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投资设立的企业,需要去经贸局备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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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14:58:11&IP:220.181.90.*&&建议人:马晓明单位:搜狐集团法律中心&&联系电话:
内容:1,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事由,加重企业合规义务,建议删除;同时,“最终实际控制人”具体所指及如何确定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不利于理解和执行。
【理由】:1、实践中,外商投资者并没有义务随时向投资企业披露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而作为被投资企业在投资者不披露时,其很难获悉或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去获悉前述信息。同时,未避免违规,被投资企业可能需要去监控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变更,以便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变更备案,特别是在外商投资者数量较多的企业,其合规义务将大大加重;
2、关于“最终实际控制人”相关定义及如何确定的问题,散见于《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解读,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不利于确定“最终实际控制人”。
2,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股东”规定不明确,此处“股东”是指直接还是间接未明确规定,可能成为企业规避备案的漏洞。同时,“外国投资者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比例每累计变化5%以上”存在歧义,建议明确。
【理由】:1、因未明确规定此处“股东”所指为直接股东,则企业可能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使新引入的外国投资者以隐名股东的形式间接持有股权,从而规避备案要求,使该条规定形同虚设。
2、“外国投资者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比例每累计变化5%以上”此处5%的变化是针对所有的外国投资者持有股份比例总和还是单个外国投资者持有股份比例存在歧义,不同的解释将会影响备案情况,建议明确。
3,第三十一条 本条为解决过渡期备案问题,但对于终止审批程序转向备案管理的节点表述不清,建议明确。
【理由】:本条规定“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进而转为备案。通常审批程序包括: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批准 颁发批准证书,而从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至颁发批准证书之间存在时间差,则此处“未完成审批”具体是指未作出批准决定的阶段还是已作出批准决定尚未颁发批准证书的阶段,规定模糊,可能加大时间成本、浪费行政资源,建议明确。
4,第三十四条 未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否适用备案管理,虽本条单独列明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但本办法为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规定,并非针对再投资问题;同时,视同外国投资者的企业范围表述模糊。
【理由】:1、本条将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规定适用本办法,但无法确定本条所指“适用本办法”包括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情形同样适用本办法;
2、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从文义解释上应该是指某一类公司,而本条列举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两种,无法判断此处视同外国投资者的公司是否仅指列举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还是所有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都视同外国投资者。如果是前者,则完全可以直接表述为“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如果是后者,则可以删去列举或在其后加“等”,以避免歧义。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13:53:39&IP:223.112.89.*&&建议人:外资处单位:基层商务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512
内容:6、 “第十条 合并、分立、减资、解散、资产并购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建议明示填报在备案系统的哪个框里,填报些什么内容。
7、 变更备案范围(第六条)
(1)“(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是否固定采用该种说法,对外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外方投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以其他方式达到相当于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实际效果的事项,如何处理;
(2)“(九)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建议去掉中外合作。
8、 结合“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报告表》或《变更报告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报告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和“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建议如下:
(1) 如商务主管部门仅对企业或投资方填报的信息作形式审查,不对所有信息的准确性逐一核对,须对第十三条进行部分修改。
(2) 商务主管部门如需对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部分履行了实质性审查,鉴于此,必须在“在线提交材料”清单中大量增加所有填报信息的佐证材料。例如,出资方式除现金外,如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必须在提交材料中增加提供相应的文件以便核实;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一栏的内容,必须在提交材料中增加提供相应的文件以便核实;针对不同变更类型,也必须增加提供相应的文件以便核实。
9、 建议商务部门备案信息接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新增栏目:在商务部门备案 □是□否。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13:52:39&IP:223.112.89.*&&建议人:外资处单位:基层商务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512
内容:1、 关于《备案回执》
(1) 备案回执的效力和用途建议有个原则性地明确表述。例如,在企业后续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在哪些场合和哪些部门办理哪些事情时是必须提供这份文件。目前有多家企业反映在某些外管、海关等部门办事时,因为备案回执的问题造成很多麻烦和困扰。
(2) 如效力和用途不明,建议取消备案回执这一环节。采用网上公开公示方式,有需要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在商务部门网站上查到公开的信息。
2、 关于监督管理方面的建议:
(1) 备案信息源缺失,已登记信息无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常态化掌握,严重影响备案数据源的完整性,严重影响备案工作的法制性和严肃性。通过所谓“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未备案企业,并不代表能够获得对象的基本信息(主要指应备案信息)。此时,备案机关基本上无法完成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得相关信息,不能取代备案信息。
(2) 发现未备案企业,能否立即启动检查?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备案的功能,本质上包含对对象的外商投资企业属性,或者对象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行为的认同。未备案情况下,新设企业的外资属性,或者原外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变化,都没有得到备案机关的认同。此时,对象(含变更事项)尚不属于备案机关的监管、服务范畴,备案机关立即启动检查行为,合法性缺失。
