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顶是业主共有的,那么与vba查找所在单元格所有业主谈好,能使用楼顶吗?

楼顶使用权只归顶层业主吗?
楼顶使用权只归顶层业主吗?
&&&&能源短缺导致电力供不应求,太阳能环保、节能、经济、安全,颇受业主们的青睐。可家住西区创兴广场的赵女士最近遇上了件麻烦事,她买的房子在三楼,想在顶楼装个热水器,开发商却不同意,说这栋楼的顶楼属私人所有。&&&&■业主:楼顶属公用为何不能装太阳能&&&&赵小姐去年10月份在西区创兴广场买了一套房子,今年8月份交房。就在她准备大搞装修时,却遇到了一件麻烦事。赵小姐说,出于节能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她准备在楼顶安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谁料却遭到了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共同阻拦,对方解释说,楼顶属住在顶楼的业主私人所有,由于赵小姐住在3楼,所以无权私自使用楼顶。&&&&"我觉得这个规定太不合理了,楼顶应该是属于公用设施啊,理应规全体业主所有,怎么我想装个太阳能热水器都不行呢?"赵小姐十分困惑,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花三四千元,买个太阳能热水器,能用十年八年的,如果每年电费省六七百元,光电费就能省一大笔,而且只要水龙头一开就有热水,不像电热水器要先预热半小时。&&&&令赵小姐不解的是,物业本应是为广大业主服务的,有何权利来干涉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呢?&&&&■物业:本栋楼楼顶属顶楼业主所有&&&&记者随后联系上创兴广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一位女士解释说,物业公司并非不允许所有的业主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这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楼顶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有的楼顶则是属于顶楼业主私有的。像赵小姐所住的20栋,顶楼是复式住宅,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协议中说明楼顶属顶楼业主所有,所以其他业主无权擅自使用。&&&&"通往楼顶的楼梯都是设置在顶楼业主家中的,没理由其他业主在他家中进进出出,而且我们在售楼前已和其他业主说好,楼顶归顶楼业主私有。"这名女士说,物业公司只能负责公共设施方面的规划,如若赵小姐想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先经过顶楼业主的同意。她建议赵小姐去找顶楼业主协商,如果对方答应了她的要求,物业绝不会阻拦她。&&&&■律师:除约定外楼顶应属公有&&&&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建设局,有关人士答复说,楼顶所有权关键是看业主和开发商事先有无约定。据悉,建筑物的楼顶承重设计、消防设施配置均有安全标准,用户擅自在楼顶安装太阳能设施是否会对建筑构造和消防安全造成影响,涉及到法律范畴,应该慎重。&&&&对此,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的毕律师表示,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楼顶空间、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了"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规则"。在顶楼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肯定对房屋结构有影响,如按约定楼顶屋面为全体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权使用,同一栋楼的业主之间要协商清楚,须经过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毕律师提醒说,在安装之前,业主之间应该先签订一个协议,对以后可能出现的漏水等情况的责任予以明确,才能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您所住的小区允许在楼顶或露台上装太阳能热水器吗,欢迎来电讨论。热线电话:8881024)&&&&&&&&报料奖金:80元文章来源:中山日报责任编辑:叶嘉伟“邻居,楼顶是共有的,别独占呀!”|小区|物业_凤凰资讯
“邻居,楼顶是共有的,别独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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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南岸社区报报道了南岸美堤雅城小区居民楼顶违章搭建一事。如今,2个多月过去了,居民黎先生再次给记者打来电话,让他很苦恼的是,楼顶违建不但没拆,还越建越厉害。“楼顶应该是全体居民共有的,怎么能一家人独占呢?”
