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获赔,雇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招标是否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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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雇主理赔?
作者:福清法院 高丽钦&&发布时间: 11:00:34
【要点提示】
雇员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致人死亡,雇主在向被害人家属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向雇主理赔?法院认为,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所承担的仅是对受害人的垫付责任,且垫付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雇主已先行向被害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垫付相关费用的情形,故不应向原告理赔。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28日,原告毛某星就其所有的轻型货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6月22日至2008年6月2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疹疗指南》和《国家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008年5月27日,朱某强、毛某华等原告雇佣的人员乘坐由毛某华驾驶的货车,该车停放在连城县莒溪原邮电支局门口路段时,朱某强启动马达,冲撞正在路上骑自行车的傅某,造成傅某死亡。2009年5月18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傅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元的40%部分计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上述判决,原告已按判决全部支付了上述全部赔偿款。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遭拒。
另查明,朱某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原告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原告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依约支付保险赔偿金。被告认为,根据前述判决,朱某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原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雇主责任,因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被告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故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系对驾车者最基本的要求。本案中,原告因其雇员朱某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而向受害人亲属赔偿相应款项是基于雇主责任。该赔偿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并不相同。据此,虽然受害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交强险赔款,但不能就此得出原告向受害人亲属支付的赔偿款中必然包含受害人可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交强险赔款的结论。另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仅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非作为投保人的原告赔偿后可向作为保险人的被告主张追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福清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毛某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争议焦点存在两种意见。除上述判决意见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理赔。这主要是归咎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中“财产损失”的范畴界定不一所致,即“财产损失”是指广义上包含人身伤亡的经济损失,还是指狭义上的“物质性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已明确将“财产损失”定义为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另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所进行的答复,即确认该条的财产损失应当包括“因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由此可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赔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这也符合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的责任保险交强险的目的,即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法律明令禁止无证驾驶行为。倘若由交强险为无证驾驶行为“埋单”,就会导致交强险的公益性被滥用,纵容甚至于鼓励无证驾驶行为的发生,无疑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显然与交强险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在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所承担的仅是对受害人的垫付责任,且垫付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毛某星作为雇主已先行向受害人家属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已不存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垫付相关费用的情形。故朱某强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致受害人傅某死亡,原告在向受害人亲属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后,被告不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理赔。
责任编辑:辛江龙简介/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将被保险人(雇主)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主要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①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②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③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凡属于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主要特点/雇主责任保险
1、契约责任保障: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为基础;2、承保责任单一:仅承保雇员从事职业有关工作时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何财产损失;3、独立处理理赔: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责任范围/雇主责任保险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50%并且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伤亡责任限额的20%。第九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费率/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根据一定的风险归类确定不同行业或不同工种的不同费率标准,同一行业基本上采用同一费率,但对于某些工作性质比较复杂、工种较多的行业,则还须规定每一工种的适用费率。同时,还应当参考赔偿限额。对于雇主责任险,费率的厘定相对复杂,各保险公司存在差异也较大,但一般均是根据基本费率再乘以行业调整系数、人员系数、赔付率系数、管理系数等调整系数算出来的,费率考虑的因素一般有: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类型,包括所属行业、是否带有高空作业、有毒有害加工工序、加工生产场所的空气、噪声、辐射是否有超过劳动监察部门规定的职业安全标准的情况。2、被保险人已有的损失记录,包括事故情况、损失赔偿数量以及是否将所显现的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进而杜绝了同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3、被保险人的雇员工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程度,例如带有高压、高温、腐蚀性、粉尘等的岗位数量和从业人数。4、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操作工艺流程规范、管理水平认证等;5、遇有附加保险条款时,应一并考虑扩展责任的风险情况(也可以依据每一扩展条款的风险特点和大小分别设定费率)。由于雇员从事工种的危险程度不同,对于不同工作类别,费率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对于办公室职员和做秘书工作的雇员,费率较低;对于从事高风险行业工作的雇员,费率较高。建筑安装工程业、金属矿业等行业的费率是金融业、商业等行业费率的两倍左右,但比从事石油、钻井、深水、勘探、航空、航天等工作的雇员费率要更低。雇主责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应收保险费=A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B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其中:年工资总额=该工种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12如果有扩展责任,还应另行计算收取附加责任的保险费,它与基本保险责任的保险费相加,即构成该笔业务的全额保险费收入。
赔偿/雇主责任保险
在处理雇主责任保险索赔时,保险人必须首先确立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根据国际上流行的做法,确定雇佣关系的标准包括:一是雇主具有选择受雇人的权力;二是由雇主支付工资或其他报酬;三是雇主掌握工作方法的控制权;四是雇主具有中止或解雇受雇人的权力。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是以每一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时的保险赔偿额度,每一雇员只适用于自己的赔偿额度。在一些国家的雇主责任保险界,保险人对雇员的死亡赔偿额度与永久完全残废赔偿额度是有区别的,后者往往比前者的标准要高。但对于部分残废或一般性伤害,则严格按照事先规定的赔偿额度表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该雇员的赔偿限额×适用的赔偿额度比例如果保险责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时仍然适用权益转让原则,即在赔偿后可以代位追偿。
附加险/雇主责任保险
