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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有哪些变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有哪些变化天道财经百家号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账务核算,较之前的营业税时期复杂程度有所增加,其原因主要是预收工程款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同时因预收工程款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最后在结算工程款时也需要确认增值税,这可能会产生重复计提增值税的问题。另外,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财务核算时要价税分离,以及准则对于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的要求等,都是导致账务处理较之前更为复杂的因素。以下分两种情况阐述笔者个人看法。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借:银行存款206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206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因此,预收工程款,达到了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同时,也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3〔(206-103)÷1.03×3%)贷:银行存款3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借:其他应收款——预缴税金6(206÷1.03×3%)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6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缴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务较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当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其他账务处理方式。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3(103÷1.03×3%)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说明:凡是简易计税方式,以及简易计税中扣除项目抵减的增值税,建议直接使用“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而不建议使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否则,与“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中其他的明细科目混淆在一起,实务中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比如帐表不符等。申报表中应纳增值税为3万元,已经预缴3万元,因此不需补缴。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异地销售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额与申报增值税额理论上应是一致的。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借:应收账款——工程款309贷:工程结算300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9(309÷1.03÷3%)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借:预收账款206贷:应收账款206借:其他应收款——预缴税金-6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6说明:应冲销增值税=(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1.03×3%=(0-206)÷1.03×3%=-6万元。统算:共应缴纳增值税(309-103)÷1.03×3%=6万元,已经预缴了3万元,需补缴3万元增值税,现“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3万元,核对相符。这样核算非常清楚。7、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收入分录略。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1、预收工程款222万元借:银行存款222贷:预收账款——工程款222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取得分包发票111万元。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2〔(222-111)÷1.11×2%)贷:银行存款2注意,这里不建议使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的是留抵,而不是预缴;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的才是预缴的税额。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借:其他应收款——预缴税金22(222÷1.11×11%)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4、取得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贷:应付账款1115、结转并缴纳增值税: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1(22-11)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11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9(11-2)贷:银行存款96、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借:应收账款——工程款444贷:工程结算400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444÷1.11×11%)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借:预收账款——工程款222贷:应收账款——工程款222借:其他应收款——预缴税金-22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应冲销增值税=(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1.11×11%=(0-222)÷1.11×11%= -22万元7、结转并缴纳增值税: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2(44-22)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22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22贷:银行存款22统算:共应实现增值税=44-11=33万元,预缴2万元,补缴9万元,缴纳22万元,合计33万元,核对相符。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天道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天道财经(macd289)各大财经网站名博!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好看》依托百度技术,精准推荐优质短视频内容,懂你所好,量身打造最适合你的短视频客户端!建筑行业会计怎样做帐务处理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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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会计怎样做帐务处理营改增政策后,工程会计最为关注的各工程公司在用的主流账务处理、做账技巧、项目成本独立核算、内外账处理技巧、内账全套报表模版、增值税详细分录、挂靠、转包、分包、甲供材、完工百分比法、差额纳税、项目成本过程控制方法、账务体系建立、实战模拟演练、税务筹划、财税关系处理、公司注销、财务管理制度等,你又关注什么呢?建筑行业工程施工项目有三个阶段:准备期、施工期、结算期。对于财务人员来讲,施工企业在工程前期,主要是日常业务的会计核算,提示大家注意相关和核算细节;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会计核算,工程款的收付和进度结转是重点,所以财务人埚要做好“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日常税务核算工作;工程项目的结算期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施工企业内部沟通、保证金保函的彻底收回、账务全面梳理等需要注意的问题。详细如下:1.加强公司内部沟通2.未退保函的处理3.工程质保金的收回4.工程的完全结转5.对账务的全面梳理其他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一)金税三期下税务相关问题1.营改增过渡政策2.虚开发票的认定3.不动产进项税的抵扣4.电子发票的处理5.税务稽查重点 建筑行业怎么做账?1、建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项目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直接费发生时直接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明细科目;间接费发生时计入“工程施工—间接费”,期末分配转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也叫“中期支付申请单”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建设单位批准,施工企业会计凭批准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作为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注:不要将“工程结算”错误理解为收入,“工程结算”是负债类会计科目,不是损益类会计科目。应交税费是按税法的口径计算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只能说明营业额的发生,不是收入的发生,两者是有区别的。3、当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注:收取工程款不应确认会计收入 【疑难解答】疑问1我们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营改增后由于属于五一之前的老项目,我们选择了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纳税,但是甲方要求我们开具11%的增值税专票,请问我们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式?答复:不可以!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疑问2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建筑公司,现在已经自开3%的专票了,今年6月9日要销售2年之前购置的门头房,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自开不动产的专票?答复:不可以!自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疑问3我公司属于注册地在济南市天桥区的建筑安装行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初跨区提供安装工程,在济南市历下区为学校按照照明灯具等,请问是否需要在历下区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答复:不需要了开具外经证,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交纳税款就可以!自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疑问4我们公司属于新成立的装修公司,目前还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尚未正式开展业务,上个月取得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张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认证抵扣?答复: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开具日期应大于等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的日期。疑问5我建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正在施工的就是一个项目而且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式,但是这个月份项目上添置了2台设备,取得的是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认证后再进项税转出还是不用认证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哪种方案更好?答复:需要先认证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便于以后改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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