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商标和logo的区别使用风险及提防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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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应用中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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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下:  1、商标注册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保证商品质量不仅是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商品质量的保证是商标基本功能之一。  在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商家为了追究利益最大化,有时候会牺牲商品质量,一旦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在当前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环境下,一个通过多年经营的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可能一夜之间就要告别历史舞台。  无论是那种商标许可使用方式,被许可使用人都是他人,商标注册人很难直接控制商品质量。如果被许可使用人较多,那么,相应的风险也就越大,出现质量事故的几率也就越高。一旦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商标注册人就可能因此失去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2》商标注册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保证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声誉,商标注册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控法律风险:  第一,监督被许可使用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商品质量。  第二,审慎选择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及被许可使用人的综合条件,对被许可使用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第三,制定商品质量事故的应急预案。第四,当出现商品质量时,及时有效的处理好质量事故,做好相应的危机公关处理。  2、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法律风险  第一,质量问题同样是被许可使用人的法律风险,尤其是针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两种商标的使用人比较多,很容易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现象,即当一个被许可使用人出现质量事故时,就会殃及到其他使用人。  第二,许可使用权益如何获得有效保障是被许可使用人的又一法律风险。由于被许可使用人只是享有商标的某些权能,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使用权完全有可能受到来自商标注册人的侵害,故此,保障合同约定的使用权益也非常重要。  2》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针对质量问题,被许可使用人首先要保证自己商品的质量,这是被许可使用人可控的范围。为了避免其他使用人因产品质量带来的风险,建议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首要考虑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即只自己一家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第二,针对许可使用权益的保障,被许可使用人要审慎的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把控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风险,尤其要注意许可使用权益的延续问题。商标的权利期间一般是十年,当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被许可使用人可能已经为商标的知名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保证商标许可使用的续期问题至关重要,这些都需要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当有条件注册商标时,尽量使用自己的商标。商标注册费用很低,但商标使用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等费用,正是由于商标的宣传推广、持续使用,才造就了商标这一无形财产的价值。很多情况下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的知名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商标专用权只由商标注册人享有,因此,当使用权到期后,被许可使用人除了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取得的利益之外,针对商标本身就再也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处罚力度。改革开放20年是我国立法工作步入正轨、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规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时期,但是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积淀太多,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还不够完善,立法效率仍然较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为改变这一现状,应加快实现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进程,在立法程序上理顺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进一步增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扩大公民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的参与度,同时,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严惩日益高科技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追究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首先,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因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对于案件移送,虽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实施起来仍不够顺畅,影响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1、案件的定性标准不统一;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不一致;3、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片面追求办案数量;4、个别司法机关的消极司法行为。实践证明,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再次,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这实际是关于执法部门解决民事问题的规定,从实践看,这一规定既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负担,又不利于有效解决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已经不适合形势的需要。应对方法之一是可以将此规定在《商标法》修改中删去;或者如果确实考虑国情,可以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假冒伪劣”这一说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包括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即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情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假冒”和“伪劣”往往是很难截然分开,有三种情形:1、有些产品只是“假冒”,并不“伪劣”;2、有些产品是“伪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产品既是假冒的同时也是伪劣的,那么这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何种法律、由哪一个部门来处理呢?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只要是生产假冒产品和销售明知是假冒产品的,而不考虑其产品的伪劣,即属于上述第1、3种情形的,工商部门都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上述第2、3种情形的制售伪劣产品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很显然,对于第1种情形,如果是质量监督部门发现的案子,应当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对于第2种情形的,工商部门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移交。对于第3种情形,由于双方都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执法机关容易在侵权认定和处理发生责任竞合,对于此类案件,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制度,以更有力、更及时打击违法行为。  (四)加强“知假买假”的引导以及保护消费者的举报权: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消费者的关系。发生商标侵权,受害者无疑首先是商标权利人,其次才是产品的终端用户—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一定是受害者吗?其实未必,一方面,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意识淡薄、鉴别能力差而购买了侵权假冒商品,那么其当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如果明知该商品是侵权假冒却因其价格低廉而购买,那么消费者有责任吗?从目前法律规定看,消费者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至多其只有道义上的责任。这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能否得以改变,我想似乎不是不可能,但是其操作难度可想而知。日前,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判处一名购买假文凭者有期徒刑6个月,就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再次,普通消费者发现侵权假冒商品有没有举报的义务和获得奖励的权利,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普通消费者举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重在鼓励而不是约束。另外,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一旦实施举报行为并查证属实能否必然获得奖励、如何确定奖励额度,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许多执法部门已经付诸实践,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相关规章制定的调研工作,我们期待类似规章的出台,并相信这一规章的实施,不仅将促动全社会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也将会促进立法部门在修订有关法律时会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给予更多、更慎重的思考。  (五)强化区域的、国际的商标保护:处理好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标保护关系。世界已经进入了日益成熟的信息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及区域性经济文化的广泛合作和交流正在向纵深发展,但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因此我们应当看到,经济现象的摩擦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商标,虽然是现代社会的微观经济元素,但它引发的往往是宏观经济现象,甚至影响到国际关系和地区关系。加强商标国际保护是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商标国际保护尤其具有现实而迫切的意义。商标国际保护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因此加强商标国际保护的实质是加强国家间在商标注册和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包括立法的、司法的以及行政管理的层面。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商标保护问题。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网络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的发展前景也是难以预料和想象的。网络商标侵权具有的前文所述的几个特点,对于开展网络商标国际保护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面对网络商标保护,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络技术已经处于比较前沿的位置,而且网络商标保护研究工作和国际社会开展研究水平比较接近而且同步发展。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国际社会还有一定差距,其立法精神尚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网络商标保护,而且,传统经济在融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六)加强对商标注册、使用和权利的维护:商标权利人与注册商标的关系。首先商标注册人要树立立体保护观念,即增加和扩大商标权利保护范围以及与商标权利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次是规范科学、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再次是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横向联合与纵向沟通;最后是处理好商标维权与舆论宣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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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收到您的询价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品牌意识的增强,我们企业使用商标的机会也越来越多,福建作为全国的商标大省,品牌强省,商标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截至2012年底,福建省有效商标达324435件,居全国第五位,近五年每年新增3、4万件。由于商标是品牌的法律形态的具体体现,往往一个商标承载着不菲的价值。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我国政府对商标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很多中小微企业往往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导致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甚至负责人因触犯刑法判刑。笔者结合从业经验,总结出在商标使用中主要存在三大法律风险,并提出几点防范措施。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首先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等。
其次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再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反向假冒行为等。
任何正确使用的三个要件,缺少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未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的类型主要有: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甩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
三、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法律后果&。
1、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2、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3、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说行政法律风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了印制商标的要求,印刷企业在从事商标印制工作时需严格遵守该管理办法,否则将受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再说刑事法律风险。商标印制委托人与商标印制单位合谋非法印制注册商标的,将视情节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罪名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河南、福建包括厦门地区都曾有印刷企业负责人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刑律,被判刑入狱。
最后是民事法律风险。如果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印制的注册商标不是商标注册权利人委托印制的,而且造成了商标注册权利人损失的,商标注册权利人有权要求该印刷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那如何防范上述风险呢?
第一,印刷企业应要求商标印制委托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并留底存档。
第二,印刷企业应要求商标印制委托人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如果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提供商标注册证,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印制。&
第三,印刷企业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第四,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加强废次标识管理,废次商标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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