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入市,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您的位置: > 《中国土地》 > 2016年 > 第12期
来源:  作者:董祚继;
增值收益归“公”还是归“私”——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的思考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利益调整问题,而利益调整的关键在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本文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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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待合理分配 增值分享须公私兼顾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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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7日起在北京举行。温家宝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12月28日新华社)。
  平衡利益保护权利要法律先行
  就在温家宝总理发表讲话的同时,新闻媒体披露住房和建设保障部已经批准部分地方政府2012年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性住房试点方案。这是否意味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地方政府以增加保障性住房为理由,直接或者变相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呢?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二元土地制度。农村集体土地被严格限制用途,如果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开发性的用地,必须办理土地征收和补偿手续。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但现在看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所有权可能会因为大规模的土地征收而化为乌有。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提出,既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那么,不如干脆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私有化,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实行集体土地私有化将会面临非常多的法律问题,只有通过强化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立一种类似于中国古代的永佃权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基本的财产权利。国务院总理的讲话实际上是在充分肯定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巩固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众所周知,土地所有权从根本上来说是土地的支配权。由于我国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土地支配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只有充分保护农民的收益分配权,才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部分学者认为,政府收购或者赎买部分商品房,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是解决我国当前福利性住房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政府附加条件收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既可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又可以解决社会福利性住房不足的问题。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是将不同的问题混淆在一起,在操作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土地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如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的问题,在未与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将农民集资修建的小产权房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实际上是打着解决社会福利住房需求的幌子,剥夺农民的切身利益。部分农村出现的小产权房,是在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条件下,农民为了增加收益,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商品房。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那么,政府应当将这些商品房纳入到国家统一管理的范畴,并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房屋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那么,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基础上,鼓励农民自发的处置财产。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并非不能将农民修建的小产权房作为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但是,政府一定要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不能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为理由,剥夺农民的财产权利。
  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边际效用已经越来越小,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现在,城乡人口流动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国家必须尽快修改法律,实现我国土地的一元化管理。尽快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调查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属登记。凡是属于农村居民,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如果农民不愿意在土地上耕作,那么,可以将土地转包或者信托给他人经营,农民可以从经营所得中获取收益;如果农民自愿在土地上耕作,那么,政府应当无偿地将土地交给农民承包,并且在国家现有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之上,适当地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当前一些城市为了扩大规模,不断地征收农民的土地,并且建立庞大的土地储备。这种改革方式问题很大。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征收农民的土地,把农民变为无地可种的无业游民,那么,不仅会导致社会管理的压力大幅度增加,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可能会导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混乱,土地公有制遭受严重的挑战。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改革大体上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市场手段的改革,通过实行价格的双轨制,逐步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二个阶段是所有制改革,通过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建立多元化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第三个阶段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通过调整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制度改革,既涉及集体土地定价权问题,又涉及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问题,同时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问题。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法律先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充分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乔新生)