3、 备案的全面性(备案率的提高)和备案信息的完整性,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现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的首要目标,应是强化当事主体依法备案的意识,提高备案参与度,维护备案(作为一种法定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因此,为有效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建议规范以下内容:
(1) 通过较为统一、固定(最好是全国一致)的机制,获得(已登记)未备案企业信息;
(2) 尚在营业执照签发30日内的,由备案机关发出《备案通知书》(限定备案时限);
(3) 已超出营业执照签发30日,但在一定时限内的(例如30日),由备案机关发出《备案催告书》(限定备案时限);
(4) 逾期未备案的,再履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5) 如果采纳上述建议,则应设计统一的《备案通知书》、《备案催告书》,部分条款文字也相应修改。
4、 对外资企业备案与营业执照领取的时序约束仍过于宽松(第五条:……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
鉴于(1)目前工商登记实行网上预审登记,不再单独出具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2)新设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在取得营业执照时才能知晓,方能录入备案系统(目前对于先备案后工商登记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要企业再次申报或由主管部门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在系统后台录入,耗时耗力),建议对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时间统一定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并同步上传新取得的营业执照。
5、 上传提交的文件(第八条):
(1) “(三)授权委托书”,目前没有公布标准格式,企业一般用工商部门制定的授权委托书,建议设计相应格式文本,供企业下载使用;
(2)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建议明示翻译件须由有资质的翻译社出具。
其它意见& 18:23:12&IP:14.223.160.*&&建议人:某生单位:某某某&&联系电话:
内容:对不涉及国家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及不同比认购增资等审批改备案后,以及并购也改备案后,还需要限制变相向境外转移资产吗?
如果还需要限制,如何限制?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15:38:44&IP:222.133.176.*&&建议人:王先生单位:个人&&联系电话:
内容: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上述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的关于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议在商务主管前加注哪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其它意见& 10:24:44&IP:112.2.223.*&&建议人:张子范单位:北京安华国际咨询管理&&联系电话:
内容:【关于注销】实务操作中,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在工商部门已经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了,来商务部门做注销备案的时候,系统要求企业上传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营业执照都注销了,且企业没有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根本无法提供,导致手续不能办理。建议关于企业注销的备案,增加一条说明:企业办理注销,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的,可以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直接办理商务注销备案手续,系统管理员可直接在后台为企业操作注销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回执。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18:41:15&IP:165.225.96.*&&建议人:Ms. Gu单位:仅代表个人&&联系电话:
内容:第六条“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这里的“发生时间”因为后面提到了“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而会让人误解“发生时间”就是“生效时间”,因此需要再明确说明到底“发生时间”是什么定义。原先这样的设置就不合理也不切实际,很可惜在修改意见稿中并没有看到此条的更新。希望引起商务部门的重视。
需要明确的原因是:1. 比如股权转让这样的事项,因为原先生效时间的法规已经作废,因此没有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以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决议时间为准,即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原股东签署他的股东决定的时间作为“发生时间”。如果这里的“发生时间”即股权转让“生效时间”那就违背了合同自治原则;如果这里的“发生时间”不是生效时间,那建议换一个定义,例如“备案事项起算日”等等能与生效日区分词语。或者就应该就每个事项明确发生时间怎样计算,而不是图省事一刀切。
2. 再比如因为“(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投资者类型、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全部都需要进行备案,而这些事项的发生时间本身肯定是投资方在其自己的注册地完成变更登记等的时间,不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决议的时间,因此“发生时间”这样的表述非常不科学。
3. 另外还想就此再进一步反映一下,国外公司的地址变更时有发生,很多地方都接受公司秘书或者代理公司的地址作为其企业注册地址,而该事项与国内的企业并无直接关系,建议删去投资方的地址变更也需要进行登记的要求,仅要求国籍和区域变更时再进行登记比较合理。
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 21:32:16&IP:49.82.176.*&&建议人:张晓韩单位:北京安华国际咨询管理&&联系电话:
内容:
1、关于第八条(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建议系统里提供架构图的输入模版,例如树状图那种模式,方便备案人录入。
2、关于第八条(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需提供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此条表述非常模糊,看不懂。“外国投资者”就是外方,“境外公司股权”也是境外的,为何提供“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关于第十条 合并、分立、减资、解散、资产并购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现在备案机构习惯公告45天以后再办理注销,本条款没说明白公告前、公告中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请明确表述。例如,”但公告并不是办理的前置条件,不公告也可以直接申请备案“
4、建议第八条 最后增加一句:备案机关不得要求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材料。因为实践操作中,有备案机构还要求提供其他材料,设置门槛。
5、关于第八条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到底什么是”主体资格证明“,此条款没有明说,建议说明白到底什么是主体资格证明,否则谁也不清楚。
反映情况类意见& 14:46:31&IP:210.83.229.*&&建议人:李利杰单位: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内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商务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但主管及直属海关暂对该《备案回执》不予承认,目前设备减免税业务处于暂停状态,期望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予以明确,在当前过渡阶段如何操作?谢谢!
