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纳税的几个问题

财政部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_网易财经
财政部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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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月8日讯,中国财政部周四发布通知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指出,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原文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发稿:刘玉/曹敏慧 审校:姜磊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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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大智慧财经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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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税务总局简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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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内涵,明确了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和有关征管要求,方便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执行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要求,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税务总局在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征管问题。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公告明确,只有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递延纳税政策,且需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是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前提。此前的递延纳税政策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但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造成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客观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政策的滥用和纳税的不公平。为避免上述问题,公告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公告提出,对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政策执行,并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公告还明确了递延纳税政策的申报流程、申报表和所需留存的资料,方便纳税人申报。
责任编辑: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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