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车祸主责是我,我买了3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全责,现在已经垫付4000元,我还需要垫付医药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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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我是主责,对方次责,我现在已经垫付了几万块的...
用户:ejus*** &
| 广东-揭阳 | 发布: 16:16:19
发生我是主责,对方次责,我现在已经垫付了几万块的医药费,对方一分钱没付,我有100万的三者险,但我现在自己无力垫付,可是对方一直逼我垫钱,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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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的问题
四川&01-17 13:43&&悬赏 10&&发布者:peterz…… & 回答:(31)
我于1月14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我面包车正常行驶至红绿灯交叉路口时,对面SUV小车急行左转弯,撞击到我车右前叶直板,当即我车发生右偏,撞上路旁行人。&&交警说:“我车速快,付主要责任。”&(事故责任书还没有下来,交警说:属于重大交通事故,要检车(费用3600.00元,需要检车?)),伤者共四人:两重伤和两轻伤,&伤者现在在医院治疗,医生说可能要12万医疗费用,&我已经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请问我是不是还要垫付医疗费&(&我的车有保险:交强险和3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说只能垫付一万?&现在我都无力垫付了,如果不垫付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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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189773积分
回复时间:
肯定要赔偿,暂时没有钱,等待起诉好了
你好:朱律师,
谁起诉谁呀,
[四川-成都]
101931积分
回复时间:
是需要赔偿的&&建议好好协商解决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有钱可以先垫付,没有可以等到法院判决过后再赔偿。
法院依据什么判决 要检车?
一般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如责任认定有误,可以提交证据,由法院重新认定赔偿责任。
需要“检车?”
“检车”是为了查明你车有没有安全故障等,如有安全故障也是属于承担责任的因素。
交警要求我个人需要交纳自己车的“检车”费用(人民币:3600元),合理吗???
需要由你支付。
[四川-成都]
493445积分
回复时间: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山东-青岛]
262859积分
回复时间:
1、可以垫付,也可以不垫付;2、不垫付和垫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3、赔偿责任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按照主次责任,你承担主要责任约70%。
[湖南-长沙]
回复时间:
就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程序问题答复如下:
一、事故责任认定。
既然是红绿灯路口,一般很难发生碰撞,除非双方或一方车速过快或通过路口迟疑等原因。交警现在口头认为你主责,但是最终结论还有待详细分析,要具体考虑以下因素:双方车辆的制动是否合格(这是检车的原因),双方车辆当时的速度(一般超过30码都有责任,做车辆痕迹鉴定能查出),车辆是否超载,双方有无饮酒一方,你直行是否越中间线,行人是否在有人行道的机动车道行驶.
如果你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你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3天内申请向上级交警部门复核。
二、关于垫付医药费的问题。
首先、要考虑此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因为没有构成3人以上重伤,只是2人重伤,如果没有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次,如果不构成刑事责任的,那你即便暂时不赔偿,也不会让交警部门有“以追究刑事责任强迫垫付医药费”的机会。
再次,医药费已不适合再垫付。原因如下:
1、在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出台前,已经垫付部分,而且保险公司也愿意垫付一万,尽了最大努力,也最大化配合交警工作了;
2、万一责任不在你,或你只承担次要责任,那你垫付的费用很难收回。
3、你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理赔款项与你的责任比例相对应)应该足以赔偿相关人员的医药费。再多付,保险公司也会有意见,保险公司对于法定之外的费用是不理赔的。最终可能需要你自己承担。
4、你现在不再垫付交警也不能强迫你赔。受害人可以将两台车司机及相应的保险公司共同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了后,方能确定,法院方能强迫你赔偿。
5、而且你现在确实无力垫付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
从上述分析可知,事故责任认定与是否垫付医药费没有关系,为了避免责任不明情况下,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建议好好地和交警沟通,告你交警你的担心,更要告诉他你的难处,最好不要惹怒交警。你可以告诉对方,如果伤者起诉至法院(肯定是受害人起诉,不存在你起诉的问题),法院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判决你应该赔偿的,没有钱,卖房子也会赔偿,以表示出你的诚意。
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
我的补充:
一对一咨询已经解答
周律师,你好:
关于车检:我自己一人驾驶一辆2005年1月上户的面包车,现在已8年了,估计制动检测会不合格。 我行驶的道路是在同向3车道的第二车道行驶,按规定该道路应该规定车速为80码,但我不知道红绿灯交叉路口车速要求多少码?
