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卖房协议书以丢,有证人,有村委会证明,起诉买房人,宅基地房那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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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97年卖给外村人,宅基地的土地证使用证还在自已名下,考虑可能撤村建居,能否要求当初卖房协议无效。
上次发贴内容有误,谢谢几位律师的解答。事情是这样的: 1997年,宁波慈城农村的老房子卖给外村人,只有口头协议(我爸说对方没办房产证,但去过房管所,做了个登记,收了对方3W块。他拿我家的土地证去办过户没办出来。现在我家在村里没有房子,想在批地村里建房,村委已经答应卖了,但是土管所因为卖掉的房子的土地使用证还在我爸的名下,导致...
上次发贴内容有误,谢谢几位律师的解答。事情是这样的: 1997年,宁波慈城农村的老房子卖给外村人,只有口头协议(我爸说对方没办房产证,但去过房管所,做了个登记,收了对方3W块。他拿我家的土地证去办过户没办出来。现在我家在村里没有房子,想在批地村里建房,村委已经答应卖了,但是土管所因为卖掉的房子的土地使用证还在我爸的名下,导致土地证办不出来。我想问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还是我家名字,又是卖给外村人的,以前的卖房可以要求无效吗?对方房管所登记过的话会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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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确认以前的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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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249期丨个人行为签署买卖农村宅基地协议,居住多年被告违法?
▼多年后上诉当初自愿卖掉的农村房屋
在历史条件下,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经过了部门的批准,不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形。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多年,买受人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不应认定原买卖合同无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尹利兵律师为我们带来的这个案例:
日,刘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了《卖房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西南角北瓦房四间及树木两棵的产权卖给张某,价格为1.2万元。当时的昌平县公证处对双方的签约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签订《卖房协议》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张某在购买上述房屋之后,在房屋所在院落内又新建了房屋及门楼等。现张某及家人在涉案院落内居住。
2011年3月,刘某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称:刘某系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人,在该村经当地政府批准建造房产一套,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西南角。刘某在1993年卖给了城市居民张某,个人行为签署买卖协议。因为当时不懂法,不知道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买卖和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此,刘某了解该法律规定后,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日签署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西南角北瓦房4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张某将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西南角北瓦房4间返还腾退给刘某;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合理合法买房竟要被收回
在庭审中,张某出示了缺页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涉案房屋所在院落的土地使用者为张某。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现涉案房屋所在院落的宅基地审批给刘某一户,刘某是该户的户主。另查,刘某与张某现均为非农业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或者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本案中,张某并非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刘某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中,涉案房屋所在院落的宅基地仍登记在刘某家庭名下。但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情况,涉案房屋不适宜返还给刘某。
张某怎能眼看着自己的房屋就这样被收回,于是张某申请了二审。结果二审的结果依旧是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张某不服申请再审。
▼终于用合法权益守住了自己的房屋
再审查明:1.日刘某与张某签订《卖房协议》。协议落款处有昌平县七里渠乡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原昌平县公证处对双方的签约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2.原昌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土地使用者一栏写明:张某;变更记事一页写有:刘某于1993年卖给张某,张某二字有删改痕迹。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出具的《关于张某申请宅基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该答复写明:关于您提出的编号为3150023号审批表户主姓名与昌集建(93宅地)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事宜。原因是1993年原昌平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的程序是村委会组织村民按户口本申报,申请书及审批表也是以户口本上的户主名义填写。当时该宅院户口本的户主为刘某,因此审批表上户主姓名也是刘某。
当镇人民政府上报我局审核时,发现1993年刘某就该宅基地与张某签订了《卖房协议》,刘某已经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张某。按当时的法律规定,经我局审核,报原昌平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将该宅基地使用证颁发至张某名下。产生了审批表上的户主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不一致。1988年《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或宅基地”,而是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或宅基地”。1993年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卖房协议》,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1993年原昌平县人民政府为张某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法律法规。
首先,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日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卖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有当地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事后张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张某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一些瑕疵,但刘某未能提供证据否认该使用证的真实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在有关答复中说明了涉案房屋宅基地登记审批表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名字不统一的问题。
本案证据显示张某虽然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但其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形。其次,本案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张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与翻建,并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
▼购房须谨慎,不然房子就是白买
首先,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日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卖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有当地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事后张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张某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一些瑕疵,但刘某未能提供证据否认该使用证的真实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在有关答复中说明了涉案房屋宅基地登记审批表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名字不统一的问题。
