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三审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需做到哪几点?

电商法草案三审:拟规范搭售商品等不合理做法
电商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正逐渐被填补。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并拟将微商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我国电商行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态势,但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众多问题。而随着相关法律不断完善,电商行业将更加规范化。
搭售须显著提示
随着电商领域立法进程的推进,野蛮生长时代即将结束。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规定,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从电商平台下单情况来看,即使是赠品,电商平台和品牌商均会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当平台需要消费者再支付一定金额购买商品时,会有自动提醒界面弹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服务类电商中,消费者下单后平台会搭售保险等服务,消费者需要自行取消勾选,才可以确保没有购买搭售的服务。
此前,多家平台存在“默认勾选”的方式,搭售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举例来讲,一些网络平台订购机票、火车票时,通过“默认勾选”搭售保险。平台还会通过“默认勾选”,向消费者推送搭售机场贵宾室休息、接送机等服务。针对上述行为,草案三审稿宣告“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系非法。
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有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微商拟纳入监管
电商正面临着线上流量逐渐枯竭的局面,尚未被开发殆尽的微信端则被视为新的掘金地。电商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已开始以微信为介质进行谋篇布局。针对众多个体接入到微信端进行商品零售与批发的情况,草案三审稿对上述经营主体进行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此举意味着,微商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草案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三类,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微商纳入到监管范围背后,是微信端社交流量的快速扩充。根据2017年微信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9月微信日登录用户9.02亿,同比增长17%;公众号月活跃账号数350万,月活跃粉丝数7.97亿。今年1月,腾讯集团高级执行副总裁、微信事业群总裁张小龙在微信2018年的第一场公开课上称,微信用户已经将近10亿规模。微信所构建的社交网络为流量转化提供了更多的想象空间。
草案仍需细化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据悉,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并未提请表决。这意味着,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审议阶段,距正式出台尚有一段时日,各界对草案进一步细化也抱有较高期望。太和智库研究员唐兴通对北京商报记者称,众多不合理的行为产生后才促使相应的草案出台,这也导致草案有一定的滞后性,政策需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完善和细化。
草案三审稿还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业内人士指出,线上流量日渐匮乏,电商企业为争夺有限的流量进行着较量,随着法规日渐完善,行业竞争将日趋规范。
在唐兴通看来,我国电商行业经历较长时间的粗放式发展,目前平台与商户开始进行精细化运营,但行业尚需时间进行过渡。基于上述情况,电子商务法执行的成本较高,电商企业需要时间对草案三审稿中的内容进行熟悉。
与此同时,将微商拟纳入法律监管的条款,政策在执行方面将会面临挑战。唐兴通表示,微商的营销方式让执法取证较难,且执法成本高。监管对大V等有影响力的微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对于个体微商,草案的警告和指导性作用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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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电商法草案三审:都规范了哪些行为?
作为一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保证押金退还……草案对一系列电子商务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作为一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保证押金退还……草案对一系列电子商务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除网购“一人一价”
  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这种被网民们普遍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现象,被业界称为“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本质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做到“一人一价”,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怪象。
  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军说,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旨在尊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障消费者不被歧视,同时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让他们知道自己被画像了。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说,通过法律规定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差别待遇,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比如我经常通过网络平台订某一家酒店,成为其忠实消费者后,当我再次下单时,不应根据我以前的选项,给我高于其他人同一时间段内的交易价格。这种问题具有隐蔽性,消费者往往不易发现。”
  搭售商品禁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在电商平台预订飞机票、火车票,页面上却凭空冒出酒店、贵宾休息室等额外服务,还被默认打上了勾……
  针对这种“霸王搭售”现象,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草案三审稿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审慎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不想再用某共享单车,押金却迟迟无法退还——你遇到过这种烦心事吗?
  对于押金,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张韬说,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平台曾经出现过延迟退款甚至不退款的现象,还有的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后,把消费者押金变成企业破产债务,相当于用消费者押金作为企业经营资金。薛军认为,三审稿明确规范押金的退还,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期待法律作出进一步明确,比如押金的风险怎么控制,专门的第三方监管账号如何落实等。
  将微商等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
  从微商到网络直播,电子商务近年来又催生出不少新形态,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主体是否归属电商经营者的争论。
  对此,草案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了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薛军说,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更全面的界定。“微商、微店只是经济学名词,不是法律术语。通过法律条款来规定他们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了其法律属性。”
  零星小额交易可免于工商登记
  利用业余闲暇时间开个网店,从事零星的小额销售,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吗?草案三审稿对此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薛军说,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具有某种经营行为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相对应。张韬表示,对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免除市场主体登记,可以减轻这些人的负担,也体现了法律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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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近日又传出新进展的电子商务法,将会涉及哪些你关心的电商问题?