车辆检测是要必须做的?其检测费由谁负责呢?
1、 车辆检测检验是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的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的专门鉴定措施,启动具有相对强制性,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初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3,通过交叉路口一般应在30码以下。
交警要求我个人需要交纳自己车的“检车”费用(人民币:3600元),合理吗???
不合理。第一次检测的费用应由公安机关先承担。
你好,周律师:交通事故认定书今天下来了,是双方车辆付同等责任。医疗费用可能需要12万。但患者及家属要求我们双方车主各垫付6万,并要求给伤员(误工工资)及陪护(家属)平均每天各120.00元费用,而且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助等除外(可他们都是农村户口,没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的),合理吗?
不合理,医药费要以实际发生的为准,要医药发票才能找你们赔偿。陪护120元每天贵了,一般50元左右。
是要在医院治疗结束,开具医院出院证后才能起诉————要求车方及保险公司预付医疗费,已达到解决医疗费垫付问题?
是的,而且必须有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三者合一才行。
[北京-朝阳区]
407248积分
回复时间:
你可以不垫付了&如果对方起诉的话由法院判决再执行。
我的补充:
并且你有保险,保险公司也应当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
[河南-平顶山]
回复时间:
直接和受害人说明:
1、你已经尽力,没有继续垫付费用的能力
2、等事故认定书出来后,请受害人马上起诉,申请法院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医疗费。
[重庆-永川]
回复时间:
保险公司一般只有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一万元医药费
[江苏-常州]
348736积分
回复时间:
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河北-邯郸]
回复时间:
你好!该案属于民事交通事故纠纷,现就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检车。
&&&交警让你交纳3600元的费用,应当开具发票,如果不开,你有权拒绝交纳。
&&&2、关于医疗费。
&&&如果你有能力,可以垫付,如果没能力,可以请受害人自己先想办法,一般情况下最终的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一般在事故发生后最多只拿出1万的医疗费,其他费用要待案子告结时,通过法律程序凭相应的票据由保险公司报销。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无力垫付
&&&&&如果你确实无力垫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向事故科或对方家属说明情况,大家都想想办法,先看病,保留票据,最终这些费用由你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以上是我的解答,供参考。
[广东-广州]
1440293积分
回复时间:
起诉过错方赔偿
[四川-成都]
462188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你买有车险,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你无力垫付的,可以不要继续承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说只给一万
你好,你无能力垫付,保险公司不积极垫付的,则由法院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承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依据什么判决 要检车?
你好,前提是你没有经济能力继续垫付。是否检车,你可以咨询交警。
交警要求我个人需要交纳自己车的“检车”费用(人民币:3600元),合理吗???
你好,你可以让交警出具依据,不合理的,你可以拒绝缴纳。
[四川-成都]
147817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你目前无力承担等对方起诉,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不足的部分,按照你们的责任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不垫付也没什么责任,你的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依据什么判决 要检车?
你好,法院判决一般依照事故责任书判决,如果对事故认定不服,一定要在受到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级交管部门复核,具体是否需要检车,交管部门来定。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交强险的限额是1w,你还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说法有问题,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你好,倪律师
那谁起诉谁呀
你起诉保险公司,对方拒绝承担责任,属于合同违约。
不是说由受伤者起诉保险公司?
伤者不能单独起诉保险公司,是你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但伤者可以起诉你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是不是要找律师才能进行起诉(我起诉保险公司合同违约)?
