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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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应在银监会备案 监管规则要全国统一
编者按:2015年将是P2P网贷平台监管元年,关于互联网金融和P2P行业的监管政策均有可能在今年尘埃落定。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的金融城(CFCity)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关键问题&问卷调查。调研对象主要是P2P平台、传统金融机构高管,收回有效问卷达110份。之后,主办方又邀请了银监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38家知名P2P机构的高管,召开闭门研讨会进行了讨论。综合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行业观点,主办方撰写了13条政策建议,并报送到了相关监管部门,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本报本期刊发相关内容,以期引发业内人士进一步思考和讨论,助力决策咨询。(马冬冬)核心提示P2P平台应在银监会备案登记并有一定的准入门槛,高管团队和核心专业人员也应有一定资质要求。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并坚守小微特征。P2P监管规则应全国统一。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建议一:P2P平台应该登记备案。在询问P2P平台应该采取哪些设立审核制度时,110份问卷当中,75人(68%)选择了&备案制&,20人(18%)选择了&审批制&,15人(14%)选择了&注册制&。从鼓励创新、容忍风险和&宽准入、重惩罚&的监管思路变革角度出发,我们也建议采取&备案制&,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外,还应当在银监会或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P2P业务,是否需要单独审核或备案, 85人(77%)选择了&需要&,25人(23%)选择了&不需要&(调查对象中传统银行人员少,P2P机构人员多)。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银行存贷业务有很大差异,因此我们建议传统银行开展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也应单独备案登记。此外,考虑到目前已经有近2000家P2P平台在营业,正式纳入监管后,一些平台可能不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如何实现这些平台治理整顿或有序退出,也是监管政策出台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建议对不达标的平台,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使其经过整顿后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并且还要建立问题平台的有序退出机制,可以鼓励优秀平台兼并不合格平台,承接原有的投融资者信息中介服务,稳定投融资者情绪,维护金融稳定。建议二:平台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在询问设立P2P平台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7人(6%)选择不需要,行业意见高度一致。虽然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但在中国,P2P平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准信用机构。为提高行业规范性,保障平台风控体系、IT系统的必要投入和准备,保护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根据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讨论,多数人认为万的注册资本金(实缴)是比较合理的区间。建议三:平台高管不一定都要有金融工作经验。在询问P2P平台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任职资格时,71人(65%)选择了&需要&,39人(35%)认为不需要。为保证P2P平台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高管设置一定的门槛。但考虑到P2P平台高管团队背景的多元化,不一定要求P2P高管必须有金融业从业经验,来自互联网、法律、财会等领域的高管人员也有助于P2P平台的稳健运行。具体而言,我们建议P2P平台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P2P平台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或与所任职位对应的从业经历。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建议四:平台的IT系统、网站管理应达到一定标准。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的IT系统、网站标准时,94人(85%)选择了&需要&,16人(15%)认为不需要。考虑到P2P网络经营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该对P2P的硬件条件设置一定的标准。例如:平台应该至少有2名核心IT技术人员;对投融资者注册信息、交易数据和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包有认证能力;有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相关设备和措施。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建议五:平台应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团队。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风控体系和风控团队要求时, 89人(81%)选择了&需要&,21人(19%)认为不需要。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风控体系和团队有一定的硬性要求。例如:风控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金融机构风控工作经验;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具体操作流程;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有完善的隔离措施;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追缴)的机制安排。建议六:P2P借贷应限于小微贷款领域。在询问P2P平台经营范围是否应局限在小额时,51人(46%)选择了&需要&,59人(54%)认为不需要,存在明显分歧。我们认为,应当鼓励P2P平台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个人信贷,发挥普惠金融作用,因此对其单笔信贷进行一定限制,具有一定合理性。根据同意设定单笔限额的部分调查结果,大部分人同意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限额。但是,按目前国际业内主流观点和世界银行有关标准,小额贷款的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如以此为标准,我国单笔贷款额不应超过七八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已经很难说是小额贷款和普惠金融了,因此我们认为单笔限额可以更低一些。或者更有弹性的做法是放宽单笔贷款的小额限制,但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更大规模的网络借贷,则需要更详实的信息披露。另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参照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占比不得超过10%的规定,规定P2P平台给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超过该平台净资本的一定额度,比如5%。建议七:平台应当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在询问是否应规定P2P平台(业务)必须实行第三方托管时,97人(88%)选择了&应该要求托管&,13人(12%)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在认为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的公司当中,73人(75%)认为应该设置单独二级子账户,24人(25%)则认为不必要。我们认为,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应该要求P2P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但必须保障资金第三方托管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时也要明确托管人职责、义务,避免托管机构和P2P平台的利益冲突。建议八:信息披露应是监管的主要抓手。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业务)必须信息披露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硬性要求&,7人(6%)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我们认为,P2P平台作为面向众多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的公众性公司,信息披露应该是监管的重中之重。