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房团购费退款 团购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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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付三万团购费可以退吗?换房也可以.
购房前签署了一份团购推荐单,内容如下:为获取本次活动的购房优惠权并预定房源,支付信息费30000元,凭此单可享受房屋总价减免60000元,如被推荐人未成功购房(成功购房是指:被推荐客户足额缴纳定金并与开发商签署认购书/购房合同)在优惠有效期后30日内,可申请退还信息费,如成功购房,信息服务费不予退还.现在我选了房子,选好几栋...
购房前签署了一份团购推荐单,内容如下:为获取本次活动的购房优惠权并预定房源,支付信息费30000元,凭此单可享受房屋总价减免60000元,如被推荐人未成功购房(成功购房是指:被推荐客户足额缴纳定金并与开发商签署认购书/购房合同)在优惠有效期后30日内,可申请退还信息费,如成功购房,信息服务费不予退还.现在我选了房子,选好几栋几层几号房间,因为是期房,回来看一下图纸觉得位置不太好,让业务员给换套房,他说换不了,3万信息费也退不了,真的不能换吗?只是团购推荐单上写了(已拍)两个字,我不知道这能不能换个房子,或是我不买了,我一再说明:我没有签认购书,也没签购房合同,只是选了房子,这样为什么就不能换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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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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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果团购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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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房未果团购费不退)
2015年5月,淮北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尹老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淮北某房地产公司预购商品房一套,合计交款5.5万元,商家从中扣除3000元作为“网络团购”购房抵用券,可抵房款3万元。但开发商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迟迟不能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消费者要求退房,但开发商只退回房款5.2万元,3000元 “团购费”却以 “买方违约”、“网络公司代收”等各种借口不予退还。接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与开发商联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指出,预购商品房时的3000元“网络团购”抵用券是以购房为基础的,现在购房交易已不存在,3000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商家理应退还。经调解,消费者最终拿回了这3000元购房款。 记者程茂枝整理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农村版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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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2018买房也流行“团购”了?这样的团购费是合法的吗?现在团购特别流行,比如说拼多多(捂脸,最近被洗脑了),这是典型的线上团购,那线下团购也是风头正盛,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经历过团购买房?是这样的一个模式:由第三方公司代理销售房屋,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团购费给第三方公司,那这个团购费可以退还吗?案例: (2017)沪0116民初10289号日,原告购买第三人销售的坐落于上海振盈路XXX号XXX号楼XXX号房屋过程中,被告业务员自称为第三人开发商人员,告知原告房屋原认购价为620,000元,但是原告只要在团购协议书上签字就可享受优惠购房价470,000元,另支付80,000元团购服务费,就可以参加80,000元抵150,000元的优惠活动,否则第三人拒绝签订《认购书》。当天,原告为与第三人签订《乐活天地四维尔时代广场认购书》,无奈与被告签订了《团购协议书》。原告是自行向第三人购买房屋的,被告没有提供任何中介服务。涉案房屋的备案价实际为470,000元,并非620,000元。被告与第三人联合,故意以虚构的第三人开发商身份与虚构的认购价骗取原告信任,以欺诈手段,使原告误以为真,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此,原告诉请判令撤销原、被告签署的《团购协议书》,返还团购费80,000元。法院判决根据《团购协议书》,被告的主要义务是收取团购费后,促成原告与第三人就意向房屋达成买卖合同,否则就应当返还团购费。本案中,团购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也已按照《团购协议书》约定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所以缴纳的团购费不应退还。本案中,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建筑结构、装修状况、楼层、户型等是形成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售房者应当将上述信息准确告知购房者并明确价格,对开发商制定的价格,购房者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自由。房屋备案指导价属于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原告并无获取上的障碍。原告作为购房人也具有主动查询所要购买房屋的网上备案价格的谨慎义务。被告在组织团购活动过程中,明确告知原告支付团购费80,000元,可以享受470,00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原告在签订《团购协议书》时对购买涉案房屋所需支付的对价是明知且认可的,因此,即使被告在签订《团购协议书》之前没有主动告知涉案房屋的备案价格,也不构成欺诈。需要注意的地方所以在放房价猛涨的今天,大家在购置自己心仪的房产时,需要特别注意:1、确定自己真正的购房意向,方下单。随着房价的猛涨,可能大家购房都是急匆匆的,签订协议后之后又不是那么满意,不想继续履行,但并不能如愿解除协议。因此下单的房屋一定就是自己真正想购买的房屋。2、团购协议看清楚,谨慎签订。如本案中的团购费,只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不能退了。3、保留好交易证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合同,以及开发商开具的收据、相关宣传资料等一系列的书面材料,可以更好地展示整个交易过程与行为。这些书面材料可以很好证实双方的行为,需要注意及时保留。如果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和代理商存在超过备案价格销售房屋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可以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举报。开发商和代理商也应当进一步规范自身销售行为,避免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主动公开房屋各项重要信息,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监督。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芒果法律课堂,由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支持,通过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为知友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解决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需要更多咨询的知友,请拨打电话0当前位置:
购房合同解除后团购费是否退还?