原标题:“邻居,楼顶是共有的,别独占呀!” 楼顶堆满了河沙和石子。 楼顶阁楼地面已被钻孔。《小区楼顶建房》后续>《小区楼顶建房》后续>1月8日,南岸社区报报道了南岸美堤雅城小区居民楼顶违章搭建一事。如今,2个多月过去了,居民黎先生再次给记者打来电话,让他很苦恼的是,楼顶违建不但没拆,还越建越厉害。“楼顶应该是全体居民共有的,怎么能一家人独占呢?”楼顶违建仍在施工3月10日下午2点,记者再次来到美堤雅城二期8栋2单元时,刚走到楼下,就听见了刺耳的电钻声。上到楼顶,记者看到工人正在楼顶一间阁楼内施工,而阁楼的地板(即楼顶)已经钻穿,钢筋裸露在外。随后,记者找到小区物业了解情况。物业很无奈地说,根本管不到他们,城管都来过几次了。“上次是17—2的业主,这次打穿楼顶是17—1的业主。”17—1的业主张阿姨解释,之所以打穿楼顶,是因为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赠送楼顶阁楼,现在只是想从家里修个楼梯,连通阁楼,把它使用起来。张阿姨认为,既然阁楼是自家的,打穿了也是合理的。电话举报联合查处对此,负责拆违办工作的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许科长表示,该业主存在三方面的违规行为。首先,打穿房顶,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建设部门可以进行查处。其次,所谓的开发商赠送楼顶阁楼,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无效的。就算真是开发商赠送,要有相关合同材料,但进行改造施工,也需要办理相关建设许可等手续,获批后才能进行。最后,如果无法出具阁楼的产权证明,按《物权法》规定,楼顶阁楼应属全体业主所有。许科长表示,对于这种在建的违规搭建,市民可直接拨打966559(重庆市违反城乡规划举报中心)或南岸区违建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他们会及时到现场调查,再联合建委、房管局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于美堤雅城小区楼顶已建成的众多违规建筑,许科长说,南坪镇相关部门会依次进行清查。文图/重庆晨报记者 黄笛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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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之十 小区商品房屋顶应该如何使用 兼评《 房顶到底该是谁的》
生活中的法律之十
小区商品房屋顶应该如何使用
兼评《 房顶到底该是谁的》
& && && &在生活中的法律之一中,我就讲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觉得有责任把生活中的一些法律常识告诉大家,让大家在法治的阳光下享受生活。让大家懂得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去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今后,我将继续关注《社情民意》,从中选择广大网民关注关心的一些问题,用相关的法律进行点评。我的宗旨就是:传播法律知识,创建法治铜仁。”
& && && && &今天,我就点评一下《房顶到底该是谁的》这个帖子。
& && && && &该帖子系匿名 111.123.219.x网友 19:40:59 发表于[购房]中,迄今为止,有 474人查看,5个回复。
& && && &&&帖子的主要内容:“按有关规定,商品房顶应该属于公共场所,任何集体或者私人不得占有或更改其使用功能,然而御景阳关山庄房开商居然把房顶作商品卖出去,甚至有些业主擅自对房顶进行更改,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希望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 && &&&看了这个帖子,同时也流览了一下社情民意中其他相同或相似问题的帖子,发现此类问题还不少,有开发商将屋顶出卖或作为优惠条件给买房人的,有住户擅自在屋顶加层建房的,有建阳光房的,有搭建雨棚的,有栽花种草、种蔬菜的,有养鸟喂鸡的,有顶层住户擅自封锁进出顶层通道的,有利用屋顶从事加工或娱乐的,有利用屋顶堆放物品的。总之,屋顶空间被大量使用,是不争的事实。下面,我想从法律的角度,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小区商品房屋顶的权属问题。二是如何依法合理使用屋顶。三是如何监督管理屋顶的使用。
& && && && &首先,讲一下小区商品房楼顶的权属问题。
& && && && &过去,我国主要是单位和私人修建住房,人们对于屋顶并不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少涉及屋顶的权属。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行业兴起,小区商品房成为人们购买的主要方式。在2007年10月,我国《物权法》颁布施行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对商品房屋顶的权属认识不一,有属于房开商的,有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有属于业主购买或作为优惠赠送的,有属于物业公司的,什么情形都有。但是,在《物权法》颁布施行后,人们对住宅小区商品房的屋顶、墙面、小区道路、车位等公共部位的归属问题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了更明确的司法解释。按照《物权法》第七十条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小区商品房屋顶属于该栋建筑物业主共有。因此,房开商将业主共有的屋顶出卖或者作为优惠条件赠给其中的业主是违法的;有的业主没有争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对屋顶进行改造的行为,同样也是违法的。在此,我也提醒那些购买或作为优惠条件受赠屋顶的业主千万小心。因为开发商是无权将业主共有屋顶的使用权赠与或者卖给某些业主个人的。
& && && && &下面,我讲一下如何依法合理使用屋顶的问题。
& && && && &前面讲了小区商品房屋顶的权属是属于该栋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那么,是不是某位业主就不能使用了屋顶呢?不是的。事实上,随着市区土地越来越少,如何充分发挥楼顶的使用价值,也越来越成为考验一个城市的管理者和小区业主们智慧的重要课题。如日本东京,由于人口稠密,绿化不足,政府即专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鼓励和规范屋顶花园的建设。又如我国首都北京,特将新建大型城市屋顶花园作为一项绿化指标来实施,成为城市中的一道美景。因此,我们思考问题的重点不应该是能不能使用屋顶,而是如何依法合理使用屋顶。先说一下,法律法规对使用屋顶的原则要求。根据《物权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业主使用屋顶的原则主要有三条:一是合理原则;二是不损害建筑物安全原则;三是不损害他人原则。例如,业主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架设网线、电线等而使用作为共有部分的屋顶和外墙,是可以的。而下列这些屋顶的使用行为则是不允许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还有一些使用行为,是需要大家协商的。如有的住户在屋顶养鸡、种菜,滋生大量蚊虫、老鼠,浇水乱流、污染环境。赞成的观点认为,随着菜价飞涨,市民愿意到楼顶种菜,既劳动了,又省了买菜钱,是一种新潮流呢。况且市场上买的菜化肥农药太多让人吃的不放心,自己种的吃才更放心。这就需要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协商分析研究。我认为,充分发挥楼顶的使用价值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要有四个方面的努力:一是政府要有规划、有政策指引;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要统一管理、规划、设计;三是小区业主要依法合理使用;四是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