当然不是,但建议委托律师办理,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你对保险条款的不熟悉加重你个人责任。
[重庆-梁平]
回复时间:
垫付,如果你确实没钱的话,等伤者出院后起诉你和保险公司就行了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你好!那就不要垫付了!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山东-济南]
回复时间:
等待交通事故认定结果。
[陕西-西安]
回复时间:
最好的办法就是等对方起诉,完了有保险公司负担大部分,再者这有个问题,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是否合理,建议尽早找律师介入。
[安徽-宿州]
回复时间:
可以不垫付,交强险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受害人治疗结束后,根据伤残等级要求赔偿,由受害人起诉即可
[北京-西城区]
回复时间:
交通事故中由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划分,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最终根据认定书结论责任人赔偿。在事故认定责任划分之前,你没有任何责任,即便你有责任,你也没有垫付义务,可以要求伤者治疗后向你追偿。不垫付医药费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垫付费用并不是强制性义务。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1,责任认定怎么划分?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那么你们的事故目前还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确定双方的情况下,你暂时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你更没有垫付义务。
此外,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面车辆左转,你执行,根据交通规则转弯让直行,所以对面的SUV肯定是有责任,而你的车速过快也可能会导致你承担一部分责任,那么最可能的结果就是SUV主要责任,你次要责任。
当然具体如何划分需要根据认定书确定,我只是做粗略判断。
我的补充:
2,如何赔偿的问题。
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出来,不能确定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你是没有任何赔偿义务的,即便有赔偿义务你也没有垫付义务,对方自行垫付治疗后找你索赔。当然,如果一经认定你有责任,那么你需要赔偿对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我的补充:
3,关于责任人确定的问题。
(1)关于车主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车主、实际驾驶人和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个连带责任是没有比例划分的,对于受害者来说可以找任意一方索赔,或者说,可以找有能力的一方索赔。伤者也可以将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庭。那么在你方有责任的情况下,你有可能对伤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
你的车辆缴纳了保险的可以走保险,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项目的,你都可以通过保险来承担,超过保险合同理赔项目或者理赔上限的部分,由你承担。如果保险公司对于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数额也拒绝理赔的,那么属于保险公司违约,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并承担违约责任。
我的补充:
4,关于你现在怎么办的问题。
(1)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有出来,你是没有任何赔偿义务的,也不需要对伤者进行医疗费用的垫付,所以你现在积极向交警沟通要求及时出警认定书,确定责任划分再进行其他事项处理。
(2)另外,建议你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无论你是否有责任,第一时间保险至少可以保证你的保险理赔,在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进行备案。
(3)那么对于被扣车辆,你可以与当地交警协商,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可以把车辆先提出来使用,只要交警同意这个也是符合规定的。我判断交警让你缴纳费用也许是提车保证金,事故处理完毕后这个保证金是可以退还的。
(4)对于伤者的赔偿,你可以让对方治疗完毕后,凭医疗发票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找你索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划分你应当赔偿的部分,你应及时对伤者进行支付,对于法律规定你不应当承担的或者对方的无理要求你可以拒绝。
双方就赔偿事宜能够达成一致的,务必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对赔偿金额和今后责任免除做明确约定,无法达成一致的,你可以告知伤者到法院起诉,你凭法院判决赔偿。
当然,如果你出于人道主义对伤者进行垫付或者积极赔偿那么这个也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说明你是个非常善良的人。
我的补充: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做出的简要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细节等来确定,如有疑问欢迎追加提问。
张律师,你好:
关于车辆检测:我自己一人驾驶一辆2005年1月上户的面包车,现在已8年了,估计制动检测会不合格。 我行驶的道路是在同向3车道的第二车道行驶,按规定该道路应该规定车速为80码,但我不知道红绿灯交叉路口车速要求多少码?
车辆检测是要必须做的?其检测费由谁负责呢?
1,但我不知道红绿灯交叉路口车速要求多少码?
十字路口通过时,车速应当低于30码,当然当地路面有特殊标志注明的除外。
2,车辆检测是要必须做的?
你的车辆如果没有按照期限年检,那么检车是必须要做的,也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做出的重要依据。
3,其检测费由谁负责呢?
至于检测费用由交通管理机关承担。你个人不需要支付。
对于车辆的暂扣和费用等,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要求我个人,需交纳自己车的“检车”费用(人民币:3600元),合理吗???
不合理,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其出示上述法律规定即可,否则你可以向上级管理机关举报。
你好周律师,如果不垫付了,其受伤者家属找上门滋事,怎么办?
