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位大神知道中航富士达上班辛苦吗,怎么样?

中航工业西安富士达有限公司和中航光电洛阳158厂哪个好?求内部人士分析一下,在线等!!!_百度知道
中航工业西安富士达有限公司和中航光电洛阳158厂哪个好?求内部人士分析一下,在线等!!!
本人西工院本科应届毕业生,今天中航洛阳158厂和中航西安富士达有限公司,今天下午2点半在2-301教室招聘,主对光电系、机电系、电子系学生招聘,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会
时间:5月16日下午2:30
地点:教二楼301
一、招聘要求:
1.招聘岗位:...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在富士达工作感觉很压抑,工资不是很高,普通工人累死累活的每天加班延点才能挣到4000左右,刚去实习期每天加班估计才能挣2500
采纳率:100%
富士达被158收购了
我知道啊,去年被收购了一部分股份,我的意思是如果进的话,综合考虑是该进洛阳158还是该进西安富士达?顺便说一下我是陕西人,综合考虑的话首选哪里?
楼主最后去中航工业了吗,我也是西工院毕业的
想问问你去富士达了没
待遇到底怎么样
3条折叠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中航光电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地址,营业时间,人均,评价,优惠,代金券,相册--百度糯米
数据载入中...
热门城市/&/&旅游/&热门影片热门院线/&/&休闲娱乐/&结婚/&生活服务/&/&热门分类中国菜外国菜/&/&丽人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锦业路69号c区71号
查看地图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_富士达(835640)_公告正文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公告日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已收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士达”)、希格玛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或“会计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东华商”或“律师”)等中介机构,对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并分别对反馈意见涉及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同时对申报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现公司、主办券商就《反馈意见》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联方认定未包含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及其控制、参股或者兼职单位。
请申报会计师及主办券商对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之“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披露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章公司治理”之“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情况”之“(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况”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控制、参股或者兼职单位进行了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不存在控股或者参股企业、公司的情形。
对于公司关联方认定,公司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四章公司财务”之“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往来、关联方交易”补充披露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下:
(四)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最终控制人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单位
受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受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航工业其他所属单位
受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董事、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章披露之第九条规定,对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在附注中披露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同时根据第四章披露之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公司财务报告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了母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亦对董事、监事及高管等关联方信息进行了披露。
对于关联方的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披露的下属公司情况,询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与其他人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系;
(2)通过核查董监高及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核查公司股东(追溯至自然人)股权结构、查阅公司工商底档、对该等人员签署的《关联交易调查表》进行查验。
(3)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组织结构图、重要会议记录识别企业的关联方;
(4)通过查看和分析公司凭证、账簿、相关合同识别可能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通过上述核查,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经过上述补充披露后,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请公司补充披露存在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并说明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情形。
公司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之“四、公司成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之“(十)2013年12月,股份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补充披露如下:
“2013年11月,公司股权受让方中航光电与公司股权的出让方中比基金、陕西投资引导基金、郭建雄等39位自然人签署《关于西安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事宜。其中对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业绩承诺、股权回购有如下约定:
“1、业绩承诺:
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郭建雄等39名自然人承诺西安富士达承诺在年度对西安富士达未能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据的盈利预测按各自出售股份占西安富士达总股份比例进行补偿。郭建雄、周东升、武向文、鲁军仓4名西安富士达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年度对西安富士达未能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据的盈利预测按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出售股份占西安富士达总股份比例进行补偿。
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的盈利预测,年度西安富士达的净利润分别为1,951.77万元、2,657.10万元及3,317.16万元。
如富士达承诺期内各年实际实现的税后净利润金额达到或超过承诺期内各年承诺业绩值的100%,则乙方无需进行业绩补偿;如各年实际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指标低于各年承诺业绩值的100%,则乙方须于当年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股份回购
各方一致认可并同意,除因公司单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发生西安富士达在业绩承诺期内进行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或担保行为、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出现持续经营障碍或生产经营中断及终止情形时,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按比例购买公司所持有的西安富士达股权(其中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所占比例的股份回购义务由郭建雄、周东升、武向文、鲁军仓4名西安富士达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价格为西安富士达的收购对价加上年复合收益率10%的回报。
以上协议均为股东之间的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3、公司存在未决诉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公司诉讼、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2)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针对公司所涉与美国森那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主办券商及律师再次核查了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有限公司的诉状、公司与美国森那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与代理律师的往来邮件等资料,访谈了公司总经理及负责人员。