& && && &&&最后,我简单讲一下监督管理问题。
大家都希望自己居住的小区和谐、友善、和睦相处。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有少数个别业主却违反法律法规、侵占公共场地、损害他人利益,不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对于这种人除了加强教育以外,对屡教不改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们应该依法维权。《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与此同时,我更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所讲的:“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 && && && &好了,写了这么多,也不知道是否有用。用一句话结束,大家共勉:“看似小事,其实不是小事。”
& && && && &以上是个人的有感而发,就事论事,仅作为启发大家思考问题的参考,不作为任何机关处理评判的依据。也不与任何人辩论,只谈个人见解。
    & && && && && &铜仁市司法局副局长、市法学会副会长、市律师协会会长、高级律师
    & && && && && && && && && && && && && && && && && && & 饶继勇
    & && && && && && && && && && && && && && && && & 日
&&国家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讲是比较健全的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不带头遵纪守法,未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导致老百姓不断投诉,而政府监管部门仍然不管不问,由此形成反复投诉的恶性循环,这样的状况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啊!
其实老百姓的想法都是非常朴素、非常简单的,就是希望政府监管部门把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好、履行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就够了!
《物权法》第73条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楼顶情况很复杂,不能笼统地说所有的楼顶都属业主共有财产,一是要考虑规划怎么确定的;二是要考虑历史习惯、合同约定等各种因素。如果确定了楼顶是所有业主共有,那么漏雨就不应该只让楼顶业主去修,而是应当由大家共同负责。如果没有维修资金,大家就应当通过约定来解决,如果根据约定也无法分摊,那按《物权法》,就要根据业主的房子面积在整个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来分摊。
根据我市目前的状况,出售的房子有些开发商房子交易后成立了物管公司.而有些是私人修的没有物业管理人员,一但房子多年失修,所需费用谁来承担,找谁负责,找房开吗,房开说我包你一辈子吗?找屋业管理,屋管说我只管地,不管天,找整栋楼业主共同承担可能这钱谁也收不上来,如果房子漏雨和损坏那么顶楼住户就自认到霉了,就目前这种问题绝大部分顶层用户都是自己掏钱来处理,就楼主说的观点显然对顶层住户不公平,应由整栋楼的住户共同分担,但在现实生活中,要整栋搂来承担这必费用,可能难度很大,这种现象不只有铜仁是这样,全国其它省份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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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你的说法 二楼占用楼顶必定会有人员活动或出入,一楼漏水他二楼会承担吗,必然不会承担,那么一楼就自掏腰包做防水,然后二楼在占用,然后再漏水你觉得对一楼公平吗,如果没人占用房顶,漏水后一楼做防水也心甘情愿不会怨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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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信
导读: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屋时,会出现诸如“赠送露台、花园”等销售承诺,购买者往往只关注专有部分的权益,对共有部分或缺乏约定,或者忽略其存在,对所谓的赠送部分是否列入房屋产权面积也缺乏足够的注意。因此,造成了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模糊,被开发商任意处置,从而产生了大量纠纷。本期法信结合相关法条、案例及观点,就楼顶平台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的问题,进行解析,以供读者参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未经楼房全体业主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顶端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侯利敏与梅州市艺之林广告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权利归属原则,突出了业主权益的保护,限制了他人擅自处理和改变公共区域用途的行为。以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来看,楼房的全体业主对楼房的顶端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未经楼房全体业主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顶端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08)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4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o案例》 2009年第14期 2.