反映情况类意见& 14:27:37&IP:210.83.229.*&&建议人:李利杰单位: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主管及直属海关减税备案暂不予承认,而原有备案所需商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设立***公司的批复》,商务部门已停止出具,减免税设备备案处于暂停状态【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版】,现阶段如何操作或如何阶段性过渡,期望商务部与海关总署给出相应明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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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在菲律宾注册公司、投资贸易、税收政策
全面解读在菲律宾、投资贸易、税收政策
以下内容全部来自菲律宾投资促进委员会
1.在菲律宾设立企业时,有哪些商业类型可供选择?
您可以选择创办如下企业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区总
部以及地区经营总部
2.外国投资者是否允许投资国内企业的资本占到100%?
答:是的,只要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是在外国投资法令清单(FIA)中,但不属于外国投资限制清单限制范围(FINL),就可以在菲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3.外国投资法涵盖的投资领域有哪些?
答:外国投资法涵盖了所有的投资领域,除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些领域菲律宾中央银行监督与管理。
"外国投资限制清单"(FINL)是指某些特定投资领域清单,在这些领域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或投资额低于资本总额的40%。外国投资限制清单(FINL)A和B简介如下:
清单A:宪法或其他特别法律规定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此:
&&&&& a.大众传媒(录音录像除外)、需执照上岗的专业人才的相关工作、零售业(商铺)、合作小规模采矿等行业完全禁止外资进入。
&&&&& b.广告、拥有土地所有权、经营和管理公共设施等,这些领域中即使外资占少数股份是禁止的。
清单B:是指对国防领域以及对安全、公共卫生、道德有负面影响的领域;目标市场在菲国内的企业已缴资本低于20万美元的;经菲律宾科技部认可为“先进技术”或直接雇佣50名员工且已缴纳资本低于10万美元的企业,投资上述领域和企业,外资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4.在什么条件下,新建外商或投资菲律宾国内企业的资本可以占到100%?
答:a.拟投资的领域不在外国投资限制清单(FINL)之列的;
&&&&&& b.已缴资本不低于20万美元,或经菲律宾科技部认可为“先进技术”或直接雇佣50名员工,投资者的已缴纳资本可降低到10万。
&&&&& c.产品和服务是用于出口的。
5.在何处进行投资注册的申请?
答:a.对独资企业而言,可登录http://bnrs.gov.ph注册企业名称
对于企业名称注册的有关问询,可联系:
*有关企业名称的相关政策及说明,请致电:(632)751-3330;
*有关任何技术问题,如网页无法显示,浏览表格时出现问题等,请致电(632)729-8681;
*有关申请申请进度的问询或核实,请联系:
&大马尼拉地区的联系方式为:Trafalgar写字楼 (632)811-8367 or (632)811-8231
&Hi-way 54:(632)706-1767
&Park and Ride(马尼拉市政厅附近)(632)536-7153
&加洛干市:(632)332-0829
*或前往首都的菲律宾贸工部,或前往大马尼拉地区Makati H.V Delacosta street 105号,Trafalgar Plaza 12层。
*或前往菲律宾贸工部在大马尼拉市以外的省级办事处
b.对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分公司及办事处而言,将申请表及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至菲律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
填写申请表格请到:
1.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
联系方式:大马尼拉地区Mandaluyong市,EDSA街,在Cor.Ortigas Avenue,Greenhills附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大楼。
2.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大马尼拉地区以外的办事处
c.对于区域总部及区域运营总部而言,请将申请表及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到菲律宾投资署BOI.
