于刑事立法者应有的睿智和审慎,充分借鉴境外成熟立法例,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增设了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这一规定对于严厉打击网络盗窃虚拟财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过程中,适用刑法相关规定遇到了一些问题,如非法获取计算杌信息系统数据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办案部门认识不一,难以操作。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 19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或者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l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三)当前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罪意见基于前文的分析,当前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对策已经十分清晰,即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以被告人周某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主要考虑如下:
1.虚拟财产不是财产。我国台湾地区“地方法院”的部分法官认为,玩家盗窃虚拟的“天币”或“宝物”的行为,充其量只能被评为“干扰他人游戏之游戏违规行为”罢了,而且“天币”、“宝物”在现实社会中并无客观上的价值,就像玩大富翁盖房子游戏,这些房子在现实社会并无客观价值。因此盗窃此类物品并未侵害实际的“财产法益”。而在我国大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虚拟财产只能用于获取虚拟服务,不能用于交易,不符合财产所具有的交易这一基本特征。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例说明这个问题:2010年6月,文化部就网络游戏下发了一个部门规章,也就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规章第二条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出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这个定义实际上道出了虔拟货币的本质,本质上就是虚拟兑换工具,就是电磁记录。根据该规章的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就生效,也就是说虚拟货币的价格是发行单位自行定下来的,不是市场交易所决定的。因此,该规章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而在之前,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 20号)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其中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包括发行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这实际上很好理解,因为虚拟货币的价格本身是发行商自行确定的,不是根据市场规定交易形成的,所以是不能用于自由流通交易的,也就不具有财物的交换属性,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可见,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不是财物,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才构成盗窃罪,因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2.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财产不是财物,本质上是电磁记录,是电子数据,这是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但是,这个电磁记录、电子数据在法律上、在刑法上应当有特定的法律属性。举一个例子,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就是一组数据,这组数据的物理属性是数据,但是法律属性却是知识产权,非法获取这组数据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回到虚拟财产的概念上来,这种电磁记录、电子数据在刑法上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而,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如果承认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等于承认了虚拟财产的价值,最为困难的一个问题就是价格鉴定问题。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游戏用户花了500元人民币买游戏币,玩到一定级别,可以拥有游戏商赠送的虚拟财产——价值5000元的屠龙刀,如果屠龙刀被窃,被盗窃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计算?是价值500元,还是5000元?对整天沉湎于游戏的玩家来说,头盔、战甲、屠龙刀等虚拟财产价值千金,但对局外人来说可觥一文不值。对于虚拟财产能否有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计算方式?”①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计算方式。一个五位数的QQ号到底值多少钱?游戏装备值多少钱?这些问题恐难有统一答案。4.不适用盗窃罪同样能够解决、而且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我们如果换一个思路,不要往盗窃罪方面靠,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方面靠,则问题好解决得多。盗窃一个五位数的QQ号,卖了之后获利5万元,这个时候要认定为盗窃罪,则必须认定这个QQ号的价值是多少,谁来作这个认定都会有争议,都不合适。而如果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办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人罪了,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点问题也没有。
5.对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不会放纵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仍然能够对其罚当其罪。
6.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符合世界惯例。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如前所述,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外关于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认定也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很少有直接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而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第三百二十三条将“电磁记录”纳入动产的范围,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但是2003年修正“刑法”时,又将“电磁记录”从动产的范围内删除,实际上是否定了1997年的“刑法”修正,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规定适用专门的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来处理。这种否定之否定的探索历程值得我们深思。
综上所述,对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通过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其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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