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没满一年怎么办未满一年,不能领津贴,那公司该不该发产假工资

尴尬了:才知道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领!尴尬了:才知道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领!金柚网百家号 身边有位女性朋友前不久怀孕,初为人母的她表示有点苦恼,她对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工资有一连串疑问,比如: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儿吗? 这两种福利能同时拿吗? 如果不能同时拿,又该怎么拿? …… 关于生育津贴,不仅新晋职场妈妈一头雾水,很多新晋HR被问到的时候也是一脸问号、转身请教前辈。 所以问题来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联系?还不懂的同学接下来赶紧记笔记啦~ ▼ ▼ ▼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BUT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在本质上 不一样!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首先:想要领取生育津贴要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 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一定时间以上(地方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是先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企业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可一次性补足。 生育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一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生育保险, 致使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企业仍需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是企业为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但缴纳时长等客观条件未达到当地领取生育津贴的标准, 企业仍需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执行,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有些地区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但是企业仍需给员工支付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月工资和物价补贴。 最后总结:在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内,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不需要发工资;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差。 这样一来,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你是不是有一定了解了呢?再也不用追着HR问啦~ 跟着YOYO涨姿势: 听说你打算年后离职?且慢,走之前还有这几件事儿别忘了办! 划重点:年终总结做不好,来年的加薪名单里还是没有你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金柚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全流程在线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深圳生育津贴到底怎么算?最全攻略在此
深圳生育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的待遇除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包括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统一由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到底怎么计算?产假工资是否等同于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申请有无期限规定?如果单位倒闭了,职工的生育津贴怎么办?生育津贴全“攻略”在此。 生育津贴到底怎么计算?《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起实施,2015年3月起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较之以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制度新增了“生育津贴”,维护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简单地说,按照以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制度,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出;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生育津贴也由社保出。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具体怎么计算生育津贴呢?比如一家企业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自日起执行),那么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产假工资是否等同于生育津贴?比如上述例子中符合条件的职工,是不是生育期间就都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领取产假工资?据了解,严格意义上来说,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并不能画等号。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仍以上述企业为例,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假如职工甲原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1.5万元。那么对职工甲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全部由社保发放;对职工乙按照每月1.5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5000元由单位补齐。“职工原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据了解,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还有职工反映怀孕期间先后在甲、乙单位工作,总缴满12个月,生育津贴中的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以哪个单位的情况来核算?据了解,生育津贴以其生育休产假前的所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为基数计算。生育津贴申请有无期限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深圳的生育津贴统一由用人单位领取,企业领取生育津贴条件,一是申请单位已办理参保手续,要申请生育津贴的职工已经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二是已经发放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申请有无期限规定?据了解,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一家企业人事负责人询问:“公司2015年11月成立,一名员工12月入职,怀孕将于2016年9月分娩,参加生育保险不足一年,企业生育津贴该如何申请?”按照规定,该企业在该员工休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并为该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申请生育津贴。还有一种情况“员工离职时未参保缴费满12个月,但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是否还能领取生育津贴?”据了解,按照规定,由于该用人单位为生育的员工缴费未满12个月,不满足申请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参保人询问:“深户和非深户享受的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是否相同?”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与参保人是否为深户没有关系,深户、非深户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完全相同。有参保人询问:“生育津贴只有女职工申领吗?男职工可申领吗?男职工申请陪产假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吗?”据了解,男性职工申请陪产假期间没有生育津贴。男职工在做相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比如施行输精管结扎的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7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14天。单位不付津贴最高罚2万元市社保局温馨提示,生育津贴由单位“先垫付、后申请”,并且生育津贴统一由用人单位领取,不需要员工自己办理,并且是全程网上办结。生育津贴办理流程是:一、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社保服务单位网页(https://wssb6.szsi.gov.cn/NetApplyWeb/index.jsp);二、在“单位申报业务”栏里录入费用发生日期,勾选津贴申领情形,并确认已垫付生育津贴;三、系统将根据数据自动匹配其申请的生育津贴情形,匹配成功的点击汇总上报即可。由于生育津贴系统需匹配生育医疗费用相关信息,生育津贴必须是员工在深圳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或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已办完报销的才能匹配,用人单位需指引其员工先完成其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再行申请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单位倒闭可向社保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果单位倒闭了,职工的生育津贴怎么办?按照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职工申请拨付津贴的,除了准备原来应由公司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市社保局提醒,因这种情况多会涉及劳动争议,职工需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后,将裁决书一并提交以便申请。如果失业了,能不能享受生育津贴?据了解,由于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因此失业的员工在失业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李 莹)女职工产假天数①顺产的,98天;②难产的,98+30=128天;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④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①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③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④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⑤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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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领取生育津贴后再支付行吗?