  土地增值分享应该“公私兼顾”
  现代经济学奠基人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中写道,“土地是大自然的赠与……使用地球上的一定面积,是人所能做的任何事情之初步条件;这种使用使他有了他自己活动的场所,享受自然给与这个场所的热和光、空气和雨水,并决定了他与其他东西和其他人的距离,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与其他东西和其他人的关系。”土地在人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使得土地分配成为每个国家经济生活的中心。
  在我国,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结点主要是农地转非的增值归属。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增值归农”论,认为土地增值应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第二种观点“增值归公”论,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的,“地价高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劳动,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高涨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第三种观点是“公私兼顾”论,即“充分补偿,剩余归公,支持全国”。
  农地转非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在我看来,这应该基于土地的价值贡献来分析。在农地转非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公众,三是农民。政府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而公众贡献的则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收益,比如孙中山眼中的“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而农民贡献的则是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和农地发展权。因此,第三种观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价的上涨是地租未来资本化的反应,理应由政府、公众和农民共同分享之。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和强势地位,不但令公众难以从土地增值中获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并没有被真正“用之于民”),农民也一再成为输家。在农地转非中,农民面临生活方式被打乱、原有财产被强行置换的困境,如果赔偿也不彻底,无异于“二次被害”。有一点必须明确,弱者是最无力承受失败的人,如果弱者总是成为输家,政府就必须检讨。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们除了有利己的偏好外,还有“公平互惠”的动机,而且,这种动机是维持社会生态平衡的基本单元。行为经济学家科林?卡梅拉就认为,一旦经济行为产生的公平心理极限被突破,就会导致极有破坏性的风险情绪。当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导致的不公正、焦虑和恐惧正在酝酿和累积,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和释放,就会成为社会持续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会成为经济增长的绊脚石。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说,征地改革是中国经济的下一个增长极,“正确的方案就是要放到一个分享体制上来,土地增值不能完全归农民,但是也不能完全归城里人,得找一个合适的比例分享、共赢。”不恰当的制度会导致无效率的产权,进一步阻碍经济发展,而制度合理性则有赖于社会广泛的“公平理性”。只有当利益主体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产权规则的行使才能更有效。显然,这一分享体制的核心正是公平、互惠。(萧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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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农村集体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亟待加强指导
来源: 编辑:中商情报网
国土资源部调控司巡视员、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副主任董祚继为瞭望智库撰文,对市场最为关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牵动着各方神经,被誉为是下一个待开垦的“金矿”。
相比宅基地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市场主体高度相关,更受社会各方关注。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和国土有地享有同样的权利,意味着我国农村一直沉睡的2亿多亩宅基地、近5000万亩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将被激活。农民最大的资产——土地如能变现,农民收入将会大幅提高。
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首批试点名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被分开花落全国33个县市区进行试点。
截至目前,试点推进一年有余,但外界对新土改核心内容、改革试点推进情况知之甚少。到2017年底试点结束后,相关经验能否被大面积推广复制,进而达到激活农村土地资产、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仍心存疑虑。
国土资源部调控司巡视员、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副主任董祚继为瞭望智库撰文,对市场最为关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他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非一日之功。如何通过改革“赋权还能”,将这些沉睡的农村资产盘活,不仅仅关系着农民的收入,更关系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未来。
“但是离试点期结束不到两年,2017年是试点经验总结期,因此今年试点的实质性推进极为关键。”
1截至目前,据公开报道显示,已有浙江省德清县、贵州省湄潭县、四川省郫县等6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顺利,成效凸显。
6宗集体土地,横跨了东西部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土地涵盖不同用途,出让收益差异明显。
一方面,由于各试点确定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提取比例差距较大,因此将增值收益调节金计算在内,6宗土地出让收益从亩均15.4万元到60.4万元,相差数倍。
另一方面,商服项目收益显著高于工业项目收益,发达地区收益显著高于欠发达地区收益。6宗土地入市途径表现比较单一,都是就地入市。因为就地入市项目一般没有前期开发成本,而调整入市项目往往涉及增减挂钩、土地整理等开发成本,因此两种途径入市的净收益相差悬殊。