自2013年底启动立法进程以来,倍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近日又传出新进展。电商法起草组组长吕祖善表示,电商法草案将很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会在全国人大网站上进行全文公布。他同时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电商发展了十多年,尴尬的是跟这个产业有关的法律解释至今还不大明确,现有的民商法在应用于电商领域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
而且互联网产业瞬息万变,电商法起草这几年里,电商行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立法者也一定想着赶快出台新法,否则“出台即过时”,那可就更尴尬了。
我们先来看下,电商法目前都经历了什么。
这部法律起草已有4年,前期16项课题调研,出了4个版本的大纲。
图片来源: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列入规划,并在之后成立了电商法起草组。到2014年12月,起草组针对16项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完成研究报告。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委还就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电子支付、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和信息安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课题研究。
2015年电商法形成了包括部委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企业版、北京大学的学术机构版、地方财经委的地方版4个版本的大纲。
电商法起草组对这4个版本的大纲进行了讨论后,形成了两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建议稿,然后这两个草案建议稿又经过听取各方意见再次整合,在2015年年底终于形成唯一的送审版本。
图片来源: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
“四合一”在以往一个法律的立法过程不算多见。正因为电子商务是新兴事物,发展变化快、涉及层面复杂,相关法律的起草需要照顾到方方面面的意见。
电商在传统意义的商务活动之外,还覆盖了互联网和物流等多个领域与平台。因此电商立法应当属于综合性立法。同时,电商法应当规范电商行业或者领域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其相对于民法、合同法而言,又是一部特别法。
我们看看这部法律涉及到哪些你会关心的问题。
一、 消费者数据保护
据说这也是电商发展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你在网购过程中难免要留下个人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等,商家、电商平台、支付系统、物流自然都会掌握这些信息,而按照电商法草案的规定,这些信息属于你,不属于电商。
目前,电商会利用收集到的用户大数据为品牌提供营销服务,而电商法出台后可能要
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且不可逆的匿名化处理”。如果执行的话,那大数据的商业化前景就要打折扣了。
不过话说回来,掌握这些数据的人远不止电商。通信公司、银行、广电公司等机构的数据不比电商要少。大数据行业人都知道,中国移动、联通和电信这样的公司掌握着比BAT更全面的个人数据,那么它们在不在电商法的法律框架内?如果不在,那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二、明确电商平台责任
这算是电商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
目前国内还没有对电商平台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电商法就是要对电商平台的地位、性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这的确是应该的。
比如,你网购的过程中买到了假货,不仅商家要负责任,电商平台也要负责任。
但说句真心话,从实体店买回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想找地儿说理有多难,大家应该都心知肚明,而从电商平台买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找平台客服处理要相对容易得多,这也是大家更愿意网购的原因之一。
但不能因为电商体验好,就要承担比线下实体店更多的责任,毕竟中国80%的零售发生在线下,售假贩假的主要渠道也就在线下。
三、规范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在电商领域的表现有商家盗图、名不副实的价格战以及“刷单”等等。
这一块监管对工商部门的管理能力会提出很高的要求,而且占总量20%的线上零售渠道也不应该占用过多的行政资源,所以不正当竞争的规范上,工商部门估计更多是要监管电商之间的竞争。至于电商内部的监管,还是要靠电商平台“自律”为主。
四、线上线下联动执法
在网上买到假货,可以找平台客服解决,但如何从假货供应链的源头解决问题?
制假窝点跟贩假商家一样,常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仅仅靠“朝阳区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肯定是不够的。
电商法将推动电商平台利用掌握的大数据,将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者的数据信息提供给执法部门,从而形成线上线下联动执法,解决平台上的假货问题。
当然,这个数据就别做“不可逆的匿名化处理”了。
来源:天下网商
记者:朱玥怡
编辑:段心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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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三审:拟规范搭售商品等不合理做法
原标题:法三审:拟商品等不合理
  中新网北京6月19日电 (记者 蒋涛 梁晓辉)法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对于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存在的不合理,草案作出有针对性的。
资料图:物流工作人员正在分拣快递。 张云 摄
  在目前实践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
  草案增加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四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有建议称,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另有建议称,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由此,草案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草案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增加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有建议称,应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此,三审稿作出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二是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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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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