编辑同志 :我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一律不支付产假工资,而是等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后,再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请问,公司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读者 小史为您释疑小史 :有的公司担心如果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后,女职工不配合提供资料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有的公司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既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以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待领取生育津贴后再支付给女职工,并无不可。我们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上述规定,仅是明确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标准,并不能理解为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的法律依据。关于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要不要发放工资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从生育保险规定的历史沿革来看,单位应当在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以江苏为例。日施行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8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可见,产假期间单位正常支付产假女职工工资,是通行的做法。虽然现行规定没有保留“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的表述,但其同样规定生育津贴是“工资性补偿”。既然是“工资性补偿”,自然是要先支付工资才有补偿,否则补偿无从谈起。二.从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来看,单位也应当在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该条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既然是正常出勤,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正常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这才是产假待遇的应有之意。因此,我们认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不应当停发工资等到生育津贴领取后再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州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 袁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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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银行信息港理财1月19日讯 生育津贴以前也叫产假工资,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以下是沃保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2017生育津贴最新的政策内容,一起了解一下吧!
  2017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2017生育津贴怎么算
  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产假天数=5979.6
  例二:王小花,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3500/30*产假天数=10500
  例三:赵小华,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产假天数=29898
  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017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1、资料
  (1)《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明确注明怀孕周数);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流程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2)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3)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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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到底该不该双拿
  一方说:女职工不能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另一方说:地方政策规定没错,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能既拿产假工资,又拿生育津贴  本报记者包建永&&  前不久,三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周永辉撰写《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支付问题探讨》一文,指出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产假工资或只发生育津贴的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应属无效。他认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两项合法权利,女职工理应依法享受,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得被剥夺。  5月21日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江黎明在谈此问题时则表示,地方政策没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肯定不能拿双份收入。  我市女职工只享受产假工资  和生育津贴中的一项,已跨时9年  江黎明介绍,目前我市用人单位普遍做法,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只拿生育津贴,如果折算下来的产假工资比生育津贴高,用人单位通常会补发一些,让生育津贴向产假工资靠齐。  日起施行的《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期,按照月缴费基数的60%计算生育生活津贴补偿给用人单位。”此处的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日起施行的《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经费仍按工资渠道列支。”此处的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由此可见,自2004年以来的9年中,虽然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发放形式有所变化,我市女职工都只享受其中一项权利。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个概念两种提法吗  对于上述政策规定,周永辉提出异议:“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混为一谈。”  5月22日,周永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两项合法权利,不能合二为一。  周永辉在三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多年。在工作中,常被问及“既然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的是一样的钱,为什么还分成两种说法?这样的法律规定不是多此一举吗?”他意识到,这是个问题。这两年来,他通过梳理有关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后认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同概念的两项权利。他的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把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列为两项不相交叉或不相包含的权利。  日施行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把产假工资和福利待遇分开来说。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明确生育津贴的享受者是职工。  2012年4月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国家法律层面讲,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作为两个概念在使用的,从来没有混为一谈。”周永辉分析,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工资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后者是社保待遇的一种形式;它们的支付主体也不同,一个是用人单位,一个是社保经办机构,享受的主体则相同,都为职工。  他因此判断,《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地方规定内部、规定与规定之间是否相矛盾  在梳理相关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周永辉还发现同个规定内部出现自相矛盾,同个发文机构的不同规定之间相矛盾。  他指出,《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写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这实际上把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划了等号;其第十六条又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经费仍按工资渠道列支”,这又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来使用。  