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四川省检察院抗诉成功率大吗递交抗诉材料的地址是在哪里?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支持抗诉一起故意杀人案_新浪四川_新浪网
  本报记者赵文
  12月6日,四川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首次发布。其中,省检察院成功支持抗诉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入选。该案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省高院最终采纳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在终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罗国强依法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子结束后,省检察院还对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开展司法救助,为寒冬中的老人孩子送去救助金。而负责办理案子的是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林路——一位有着9年工作经验的女检察官。近日,记者走进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听林路讲述这起成功支持抗诉的案子,和抗诉过程中遇到的曲折故事。
  发短信引发命案
  2012年,31岁的徐丽丽和老公张刚前往浙江打工,儿子在老家读书。打工过程中,徐丽丽认识了40岁的罗国强,很快与其熟络起来,并随后与老公离婚。2014年初,徐丽丽回到老家绵阳,在一家床上用品店打工,罗国强仍在宁波打工。2014年10月底,罗国强回到绵阳,两人见过双方父母后,有了结婚的打算。
  日下午6点左右。罗国强接徐丽丽下班。回出租屋的路上,徐丽丽一直低头用手机在和其他人发短信。罗国强有点不高兴,“你不要发短信了,好不好?”但徐丽丽没有听进去罗国强的话。
  回到出租屋后,罗国强去洗了个澡,等他出来时,发现徐丽丽又在发短信。罗国强怀疑徐丽丽发短信的对象是男的。“你一直在和哪个发短信,我看看。”说着,罗国强就要去抢徐丽丽的手机。在抢手机的过程中,两人发生了抓扯,徐丽丽打了罗国强一巴掌。罗国强拿起桌上的水果刀,一刀扎在了徐丽丽的锁骨附近,血顺着流了出来。这下可惹怒了徐丽丽,两人扭打起来,徐丽丽抢过了罗国强手中的水果刀。随后,罗国强拿起桌下的榔头,向徐丽丽的头部砸了三下。当徐丽丽抢过榔头准备还击时,罗国强再次拿起水果刀,从左背部左边位置刺向了徐丽丽。这一刀刺穿了徐丽丽的身体,随后徐丽丽倒在血泊中……
  眼看徐丽丽没有了气息,罗国强慌了。但很快他就平复了自己的心情,换下带血的衣服,洗了澡之后,拿上自己的手机、徐丽丽的手机和数量不多的现金,随后潜逃了。
  案发第二天,同在绵阳打工的表妹李艳多次联系都找不到徐丽丽,觉得事情不对,联系了徐丽丽父母。期间,徐丽丽父母还打电话给罗国强,罗国强却一直谎称,说徐丽丽在上班,之后又说徐丽丽外出打工了。徐丽丽的父母来到绵阳,和李艳一起找到徐丽丽租房的房东,打开房门,才发现徐丽丽早已遇害。随后,徐丽丽家人向绵阳警方报警。经鉴定,徐丽丽系外伤性心脏破裂死亡。
  日,公安机关在罗国强老家巴中将其抓获。据办案民警介绍,抓获罗国强时,罗国强正在茶馆打麻将。对于杀害徐丽丽的事实,罗国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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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四川枉法“判”飞的房产 - 简书
四川枉法“判”飞的房产
中国法制报道网:原告邓博、姚建华今天向贵网反映我们与被告唐国忠、第三人唐开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以下简称南充中行)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次审理,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次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4次审理。由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滥用抗诉权、四川省高级法院违法立案、两审终审诉讼规则形同虚设、10年诉讼得到不公正判决,我只能够恳请各位领导和各级监督机关、媒体依法为民申冤,伸张正义。原告于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我与被告唐国忠合伙购房关系,要求确认我出资100万元的房产份额;唐国忠在第一次答辩、上诉、首次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均称:第三人南充中行所拍卖的诉争房产系唐国忠个人独资购买,邓博、姚建华向第三人交付的100万元系借给唐开武,唐开武转借给唐国忠是三角债务关系。1、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2007)蓬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邓博、姚建华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交付100万元为与唐国忠合伙购房出资款,其与唐国忠系合伙购房关系,并确定邓博、姚建华享有60.6%的房产份额;唐国忠辩称邓博、姚建华向南充中行交付100万元系唐开武转借给唐国忠理由不成立”。2、唐国忠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3、唐国忠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违背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以“隐民代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详见附件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南充中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隐民代理的主张超出原审诉辩范围,与其原审中自认相对抵触,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维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4、唐国忠不服南充中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高院提出申诉,四川高院日作出(2009)川民监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书认为:“邓博于日上午与唐开武签订60万元合伙、40万元借款的协议书系隐名代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证据,且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均未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原判决应予以维持”。5、 2010年10月唐国忠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隐名代理”的抗诉理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抗诉。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民提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以查明事实为由,应追加唐开武为第三人,裁定撤销蓬安县人民法院(2007)蓬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7、2013年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唐国忠又否定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隐名代理的抗诉意见。蓬安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于日作出(2013)蓬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原告与被告合伙购房关系,确认了原告出资100万元的房产份额。唐国忠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2013)蓬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于日再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唐国忠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8、唐国忠无新证据于日又再次以“隐名代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院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971号裁定提审,进行再审;并于日作出(2016)川民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枉顾事实,支持唐国忠多次自相矛盾的诉讼主张。我们与被告唐国忠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居然两次提起明显违法的蹊跷抗诉。