你好,张律师针对你的提问补充回答如下:
你本来就没有垫付义务,更何况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未出来,谁的责任还不确定,受伤者家属上门滋事你可以先晓之以理,说明首先责任认定没出来,不能说你有责任,其次即便你有责任也没有垫付义务,让他们先拿到责任认定书,你有责任的话再找你索赔,或者你只认法院判决,让对方先到法院起诉即可。
如果对方不讲理,完全是一种寻衅滋事的态度,那么你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你好,张律师:交通事故认定书今天下来了,是双方车辆付同等责任。医疗费用可能需要12万。但患者及家属要求我们双方车主各垫付6万,并要求给伤员(误工工资)及陪护(家属)平均每天各120.00元费用,而且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助等除外(可他们都是农村户口,没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的),合理吗?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既然双方车辆同等责任,那么你和对方车主各自承担一般责任即可。
你仍然是没有垫付义务的,可以要求家属自行治疗,完毕后凭正规发票找你索赔,这是合法的。
2,家属要求你们垫付6万及各种费用显然不是合法的要求,你们可以拒绝。
关于误工费,对方需要有正规的工资证明,没有工作的不存在误工的问题,你们不需要赔偿;
营养费、交通费等上述已经有标准,对方如果主张数额是120每天,那么应当出示相关依据,否则你们完全可以拒绝支付。
3,对于伤残赔偿金,对方肯定是要出示鉴定结论先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才能大概确定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在没有经过任何鉴定的情况下就要求你们支付伤残赔偿金显然属于违法要求,你们完全可以拒绝。
是要在医院治疗结束,开具医院出院证后才能起诉————要求车方及保险公司预付医疗费,已达到解决医疗费垫付问题?
可以这样解决,因为只有伤者治疗完毕后才有索赔依据,如医院发票等,有了这些依据法院才会受理,所以我一再建议你方不需要垫付,等对方起诉即可。
当然如果车主和保险公司自愿垫付就没有问题,争议也就解决了。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这个垫付义务,如果车主和保险公司不愿意垫付只能伤者自行垫付,治疗完毕后凭证据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凭判决赔偿即可。
[江苏-扬州]
回复时间:
可以等判决后再赔偿。
回复时间:
在凌晨的早上,下着小雨,我骑着两轮的电瓶车,碰到了一位骑着自行车的老人,在法律上是不是要付全责,后果是怎样的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先做交通事故责任鉴定
是车辆检测?车辆检测是要必须做的?其检测费由谁负责呢?
[天津-河东区]
回复时间:
1、验车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你的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性能,也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之一;
2、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3、如果你现在无力垫付医疗费,也只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警要求我个人需要交纳自己车的“检车”费用(人民币:3600元),合理吗???
先自己垫付,如果对方也有责任,可以要求对方按比例承担。
[北京-海淀区]
238476积分
回复时间:
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魏律师,你好:诉讼是不是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才能进行?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通过诉讼解决。
[天津-塘沽区]
回复时间:
眼前实在无力垫付,也可以不垫付。
但最终你需要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治疗结束后,根据伤残等级要求你进行赔偿。
[福建-泉州]
回复时间:
如若有钱的话,最好垫付;因为若受害人死亡的话,可能会变成刑事案件。若确实没钱的话,则等待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届时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
[山西-晋城]
回复时间:
垫付医疗费不是你的必然义务,你可以垫付也可以不垫付,如你垫付部分医疗费,在受害者诉至法院后,你所垫付的医疗费可由受害者依法向你返还。
[重庆-江北]
回复时间: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你如果无力垫付,也可以不垫付,但即使不垫付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按照主次责任分担
你好周律师,如果不垫付了,其受伤者家属找上门滋事,怎么办?
