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单才告知风险,这样算不算商标误导消费者者导

存款竟然变成了保险 6万份假航意险被查|保险公司|先生|消费者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原标题:存款竟然变成了保险 6万份假航意险被查
  10月27日,省消费者发布金融消费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到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留心打着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名义的推销人员,这些人很可能是“假冒”人员,其推销的产品也存在很大风险。
  1 银行存款变保险
  日前,延吉市民郑先生在某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储蓄,当时有一名银行工作人员金某称自己是该网点负责人,告知郑先生银行新设了一款业务,如郑先生的31万元存款办理该业务,每年预计可得利息8万元左右。金某帮助郑先生办理了该业务,只有本人签名部分让郑先生签了字。半年后郑先生取款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所持有的凭证不是存款凭证,而是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财产品。郑先生到保险公司后,工作人员告知去年一年的分红是2000元左右,如郑先生想取出这笔钱,要支付保险公司违约金1.8万元,方能取出此款。双方协商不下,郑先生来到延吉市消协投诉。
  经延吉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认为,郑先生办理分红保险时所有的票据均由本人签字确认,因此说其完全不知情就办理保险依据不足。但认定保险公司业务员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误导储户将存款投保,且未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这一事实客观存在。经过消协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全额退还郑先生所交纳的保险费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显然,银行提供便利使保险业务员金某侵害了郑先生的知情权。同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金某在为郑先生办理业务时,并没有明确告知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情况及存在的风险性,而是夸大了收益率,向郑先生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 冒充银行人员招揽业务
  日前,四平低保市民章先生准备将辛苦攒下的5000元钱存进银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没有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所谓的“高息存款业务”。几日后,章先生接到北京某保险公司打来的反馈电话才知道,自己办的是保险而不是存款。于是章先生找到那位工作人员要求撤销保单,工作人员称合同已签,退保须交2200元违约金。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章先生向四平市消协投诉。保险公司最终退还了保险费。
  消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在消费者再次询问时也没有告诉消费者真实的身份,没有真实、明确的答复,还是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误导消费者签上了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保险公司在银行场地办公,穿着银行办公服装,并没有明确标记为办理保险业务,这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是银行办理的银行服务业务,所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银行场地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3 6万份假航意险被查
  日前,在机场候机的王先生发现,由英宸航信(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综合服务告知单》,上面没有保险公司的盖章,于是向省工商局经济稽查总队进行了举报。经确认,该告知单属非保险单证。后经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认定,英宸航信(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执法人员证实已有6万余份《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综合服务告知单》流入我省。
  消协专家表示,这是一起严重欺诈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是出现在新领域、采取新形式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其危害程度和后果都是相当严重的。当事人为了追求高额收益而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综合服务告知单》与机票一起销售,其目的是误导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购买的是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很少有乘客会去留意保险单,即使感觉不对劲,一般也不会深究。违法者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实施了欺诈行为。提醒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擦亮眼睛认真对比,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李德庆
我们国家持有超额房产的成本极低,最多交个物业费、水电费。不论你第几套房地产,持有期没有房产税、继承没有遗产税、出租不交个税、转卖也不交资本利得税,基本上付得了首付还得了贷款,你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
农业轮作及土地休耕有利于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所以,农地数量多是一件好事。但是,农业经济成长的根本出路,是用资本替代劳动,因此,我们不必哀叹什么“空心村”越来越多,不必欢呼地租率与地价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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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新闻网   时间:
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却糊里糊涂在理财经理承诺的高收益保证下,购买了“保本保息低风险”理财产品,后来才愕然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不仅收益没达到,连本金都拿不回来!像这类“理财销售误导”的案例,长久以来在全国多个城市轮番上演。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近日,南京银行其中一款名为“鑫元”的产品宣传年化收益26%,投资者购买时并未告知产品有高风险,结果近半年亏损了15%,不仅预期收益未达到连本金都难收回,致上百名投资者聚集在南京银行门口讨要说法。
虽然中国银监会多次在官网及多个渠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并多次发文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但是,像南京银行这样在销售过程中以保证收益来诱使消费者购买的销售误导现象仍屡禁不止。
为此,近日,记者走访了深圳市内多家银行。通过走访,记者发现,大多数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均能按照银监会相关文件要求,对客户做好风险提示。但是,在兴业银行某营业网点和邮储银行某网点,银行理财经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仍然存在销售误导现象。
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
记者来到福田区兴业银行某网点,在大厅宣传栏上该行正在发售的一款投资期限92天,年化收益4.45%的理财产品吸引了记者的注意力。“3个月银行定存利率只有1.5%,而这款理财产品的利率要高出同期银行定存利率近3倍。”记者暗暗算了一笔帐。
当记者向大堂理财经理表示想购买该款银行理财产品时,该网点大堂理财经理表示,“这款理财投资分为5万和10万两款,年化收益率分别为4.35%和4.4%,和目前银行的定存利率相比收益已经非常高了,而且随着央行降准,预计后期理财产品收益还会继续走低。而且这款产品的期限也不长,投资这款产品非常划算。”
随后,当记者表示,自己曾购买过其他银行的类似理财,收益有过亏损时,理财经理称,“这款产品已经发售了好几年,我们的收益率均能达标,没有发生过特殊情况,这些常规理财产品一般保本保息没问题的。”