唐国忠在经过一审、二审败诉后,于2007年申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令人不解的是,检察院居然脱离唐国忠原一、二审及申诉的诉讼主张,另外以“隐名代理”为由提出抗诉。南充中级法院受省高院指令再审后明确判决“隐名代理的主张超出原审诉辩范围,与其原审中自认相对抵触,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维持原判决。不可思议的是,2011年四川省检察院违反规定,再次以“隐名代理”的理由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尔反尔的4次审理。四川省检察院2007年抗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并指令再审,荒唐的是唐国忠在审理中都否认了检察院“隐名代理”的抗诉意见,南充中级法院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唐国忠于2008年再次向四川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四川高级法院于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隐名代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证据,且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均未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原判决应予以维持”。不仅再次证明了唐国忠申诉无理,也指明了省检察院是超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违法抗诉。但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在2011年10月四川省检察院第二次以“隐名代理”为由违法提出抗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却出尔反尔,不仅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回复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法复(1995)7号及法【号《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四条关于“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也否定了本院2010年8月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居然受理了案件,并于日裁定撤销以前所有判决,发回一审蓬安县法院重审。致使7年诉讼又回到起点!诉讼闹剧再次进入高潮:2013年蓬安县法院重审过程中唐国忠又否定了四川省检察院两次提出的“隐名代理”抗诉意见。蓬安县法院、南充中级法院审理后仍然维持原判。唐国忠在屡次败诉后,居然于2015年以自己从未提出“隐名代理”的主张,并且在庭审以及书面材料中一再否认的检察院“隐名代理”抗诉意见为由,再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在没有新证据、唐国忠完全改变原诉讼主张、已经本院通知驳回、两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均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居然第四次受理了申诉,决定再审!并于日作出(2016)川民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枉顾事实,支持唐国忠多次自相矛盾的诉讼主张,即“隐名代理”。造成冤假错案。我们于2004年合伙购买房产,13年不能经营收益,损失巨大,唐国忠以长期恶意缠讼获得相应的非法利益是其根本原因,但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一再置事实和法律规定于不顾的司法行为则无法解释、难以接受!我们将坚决用生命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坚信公平正义一定会实现,但不知道何时会到来!恳请各位领导和监督机关、媒体给予关注!扫除司法乱象,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反映人:邓博、 姚建华 (我们以上所反映材料全部属实,没有任何虚假,如果贵网刊发后出现失实,我们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二、唐国忠第一次申请抗诉书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民行抗(2007)第76号民事抗诉书。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监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四、唐国忠日民事答辩状、唐开武日民事答辩状。五、蓬安县人民法院(2013)蓬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六、日唐国忠再审申请书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第971号民事裁定书。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358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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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评价:检察院材料怎么写
案件当事人对上诉判决结果或者再审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方式进行自救,申请抗诉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抗诉申请书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何递交材料?下面由为你辩护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怎样递交材料向检察相关申请抗诉时,应该提交抗诉申请书、抗诉的证据、法院判决书等的材料,提交时可以由本人提交,也可以由委托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申请抗诉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2、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3、相关证据材料;4、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二、检察院抗诉程序(一)立案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二)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三)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四)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三、人民检查院抗诉书的作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按照诉讼种类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和行政诉讼中的抗诉书。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又分为二审程序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二审程序的抗诉书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抗诉书。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活动的继续。抗诉书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促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严肃,公正执法,以确保审判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地惩罚犯罪。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怎么递交材料”问题进行的解答,向检察相关申请抗诉时,应该提交抗诉申请书、抗诉的证据、法院判决书等的材料,提交时可以由本人提交,也可以由委托人提交。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为你辩护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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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不能上诉,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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