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报警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1、车辆检验有可能的,因为有人伤;但更多的时候,交警是以检验车辆为借口扣留你的车辆,在这样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扣留20天,20天后必须无条件放车。不能以未支付赔款为由扣车。
2、您可按照自己的责任比例酌情垫付部分费用,但千万不要垫付太多,否则将来不能确保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3、交警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这样才便于您计算赔款、垫付款、以及向保险公司申请预付。
4、不知道重伤者伤情具体如何,损失可能多少,这要经过一定衡量、计算,才好判断您可以垫付的款项金额。
5、在取得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若是您责任较大,您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预付赔款,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更多的费用
若还有疑问,可补充提出,希望能帮到您
我的补充:
车辆检测费确实是需要您支付的,但一般在几百块钱左右,不会高达3600元!您可要求交警出具收费依据和正式发票。
而且,检验费日后也可以争取由保险公司赔偿(这在将来处理时要讲究技巧,毕竟,保险合同约定是不赔这个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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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主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12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我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没有理由。
&&&&&&&&&&&&&&&&&&&&&&&&&&&&&&&&&&&&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保险条款第12条的约定不明确,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保险公司根据12条的约定,得出“只有挂车参加了商业三者险,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参加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我方认为,该条款并未对“主车和挂车只参加了一份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我方的理解是,根据该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无论是主车还是挂车,均应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35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涉案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涵义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二、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即使涉案保险合同的争议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只有挂车参加了商业三者险,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参加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也因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决定着投保人的投保风险和投保根本利益,对于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本案中,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12条的理解,那么属于“挂车免责条款”,上诉人保险公司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解,那么保险条款12条的约定由于违反国家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挂车和主车均属于不同的机动车辆,分别参加保险。本案中,投保人为挂车交了保险费,保险人也与投保人签订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能说因为主车没有参加保险,挂车参加的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责任。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理解,那么这一条款的约定属于“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违反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号)
为正确审理财产保险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财产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财产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的除外。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合同中也未对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的后果作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费缴纳之日起计算,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以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询问内容不限于保险人在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但保险人须对存在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以外的询问事项负。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事实应为的重要事实,主要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等事实情况。保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不属保险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具有决定性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对介入的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可因代理人对其行为的影响而消灭或减弱。在需投保人亲自回答问题场合,如人对内容不明问题以自己理解或解释来确定,或对投保人在回答时所产生疑问自动加以排除的,则投保人可免责。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告知书等保险凭证并经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但能够证明代理人误导投保人的除外。
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询问的下列事项不作回答,不应认定为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一)为保险人所已知的;
(二)依常理判断保险人已知的;
(三)经保险人声明不必进行告知的。
三、及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
“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除非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
涉及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争议的规则问题,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得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肇事后逃逸等。
四、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不论保险人是否主张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法院可依职权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具备合法、确定和可用货币衡量三个条件。保险标的不合法,不当然导致保险利益不合法。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上的既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等三类。
财产保险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既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主要包括:(1)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2)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出质、留置的财产拥有的利益(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其他财产则不应认定有保险利益);(3)合法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4)财产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既有权利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必须具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下列情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1)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虽存在物权上的瑕疵,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其已具备了合法的物权;
(2)保险出险时虽存在物权上的瑕疵,但投保人实际占有该保险标的并具有经济上的利益,且投保人占有该保险标的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五、保险理赔和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未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时,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不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保险标的转让后使用性质等发生变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在车款未全部付清之前,登记车主为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投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但销售公司可向实际车主主张其已经实际支付的相应保费。
如保险标的损失系由多种原因造成,保险人以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的,应以其中持续性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为标准判断保险人是否应。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虽在保险人制作的赔款相关凭证
“赔偿责任终结”一栏内签字,但保险人并未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的,不能认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终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责任的差额部分,应予支持。
保险人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向被保险人说明了赔偿范围、标准、方法、数额等基本事实,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赔偿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终结。
第二十条& 在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已由生效判决确定的,被保险人据此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予支持。如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采取,法院出具确认的,在审理后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需要可对相关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核。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凭生效及已向第三者履行的凭证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不必另行出具费用票证或其他赔偿凭证。
第二十一条& 牵引车、挂车分别投保了,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主张按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总额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中,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分离,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侵权案件中被法院或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
