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是由集体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是选举产生的文件吗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是职工选举了算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_百度知道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是职工选举了算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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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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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索 引 号:110025/ZK-
公开责任部门:董事会工作处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号:京国资发〔2017〕27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
发布日期: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 &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国资委201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 国 资 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9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需要,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权责边界不清、激励约束不够、相互制衡不力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
& &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央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从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 & (二)主要原则
& & 1.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加强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 2. 坚持深化改革。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规范决策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体现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 3. 坚持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责权定位和行权方式,发挥公司章程的基础作用,推动企业合规经营和各治理主体规范履职。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深化改革与依法治企的有机统一。
&&& 4. 坚持权责对等。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责对等,改革和完善市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改革,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 & 5. 坚持分类治理。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根据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竞争类企业的特点,构建与企业定位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转体系,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 & (三)主要目标
& & 到2020年,党组织在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分类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进一步因企制宜地加大外部董事委派和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力度,造就一大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 二、进一步规范主体权责
&&& (一)明确出资人职责定位,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 & 1. 依法依规履行股东权利。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等股权多元化企业,国有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做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
& & 2.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完善规划投资监管,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强化激励约束,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 3. 积极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工作方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出资人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出资人权责边界,适度授权、有序放权,聚焦监管内容,提高监管效率,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进一步增强市属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服务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将出资人的意志集中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积极开展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实现保值增值。
&&& (二)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建设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
& & 1. 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把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在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 2. 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机制。市属国有企业要在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委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中明确和细化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机制。要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确保重大事项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符合党纪国法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 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保障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应当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
& & 4.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职能。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尤其是要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上级党组织对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经理层的会议。
&&& (三)不断规范董事会建设,进一步落实董事会职权
& & 1. 明确董事会职权范围,切实发挥董事会职能作用。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对市国资委负责,执行市国资委决定,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认真履行战略规划、集团管控、风险防范、深化改革等职能。
& & 2. 分类深化董事会建设,建立与企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董事会。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应分设,董事会与党委会适度重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须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职工董事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针对不同类型企业,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实现竞争类企业外部董事比例超过半数,加大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外部董事委派力度,逐步实现外部董事比例超过半数。规范董事会选聘和管理经理层,逐步落实董事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职权。不断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在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企业召开出资人(扩大)会议。在竞争类企业继续扩大深化董事会建设试点范围。
& & 3. 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董事会要不断完善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运行。要严格实行充分研究、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提升董事会会议的计划性和规范性,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有关议题的后评估制度。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机制,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市属国有企业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及薪酬分配制度。
& & 4. 推进专门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和决策辅助作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董事会一般应设立具有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预算、风险管控等功能的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董事长或外部董事担任。应制定详细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计划,建立日常运行机制,董事会讨论和决策重大及复杂议题前必须听取相关专委会的意见建议。
& & 5. 加强董事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外部董事履职能力和水平。完善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严格选聘标准和程序。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引入优秀的学者、专家及企业家进入董事会,进一步提高董事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逐步建立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市国资委指定,在内外部董事沟通、外部董事调研、委托表决等工作中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开展董事任前和任期培训,做好董事派出和任期管理工作,逐步实行外部董事契约化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部董事薪酬制度。
& & 6. 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定位,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应配备董事会秘书,负责企业各法人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畅通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及相关法规政策等信息的渠道。董秘应对董事会议题有关材料进行把关,保证会议记录、决议等相关材料客观完整并及时报送,并在董事会后传达会议决议,推动有关决议的贯彻落实,积极保障董事会规范运作。
&&& (四)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
& & 1. 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经理层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经理层获董事会授权决策重大事项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决策。经理层授权决策时应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流程,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强化对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
& & 2. 有序推动经理层队伍建设,提高履职活力。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一企一策”制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制度措施,适当提高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经理层市场化选聘比例。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实行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有序实行市场化薪酬,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 (五)强化和落实监督责任,完善问责机制&&&&&&
&&& 1. 明确监督职能,突出监督重点。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其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由出资人依公司章程约定派出,股东会选举。要依据市国资委、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及时掌握企业重大决策和运营情况。监事会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企业监督检查重大情况,督促落实应由企业自行整改的事项,实现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建立健全监督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督有效性,增强监管合力。
& & 2. 强化责任意识,完善问责机制。公司党委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企业党组织成员履职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董事会、经理层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成员的责任。董事和经理层成员未及时向董事会或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事未履行监督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掌握公司经营异常情况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必要的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 三、理顺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 (一)处理好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健康运转
&&& 要处理好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定位,在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中加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要充分发挥决策作用,经理层要发挥经营管理作用,监事会要发挥好监督作用,企业党委也要尊重其他治理主体,不能将党委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 & (二)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各治理主体沟通协调机制
& & 要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研究重大问题的沟通机制,做到无缝衔接。市属国有企业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党委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并以适当的方式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意见建议。党委书记(董事长)要在议题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尤其是外部董事、非国有股东代表进行沟通。总经理及其他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在议题正式提交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意见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和党员在决策时要按照党委决定发表意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董事会、经理层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与监事会就公司经营状况、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等加强工作信息交流。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发挥沟通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协调有效运转。
&&& 四、做好组织实施