根据P2P平台的投资门槛小、较大公众性特征,其信息披露要求应该高于阳光私募、小额贷款公司等,近于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对于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平台,要加大惩戒力度。同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统计口径等也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可以要求P2P平台在网站显要位置披露至少以下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投资项目的用途、交易规则、交易费率等;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畸形标提示等;借款人与P2P平台、股东没有利益关联的声明;借款人违约、破产等风险发生时的相关责任认定;不得承诺收益率,或容易引起误导的高收益率宣传;定期发布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经第三方审计后的P2P平台财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P2P平台投资人、主要股东、高管人员资质等信息。建议九:P2P平台线下网点要纳入监管。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于P2P平台是否有必要成立线下网点,行业意见分歧较大。考虑到中国征信系统、大数据运用等尚不完善,我们认为可以允许P2P平台设立部分线下网点,开展形象展示、信贷尽职调查等业务。但必须对线下网点的功能边界进行明确。线下网点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所有交易必须全部通过P2P平台总部线上进行。在询问P2P平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该审批或备案时,70人(64%)选择了&需要&,40人(36%)选择了&不需要&。我们认为分支机构的备案可以由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监管当地P2P平台线下网点合规经营,例如不得线下吸收客户资金等。发挥不同部门协调监管效应建议十:P2P平台应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必须加入央行征信系统时,100人(91%)选择了&应该要求&,10人(9%)认为没有必要硬性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优势,完善和补充社会征信体系,增加平台的征信能力,提高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质量,应要求P2P平台公司加入央行征信体系。同时,可以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与P2P平台开展合作。建议十一:监管部门应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虽然没有直接询问P2P公司是否可以以自有资金开展担保,但问卷回答中,有些人仍认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担保,有些人则反对,行业分歧较大。在当前信用环境下,如果迅速地去担保化,个别平台可能会利用去担保规则,恶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但如果允许继续担保,则意味着P2P平台不仅是信息中心,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因此,应该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禁止平台自身提供担保,限制平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还可以借鉴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由保险公司出台投资险,P2P平台根据营业额的多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建议十二:P2P行业应成立全国性网贷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赞成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例如: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对P2P平台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定期报告模板等,发布行业标准;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承办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虽然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其应该主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应该承担监管职责,避免&政出多门&,此外也要避免过多的行业协会成为企业的负担。建议十三:P2P监管规则要全国统一。在问卷调查中,一定比例的人认为地方政府在P2P平台管理和风险防范上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人提出可以由中央(银监会)定监管政策、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执行。但是,与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仅限于在注册地经营,从而可由地方政府来监管所不同,P2P平台具有天然的全局性。就现阶段而言,地方对P2P行业的了解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分歧。所以,为避免各地发展不均衡甚至政策走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和统一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扶持、规范&当地&P2P平台发展的政策,但不能和银监会政策相冲突。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为信息传播之需要,不作为投资参考,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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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宣称在银监会办公 都犯了哪些法?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胡萍
摘要:一家P2P办公地引发的法律思考: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是否合规?虚假宣传,谁来监管?
日前某P2P公司称其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15号,而中国银监会“恰好”座落于此,该公司便成了“唯一在银监会办公的平台”。银监会遂紧急发布声明,表示办公楼仅为本部门使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驻办公。 于是,这家P2P公司“火”了:网上“人肉搜索”股东背景,查询营业执照,实地探访调查……结果发现,这家公司所在的602不是银监会大楼,而是银监会与保监会中间的连接部分,是可以对外出租的写字楼。而且,不光是傍“名牌”混淆视听,调查同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层D号—239号,与其对外宣称的办公地址并不一致。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是否一定要一致呢?如果公司打擦边球,涉嫌的行为,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可以到哪个部门去投诉或者举报呢?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焦景收。 记者: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是否一定一致?
焦景收:公司的注册地应当与经营地保持一致,很多公司出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但这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做法将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 记者:关于注册地、经营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何? 焦景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不办理的,责令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记者:目前部分P2P公司拉大旗作虎皮,高利益诱惑,对于宣传,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处罚?
焦景收:发现虚假广告可以去工商局、消费者协会。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记者:我国P2P企业数量众多、鱼龙混杂,市场亟待规范,的权益保护制度也要进一步完善。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何建议?
