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后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字但未约定时间,担保期间是6个月,还是两年,

协议中的保证期间是未约定保证期间还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果不明确,是否要承担两年的保证责任?_百度知道
协议中的保证期间是未约定保证期间还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果不明确,是否要承担两年的保证责任?
一、乙方向甲方袁某某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从日起至日止)。
二、丙方自愿以个人所有财产为乙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当乙方无法或未按【借款协议书】约定日期归还甲方借款时,丙方自愿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
我有更好的答案
约定不明的话是六个月的保证期,不是两年。即从日起半年内,明显超期了。保证期间为两年的是约定直到债务偿清时为止。
采纳率:42%
来自团队:
对债务偿还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那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丙方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即8月25日后的6个月。但由于甲方于8月13日已对乙方提起诉讼,故也就没有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一说了。若乙方不能还款那么甲方就可以向保证人丙追究还款责任。若有不明,可追问。
你好!我提供的信息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是吗?那么我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即日起至止)是吗?那他是日起诉我的,我是不是就免除保证责任了?
6个月的保证期间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如果他是在12年8月起诉你的,那你作为保证人是免除保证责任的。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未约定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你好,请问贷款到期了,需要续期,担保人不想担保了,担保人不去续期,合同还会不会生效,担保人还𠄘_百度知道
你好,请问贷款到期了,需要续期,担保人不想担保了,担保人不去续期,合同还会不会生效,担保人还𠄘
责任吗?如果贷款人私自拿担保人副印件去续保,合同会不会生效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还,如果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而担保人拒绝再次保证,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主合同依旧有效,担保人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如果持复印件去续保,正常情况下,需要保证人亲自到场签订合同,仅仅是复印件是办理不了保证的,即便办理了,对保证人也是不能产生约束力的。  另外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贷款到期不意味着保证期届满,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限,则是您贷款到期后6个月,如有约定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采纳率:96%
合同有效,但担保人只在原有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会,别瞎整。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担保人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具体怎么说_百度知道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具体怎么说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也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二年;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
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采纳率:81%
来自团队:
一、担保法19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未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所以在欠条上签字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按照担保法26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是6个月。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在日至203年12月8日向担保人催促还款,那么免除保证责任。望采纳。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如果约定明确的话,是可以约定超过两年期限的时间的。
1条折叠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担保人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以案解析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以及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 绥化法院网
当前位置:
以案解析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以及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作者:绥化市法院审判监督庭冯艳文、朱丽&&
基本案情:2013年4月16日,杨某某向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期限3个月,月利息2分,南某某为保证人,杨某某出具借条,南某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2013年7月16日,债务履行期届满,杨某某偿还3万元债务后称无力偿还余下债务。后于某多次找杨某某要求其偿还余下债务,未果。2013年7月18日于某找到南某某称:“杨某某不还我钱,你得还我这7万块钱!”南某某回答:“没事,你放心,你再等等吧。”2013年7月16日起至12月于某向杨某某讨要债务期间多次打电话、上门当面找到保证人南某某,要求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2014年1月,杨某某为躲避债务离家外出,杳无音信,南某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4月25日于某起诉杨某某、南某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杨某某偿还7万元债务及利息,南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南某某答辩称,南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现已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对其起诉,南某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正在审理中。问题1:南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2:如果南某某是一般保证人,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解析: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19条、第26条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南某某为连带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亦推定为6个月,即2014年1月16日为最后的期日。在2014年1月16日前,于某务必要有请求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如起诉、申请仲裁、通知或者催告等。本案中于某在2013年7月18日要求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故南某某应对7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南某某答辩称,于某在6个月保证期间未对其起诉,故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院的(2003)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中明确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具体形式,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故南某某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南某某应对7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中于某在2013年7月18日要求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7月18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从2013年7月18日开始至2015年7月18日的两年内,如果于某未起诉要求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则于某胜诉权丧失,保证责任无法实现。于某于2014年4月25日起诉,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于某要求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受法律保护。
问题2:本案中南某某为连带保证,如果南某某为一般保证人,则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南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一般保证债务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综上,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算数,但必须针对保证人本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为: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机会,保证债务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保证期间未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胜诉权丧失,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受法律保护。
&&&&&&您是第 3976442 位访客
Copyright&2018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 | 孙自通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微信公众号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信贷风险管理”(微信公众号)
最近,有个我培训过的学员找到我,向笔者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姑且称他为张三吧。他有一笔业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还款,于是他作为债权人和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但签订展期协议未经保证人同意,展期到期后,借款人仍然无力还款,于是他将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保证人提出抗辩: 债权人与借款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其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
那么,保证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呢?接下来,笔者通过该案件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简要分析一下,供参考!