填写申请表格到:
菲律宾投资署项目评估和注册部门
地址:大马尼拉地区Makati City,Sen. Gil Puyat Avenue No.385。工业和投资大厦。
电话:(632)895-3997 E-mail:
6.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在菲律宾投资的法人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该企业所注册的投资促进机构,而注册机构的选择是由项目的地点决定的。具体如下:
a.项目地点在经济区或自由港区域之外的,应在菲律宾投资署注册(BOI);或位于棉兰老岛穆斯林自治区的区域投资促进署(ARMM);
b.项目位于在经济区或自由港区域内的,到如下地点注册:
--卡加延经济区署(CEZA)
--克拉克发展署(CDC)
--PHIVIDEC工业署(PIA)
--菲律宾经济特区署(PEZA)
--苏比克湾大都市管理局(SBMA)
--三宝颜经济区署(ZEZA)
7.在菲律宾投资署和菲律宾经济特区管理局注册还需要了解哪些相关信息?菲律宾投资署(BOI)
答:如果一个企业的投资领域列入了现行的投资优先计划(IPP),则该企业可以在菲律宾投资署注册(BOI),如果该企业的投资领域不在投资优先计划的范围内,如满足下列条件,该企业也可享受在菲律宾投资署注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所有权60%为菲律宾人所有,40%为外国人所有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至少50%要对外出口,或
*对于外国人所有权超过40%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至少70%要对外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如其在企业中的所有权超过已发股本的40%,且其投资的领域属于国内导向型的相关活动,此外,如果其投资领域包含在现行的投资优先计划内或者被认定为先锋产业,这样的企业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菲律宾经济特区署(PEZA)
根据1995年特别经济区法规定,菲律宾经济特区署负责运营、管理、监督、发展经济特区和经济。在菲律宾经济特区署注册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全部用于出口。如果经济区内的企业出口量少于100%,该企业需要获得特别许可。一般情况下,菲律宾经济特区署允许企业生产的30%的产品销售到国内市场。在菲律宾共有98个正在运营的经济特区。
8.如何划分先锋项目?
如果企业所在的投资活动符合以下条件,可被认定为先锋项目:
1.从事产品和原材料的制造或加工(不仅仅是产品组装和包装),且目前在菲律宾国内,该产业尚未达到一定商业规模的,或
2.在任何生产要素或原材料的转化或制造成品的过程中,使用一种全新的或从未被使用过的设计、配方、策略、方法、流程或系统,或
3.从事农业活动或农业服务,以满足补给菲律宾国内对该产业的需求。
4.生产非传统能源,或制造使用非传统能源的设备,或
5.在现行投资优先计划中规定的其他特定标准。
9.注册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菲律宾署(BOI)
&根据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根据第226号行政令发布),在BOI注册的企业依照特定的条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财政税收优惠:
A)免除所得税(ITH)
从企业商业运营开始,在BOI注册的企业享受如下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新注册的先锋项目享有6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新注册的非先锋项目享有4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扩建项目享有3年的所得税免税期,依照惯例,免税只适用于销售额增量;
*新注册项目或扩建项目只要是位于欠发达地区的,享受6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升级改造项目享受3年的所得税免税期,依照惯例,免税只适用于销售额增量;
B)对原材料、供给品和半成品给予税收减免
C)人员费用不列入在应税收入(不可同时享受免除所得税的优惠)
D)必要和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不列入在应税收入(不可同时享受免除所得税的优惠)
E)减免码头费、出口税、进口税、关税及相关费用
F)根据第528号行政令,确定修改后的资本设备的关税税率
根据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根据第61号行政令发布),在BOI注册的具有良好信誉的新建或增资的企业,
如企业是出口导向型的,则在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配件时免关税,如企业为国内市场为主的,征收1%的关税。具体分类可见菲律宾税则AHTN第40、59、68、69、70、73、76、82、83、84、85、87、89、90、91及96章。行政令61号自生效之日起,BOI注册企业可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享有该法令所规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非财政优惠政策
在BOI注册的企业,也享受一系列非财政优惠政策,如雇佣外籍公民、保证外国投资和收益汇回本国,只要企业缴纳转口保证金,就可无限期进口委托设备等。
菲律宾经济特区署(PEZA)
A)免除所得税(ITH)
*给予位于IT工业园和位于大马尼拉地区以外的经济园区的开放商及管理商4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给予位于欠发达地区的制造业工业园的开发商及管理商6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B)可以享受BOT(建设-经营-转让)法案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及其他途径的融资
C)提供不在开发区内的重要的基础设施供投资者使用
D)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以此替代其他各项国家和地方税收
E)投资者极其直系亲属可获得永久性居民身份
F)可雇佣外国公民
G)PEZA可帮助投资者向菲律宾本国及国外的投资者推介该园区
