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否决过议案吗通过房屋到期的解决办法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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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谈房屋产权:尽快出台方案 续期没有前置条件
凤凰房产网
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回答中外记者答问。其中对于如何解决房屋产权到期一事,总理回应记者称,有恒产者有恒心,群众对70年住宅所有权普遍关心可以理解。他进而表示,国务院已经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尽快出台方案。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其年限是永久的。而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一项使用权,根据土地规划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此前3月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将出台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稳定预期。姜大明介绍,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少数地方遇到的房屋、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有关部门已在去年年底提出了“两不一正常”过渡性解决方案,即不需提出续期申请,不需缴纳相关费用,正常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他强调,目前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法律安排的有关建议。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权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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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交数据
周成交数据
201720186月
(闽侯县390万元/套)
(永泰县10000元/平方米)
(连江县7500元/平方米)
(马尾28000元/平方米)
(台江26000元/平方米)
(仓山23000元/平方米)
(闽侯县16000元/平方米)
(马尾18000元/平方米)
(长乐市10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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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尽快明确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 
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接下来会有更多地方逐步也将面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的困境。
在2017年全国&两会&前夕,有2000多万网友对&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表示关注。李克强总理在当年3月15日的记者招待会上表态:&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但是,到现在为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未就此提出具体的法律建议稿。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在中央层面,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共同研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自动续期,同时是否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并尽快提出成文的法律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彻底打消人民群众的疑虑。
对此,周光权认为首先应当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
我国于1994年制定、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在公众看来,这两部法律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
周光权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物权法》而言属于旧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解决应当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设计相关法律建议稿时,要凸显《物权法》的重要性、权威性。
他还认为应当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对于日之前出让的土地,周光权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起草的有关法律建议稿中明确规定:&约定20年或者没有达到最高限70年的,应当自土地出让之日起,自动续期至70年,且无须补交约定年限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以此消除争议、稳定人心。
周光权还认为,自动续期无须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
他建议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的,自动续期,无须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法律上一边说自动续期,一边要求购房者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今后在对外宣传上会比较被动,老百姓会坚持认为土地出让金在其购房时已经缴纳过,再要求其缴纳,等于反复收费,既不合理,给人的观感也不好。
他认为,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无须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损失和压力。对此,可以考虑尽快出台配套性质的《房产税法》,从征收的房产税中适度划转部分资金给地方政府,以弥补其损失,避免在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通过收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一次性地&加重老百姓的住房负担。
(编辑:daiso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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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房屋的权属性质是所有权,不是使用权。2、土地的权属性质是使用权。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是70年,工业是50年,商业旅游是40年,如果是住宅土地快到期的话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4、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什么是“两不一正常”呢?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这是《物权法》149条讲的,自动续期,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所以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第二个“不”,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我们现在是按有偿怎么收费,无偿怎么收费,就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我们不作出任何收费的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收取相关的有偿使用的费用。第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号)办理相关手续”。
采纳率:8%
中央对此已有规定,房产自然的落在原房主身上。交1%的土地出让金,然后续期相应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您应当提前一年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继续使用,经批准后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房子还是自己的。2,《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法律没有对费用的交纳作出规定。3,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于续期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应土地登记手续。4,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明确规定土地延期地价计算方式。补充:5,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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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到期的相关:房产自然的落在原房主身上。交一个百分点的土地出让金,然后续期相应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当提前一年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继续使用,经批准后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房子还是自己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法律没有对费用的交纳作出规定;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于续期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应土地登记手续;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明确规定土地延期地价计算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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