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少缴税款超过五年是否追征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追征年限是多久_百度知道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追征年限是多久
我有更好的答案
10万元以下是3年,10万元以上是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处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采纳率:88%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税务机关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当前位置: &&&&&&&&&&&&&&&
凤凰县社会综合治税税收政策及税法知识学习内容
  &一、税收征收法律依据(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房屋出租、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18〕53号)三、依法征收。一是加强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征管。对住房和非住房出租一律核实征收,严格执行规定税率(非住房20%、住房减按10%),准确计算税费扣除,对纳税人提供了有效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用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严格扣除到位;二是加强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对住房转让,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确实不符合核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征收。对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核实征收。&
  二、相关行业税收政策解读&
  (一)个人房屋出租(自营)税收政策&
  1、个人房屋出租所涉及的各项税费&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出租涉及到增值税(日之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个人房屋出租纳税人的缴纳主体&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增值税(日之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出租人缴纳。&
  印花税由书立合同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缴纳。&
  3、个人房屋出租各项税费的征收率&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9号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自日起施行)&
  a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b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注: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5%(乡为1%)&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3%+2%)&
  (4)房产税&
  a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
  b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4%&
  (5)城镇土地使用税&
  1、出租非住房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单位税额(10元、8元、6元、4元每平方米年)&
  2、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个人所得税&
  a出租非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20%征税。&
  b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0%计征。&
  (7)印花税(书立合同的双方缴纳)&
  1、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0.1%计征。&
  2、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国有房屋和集体房屋出租参照执行。&
  三、个人自营非住房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房产原值×80%)×1.2%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单位税额(10元、8元、6元、4元每平方米年)。&
  (二)家庭宾馆、酒吧、餐饮行业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
  从事家庭宾馆、酒吧、餐饮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按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免征增值税。超过上述标准,按3%的征收率计征,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从事家庭宾馆、酒吧、餐饮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6%,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文化事业建设费&
  酒吧属于提供娱乐服务,按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按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超过上述标准,按3%的费率计征,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含税销售额×3%。&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5%(乡为1%)&
  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3%+2%)&
  5、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查账征收的,查实征收,符合核定征收的,按核定征收率1.5%征收。&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三)姜糖、银器行业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
  从事姜糖和金银饰品加工、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按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免征增值税。超过上述标准,按3%的征收率计征,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从事姜糖和银饰品加工、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6%(2018年5月前所属期税率为17%),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消费税&
  纳税人在销售金银饰品、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应纳消费税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特别注意:消费税没有起征点和小微优惠的规定。&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消费税×5%(乡为1%)&
  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消费税×(3%+2%)&
  5、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查账征收的,查实征收,符合核定征收的,按核定征收率1.2%征收。&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四)采石场、搅拌场的税收政策&
  1、依法经营建筑石材用灰岩开采、砂石加工、销售的采石场,经营水泥制品、沥青、混凝土加工销售的搅拌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2、经营采石场、搅拌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按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免征增值税。超过上述标准,按3%的征收率计征,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经营采石场、搅拌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6%(2018年5月前所属期税率为17%),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5%(乡为1%)&
  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3%+2%)&
  5、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查账征收的,查实征收,符合核定征收的,按核定征收率1.5%征收。&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6、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砂石销售价格低于每立方米85元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2元;砂石销售价格在每立方米85元至140元之间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3元;砂石销售价格超过每立方米140元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4元。&
  (五)停车场、演艺场的增值税政策&
  1、停车场属于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按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免征增值税。超过上述标准,按5%的征收率计征,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5%)×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前取得停车场所在场地所有权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征,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5%)×5%;在日后取得停车场所在场地所有权的,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0%(2018年5月前所属期税率为11%),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演艺场提供文艺表演,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按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免征增值税。超过上述标准,按3%的征收率计征,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6%,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5%(乡为1%)&
  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税款=已纳增值税×(3%+2%)&
  5、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查账征收的,查实征收,符合核定征收的,按核定征收率1.5%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三、未依法纳税行为的处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7、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欠税,由税务机关纳入公民诚信系统、银行征信系统和税务征信系统,作为办理纳税方式、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不动产过户等手续的重要参考指标。&
  9、纳税人故意拖欠(拒绝)缴税,税务稽查机关可依法冻结纳税人的储蓄账户,并依法采取强行执行措施;同时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10、未依法纳税的公职人员(含财政供养人员)、党员干部,由纪委监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同时依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十七条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如何计算?
税款追征需要弄清楚三个关键问题:未缴少缴税款的责任主体是谁?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如何确定?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的计时终点如何确定?