(一)公司所涉诉讼的具体事由
根据公司的介绍,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该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日美国森那有限公司(又称“”以及“东部资源”),将富士达诉至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北区圣何塞分院,诉由为违约和欺诈。并于日向公司寄送了传票起诉状副本,根据《海牙送达公约》2014年11月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富士达送达了起诉状,现该案正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北区圣何塞分院审理之中。
(1)具体事由
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有限公司(简称“SEI”)2004年8月签署了《代理销售协议》,并在《代理销售协议》次日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代理销售协议》系基于增强SEI销售规模以利于外部融资、宣传等非商业目达成,不实际履行。
《代理销售协议》中约定中航富士达授权SEI为公司在美洲地区的销售代表,中航富士达应基于SEI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佣金。实际情况是,公司与SEI在代理销售中会针对每一笔销售业务签署单笔的销售合同并就佣金比例作出约定,中航富士达基于各单笔合同向SEI支付佣金。但是SEI认为中航富士达尚需按照《代理销售协议》支付佣金,中航富士达认为基于《补充协议》之约定《代理销售协议》并不实际履行,SEI基于该协议主张支付佣金于法无据。
(2)森那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美国森那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富士达向其支付未支付的佣金15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请求富士达赔偿500万美元。
(二)公司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反馈回复意见签署之日,案件正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北区圣何塞分院审理过程中,尚未开庭。富士达正积极应诉并与原告美国森那有限公司协商沟通调解事宜。
中航富士达针对《代理销售协议》的效力问题,于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航富士达与SEI在日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无效,并要求SEI承担诉讼费用。目前,该诉状已获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SEI为中航富士达在美洲地区的销售代表,案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圣何塞分院审理。该诉讼案件对中航富士达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公司在美洲市场的业务开展受到影响;如果本案败诉,中航富士达可能需要支付巨额赔偿。结合中航富士达目前业务开展情况及区域分布、财务数据等,主办券商认为:
(1)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重大影响:SEI系主要基于北美市场建立的销售渠道,截至目前主要北美业务客户已在中国建立生产基地,公司已实现境内直接供应,即使与SEI争议持续,不会影响对前述客户的供应关系;中航富士达约90%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市场,北美市场的销售份额整体占比较少(低于1%),即使与SEI争议持续并进而影响北美市场销售,也不会对公司整体的产品销售造成重大影响。
(2)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影响:中航富士达与SEI之间的诉讼,系基于业务销售与代理商发生的一般合同纠纷,不涉及公司主体资格、业务资质、产品质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稳定、经营决策;截止于日,中航富士达净资产约22,940万元,诉争金额占富士达最近一期的净资产比例较小,诉争金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造成明显影响;即使最终判决或双方调解中航富士达需支付一定的金额,美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中国境内执行,尚需履行多种程序,短期内不会对公司形成实质性支付压力。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因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不排除中航富士达因案件败诉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案件不会对中航富士达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就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章公司治理”之“七、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情况”之“(三)公司诉讼、未决诉讼等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作了充分披露。对于最新进展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富士达针对《代理销售协议》的效力问题,于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航富士达与SE在日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无效,并要求SE承担诉讼费用。目前,该诉状已获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4、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四菱电子2010年3月实物增资的内容,包括资产项目的内容、权属交割情况、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及投入使用情况、资产评估情况,并对其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针对四菱电子2010年3月实物增资所涉事项,主办券商项目组核查了四菱电子2010年3月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资至1200万元所涉及的四菱电子股东会决议及增资前公司的审计报告、增资协议书、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本次增资的财务入账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入库单、出资实物的增值税发票及事务明细、移交证明等资料,经核查:
2010年3月四菱电子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其中,新股东中航富士达以货币增资480万元,新股东杜长秀以货币增资250万元,马灵娟以实物增资270万元。本次增资经由四菱电子2010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增资时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增资经陕西新欣汉都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日出具陕新汉会验字(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截至日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实收资本1000万元。
本次增资的实物资产经陕西甲元凡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于日出具陕西甲元评字(2009)第053号《资产评估报告》对马灵娟用于增资的270万元实物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资产评估价值为273.92万元。
根据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入库单及移交证明等资料,马灵娟本次增资的实物资产主要为四菱电子生产用模具、电子产品及电子元器件,为四菱电子生产所需要的元器件,该部分实物系马灵娟从西安黄河工业公司购入后投资给四菱电子,且已于2010年3月移交给四菱电子并陆续在生产经营中使用。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2010年3月四菱电子增资时马灵娟以实物资产出资已履行评估、验资程序,且出资的实物资产已实际交付给四菱公司,本次实物资产出资符合增资时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5、请公司补充说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的获取情况,并说明其经营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申报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
针对公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的获取情况,主办券商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原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意见书》,国家保密局及相关单位颁布的保密资格审查认定办法等文件,经核查:
日,富士达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证书编号SNC12025,证书有效期至日。
日,因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申请换发了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编号及有效期未变更。