(一)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项附加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它实质上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范围,但如果雇主在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要求加保,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二)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项附加保险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三)附加医药费保险该项附加险种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它实质上属于普通人身保险或健康医疗保险的范畴。此外,雇主责任保险还可以附加战争等危险的保险和附加疾病引起的雇员人身伤亡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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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1、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当时情况可以分三条路:1、如果损失不大或只有轻微财产损失,双方协商解决。2、如果双方事故较大,财产损失大或者有人员受伤,马上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3、如果发生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0并通知保险公司,千万不要驾车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造成事故现场无法认定,逃逸方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为以后的权利主张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以后的量刑造成隐患。2、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会及时出警,事故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对交警部门事故勘察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要积极协助,如实陈述现场发生的情况,为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事故认定打好基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警部门一般会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在勘验,鉴定后5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四种形式,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该复核将是最终复核。3、及时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就是车辆的损失和人员的伤害。对于车辆的损失,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评估。该评估的损失可以在以后的调解或诉讼中,作为向事故对方请求赔偿的依据。4、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的人员要进行及时抢救,对住院期间的花费单据和病历要保存好。对住院期间的误工收入,陪护人员的护理费用要出具证明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由医院在医嘱中注明。如果受伤严重可以出院后进行伤残鉴定,鉴定伤残等级,护理人员,护理天数等法定事项。二、调解或者诉讼。1、在交警部门的调节。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通过友好协商,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节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的调解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2、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可以更大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因为法院会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具有权威的公示效力,并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对造成的损失,做好举证准备,准备必要的单据、鉴定材料、准备好相应的法律依据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防止对方滥用权利。三、关于交强险的问题随着我国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提高,存在很多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法获的有效赔偿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扭曲了人们对道德风险的认识,使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引发出新的社会矛盾。于是国务院下发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没有入交强险的车辆进行双倍罚款的规定。使交强险成为一种车辆的法定险种,具有强制参加的效力。并且投保费越来越地,保险额越来越高。使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人的保障越来越高。当前我国交强险分为,有责的保险额为:人身伤残死亡为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任的保险额为:伤残死亡为10000元,医疗费2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一般法院在审判时会对损失额进行分类,在保险额度内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观点,也有的法院不主张分类,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的参与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最大化的维护。发生交通事故是任何人多不愿看到,不愿发生的事情。不但造成人们精力物力,财力的损失鼎盯尺故侔嘎踌霜穿睛,还会影响整个家庭和谐。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对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希望大家能安全驾驶,尊章驾驶,为维护安定、祥和的局面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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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雇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恩施新闻网 http://www.enshi.cn 日08:53
晚报讯(通讯员 朱斌)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姚某、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9328.61元,财务损失2000元;判决雇主某物流公司赔偿姚某财物损失1065元,肇事司机李某因属某物流公司雇佣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2月,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大型货车从利川向恩施方向行驶,行至318国道1620KM处时,与对面驶来的由姚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姚某及所载的刘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经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刘某受伤后在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余天,用去治疗费63500.13元。经鉴定,姚某所受伤残程度为x(10级),摩托车等财物损失为3065元。后姚某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李某驾驶某物流公司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某、刘某受伤及财务受损,李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姚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系某物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应由雇主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因某物流公司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姚某、刘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编辑:阿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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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通常称作雇佣关系纠纷,此类纠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因人们认识经常出现分歧,故有探讨之必要。
& & 针对该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剖析:
& & 一、杨某下班回家途中的行为能否界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关于何为&从事雇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显然&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因此,梁某下班回家途中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行为。因此,梁某下班回家的行为不能界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某县法院显然是套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肆意扩大了&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之精神,似乎将职工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也界定为职工从事用人单位工作的范畴,因而类比式的认为雇佣关系中雇员上下班途中的行为应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殊不知,劳动法律关系适用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则属例外,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视同职工在从事用人单位工作的范畴。相反地,职工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相关事故伤害则不认定为在从事用人单位工作的范畴。何况,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就没有可比性,劳动关系中职工工伤还有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作保障,而雇佣关系中则没有任何保险作保障。如按某县法院的观点,雇员下班途中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假如雇员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按《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但按某县法院的观点,雇员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雇主也应当赔偿,某县法院对雇员的保护力度大于《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的保护力度,这是不正常的。
& & &二、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正如判决书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明确了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的适用原则,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而且《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改变了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因此本案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县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说&&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某公司在造成雇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什么过错,过错责任到底多大却没有说明,只是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梁某的过错,判决梁某自担30%的责任,对某公司有什么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却回避了。
& & 三、梁某的损失应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求赔偿。如果肇事者实在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由某公司予以适当补偿倒是可以的。
& & 也许有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前述规定。然而,本案中梁某已经68岁,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某县法院将本案界定为侵权纠纷是正确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不是工伤赔偿纠纷因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法属于民法范围,而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范围;侵权责任法调整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其目的在于平衡社会利益并最终确保所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避免某种社会利益的实现以损害其他社会利益为代价,社会保障法调整因社会保障而发生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以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参照适用社会保障法的法理基础。
& &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某县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某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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