从前期调查情况看,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大,但分布零散,能够直接就地入市的土地不多,大部分需要根据规划调整入市。首批6宗土地形式上都采取就地入市途径,并非调整入市需求小,而主要是受规划覆盖度不足的制约。
总体上看,由于前期准备到位、管理严格规范,首批6宗土地入市成效初显。
按照现行法律,除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以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建设,这一规定导致大量失去市场的乡镇企业用地不能及时调整利用。首批入市的6宗土地,有4宗是废弃多年的乡镇企业用地,得益于试点政策才开发利用。
其中有3宗出让地块,都经过了多轮竞价,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得到了充分显化,激活农村土地资产,多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比如德清县洛舍镇砂村拍卖地块,4名竞拍人通过24轮举牌,最终以1150万元的价格出让,扣除32%的增值收益金后,亩均出让收益39.2万元,接近同地段国有土地出让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乡要素流动,搭建了城乡统筹发展新平台,为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商业项目搭建了土地平台,解决了发展空间,激活了民间资本,为银行资金找到了空间,促进了经济转型升级,活跃了农村市场。
而且,首批6宗土地入市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将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有助于推动城乡基本均等化。
从首批6宗土地入市的结果来看,即使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仍然展现出较大潜力。
2值得注意的是,首批6宗入市土地中,没有一宗是城中村整治后的土地入市,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担心对征地造成冲击,也反映了当前集体土地入市尚面临诸多难题。
一是,农村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从试点前期工作情况看,地籍工作不实、缺乏合法产权、土地规划滞后三个问题相当突出,影响工作的推进。
二是,入市范围、途径、方式等有待研究规范。
关于入市范围,各地的认识很不一致,有的认为,可入市土地只有现状集体建设用地中符合“两规”的经营性用地;也有认为,可入市土地是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符合“两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可直接就地入市的用地和可调整入市的用地;还有的认为,可入市土地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依据“两规”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关于入市途径,三种入市途径的成本和收益差异悬殊:就地入市成本低,但收益一般也低,利益关系相对易处理;调整入市拆旧和建新两头有成本,如果入市是效益低的工业用途,利益平衡的难度明显增大;城中村整治入市成本高,但收益更高,对现行征地制度的冲击不容轻视。
关于入市方式,考虑到农村市场小微企业居多,政策上应支持多种方式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关系往往十分复杂,采取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要根据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并确保公开透明。
三是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亟待加强指导。
关于收取比例问题,湄潭和郫县此次的收取比例分别只有12%和15%。收取比例问题不仅关系国家与集体之间的收益分配是否合理,也关系到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收取比例过低,导致入市收益与征地补偿水平严重失衡,势必进一步加大征地困难。
关于收取差额问题,只有德清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实行差额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既承担国家与集体之间的收益合理分配功能,也关系不同用途土地的收益公平分配问题,规划用途不同,土地增值收益差异很大,收取比例若没有适当价差,既有失公平,也可能加剧规划等相关工作的矛盾。
还有调节金用途问题。德清、湄潭、郫县三地的规定有详有略。调节金的收取既然主要依据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形成的土地增值,就应当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尽可能明确用途。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入市收益管理要未雨绸缪。
入市收益分配是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的核心问题。三地入市收益分配办法可以说各有特点,但都欠完善,尤其是湄潭的分配办法过于笼统,留下制度漏洞。
入市收益管理问题,三地中郫县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最为详尽,德清只制定了一个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湄潭更只提出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纳入其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亟待细化完善。
五是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需要统筹协调推进。
从首批入市试点情况看,有必要加强“两个统筹协调”。
之一是要统筹协调调查规划。农村中的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农村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和农民宅基地,都是一个整体,各业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时序需要统筹安排、相互协调,否则,将不利于优化用地配置和节约高效用地,也给农村的全局和长远发展留下隐患。
之二是要统筹协调收益分配。与城市各类用地的收益和支出由政府统一支配、统筹使用不同,农村的产业发展用地、基础公益用地、农民宅基地大都分散在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中,因此尤其需要对各项收益进行统筹协调,防止畸轻畸重。
首批入市地块收益,有的已经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水平,也明显高于增减挂钩和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收益,若不及时妥善应对,未来相关改革难免不相互掣肘,影响改革的顺利推进。
3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非一日之功。但是离试点期结束不到两年,2017年是试点经验总结期,因此今年试点的实质性推进极为关键。
首先,要加快试点地方土地管理基础工作进程。
建议针对试点反映的地籍不实的问题开展实地调查,实事求是予以处理;对缺乏合法产权的土地,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合理可行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加快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允许试点地方在不违背规划调整完善原则的前提下先行调整和报批规划,同时尽快出台村级土地规划指导意见。
其次,应开展集体土地入市重大问题研究。
建议设立专题,重点开展入市范围研究,进一步明确可入市土地的对象,理顺现状用地、规划用地及相关地类转换等关系;开展入市途径研究,对三种入市途径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深入分析,解决入市途径单一问题;开展入市方式研究,并结合已有的隐形入市如何纳入规范管理,统筹考虑。
再次,要加强对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的政策指导。
建议尽快出台土地增值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使各试点工作有所遵循;加强试点收益金收取情况的跟踪分析,及时提出建议;协调指导各试点,尽快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入市收益分配办法,加强收益管理。