车辆实际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定值保险。保险人明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价值不符,仍按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收取保险费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但能够查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不足额保险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率的,如免赔率乘以实际损失后的金额仍然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付。
第二十五条&
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侵权,请求第三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请求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时,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如查明属于重复求偿的,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十六条&
再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不享有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但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赔偿额有权要求按再保险比例予以返还。
七、重复保险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物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如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不属重复保险。但其中一个保险人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后,另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未将重复保险的事项通知各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要求确认重复保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八、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用语属于专业术语,应当按照其在专业上所具有的意义加以解释。
第三十条& 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存在争议时,应从保险合同的用词、相关条款的文义、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合同目的、以及原则,认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的个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对保险人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非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明示(特约)条款与默示(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明示(特约)条款为准。
第三十二条&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记载不一致的,保险人已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送达给投保人,投保人未提出异议的,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为准;保险人未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送达给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后已提出异议,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记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供全省商事审判法官在审理相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主挂车保险赔偿限额不超过主车限额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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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淑梅
  张某系鲁L125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主车)和鲁L2268挂重型包栅式半挂车(以下简称半挂车)的车主。主车在中联财保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半挂车在同一保险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和不计免赔险。
  日,张某驾驶主车牵引半挂车,沿222省道路行驶至37KM+850M处地,超越同向的由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辆右侧与二轮电动车相撞,至电动车驾驶人黄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赔偿了黄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各项损失64万元。后张某向中联财保提出理赔申请。中联财保仅赔付张某主、挂车交强险22万元和主车三者险30万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联财保公司赔偿剩余损失12万元。
  被告中联财保辩称,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2条的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被告应在主车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
  关于被告中联财保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挂车分别向投保,保险人亦予以确认并分别收取了保险费用,双方分别主、挂车签订了不同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中就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约定系格式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投保负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义务,应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主、挂车总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属商业险,保险条款是就双方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予以尊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2条的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即被告应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约定有违公平原则。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分别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主、挂车分别向投保,签订的是两份不同的保险合同,合同从客观反映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随意变动或取消这种对价关系,则有悖于公平原则。同时,保险人分别收取了保险费用,说明主、挂车分别具有各自的保险利益。
  2、该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当主车连接挂车运行后,其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自然加大,损害的后果也与无挂车的牵引车不能同日而语;因此,以“主、挂车应视为一体”为由,主张只承担主车保险责任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3、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应无效。本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系保险人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中第12条规定的内容实质上加重了投保人的投保负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本案中,张某共赔偿受害人张某亲属各项损失64万元,扣除主、挂车交强险应承担的22万元,剩余损失42万元未超出主、挂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已赔偿原告主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剩余第三者损失12万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主、挂车连接使用造成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作者:程鹏&&发布时间:
[案情简介]
日七时三十分许,被告王某(主车与挂车均属武汉某公司所有,王某系该公司司机)驾驶半挂车与韩某(原告杨某之夫)驾驶的电动摩托车(载原告杨某)相撞,造成韩某、原告杨小英受伤(韩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车辆为主挂一体车,主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0000元),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元)。主车与挂车均属武汉某公司所有,王某系该公司司机。后当事人双方因赔偿损失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诸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主、挂车连接使用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三责险如何进行赔偿产生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主张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责任之和,以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限,本案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30万元,故只应赔偿受害方30万元为限;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要求主车、挂车分别予以投保,故在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应在主车和挂车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赔偿总额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的约定,违背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减轻了保险人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加重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不应认定。依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那么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收取保费,而不予以赔偿,有悖于商业保险保什么赔什么,怎样保怎样赔的保险原理。
第二、从该条款的合理性来看,投保人交纳两份保险费,只获得一份赔偿,不尽合理,对投保人明显不公。交通事故发生时,主、挂车连为一体,事故发生时是在主、挂车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主车的牵引,挂车就不能行驶,而没有挂车只有主车,亦不能完全发挥其经济效能,主、挂车皆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因此在保险公司赔偿中不能人为地将两车割裂开来,不能简单地以碰撞的部位来决定赔偿的主体。本案中主、挂车分别投保了三者险,分别约定了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签订了两份独立的三者险保险合同,且责任免除条款中也没有免除挂车三者险赔偿的明确说明,故武汉某公司应在主车三者险30万元责任限额与挂车三者险5万元责任限额之和35万元内赔偿受害方合情合理又合法。
第三,从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来看,也基本上趋向认同第二种意见,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号
日),第二十一条规定“:
牵引车、挂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主张按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总额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另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11号)对此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该规定明确了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分交通事故时车辆的碰撞部位,主车和挂车的保险均应承担责任,且应按主车与挂车的责任限额累加予以赔偿,应将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别累加在一起进行担责。
综上,在主、挂车连接一体发生交通事故时,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险赔偿,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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