& &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和方向,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指导下属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市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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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材料之九.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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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材料之九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程序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注1: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3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4;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2;
4、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10,如有限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参考式样11、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如其他股东未答复的,还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参考式样12(如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则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5、股权转让协议参考式样13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注5,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任职文件;
8、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6;
9、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或受让方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则提交资产管理者注7审查同意的意见;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需提交第4、5项材料。
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应当提交股东死亡证明、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原则上需公证),无需提交第4、5项材料(如公司章程对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另有规定的,则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注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或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注2:应提交的材料中凡是打上书名号的,均为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的表式,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hzaic.gov.cn)。
注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按要求填写,需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注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对应表格的相应位置。
注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证明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若是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委派)、董事会选举或董事会(执行董事)聘用产生的均包含在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中,因此不需要再提供任职文件;但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待公司成立后需提供任职文件,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注6: 股东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有效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有效的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为居委会(村委会)的提交加盖居委会(村委会)印章并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说明其合法组建的证明文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提交批准其出资的文件。
若股东属村委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
(1)如股东属村委会的,应提交村委会决议;属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投资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
(2)如股东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对外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7: 资产管理者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国有(集体)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等,上述单位根据资产管理的权限履行审批责任。
参考式样10: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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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位)
工会主席是指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组织主持大会工作的最高领导人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由工会的全茵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由地方各级工会代乐大会产生的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但须报上一级总工会委员会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等,可以由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但也须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基层工会主席应当配备相当于同级党政副职的干部担任,在任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的政治、经济待遇。
工会主席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则。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工会主席—朱俊洪
工会主席候选人规则
第七条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工会主席—袁新华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工会主席任职条件说明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工会主席—赵泰安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工会主席选举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 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袁新华—崔行国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工会主席待遇和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工会主席—党辉
第二十三条 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工会主席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的产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工会主席主要职责
工会主席岗位职责
一. 负责公司工会管理工作,主持工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 负责编定工会工作规划、重要文件、报告、文章和起草、定稿工作。
三. 指导开展与工会相关的调查、问卷和课题研究,及时掌握工会会员思想动态,及时向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汇报或提出建议。
四. 协助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每一时期中心任务的展开;组织发动与本职相关的劳动竞赛和小革新活动;协助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开展对职工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更多的“四有”职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五. 审批年度工会活动方案,及每次活动的计划与预算。主持重要的、重大的或综合性工会活动。
六. 主管公司工会的机构设置、会费收缴与使用、印章管理、收发文、档案保管与统计、年度总结与奖罚等事务审核、监督工作。
工会主席—卢胜芹
七. 协助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配备好公司工会领导班子,主持基层工会干部的任免,对基层工会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培训。
八. 设立接待日,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基层问题,处理会员或员工的投诉,维护了工合法权益。
九. 组织发动职工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做好职工及其家庭的生、老、病、死、贫、灾的慰问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 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工会机关专职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做好下属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惩罚工作。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工会主席是工会的法人代表,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主持工会全面工作。
二、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对党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善于把党对工会的要求和职工对工会的要求结合起来,落实党委的决议,当好党委的助手和参谋,紧紧围绕院党委的中心工作,领导工会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代表院工会及时与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请示汇报,情况,作好上情下达的疏通工作,协调院工会和其它职能部门间的关系。
四、配合学院行政,采用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业务文化素质,提高会员的主人翁责任感,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工会主席—邓祖永
五、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2.组织工会委员会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负责收集、整理“双代会”提案。
3.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增强教职工代表的政治民主意识。
4.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政治民主合法权益,接受和反映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根据工会章程,定期组织、筹备“双代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主持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向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和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提案。
七、在校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中发挥积极参与和监督作用。
八、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代表学院党、政、工探望慰问困难教职员工或因病住院的教职工。负责协助和督促院行政,努力解决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
九、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教职工的保健工作。
十、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快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并培训工会干部,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时帮助基层工会解决问题。
十一、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帐目公开、民主理财,开源节流。
十二、完成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会主席—李群生
工会主席权限
一、工会主席作为工会组织发挥代表、维护、参与监督及教育作用的、指挥者享有的基本权利。维护权。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群众和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及民主权利。工会主席有权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及切身利益,有权否决侵犯职工切身利益条款,对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有权要求行政改善职工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事业单位辞退和处分职工不当,工会主席有权代表工会和职工,要求行政方面改变或撤销辞退或处分的决定。立法提案权。工会主席有权参与制定有关劳动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对各种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决权。在涉及职工劳动、生活、休息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工会主席有权代表工会会同行政就
工会主席—张秀红
一些重大政策和措施,共同制定,监督执行。监督权。工会主席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权代表工会和广大职工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一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和行政人员实行社会监督,有权对领导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措施,一级单位的纪律规章制度的实施等方面实行监督。监督行政方面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工资奖金分劳动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条例、指令。有权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施,在监督的基础上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对行政领导开展客观公正的评议。参与权。工会主席作为工会组织的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工会和广大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及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有权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层工会主席有权代表职工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有权参加制定本单位的经济和发展计划,对本单位政治、生产、生活、文教、卫生等项工作有建议权,对行政重大决策方案有参与制定权,有权参加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会议或者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会主席参加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未进党委班子的工会主席参加事业的决策机构。工会主席参加研究涉及职工具体利益问题的领导办公会。签约权。工会主席作为工会组织的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广大职工与单位的行政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和集体协议,并有权监督这些合同和协议的执行。
工会主席—孙志君
二、工会主席作为工会代表与党政各部门、职工之间关系的协调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协调权。协调工会与党委、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会内部、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其他利益群体之间关系的权利。调解仲裁权。工会主席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工会主席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工会主席作为工会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工会工作的自主权。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主席有对工会组织内部的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额权利,有对开展工会各项活动的独立自主权,有对工会活动经费、各种竞赛奖金的审批和支配权。知政权。有权参加党政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内部资料、数据,查询各种有关情况;有权对本单位的经济、生产、生活、管理等工作进行调查。
四、工会主席作为工会工作的主持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对工会内部的日常事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负责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对会议议题、议程有决定权。研究决定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同级党政副职的政治、经济生生活待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干部的政治、经济和生活待遇。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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