本案证据显示张某虽然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但其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形。其次,本案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张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与翻建,并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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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09:45
举报人:周佳,1980年出生,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巨利村村民。被举报人:朱国祥,原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现任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党委副书记;姚光明,原富阳市富春街道巨利村党支部书记,巨利村人;李杏根,原富阳市富春街道巨利村委会主任,巨利村人;朱大海,原富阳市富春街道何埭村村委会主任,何埭村人。举报事项:要求对被举报人以权谋私,串通他人伪造材料违法骗取集体土地建设私房、瓜分非法获取利益并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起因是2017年,本人因购房所需查询本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日有一坐落于富阳区富春街道巨利村面积为613.25平米的房屋登记在本人名下。听到这个消息,请恕我一脸懵逼。毕竟,我并不知道本人何时在富阳有房产。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朱国祥借助年间其在杭州市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的便利,串通时任巨利村党支部书记被举报人姚光明、巨利村村委会主任被举报人李杏根。借用举报人提出的批地建房申请,冒用举报人的名义伪造了《富阳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富阳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关于要求宅基地申请报登记的报告》,被举报人朱国祥更是伪造了《土地登记委托书》,以举报人委托人的名义一手操纵办理了相关土地登记,骗取了本应属于举报人所有的宅基地120平米,并伙同被举报人东洲街道何埭村朱大海在该宅基地上建房。随后各被举报人瓜分了该房产并再次出售,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了巨额利益。将本人名下的宅基地擅自占有,并建造房屋牟取暴利,真是好大一份&惊喜&!毕竟土地是谁的不重要,重要的是我是村干部,我需要用。所以,&公仆&们很是尽责任地得帮我用起来了。这几位&人民公仆&当真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教诲!照此下推论,万科拍的地,我在上面盖房子也是可以了!谁还需要耗尽一辈子的积蓄去摇号买房?大家伙可以现在就行动,趁着夜色赶紧去搬砖!强占他人土地,和古时强占民田的有什么区别?彼时占人土地,好歹还知会一声,如今21世纪了,倒还不如过去霸占良田的恶霸有礼貌!被举报人作为人民公仆,丧失理想信念,利用其职务之便伪造材料,以损害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方式,公然骗取集体所有土地违法兴建房屋并出售谋利,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差。并致使富阳区农村土地及房屋管理严重混乱,村规民风崩坏,包括本人在内的村民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据查询,被举报人朱国祥在日被委派担任富阳区2018年区9个重点项目的副总指挥长,继续左右着与老百姓利益攸关的事业!这样的干部,如何让老百姓放心这样的工程阳光?又如何杜绝豆腐渣工程?本人特此举报,呼吁有关部门尽快介入彻查此事,将违法乱纪人员绳之以法,还我公道!(本文&周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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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56
引用:1这次房产是你的名字,那法院起诉的话,是不是得归你?引用:2法院驳回了我的上诉!!为什么法院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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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57
估计不是你一例,近10年富阳的村干部跟书记只要城郊部,全杀了,不会一个愿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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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59
引用:1实名举报到国家信访局,上面会督促下来的凡是能举报的地方都举报,要么玩把大的,否则再后全和谐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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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02
引用:1此事定有蹊跷!!!!1.楼主申请了宅基地有没有通过审批自己不知道?2.楼主女性也能在村里申请宅基地?3.外村人造这么个房子在村里没人发现?我想这个是说不过去的!!所以,种种迹象表明这里面水很深!!富阳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不会有干净的。杭州也一样,大城市相对来说跟透明点,更难搞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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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3
引用:1首先支持下19楼 你要顶住压力 别封了帖子
第二如果帖子被封了 那么富阳的宣传部长 如果你知道 那是你不应该 如果你不知道就要支持19楼曝光
第三楼主你要注意保护好人生安全 这帮人打黑除恶 的目标分子 但也什么事...
引用:2感谢提醒,确实压力很大。但不会因为这些就停止对这些害群之马的举报没什么好压力的,现在网上举报很方便,材料充分一直举报,多点开花。搅黄也好,但这种体制估计也是捂着,现在腐败都是一窝腐败。&& 中纪委、省纪委、国家信访局、监察局等等,多点举报,没结果也是不可能,一定要举报到上面,下面没什么用的,下面是对上面负责的
与本帖相关的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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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38
引用:1也就能抓抓小虾米,关系网深的都难抓的。十几年前我们村的还有人告到北京去的都没用。基本都是一条绳上的。说明体制有问题,规则破坏者就是规则制定人,太可怕,中国像美国一样放开枪的管制,估计每天都是命案,政府估计要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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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7
引用:1为什么不去找权威媒体,1818黄金眼啊,不行就焦点访谈引用:2傻逼!!,你付钱也请不到的。只要跟zf有关的事情基本请不到,八卦的事情都能请到。现在要舆论管控,当年怎么忽悠起家的,还是老配方,老蒋吃亏就吃亏在这里。民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在弄不弄查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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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0
引用:1为什么不去找权威媒体,1818黄金眼啊,不行就焦点访谈引用:2傻逼!!,你付钱也请不到的。引用:3只要跟zf有关的事情基本请不到,八卦的事情都能请到。现在要舆论管控,当年怎么忽悠起家的,还是老配方,老蒋吃亏就吃亏在这里。民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在弄不弄查水表引用:4联建房是宅基地主人一定参与房产分配的,但这件事件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联建房性质,是国家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了,他等同于造假冒名顶替上大学一样的罪证。区纪监委怎能不立案呢?所以说,你的个人举报材料必须调查核...
跟我没关系啦,你跟楼主说。到时候被请去喝茶了,一旦找我们单位领导,党委书记要找我谈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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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4
引用:1楼主:600多平方房产要登记在你的名下,才能在市,区房产局自动查询机上认别,限制购买第三套房。他们冒名顶替申报了宅基地,还替你办了产权证,不大可能吧?引用:2超乎你的想象力了吧!他们就是这样做的,国土局和房管局就是他们开的,想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引用:3土地证房产证都在你名下,那财产就是你的了,房产又如何交易分割获利成功呢?。引用:4联建房啊 哪来房产证啊 估计就个土地证 随便卖啊 联建房交易又不要房产证引用:5这帮村霸,是直接和买受人签了个所谓的购房协议。就这么私下成交了,其实买个这房子的人也是受害者引用:6购房协议的卖方是谁的名字引用:7买联建房私下签个协议,总要找到该房产的产权证主人啊!。从楼主反映什么都不知?那么应该推测;一是冒名申报了宅基地,二是冒名申领规则建设许可证建房,三是冒名申办了房屋产权证,四是冒名销售房产并获利。以上1-...
引用:8他们办各种证的时候都不需要本人出现,只要随便写个委托书搞定!卖房的时候手握产权证、房产证,哪还需要什么找产权证主人呢!委托书也要公证处公证的,需要本人在场,如果造假,涉及的问题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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