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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山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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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大连山东商会,它是在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大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并进行管理的,由在连山东籍创业者创办的企业参加的,以促进会员企业进步、助推两地经济发展的一个平台。
大连山东商会商会简介
商会是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具有四个法律特征: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在业务上,大连山东商会接受大连市经济合作办公室业务领导;在日常行为上,商会以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的《大连山东章程》为基本准则。
大连山东商会商会宗旨
商会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准绳,以诚信守信为经商准则,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密切联络山东籍人士,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为创业发展搞好服务,捕捉商机,拓展产业,扩大经营,促进发展。本商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商会成为山东、大连两地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大连山东商会开展业务
大连山东商会的业务范围概括起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通过举办招商引资、政策和管理培训、相互扶持等方式服务于会员,通过举办沙龙、联谊、考察等形式激发灵感增进友谊,通过取长补短、沟通协调等措施形成合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和提高对外合作质量,通过倡导、倡议组织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等等,详细业务范围可参阅《大连山东商会章程》。
大连山东商会商会初衷
早在大连建市之前,山东人的身影在白山黑水之间已经随处可见,直到今天仍然不断地有山东人跨过渤海海峡,来到大连开拓自己的事业,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大连人或多或少拥有山东的亲缘。据大连工商局注册分局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新注册企业中80%的经营者都是山东人的后裔。
据记载,在连鲁商曾经有着辉煌的历史。2006年被商业部认定为首批中华老字号的“康德记”,起源于一个叫康德富的中医大夫从山东来到金州在1852年创办的“康德记药房”;当年在大连街面上非常叫响的“三楼一阁”(群英楼、泰华楼、共和楼、登瀛阁),均是由山东人创办的。查看相关资料,大连的老字号有一半以上是由当年的山东人来大连创建的。成立于1901年的大连的公议会,早期的商会形式,也是以鲁商为主体的。
如今在大连街扬鞭驰骋的温商、浙商、晋商,无不以格局开阔、声势夺人的大动作书写着新的时代传奇。形成对比的是,沟通协调的缺欠和资源整合的局限,在制约着鲁商发展壮大的脚步。隔海望去:早在2008年山东就成为仅次于广东的全国第二大经济体,拥有包括海尔、青岛啤酒、海信、双星、澳柯玛、鲁能、中国重汽、潍柴动力、海化、山东钢铁、皇明、新华制药、万华一批知名品牌企业,对中国内地经济贡献超1/9多。
成立大连山东商会,就是希望建立一个能够凝聚山东籍创业者、加强交流沟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互利共赢的平台,以期继承前辈肯干能吃苦、厚道有担当、精明讲谋略、低调不张扬的鲁商文化性格特质,做强做大鲁商企业,助推连鲁两地经济发展。因此,我们的口号是:同根同源,共叙同乡情意;兴人兴业,同兴连鲁你我。
大连山东商会筹备情况
最初动议筹备大连山东商会是在2009年年末,后经几次酝酿,查阅学习了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关于成立社会团体和商会的有关规定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先后于2010年5月向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于2010年6月向业务主管部门大连市经济合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在此基础上于2010年7月正式向大连市民政局提出筹备大连山东商会的申请,得到了民政局的大力支持,同意筹备大连山东商会,至此,大连山东商会正式进入筹备阶段。在前期酝酿和政策咨询过程中,得到了大连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和大连市民政局有关领导和同志的倾力支持和无私帮助,给予了我们做好筹备阶段工作的极大信心。
目前,58家发起企业正全力以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注册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有条不紊地稳步推进商会筹备的各项工作。
大连山东商会入会条件
按照《大连山东商会章程(草案)》,凡是在连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的山东籍企业负责人,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商会的企业会员。
关于入会条件,我们不对企业的规模设最低门槛。因为,按照一般规律,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的发展过程,今天的小并不意味着明天的小,现在的弱并不代表着未来的弱。因此,大连山东商会面向在连山东籍创业者敞开入会大门,并提供和借助这一平台,扶持各个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壮大,这也正是我们商会的的初衷和责任。所以,只要遵守法律法规、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山东籍创业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皆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商会。
在此,我们热忱欢迎和期待着有志于做强做大的山东籍在连创办企业的人士和个体工商业者加入大连山东商会。
大连山东商会如何入会
申请加入大连山东商会(筹)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大连山东商会网站,下载有关入会申请,填好后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照片)发(送)至大连山东商会(筹)电子邮箱或者传真至大连山东商会(筹);二是到大连山东商会(筹)办公室领取有关申请表格,填好后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照片)发(送)至大连山东商会(筹)电子邮箱或者传真至大连山东商会(筹)。
大连山东商会发展愿景
鲁商在大连经济发展史上曾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希望通过商会的工作,能够继承发扬老一辈优秀的从商传统,讲团结、多交流、凝聚力、抱成团,追求互利共赢,在共叙同乡情意的同时,实现“兴人兴业,同兴连鲁你我”的愿望。
大连山东商会组织机构
商会秘书长:李宜明
大连山东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为:大连山东商会,英文译名: Dalian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DS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由山东籍在大连市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大连山东商会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准绳,以诚实守信为经商准则,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密切联络山东籍人士,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为创业发展搞好服务,捕捉商机,拓展产业,扩大经营,促进发展。本商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商会成为山东、大连两地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连山东商会办公地点设于:大连市西岗区新石道街28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会员企业的发展受到当地政府政策支持。
(三)组织各种招商活动,促进大连与山东两地经贸合作与交流,积极为连、鲁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和交流,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五)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商务信息;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等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六)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了解和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提高会员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交流经验,畅谈心得,表彰先进,为大连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提高商会的知名度,发挥商会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加强与在连的其他地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鼓励组织会员参与光彩事业和其它各种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发现并宣传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特邀会员、名誉会员。凡是在连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的山东籍非国有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商会的单位会员;在连山东籍的在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热心本会工作的港澳台及海外经济组织、科研院所、民间团体,可邀请成为本商会的特邀会员;在本商会发展和建设过程中为商会做出贡献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各界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爱国爱乡、不搞宗派;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秘书处审查考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对本商会所举行的各种活动提出批评与建议;