作者:候华贞&&发布时间: 09:15:18
案情简介:
<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font-family: 方正仿宋_GBK; font-size: 16.0000 mso-font-kerning: 1.年5月10日,原告苏某与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签署《团购申请和承诺书》载明,本人苏某有意申请加入贵公司组织的&大藏京购房团&,以团购方式购买位于巴南区巴滨路珠江城房屋A-6-2-801;本人参加购房团后享有标准总价直减6万元团购优惠;若本人最终未购买该团购房源,则贵公司需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本人同意,若本人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意向团购房源,则所缴纳的团购优惠服务费不再退还。当日,原告苏某支付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团购服务费2万元,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出具盖有本公司公章的团购服务费收据。
同日,原告苏某与被告汇景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载明原告苏某确定认购被告汇景公司开发的某项目A区6栋2单元8层1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1.67平方米,套内面积折前单价10690元每平方米,套内面积计折前购房总价1193773元;优惠措施,交2万抵6万,2万不抵房款再0.99(按揭)&0.99(按时)&0.99(老带新)&0.97(董事长特批);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原告苏某须向被告汇景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原告苏某应在日前往销售中心与被告汇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
<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font-family: 方正仿宋_GBK; font-size: 16.0000 mso-font-kerning: 1.年5月17日,原告苏某与被告汇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与认购的房屋一致;购房总成交额1067096元,该金额是在认购的房价基础上享受了团购等优惠措施的。此后原告苏某因故与被告汇景公司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苏某向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索要团购服务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汇景公司、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退还团购服务费2万元。
本案的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支付的团购费是否应退还?
一种观点认为,团购费应退还。主要是基于两点:
第一,购房人与置业公司之间的居间关系是因房屋买卖关系产生的,团购协议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被解除的,从合同也应随之消灭,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故若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团购协议的效力也随之消灭,应退还团购服务费。
第二,根据《团购申请和承诺书》第3条的规定:&若本人最终未购买该团购房源,则贵公司需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原告苏某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又解除了该合同,最终的结果就是未购买该团购房源,符合第3条规定的关于退款的情形,从尊重合同的角度出发,应退还团购服务费。
但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团购服务费不应退还,理由如下:
第一,从两个合同的关系来看。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关系,应属于合同联立关系。依赖性是判断主从合同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包括合同的产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转让。而居间服务合同往往产生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不受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的影响,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两者之间系具有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两者既然不是主从合同关系,居间服务合同的效力就不会因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就随之消灭。
第二,从团购服务的本质出发。所谓房屋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协商,最终以低于散户市场的价格成交,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来说是一种双赢策略。多地实践中均认可收取团购费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是不得禁止的。团购的本质是一种居间服务,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而委托人支付报酬。在团购服务中,置业公司代表购房者向开发商提出团购申请,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最终能以优惠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团购服务完成,参团者应支付团购费。即使购房者与开发商又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能否定置业公司已经提供的团购服务,参团者依然应支付约定的团购费。
第三,从《团购申请和承诺书》约定的内容来看。第4条约定:&本人同意,若本人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意向团购房源,则所缴纳的团购优惠服务费不再退还。&可以看出第4条与第3条的约定有冲突的地方,但从协议整体性和逻辑顺序分析,应将第4条作为对第3条的补充,而对第3条中的&最终未购买&应做狭义理解,即虽签订了认购协议,但最终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最终没有办证。所以,双方对于退还团购费的约定应以第4条为准,即只要购房者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了意向房源,所缴纳的团购费就不应退还。在本案中,原告苏某已按团购优惠与被告汇景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缴纳的团购费不应退还。
来源:巴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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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买房团购费现在不想买了,那团购费能退吗,要怎样才能拿回来?
交了买房团购费现在不想买了,那团购费能退吗,要怎样才能拿回来?
提问者:wl2512***时间: 10:00:08地点:3个回答
有约定,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对方也没有提供服务,可以要求退回。
你好,是可以退的,协商解决。可能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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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减轻处罚的!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向司法机关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
答: 如果没有开发商违约的证据,无法主张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答: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答: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答: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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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霉一赔十即可。。。。
回答:得看看你的认购书是怎样签订的。
回答:你好,图片作品不需要登记,创作出来就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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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先向工地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
回答:查到会罚款,因为已经违法了
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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