近日,C市地税稽查局的一个案例,引起了大家激烈的争论。该局2014年9月对一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实施了税务检查,《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的检查期间为2004年到2013年,但是案件直到2016年1月才结束检查。检查确认,纳税人部分年度存在未缴少缴的税款,且不属于偷税行为,但是由于年度跨度大,大家对该笔税款的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企业税款追征期应从稽查局进场稽查时间(税务检查通知书日期)往前追溯5年确定,从本案来看,就是对纳税人2009年9月以后的未缴少缴税款予以追征,对2009年9月以前的未缴少缴税款不予追征。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甲企业税款追征期,应从税务检查结果时间,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起,向前追溯5年确定,如果是2016年1月的某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即对甲企业2011年1月以后的未缴少缴税款予以追征。
其实,弄清楚税款追征的问题,说难也不难,你只需要弄清楚三个关键问题。
要点之一:未缴少缴税款的责任主体是谁?
不同责任主体、原因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其追征期限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责任主体是税务机关。那么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等责任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仅为3年,即税务机关只能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还不得加收滞纳金。责任主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那么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等失误造成的,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予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在5年内予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要点之二: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如何确定?
追征税款的期限,应当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法定缴纳期限到期的次日起计算。在税收实体法律体系中,不同的税种纳税期限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以甲企业2013年应纳税款为例,不同的税种的追征期起算要按照未缴少缴税款的纳税期限确定:
对于、等。一般以“月”度为纳税期限,其未缴少缴税款应当按月确定,并以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当月的纳税限期确定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如实行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2013年存在未缴少缴的营业税款,其未缴少缴税款应按月分计到不同的月份,对2013年1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税款缴纳期限为日(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下同),2013年5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税款缴纳期限为日。不能简单地将税按年统算成“甲企业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税款缴纳期限为日”。
对于、等实行“按年征收、分期预缴”的财产行为税。其未缴少缴税款申报期限应按年计算,并以年度最后一次预缴税款的纳税限期确定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如甲企业2013年房产税实行按季预缴,预缴期限为2013年4月、7月、10月和2014年1月,甲企业当年未缴少缴房产税10万元,其应纳税款限缴期为日。
对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汇算清缴”的。其未缴少缴税款应按年计算,并以年度最后一次预缴限期(次年1月15日)确定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不能以汇算清缴的纳税限期(次年5月31日)为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
对于实行混合税制的。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如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其年度未缴少缴的税款,其追征期的起算点应为次年1月15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计征”,其追征期的起算点为次月15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其追征期的起算点为代扣次月15日。
要点之三: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的计时终点如何确定?
追征期限的计算必须是明确而确定的,来不得一丝的含糊。未缴少缴税款是“因税务机关责任或是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税款,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必须依法予以确认。但是,一旦“未缴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确认后,其税款性质就由“过失、失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转变为“欠税”。也就是说,因税务机关责任或纳税人计算失误等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其追征期的计时终点就是其税款性质转变为“欠税”的当天。欠税的确认必须通过一定的税收法律形式,一是纳税人主动申报,二是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三是税务机关检查查定,这三种形式都是明确的税法确认形式和时间。对于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以纳税人申报时间为追征期计时终点;对于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以税务机关《税款核定通知书》送达时间为追征期计时终点;对于税务机关检查查定的,以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为追征期计时终点。对于案例中的甲企业来说,其追征期的计时终点应该是C市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时间。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怕输官司,上找法网
法律纠纷,一站解决
今日搜狐热点马上咨询,一键直拨
学会计 找信达
我们的课程
我们的学校
我们的微博
400-880-6401
陕ICP备号      西安信之达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5未缴少缴税款如何计算追缴--《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4年05期
未缴少缴税款如何计算追缴
【摘要】:正任何一部法律都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比如刑法有刑事追诉时效,又称刑事追诉期;民法将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限称之为民事诉讼时效;等等。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对于纳税人发生未缴少缴税款及其滞纳金也有追征的期限,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征期,税务机关将丧失向纳税人追征税款的权力,不能再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不同,征管过程中时常出现意见不一的情形,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一、税款追征期的确定税法对于税款追缴期的规定主要
【作者单位】:
【分类号】:F812.42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胡俊坤,杨刚;[J];四川财政;2003年07期
王康宁;[J];涉外税务;2003年08期
陈挺;[J];福建税务;1998年09期
张晓东;[J];税收与企业;2003年04期
;[J];福建税务;2003年12期
朱栩焕;[J];福建税务;2003年08期
刘后奋;[J];税务研究;2004年09期
郭哲,彭广录;[J];税收与社会;2002年09期
潘家永;[J];税收科技;2003年05期
李亮;[J];吉林财税;2002年03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田涌;[N];中国税务报;2004年
吕凤柱;[N];中国税务报;2004年
田福雁;[N];中国税务报;2003年
张守文;[N];中国税务报;2004年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N];中国电子报;2001年
陈爱珍;[N];江苏经济报;2005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关于税款追征与退还的说法正确的有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