(三)获得本商会给予帮助或协助解决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五)对本商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六)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七)本商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商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商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组织、不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常务理事);
(三)提名下届会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名单;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为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选举产生监事长;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程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四)监事会成员在监事长的授权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在《章程》框架内开展工作。
(五)对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所辖商会机构和机构成员以及会员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纪要报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报告。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常务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常任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常任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常任理事)任期五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应在会员中具有较高威信、在行业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具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建设和发展,心胸坦荡,公正无私,具有宏观视野和大局观。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五)代表本商会与其他社团开展活动;
(六)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商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七)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负责商会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活动经费的审批工作;
(十)负责组织完成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实行秘书长日常工作负责制,秘书长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准备会员大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商会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 年9 月12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连山东商会[引用日期]
.中国投资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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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北商会
简单说商会具有四大特征:即商会是会员企业的“大家庭”、是形象展示的“大舞台”、是经贸交流的“大市场”、是开启智慧的“大学校”。把在山东的河北籍骨干企业紧密联系、共同组织起来,就好比是河北籍同乡企业大家庭,相互照应,人人平等,异地经商、老乡帮忙,团结形成力量;商会为大家搭建了大舞台,各企业通过交流、展销等活动,展示品牌、树立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提高社会影响力;商会还是大市场,本会区域范围广、会员数量多、行业跨度大,涉及领域多、商机无限、潜力无边。商会牵头发布各种经济信息、组织赴外地考察、相互借鉴学习等,企业自行不便作为的,都是商会职能份内的,商会必将成为企业做强做大的坚强后盾和得力支撑。
山东省河北商会名称及地址
名 称:河北商会。
办公地址:265号凯旋商务中心425--427室(海尔路南端)
山东省河北商会基本性质
答:主要是河北省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的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是合法的社团组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成立的;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商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山东省河北商会根本宗旨
遵守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职能,广泛团结在鲁创业的各界人士,促进本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间的信息交流沟通,发挥政府、市场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河北来山东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困难,促进企业发展作为本商会的主要职能;本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河北工商企业的特色和优势,为山东河北两地经济发展与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河北商会主要服务
(1) 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资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知名度,可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2) 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
(4)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两地企业间联合积极穿针引线,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
(5) 鼓励会员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6) 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会员企业,可适时挂牌经营,如商会理事单位、守重企业、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等;
(7)接受两地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办相关事宜。
山东省河北商会轮值制度
为使商会会长班子成员都有机会展现才能、实施管理、创立业绩,充分发挥商会班子的团队作用,做到商会工作与公司事业两不误、实现双赢互利两兴旺。借鉴其他商会的做法,结合实际,实行商会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制度。  一、轮值人员  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二、轮值时间  从日开始,每轮值班一个月时间。  三、轮值职责  1、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商会各部门抓好当月工作落实;  2、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兄弟商会、有关社团组织召集的与商会发展建设相关的活动;  3、接待省市县政府领导来访、招商引资等公共事务;组织协调处理会员企业需要帮助解决的突发性重要事项;  4、值班期间至少与一家分会进行直接的交流沟通,协调分会需要商会解决的问题,并向会长办公会汇报值班情况;  5、负责处理秘书处及商会各部门请示办理的具体事项;  6、依据当月具体情况,倡导组织有创意、有特色的集体活动;  7、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四、 轮值要求  1、涉及商会重大事项需向会长报告,经会长授权后代行职责;  2、轮值会长每周不少于1次到商会秘书处(办公室)处理相应事务和指导工作;  3、轮值期间因走访、接待所需交通车辆、服务等问题由轮值会长保障;需要用餐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尽量减少陪客。  不是专程为商会工作而来的人员,商会不予安排餐饮住宿,具体接待由相关对接人负责;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履行值班,轮值会长可相互协商代行职责,经会长同意后报秘书处备案;  5、非驻青常务副会长(分会会长)不参加轮值。