经济区和IT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可享有的优惠政策
A)免除所得税(ITH)
*新注册的先锋企业从运营开始,享有6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新注册的非先锋企业从运营开始,享有4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扩展经营规模的企业从运营开始,享有3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在所得税免税期结束后,企业可选择交纳5%的毛收入税,以代替其他各项国家和地方税收。
B)免除进口资本设备、零部件、供应品及原材料的关税及其他税收;
C)在菲律宾国内购买种蓄和基因材料享受税收优惠。经济特区的出口企业在国内生产商处购买种蓄及基因材料的,可享受100%免除国内的收入税,如该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则还享受100%免除进口关税;
D)30%的商品可以在菲律宾本国市场销售;
E)减免码头费、出口税、进口税、关税及相关费用;
F)可雇佣外国公民;
G)简化进出口程序;
H)菲律宾经济特区署董事会可能根据226号行政令(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其他优惠措施
在苏比克湾自由港(SBF)注册的企业,只要其销售收入来自国内市场(非出口)的部分不超过30%,就可选择交纳5%的毛收入税,以此替代其他各项国家和地方税收。
入驻克拉克经济特区(原克拉克美军基地)以及婆罗经济特区和自由港(原华莱士空军基地及毗邻区域)的企业享有与在速比克自由港入驻企业相似的优惠政策。
有2个经济特区则根据2部独立的法规明确优惠措施,分别为卡加延经济区署(CEZA)和三宝颜经济区署(ZEZA),入驻这两个经济特区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与在PEZA注册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相似。
10.地区总部及地区运营总部可以开展哪些活动?
地区总部(RHQ)
地区总部是母公司在该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附属机构的管理、沟通和协调中心。
地区总部不允许在菲律宾获得任何收入,或以任何形式参与菲律宾当地任一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管理,或代表它的母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附属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司在菲律宾开展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行为。
地区总部享受的优惠政策
1.免除所得税
2.免除分支机构利润汇回税
3.免除增值税
4.向地区总部销售、出租商品、财产和服务免增值税
5.除房地产税外,免除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税费
6.经投资署(BOI)批准,进口当地不能提供的培训和会议设备及材料免关税,但仅限于地区总部。
7.可进口机动车,但受制于其关税及相关税费。
地区运营总部(ROHQ)
地区运营总部可从事下列活动:
a.总体的管理和规划
b.商务规划和协调
c.采购原材料和配件
d.公司财务咨询服务
e.市场规划和产品促销
f.员工培训和管理
g.物流服务
h.研发服务和产品开发
i.技术支持和维护
j.数据处理和交换
k.商务拓展
地区运营总部享受的优惠政策
*所得税率为应税收入的10%
*除房地产税外,免除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税费
*经投资署BOI批准,进口当地不能提供的培训和会议设备及材料免关税,但仅限于地区总部。
*可进口机动车,但受制于其关税及相关税费。
*地区区域总部允许向它在菲律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附属机构提供服务。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地代表母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附属机构或任何其它公司在菲律宾开展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行为。
11.在区域总部或区域运营总部工作的外籍员工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a.多次往返签证
&*外籍员工及其配偶、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都可获得此类签证
&*在向移民署提交相关申请72小时内可获得非移民签证
&*签证有效期3年并可再延3年
&*除了合理的行政费用外,可以免交相关签证费用
&*不必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b.对于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外籍及菲籍主管,采用统一的15%的所得税税率。
c.免除外籍员工家庭物品及个人财产的进口税
d.对全体员工和家属免除旅行税
12.公司如何向国外汇出利润与分工及资本利得?
企业如想把利润、分工或遣返资本汇出菲律宾,需将汇款在菲律宾中央银行BSP或菲律宾公平贸易和消费者权益局BTRCP注册后,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企业应尊重菲律宾中央银行对于外国投资注册程序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13.具有菲律宾侨民身份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哪些投资权益?
外国投资法承认菲律宾侨民的权利。在从事,储蓄银行或私营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金融公司的经融活动中,他们享受与菲律宾公民相同的投资权。根据8179号共和国法案修订外国投资法第一节的规定,任何失去公民身份,但有法律能力根据菲律宾法律缔结合同的公民,都有权成为私有土地的受让人,该土地用于商业或其他用途,最多为5000平方米的城市用地,或者3公顷的农村用地。
14.对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提供哪些基本的权益和保障?