次日,记者又来到兴业银行位于福田区的另一家营业网点,当记者表示想购买一款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时,大堂的理财经理向记者推荐了另一款投资期限为1年,年化收益率高达5%的理财产品。“这款代销的理财产品销售十分火爆,而且我们的额度有限,售完就没了。”理财经理热情的介绍到,“这款理财有书面承诺保本保息,基本上是没有什么风险的,而且还附送护理险,如果不着急用钱,购买这款产品还是很好的。”
但是,从投资者角度来说,大家往往对银行的品牌信誉给予很高的信任,有时甚至连产品说明都没看懂就签订了合同,这种盲目的信任往往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伏笔。记者在走访过程中就遇到一位大妈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她在与理财经理沟通过程中只是不断在说:“你介绍的这些我不太明白,我就想知道最终的收益是多少钱,你帮我算一下。”
记者现场注意到,理财经理并没有对这位大妈提示相关的风险,反而是口头担保收益。
存在销售误导嫌疑
据了解,根据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规定,银行在售理财产品违规的情况有: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兴业银行和邮储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在推广理财产品的行为中,多处撞线《办法》:作为理财产品,首先是兴业银行理财经理口头承诺保本保息;在文本宣传上,《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但两家银行的宣传资料上均未明确备注“投资风险”。理财经理对产品的推介使用了“保本保息”作为产品优势,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消费者遇纠纷投诉难
近年来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违规行为多发,尽管银监会多次发文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多地银监局还出台规定要求银行网点对高风险理财产品和其他所有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同步监控。然而,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记者了解到,当出现纠纷时,不少投资者虽然声称银行理财经理在销售过程中做出了种种收益承诺,被误导时,但并不能拿出相关证据。这是因为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录音录像是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才开始,一般只是对产品类型的简单说明,投资者只需回答“知道”。而在推销产品过程中的误导介绍则使投资者无法具体举证。
在3.15来临之际,业内人士提醒,对理财经理推荐的高收益产品要保持理性,问清楚产品的属性,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风险提示语和保险金额、保障责任、责任免除等,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口头承诺无法兑现。如果出现纠纷,法院会以产品说明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而不会以口头承诺为依据。
(责任编辑:张雯)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C)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保监会:部分网络互助平台严重误导消费者
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网络互助平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据悉保监会近日将对部分网络互助平台进行现场检查,请介绍相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4月,我会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以互助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是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
针对网络互助平台存在的风险隐患,我会一直高度重视、密切关注,通过发布风险提示、答记者问等方式,多次向消费者提示所面临的风险,向投资者和有关市场主体警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我会对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负责人进行了重点约谈并通报监管意见。经我会监测,目前有的网络互助平台已经开始整改,但仍有部分平台还存在误导宣传、向社会公众承诺责任保障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会将按照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于近期对部分整改不到位的网络互助平台开展现场检查。
2、问:如何看待这些网络互助平台的性质?
民间的互助共济行为一直存在,对于救助社会困难群体,发挥公益慈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当前部分网络互助平台以“互助共济”的名义,公开承诺责任保障,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向公众收取费用并积累资金,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挂钩和比较,发布误导或虚假宣传,有的甚至还宣称有上百万会员,以上行为已涉嫌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实际或变相从事保险业务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
3、问:这些网络互助平台存在什么风险和问题?
一方面,严重误导消费者,承诺赔付难以兑现,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网络互助计划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投入少量资金即可获得高额保障”的误导宣传,诱导社会公众产生获取高额保障的刚性赔付预期。但实际上其未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也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赔偿给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方面没有充分保证,难以实现持续运营。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平台自身并不承担给付责任,无法保证兑现承诺赔付的金额。同时消费者还可能面临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
另一方面,风控措施不完善,容易诱发金融风险。网络互助平台并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及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其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难以管控。特别是目前部分网络互助平台通过各种商业营销手段,迅速积累大量会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外溢风险不容忽视。
4、问:下一步保监会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下一步,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涉嫌违规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诱导公众产生赔付预期等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网络互助平台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于相关网络互助平台的投资人,也将依法限制甚至禁止其在保险领域投资。
对于定位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互助平台,应主动明确告知捐助者“捐助是单向的赠予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回报”。对于打着“公益”幌子,实际上非法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我会将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我会鼓励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的各种创新,积极支持互联网保险和相互保险等新业态的发展。但坚决反对以创新为噱头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金融保险活动。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整治互联网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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