【相关链接】
一文读懂保证担保!
一文了解保证期间!
一、案情介绍
日,李四作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张三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从日至日,借款人李四向张三出具了借条,汪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日,因李四到期无力还款,张三与李四经协商一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了三个月,借款到期日延长到日,但延长借款期限的事,张三并未征得保证人汪某某的同意。借款展期到期后,李四仍然无力还款,张三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6年8月将借款人张三和保证人李四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借款人及保证人对借款及提供担保的事宜均认可,但保证人提出,债权人与借款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其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故不需承担保证责任。(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二、保证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呢?
关于展期的性质
根据《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根据该规定,贷款展期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贷款人通常也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做出是否展期的决定并办理完毕展期的手续。
关于展期贷款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的规定,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是允许展期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规定事针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而言,但对展期性质的界定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领域,即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借款期限,保证人责任承担
根据上面的分析,展期属于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另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未经保证人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保证人保证责任承担分成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保证合同有特别约定
如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保证合同对此作出了特别约定,未经保证人同意进行展期的化,保证人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情形二:保证合同未做特别约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仍在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免除,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那什么是保证期间呢?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通常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保证期间的计算一般适用如下规则:
保证期间起算日: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债权人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情形三:保证合同未做特别约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
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在此情形下,对于一般保证的,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的,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对本案的分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债权人张三与借款人李四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证人汪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关系成立,由于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汪某某依法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双方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推定为6个月,即从日至日。债权人张三与借款人李四未经保证人汪某某同意变更主合同期限,保证责任并不免除,但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从日至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为2016年8月份,还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据此,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思考的是,在本案中,幸亏债权人张三起诉比较及时,如果其未及时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即从日至日内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责任,保证人汪某某的保证责任将因为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
三、风险提示
建议信贷机构在操作展期时,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四、相关案例
案例1: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 借贷双方为延长期限签新合同保证人仍需担责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链接:http://fj.people.com.cn/fuzhou/n2//c64234.html
【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2013年8月,黄某向担保公司分别借款40万元、250万元,其中250万元借款约定日利率为1.65‰,借期一个月,张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之后黄某经担保公司催讨,偿还了其中150万元欠款。为了延长还款期限,2013年12月,黄某与担保公司就尚欠的140万元欠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8%,张某未在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名。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担保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虽然没有经过保证人张某的同意,但是新合同中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均未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且延长后的还款期限亦没有超过原借款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因此,张某仍应连带清偿黄某所负涉案债务。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
【裁判摘要】
虽然三方当事人于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月,但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对该变更,王德瑞、王德利作为保证人,未作出书面同意。虽然二人作为清源公司股东,在履行股东职责时同意清源公司向工行洛江支行申请贷款展期,并明确知晓贷款已获展期的事实,但不应因此认为二人同意对展期后的贷款,按照展期后的履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就本案借款,王德瑞、王德利仍应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限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在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日)之次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还款期限 担保人是否可免责
来源:新浪法院频道
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html
【裁判要旨】
覃某不按约定偿还韦某10万元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朱某是覃某的妻子,又是借款的担保人,因此,朱某对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韦某与覃某、朱某于今年4月5日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对原借款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原借款主合同主体及其他内容没有改变,在担保期内周某仍应按约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4:未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
盘德洪诉叶伟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56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上述司法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出的解释,且本案中叶伟雄与杨和平变更的就是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叶伟雄、杨和平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日,借款期限为1个月,故盘德洪、高长德的保证期间应为日至日。叶伟雄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故叶伟雄要求盘德洪、高长德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信贷风险管理”(微信公众号)!
(简介:我们专注信贷领域,25万用户关注,创办宗旨是为了满足信贷人学习知识、提升技能、完善自我的需求,内容涉及银行、小贷公司、担保、民间借贷、P2P网贷等热门领域,用户包括高管、客户经理、风控、法务等,每日分享行业资讯、业务知识和法律实务文章,内容实操、实战、实用。)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担保人不知情也没签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