2013年12月及2014年5月,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旗下上市公司中航光电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持有了富士达58.18%的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因中航光电收购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实际控制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内容均发生了变更,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富士达应当申请变更并换发证书。2015年7月,富士达提交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申请书;日,陕西省国防工办、陕西省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公室等单位对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现场审查认为中航富士达对保密工作重视,保密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保密制度,保密管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严格,落实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审查意见为中航富士达符合三级保密资格标准,同意报送陕西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员会批准取得三级保密资格。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富士达作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取得了相关保密资格证书,且能够按照相关保密规定申请换发新证,保密管理符合保密标准要求。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关键资源要素”之“(三)业务许可资格(资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证书资质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财政厅
高新企业证书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工业交通办公室
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认定企业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装备承制单位注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
连接器、电缆的
研制、生产
军工保密三级资质
国防科技工业局
*注:日,富士达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证书编号SNC12025,证书有效期至207年6月6日。203年12月及201年5月,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旗下上市公司中中航光电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持有了富士达58.18%的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因中航光电收购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实际控制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内容均发生了变更,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富士达应当申请变更并换发证书。205年7月,富士达提交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申请书;日,陕西省国防工办、陕西省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公室等单位对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现场审查认为中航富士达对保密工作重视,保密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保密制度,保密管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严格,落实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审查意见为富士达符合三级保密资格标准,同意报送陕西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员会批准取得三级保密资格。”
6、关于公司涉密业务与信息披露。公司存在军工业务,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参与公司申请挂牌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富士达本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介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核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三家中介机构均已取得开展军工涉密业务所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且现行有效。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前述中介机构均具有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相应保密资质。
对于本次挂牌中介机构相关项目人员保密资格问题,前述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及责任;采取了包括集中管理并存放公司提交的与本次挂牌相关的涉密文件资料、使用固定的涉及计算机及移动存储设备存储文件资料、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的导入导出均进行相应的加密及解密处理、避免使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接收涉密文件信息等方式获取尽职调查信息,并采用实地查看、查阅等现场方式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日,富士达公司出具“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未涉及军工秘密信息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中,提供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资料和信息已进行脱密处理,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未涉及任何军工秘密信息。”
综上,参与挂牌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均在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及义务的条件下,保证尽职调查获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7、请公司说明(1)上市公司有关本次子公司申请挂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议事规则。(2)公司承诺,本次挂牌前所属上市公司符合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要求并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挂牌前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持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致和同步。(3)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是否投向公司业务,投入的金额、比例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4)公司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技术等资源要素与所属上市公司的关系及分开情况,是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5)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来源于公司的比例,本次挂牌对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报告期公司对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比例及重要财务指标的实际影响。(6)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以及解决或规范情况。(7)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8)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就上述情况的重点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本次富士达挂牌事宜已经控股股东中航光电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挂牌前富士达所属上市公司中航光电符合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要求并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富士达承诺挂牌前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持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致和同步。
(3)上市公司中航光电公开募集的资金未投向公司业务,对富士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
(4)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之前,富士达已独立经营十六年。富士达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技术等资源要素完全独立于所属上市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内,富士达来自于上市公司的业务比例非常低,对公司业绩不构成影响。