最后,还应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工作。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相互关联,试点工作既要突出重点、专心致志,确保在试制度、试经验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又要统筹兼顾、协同推动,形成改革合力,做大改革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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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网友提问:&打算农村小组农民集体给外人。承包费10万元左右。这个钱该怎么分配呢?按人口还是按户分配呢?如按人口分配出嫁女户口迁出(96年之后迁出)的和死亡人(96年之后死亡)的有份儿吗?还有新生儿户口在本村的给分配吗?&这个问题归结来看就是农该怎么分配的问题。
首先,这里所说的&农民集体土地&是有多种情况的,因此,涉及到的土地收益分配也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农民的承包地
现如今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承包到每家每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的及管理,所获经济收入由家庭自由支配。如果是统一流转出去,则根据承包地面积进行比例划定,然后分配收益,这个是合理合法的,大多地方都是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分配利益。
情况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
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山区,由于人少地多的原因,会导致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依然由村集体或者生产小队代为管理。
依据国家的物权法及相关土地,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归属集体所有,并不归属某个人,也不归属村委会。
不过,结合历史遗留原因及目前的状况,这种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可以下面两种情况:
1、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全村共同所有;
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本村某一个或者多个生产组所有。
这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些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由全村人共同享有;
在第二种情况下,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归一个或多个生产小组的所有人享有。
然而,这里面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即权益享有人的问题,也就是网友问题中&按人口,按户分&的问题。
依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现如今,我国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的享有人大多按照下述两种情况进行划分:
1、按照第二轮承包土地时的人口进行划分;(出嫁女、死亡人有份,新生儿没份。)
2、按照目前村内的所有人数进行划分。(出嫁女、死亡人没份,新生儿有份。)
因此决定选择哪种收益分配方式最好还是要召开村集体大会征得同意。
情况3:农村集体
从新推出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的意见》中,表示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就是给农民和进行&确权&。
这意味着,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家股份公司,作为集体组织中的农民都是股东,集体赚的钱农民可以分红。而且股权可以在集体内转让流动,未来也许可以享受股权质押贷款政策,用来做资金周转。不过现在还在资产核查阶段。
此外,在最近的新政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中,村镇集体可以通过联营、入股或者自营的方式开发项目,然后农民可以&入股分红&。但仍然在试点中。
综合以上3种情况来看:
集体土地收益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定,政府作出释放监管和干预,防治出现个别基层干部或者其他强势群体对土地收益的不当控制和以权谋私。
目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成员分配比例,各地存在较大差异,比如:
四川郫县统一以&二八&分成作为指导性分配比例,即将不高于入市净收益的20%用于村民分红,剩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使用。
浙江德清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收益资金作为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采取&一九&分成,10%作为村集体提留,其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总的来看,集体提留主要用于相关村、组集体社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开支,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和监督。
因此,你要看你是属于哪种情况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以及你们当地有无明确的分配制度,如果没有必须村集体开会决定。希望能给你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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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经济学家、《》作者宋清辉告诉南都记者,此次调节金征收制度的出台,说明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已经基本成熟,农村土地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南都讯 记者彭彬 前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显示,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低于基准地价80%
政府将优先购买
根据管理办法,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 %-50%征收,由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试点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管理办法还要求,试点县应制定与城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如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试点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专家:农村土地改革再进一步
著名经济学家、《》作者宋清辉告诉南都记者,此次调节金征收制度的出台,说明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已经基本成熟,农村土地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征地制度、建设用地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必须是“三位一体”、“城乡互动”,对这“三块地”进行通盘考虑和顶层设计,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而目前土改试点割裂了“三块地”之间乃至城乡之间的内在联系。今年两会上,蔡继明还提交了《关于推进征地制度、建设用地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三位一体城乡互动改革的建议》。
原标题:两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征20%-50%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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