他还指出,2005年3月省政府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写到“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这里不但也把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划了等号,而且又与同为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日起施行)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等规定相矛盾。  生育保险是“保”职工还是“保”用人单位  不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江黎明认为,地方政策不违法,有其合理性。  他的看法是:一,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是为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不可能发双份;二,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缴纳的,产假缺人和支付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又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留一份给用人单位作为对其损失的补偿。  用人单位发一份留一份的做法,周永辉觉得不妥。他解释,即使女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也须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用人单位仍然只支付产假工资,却领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如果这样,生育保险对女职工来说意义不大,却为用人单位大大降低了‘损失’。”他说。  周永辉的理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产假工资,还要按规定另外支付一笔生育津贴。”  (注:由于“用人单位”在各个法律规定中的指称有所区别,若非特别说明,报道中涉及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般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台州各部门及法律界人士观点  针对周永辉的观点,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他们从法理、现实、相关法律制定的背景等角度,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市法学会俞应祥:  国家法律不明确,给了地方立法空间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到底是可兼得的权利关系,还是互补的权利关系?这是问题的关键。”市法学会会员、台州学院法学教师俞应祥说,国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既享受产假工资,又享受生育津贴,所以,在讨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否双拿的问题前,必须先弄清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  俞应祥分析,原先女职工产假期间只有产假工资,后来,我国为了跟国际接轨,才有了生育津贴这个概念;它按照一定工资标准发放。他觉得,不管是产假工资,还是生育津贴,其功能是一样的。同时,国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两者是必须兼得的权利关系,这也给了地方立法自主空间。所以,他认为,两者应是竞合的权利关系。“两者择一,就高不就低。”  俞应祥说,跳出台州,各省、市规定大同小异,都只支持女职工主张其中一项权利。“如果规定女职工兼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将对用人单位很不利。”他表示,“其结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聘用女职工,增加女性就业压力。”    市法制办陈诚:  立法本意应是既保障女职工权益,又兼顾用人单位承受能力  市法制办秘书法规处陈诚表示,我市的生育保险政策与省政府的规定是一致的。  他说,《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产假期间工资,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立法精神以及生育保险政策演变来看,也体现了这一点。针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的规定,他认为这里所指的“福利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贴。  “有关生育保险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权益,这点毋庸置疑。”陈诚说,“但是,政策也在兼顾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他认为,现有的生育保险政策,对于女职工来说,产假期间的生活来源有了更好的保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等于转嫁了支付产假工资的压力,也会更自觉地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陈诚指出,如果片面强调保护女职工权益,而不顾及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最终利益受损的,仍然是职工。    律师俞飞燕: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法律属性一致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俞飞燕律师认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目的,都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来源,两者虽称呼不同,在法律属性上是一致的——  首先,生育津贴实际上属于补偿性质,而非盈利性质。它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的,故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公平公正的目的。女职工如果既拿生育津贴,又拿产假工资,那就是双重收入,变成了盈利性质。  其次,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拿双份,那么,她很可能比不生育的、正常工作的男职工收入还高,属于不公平现象。  再次,用人单位雇人代替产假职工岗位,必然要支付工资,如果再支付产假工资,就出现支付“双倍”工资的现象。这必然导致用人单位顾忌录用女职工,不利于女性就业。  针对周永辉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俞飞燕也提出不同看法。比如,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包括“产假”。“这里的法定休假日指的应该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里所规定的年节及纪念日;产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属于特别规定。”她说。  她同时表示,不止台州,北京、深圳等大城市的生育保险政策,也是不支持女职工产假期间既拿生育津贴,又拿产假工资的。    市劳动监察支队张杰:  立法应该与时俱进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张杰认为,虽然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都规定了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两者不可兼得,但是,这仍然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首先,从法理上讲,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肯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基本生活保障,后者是社会应急救助。国家法律法规始终没有混淆两者的概念。  其次,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随着社会进步,女职工也应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省、市一直施行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可兼得的生育保险政策,之后,女职工生育待遇仍在原地踏步。社会保险法出台,女职工生育待遇应有所提高才对。  再次,从现实考虑,随着物价上涨,女职工领到的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的购买力已经不如从前。如果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不变,那么,女职工今后的生育保障水平是下降的。  “降低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应该不是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地方立法应该与时俱进。”张杰说。  新闻延伸《《《  天津《每日新报》的两篇报道  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否兼得的问题,许多职工都有疑问,网上有关这个话题的讨论也很多,但是,大家都只停留在各自所在省、市规定层面展开讨论,而各省、市关于生育保险的政策,是明确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兼得的。  在实践中,女职工争取权益的行动,都被地方规定挡了回去。2009年,天津《每日新报》就刊登了两篇这方面的报道。  日,《每日新报》刊登《申报了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还该不该给?》一文。女职工小严在产假期间,只领到生育津贴,没有产假工资。小严认为不合理,提起劳动仲裁,得到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上诉法院。法院一审推翻仲裁裁决,认为两者不可兼得,其依据是当地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两者不可兼得。  日,《每日新报》又刊登《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可否兼得?》一文。当地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上海的办事处)一直实行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双发政策,2009年该企业以受金融危机影响为由,改发其中一份。女职工投诉,一法律人士援引天津市和上海市关于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认为该企业不违法。若如此,该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可能一直误读了中国法律。  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地方施行多年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可兼得的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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