根据菲律宾宪法,所有的投资者和企业被富裕如下的基本权益和保障:
撤回投资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拥有将投资清算收益及初始投资时所用货币按即时汇率汇出的权利。
汇回收益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具有将投资收益按即时汇率折算成初始投资时所使用的货币汇出的权利。
履行国外贷款和合同的权利
投资者可以按照即时汇率进行汇款的权利。比如支付国外代表的本息或履行技术援助合同相关义务所产生的汇款行为。
免于被政府征收的权利
政府不会征收投资资产或企业财产,除非是作为公共使用,国民利益或国防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会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偿,企业可以将征收的补偿款兑换成初始投资时所使用的货币以即时汇率汇出菲律宾。
免于被国家征用的权利
国家不会征用投资资产或企业财产,除非是在一段持续的时间内发生战争或是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把政府给予的征用补偿款兑换成初始投资时的货币以即时汇率汇出菲律宾
15.投资者可以获得何种签证?
只要存在投资,特别投资者居留签证SIRV的持有人可以无限期地在菲律宾居留。除了外国服务准则规定的受限制国民,任何外国人,只要符合下列要求,都可申请特别投资者居留签证。
b.身体健康,无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c.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
d.在菲律宾至少投资75000美元
为了获得特别投资者居留签证,只有对下列公司股份的所有权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投资形式:
a.已经成立的公司
&*上市公司
&*公司从事的领域在投资优先计划IPP的范围内,或
&*公司从事的领域在制造业和服务业
b.新成立的公司
&*公司从事的领域在投资优先计划IPP的范围内,或
&*公司从事的领域在制造业和服务业
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到菲律宾的经济发展中来,菲律宾政府已经放宽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签证要求,具体如下:
1.外国股东、投资者,投资房地产、土地开发商和旅游开发商的代表,可享受特殊的签证优惠待遇政策,这些政策提供给特定国家的公民。
2、根据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外国人可以非移民的身份进入菲律宾,获得协议商人签证(treaty-trader visa),只允许持该签证在菲律宾从事双边的重要贸易往来。
3、如果雇主可以证明外籍技术员工掌握菲律宾当地所不具备的技术,外籍技术员工可凭借预安排的雇佣签证到菲律宾工作。
外国公民因商务、旅游或医疗等原因前往菲律宾,须持短期访问签证。此类签证允许逗留59天,最长延期1年。如游客希望延期逗留则必须在移民局登记备案,如在马尼拉以外地区则需在市政办公厅或市财务局处登记备案。根据408号行政命令,外国公民,除了特别限制的国家,允许免签进入菲律宾最多停留21天。
外国公民在菲律宾寻找就业机会,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都需要从劳动和就业部DOLE获得外国人就业AEP。外国人就业可许证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获得劳动和就业部批准后可续期。地区或区域总部、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协议商人签证的持有人,不必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如菲律宾当地雇主想雇用外籍员工,需要劳动和就业部替外籍员工森却就业许可。且申请公司需证明该外籍员工所拥有的该岗位所需技能是菲律宾当地员工所不具备的。
为了实现技术转移,劳动和就业部要求该外籍员工的雇主需提交一个“替工培训计划”,并指派不少于2名的菲律宾籍作为该岗位的替工。雇主必须保证该技能和特长是菲律宾稀缺资源。
特别退休居留签证(SRRV)
特别退休居留签证是由菲律宾退休移民署签发。主要职责是向潜在退休人群推广并审批特别退休居留签证,并提供一系列物有所值的服务、福利和帮助。
如果你说特别退休居留签证的持有人,所拥有的福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选择永久退休
&*在菲律宾工作、学习和生活
2.可以多次往返入境
&*快可以到菲律宾以外的国家旅行并随时重新入境。
免除以下事项:
&*免征退休金或退休年金所得税
&*不必去移民局办理出境和再次入境许可证
&*免除价值不超过7000美金的家庭物品和个人财产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免除自上次入境开始在菲居留不到一年的旅行税
&*无需办理外侨身份卡
协议商人签证treaty-trader visa(只适用于日本人,德国人,美国人)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中国大陆12个城市设子公司 香港中国商会常务理事
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A座16楼
电话:(010)
传真:(01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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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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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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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海航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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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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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栋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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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区彩虹北路48号波特曼大厦10楼
电话:(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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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3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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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华润大厦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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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山区同兴街25号世贸大厦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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