(5)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净利润来源富士达的比例分别为1.73%、16.58%、8.37%,本次挂牌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报告期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影响如下表所示:
2013年度/日
2014年度/日
总资产532,524.62
624,013.58
663,445.13
净资产290,098.38
328,367.92
349,758.49
营业收入 260,176.32
12.26% 349,124.57
220,716.11
净利润 25,774.55
注:2013年12月中航光电完成对富士达的收购,2013年度富士达纳入中航光电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5,953.21万元及446.84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比例未超过20%,对所属上市公司不构成实际影响。
(6)上市公司中航光电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该部分内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章公司治理”之“五、同业竞争情况”中作了充分的披露(包括防止同业竞争的措施)。
公司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公司财务”之“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往来、关联方交易”中详细披露了与中航光电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7)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
(8)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就上述重点事项,如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股东、关联人员持股情况作了充分披露。因上述事项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故未做重大事项提示。
主办券商经过补充核查认为:(1)中航光电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富士达申请挂牌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2)富士达已签署承诺:本次挂牌前所属上市公司符合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要求并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挂牌前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持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致和同步。(3)上市公司中航光电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富士达,对富士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4)富士达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技术等资源要素完全独立于所属上市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5)报告期内公司对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比例未超过20%,对所属上市公司不构成实际影响。
(6)中航光电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上市公司与富士达的关联交易在在说明书充分披露,交易金额较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7)中航光电及所属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均不持有公司股份。
二、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
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为便于登记,请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中“二、股票挂牌情况”之“(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之“3、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情况”将股份数修改为股为单位。
(2) 请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检查股份解限售是否准确无误。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中“二、股票挂牌情况”之“(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之“3、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情况”中就公司现有股东本次可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数量即可流通股份数量进行了列表披露,经检查股份解限售数量准确无误。
(3)公司所属行业归类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民经济、股转系统的行业分类分别列示。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之“一、公司概况”中做了分别列示,内容如下: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公司所处行业为通信系统设备制造(C392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通信系统设备制造(C3921)。”
(4)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是否正确。
经核查,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正确。
(5)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挂牌后股票转让方式;如果采用做市转让的,请披露做市股份的取得方式、做市商信息。
公司挂牌后将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中披露。
(6)历次修改的文件均需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
历次文件的修改已经按照要求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
(7)请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披露文件上传到指定披露位置,以保证能成功披露和归档。
已经按照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
(8)申请挂牌公司自申报受理之日起,即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请知悉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规则,对于报告期内、报告期后、自申报受理至取得挂牌函并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自申报受理之日起至今,未发生根据信息披露业务规则需要进行披露的重大事项。后续若发生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补充披露。
(9)请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各自的公开披露文件中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若有,请在相关文件中说明具体情况。
公司、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已对各自公开披露的文件进行了检查,在本次反馈中已经对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和核对修改,除此之外,不存在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10)请公司及中介机构注意反馈回复为公开文件,回复时请斟酌披露的方式及内容,若存在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请提交豁免申请。
公司及中介机构已对反馈回复文件进行审慎检查,不存在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情形。
(11)请主办券商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券商盖章版本和可编辑版本)。
主办券商已按照要求提供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12)若公司存在挂牌同时发行,请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票发行事项,于股票发行事项完成后提交发行备案材料的电子文件至受理部门邮箱shouli@neeq.org.cn,并在取得受理通知后将全套发行备案材料上传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BPM)。
公司不存在挂牌同时发行的情况,不适用。
(13)存在不能按期回复的,请于到期前告知审查人员并将公司或主办券商盖章的延期回复申请的电子版发送至审查人员邮箱,并在上传回复文件时作为附件提交。
主办券商及公司已经按期提交了反馈意见回复。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已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核对,确认不存在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项目负责人:
廖凌雁:___________
项目小组成员:
赵丽娟:_________
李白才:__________廖凌雁:__________
内核专员签字:
于洪翔:___________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 编号:ZX0064
&沪ICP证:沪B2-&&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富士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