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私下签订的协议有效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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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与他人签订的私下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吗
请问我与他人签订的私下协议有效吗,当时协议内容只写持有一半股份!后来因为种种原因重新签订一张全部股份转让的协议,现在因为他人与另一方债务原因被起诉,因为是私下交易协议,除了合同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法院将他的股份冻结以后我该怎么办呢,因为除了协议我没有任何有利的证据证明我已经将股份全部购买过来,只有协议和双方微信上的一些聊天记录截图,我该怎么维权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交运费;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产品的人不交加工费,承运人和加工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依法扣押托运的物品或定作物,以敦促债务人交付有关费用,如果债务人仍不交付超过规定期限的,承运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扣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即民法上的留置权。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如果当事人的主张没有证据作为支撑,那么法官往往是不会支持其请求的。因此,为了帮助大家对证据做一个了解,中顾小编在下文介绍了证据规则以及证据的种类等知识,供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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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协议签字了。可是没有收到转让费。那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吗?
协议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内容的话,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是有效,另外看你合同怎么约定违约的。
合同里是没有违约条款的
租屋人是有两个人的。房东是甲。房客是乙1乙2。乙1把转让费给乙2了 要求乙2给甲 乙1负责了和甲签合同 乙1自认为乙2已经把转让费给了甲。可是甲并没有收到钱却已经签了名字了。现在乙1要求乙2把钱还给乙1 乙1自己去给房东 可是乙2不同意也不给房东。那这个转让费是谁来给。合同还生效吗。做为房东甲 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合同发我看看吧,电话说吧,这里一两句话也说不清。
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租屋人是有两个人的。房东是甲。房客是乙1乙2。乙1把转让费给乙2了 要求乙2给甲 乙1负责了和甲签合同 乙1自认为乙2已经把转让费给了甲。可是甲并没有收到钱却已经签了名字了。现在乙1要求乙2把钱还给乙1 乙1自己去给房东 可是乙2不同意也不给房东。那这个转让费是谁来给。合同还生效吗。做为房东甲 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有效,需要我联系律师帮你
你好,合同有效,你可以要求其支付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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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法律作用吗/
用户:ampz***
| 陕西-西安 | 发布: 09:00:01
我们父子新建一儿童乐园,开业前我们建立了转让给我的协议书,但租地合同是我儿子签的名,我们这个转让协议有法律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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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禁止转让期内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法律并未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一年后转让股份预先订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待限售期过后实际过户股权。双方也可以约定待发起人禁售期届满后协议生效。案情简介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辽01民终12895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发起人为A、B、C、D、E五名自然人。日(案涉公司成立的第21天),A与B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A受让B持有的公司35%股权,股权转让价为35万元。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A同意将持有涉案公司35%的股权以原价全部转让给B,B同意出资35万元购买上述股权;2、股权转让款项支付方式:B在合同签订3日内向C支付35万元,待股权转让手续在工商局办理完毕之后由C支付给B……后因争议,B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由C将其保管的股权转让款给付B。判决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协议。案情分析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A与B所签《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售期的规定。一审法院的观点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禁止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转让股份行为,并非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一年后转让股份预先订立合同,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就不会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即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免除。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在合同签订3日内向C支付35万元,待股权转让手续在工商局办理完毕之后由C支付给B”,该约定并未直接确定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的具体时间,该约定本身即为附条件约定,事实上,因股权转让处于禁售期,工商登记机关亦无法实际办理转让手续,该约定在实际履行上必然发生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以后,该约定从约定本身到实际履行,并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二审法院的观点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价款待股权转让手续在工商局办理完毕之后,再由C支付给B,这一约定实际上是双方为在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解除后,能够办理股权转让而预先签订合同、预先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相互之间这样预约性转让股权,因为公司内部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如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或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当尽可能地维持公司内部各股东间的协议效力。实际上,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于日立案时,涉案公司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已届满。提示:首先,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法院对“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表述是不妥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实务中,如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则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进行股权转让并披露信息。如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地方股权托管企业,则在当地股权托管机构场内交易股权并披露信息。此外,还有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地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和登记。就上海来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在日发布《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也仅仅提到“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但该《意见》已于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失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是否须经工商变更登记,在实务中各地不一, 请读者注意。另外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B在合同签订3日内向C支付35万元,待股权转让手续在工商局办理完毕之后由C支付给B,……该约定本身即为附条件约定”。笔者也认为不妥。该约定实际上是附期限的约定。因为“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而“期限”是肯定能到来的。发起人一年的禁售期其实是可以确定具体日期的。本案二审法院之所以能维持原判,笔者以为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二审法院受理时,发起人禁售期已届满,《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上的履行障碍已解除。总之,笔者建议,慎重受让发起人禁售期内的股权。如有必要,在实践操作中,转让双方可以约定“待发起人禁售期届满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以避免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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