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天台占为己用并影响到其他共有业主生活的,其他业主可要求该业主将建筑物共用部分恢复原状——马文新诉洪文胜、李琼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天台、走廊设计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整幢楼宇的消防使用,这种特殊功能决定了它是整幢楼宇的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业主私自将天台设置为“私家花园”、从而独占使用及占有部分共用走廊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应停止占用诉争天台及走廊并对相关部分恢复原状。 案号:(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刘章敏诉海南富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 本案要旨:楼顶露台在设计上具有“可以排他使用”的属性,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同意相关购房人可依其购产的建筑设计结构和功能单独合理使用整栋楼的楼顶露台,建筑结构上单独附属于某一套房地产的地下室、架空层、露台、阳台、平台、入户花园等独立于其他专有面积和公共面积的面积归该房产的购房人所有。因此,涉案楼顶露台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其对该楼顶露台享有合理使用权。 案号:(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74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楼顶平台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的问题 楼顶平台的实质是楼顶的一定空间,讲的是空间权的内容。如果这个问题把握清楚了,很多问题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我们认为,参照本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楼顶平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一,符合规划。也就是说,规划设计上有楼顶平台。如果规划设计上只有楼顶,没有平台的,就谈不上楼顶平台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的问题。这时的楼顶平台就是违法建筑。另外,还应当审查规划本身是否合法。这一问题我们将在随后详细论述。 第二,必须具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的条件,特别是“可以排他使用”这一条件。这是审判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可以排他使用,是指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不经过该特定房屋,就不能到达楼顶平台。换言之,楼顶平台只能通过该特定的专有部分才能与外界相通,通过公共通道到不了楼顶平台。而这是符合规划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规划上经过公共通道能够到达楼顶平台,那么表明这样的楼顶平台属于《物权法》第73条所讲的其他公共场所。这样的话,它就不属于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当然,如果有人人为地堵塞公共通道,造成只能从他家才能到楼顶平台的现状,那么这样的楼顶平台也属于其他公共场所,而不属于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三,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合同依据,认定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楼顶平台属于某特定业主就没有依据。 我们认为,楼顶平台任何时候都是附属物,不能单独买卖。也就是说,开发商任何时候都不能将楼顶平台单独出卖。如果单独出卖,在小区业主都可以到楼顶平台的场合,实际上处分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小区业主不会同意,该买卖行为无效。在只有顶楼业主才能到楼顶平台的场合,实际上开发商不可能单独出卖,只能附赠给顶楼业主。 另外需要考虑的是,在只有顶楼业主才能到楼顶平台的场合,将楼顶平台的所有权认定归属于顶楼业主,是否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一是这样确权有规划设计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如果认为任何情形下全体业主对楼顶平台都享有所有权,在只有顶楼业主才能到楼顶平台的场合,除顶楼的业主外,其他业主根本不可能行使所有权的任何权能,所以说还认为全体业主对楼顶平台享有所有权是不切实际的,也没有任何意义。三是顶楼业主支付了比其他业主更高的价格,对楼顶平台享有所有权也是应该的。四是这样确权,并不影响其他业主行使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五是如果认为只有顶楼业主才能到的楼顶平台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那么,正常的维护费用也要全体业主负担,但其他业主并不能实际上享有任何权利。这样的结果是:全体业主负担费用,但享受不到任何权益,实际上对全体业主是不利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审理中发现,楼顶平台的确只能通过顶楼的特定业主才能到达,该特定业主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也明确约定楼顶平台归该特定业主所有,而这些都是符合规划的,这时应当主动审查规划本身是否合法。 (1)楼顶平台为建筑物之基本构造,具有共用性质。楼顶平台与外墙、地基一样,都是建筑物之存在所必需的基本构造,其不仅具有建筑物最基本的功能——遮风避雨,而且,其载重量直接关系到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寿命。此外,供区分所有人共用或特定住户专有的一些辅助设施,如水塔、太阳能热水器等,也都须安装在楼顶。 (2)楼顶平台具有防火避难的功能。高层建筑物发生火灾时,楼顶平台常常是火源处以上楼层住户逃生的主要通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过六层(不含六层),户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的住宅和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楼顶一般应设计为上人屋顶,以供防火避难之用。另外,有的退台式住宅,其退台以上住户出入要通过平台转换才能到达室外地面的楼顶平台,设计上也负有防火避难之功能。因此,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楼顶平台特别是设计上具有防火避难功能的楼顶平台应认定为共有。”据此,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尽可能就该案的有关情况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确认这种规划是否合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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