山东省河北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东省河北商会。  英文译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Shandong  缩写:HCCS  本会地址:中国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65号凯旋商务中心425、427  室。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省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的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诚信经营,服务会员企业发展;加强河北在鲁投资企业与山东省企业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为山东、河北两地的合作交流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的依法经营意识;  (二) 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资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 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  (五)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两地企业间联合积极穿针引线,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六) 鼓励会员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七) 表彰为两地经济建设有贡献的先进会员;  (八)接受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相关事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发改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会员企业须是工商部门核发登记的河北籍在鲁的工商企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申请入会;  (三) 具备良好的职业、商业道德和法制观念,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四) 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具有较高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源、信息及相关服务,参加本会活动;  (三) 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申请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各项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遵守本会各项制度;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 主动提出对本会发展有建设性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  3、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4、不缴纳会费者;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 对商会的声誉、健康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给商会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企业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商会理事会委托常务理事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及名额由商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听取和审议商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讨论和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  (四) 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五) 选举商会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 选举商会监事会;  (七)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作相应改变,报经山东省发改委和山东省民政厅批准,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以上成员必须:树正气、严自律、讲团结、顾大局、乐奉献、守法纪。  商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秘书长提议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选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二);  (二)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事宜;  (五) 表决通过会费收缴标准或办法。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内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确定召开商会理事会会议;  (二)选举或罢免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增免常务理事,提请理事会通过;  (四)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决定设立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负责人;  (六)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会员企业中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商会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保证商会各阶段的工作能够顺  利进行并按计划实施。  (二)具备积极进取意识和责任感,热衷于商会事业,保证本人和  直系亲属没有任何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连带关系。  (三)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具备清晰的头脑和较强的工作计划性,积极为商会的发展、  管理与决策提供依据。  (五)身体健康,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本会成员外出,未经会长批准和常务理事会委派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主持研究商会的重要工作;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 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商会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人以上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维护本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协助本会理事会加强会风建设,检查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负责检查本会的财务状况;核对理事会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本会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对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本会纪律的决定;检查和处理本会会员违反商会章程和规定的行为,受理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 建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五) 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 对下级监事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 负责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召集监事会,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六章 名誉会长、顾问团队和专家团队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重、一贯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和在山东省、市机关工作以及各界有经验、有专长、有热心的人士为我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企业发展策划咨询委员会顾问。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专家团队可列席本会相关会议,任期与本届会长同步。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对于担任过本会会长或对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聘为荣誉会长,任期与本届会长同步,可出席本会相应会议。  第七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及收益,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商会实体机构的发展,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有权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的1/2以上到会代表通过后15日内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生效后的章程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并备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青岛。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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