焦景收: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在从事金融产品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严控风险。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金融消费者要做到以下几点: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各个细节以及P2P公司的真正背景;将P2P公司的口头承诺落实到合同文本上;适时关注P2P公司的动向;密切关注购买金融产品的变化情况;遇到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对于P2P公司来说,在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要深知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要将“合法经营”与企业盈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对于监管机关来说,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知识和真实案例,向广大的金融消费者提示风险。同时,要强化行业引导与监管职能,避免乱象丛生,杜绝因监管不力而间接放任侵犯金融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对于立法机关来说,由于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足以完全覆盖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应尽快出台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 记者:消费者维权流程如何?
焦景收:具体流程如下: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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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度回应P2P监管归属问题
近年来P2P呈现爆发式增长,但卷款、兑付危机、倒闭等负面消息始终如影随形。随着的迅速走红,加强监管的呼声也日益升温。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昨日在海南参加博鳌亚洲间隙时表示,目前P2P公司是否归银监会监管还没有确定,相关事宜正在研究之中。
这也是银监会官方首次对P2P行业监管归属问题做出回应。至于对P2P监管研究的进程,阎庆民表示“刚刚开始”。此外,阎庆民还表达了对P2P监管方向的看法。阎庆民提出,要对互联网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从而进行有效地。最后,阎庆民提出要创新监管,用互联网的技术来提高的便捷效率。
此前有消息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正在起草,P2P业务被视为类信贷业务,因此P2P的监管将归口银监会;监管的方向包括不做牌照监管、明确“三条红线”(即不做、不做虚假项目、平台不不担保,以自律为主)。
事实上,P2P行业的快速发展只是近几年的事。2006年成立的、2007年成立的、2008年成立的称得上是最早的一批。自2010年,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整个P2P网贷行业才逐渐被公众知晓。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范围内P2P网贷平台超过2000家,其中活跃约350家。然而,在P2P行业疯狂生长的背后,却是风险事件的不断爆发。据统计,去年至今共有85家跑路或倒闭的P2P平台,其中2013年全年共75家,2014年初的一个月里就有10家。
业内最老牌的宜信也陷入了传闻,昨日有媒体报道援引知情人士称,宜信有8亿元贷款已经坏账,贷款主体已经遭到多起诉讼,宜信即使,也很难追回全部欠款。该知情人士透露,宜信此次似乎落入精心设计的“陷阱”,坏账公司本身就是个皮包公司,时的银行流水都是造假的,抵押物都是东北四线以下城市的烂尾楼。但是高达22%的吸引下,宜信仍然放出了这笔贷款。对于该消息,北京商报记者向宜信方面进行了求证。宜信相关负责人回应,“相关网络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我们正在积极跟进处理中。目前公司各方面工作正常顺利开展,风险可控”。
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归属问题,法研究所所长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由银监会监管P2P行业的可能性较大,但这也面临着现实因素,P2P平台的业务已拓展至线上和线下共同发展,而银监会县以下没有分支机构,人力、物力方面难以满足监管需求。
黄震建议,风险由负责管理,通过加强行业自律,进行柔性监管,并利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监管。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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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银监会允许吗?
P2P平台银监会允许吗?P2P行业的发展呈现着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一方面是部分投资者热情满满、积极投身、赚的盆钵满盈,另一方面是P2P平台跑路、坏账等新闻不断爆出,打压了一部分投资者的信心,甚至让人产生怀疑,P2P平台证监会允许吗?P2P网贷平台起源于英国,在国外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制。在我们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明确确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出借人收回本息的行为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P2P理财将这种线下的行为移植到了线上,典型的就是由宜信到宜人贷。可以说P2P平台的存在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之所以部分投资者对P2P平台是否被允许有所怀疑,主要是混淆了P2P平台与打着网贷旗号的非法集资平台以及黑中介的概念。近年来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将目光投向监管尚未落地的P2P行业,以P2P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坑害了一批投资者,也给整个行业抹了黑,让部分投资者对P2P行业的合法性起了疑。我国早已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对P2P行业均有所涉及,在这一次的银监会机构调整上,更是明确了P2P行业的监管将由新成立的普惠金融部负责,具体的监管细则也有望于上半年出台。但是目前P2P行业存在监管空白,衍生出一定行业乱象也是事实,作为投资者有必要提高警惕规避风险,识破庞氏骗局,保护好自身利益。那么通过哪些方式可以甄别出问题平台呢?一、看ICP备案公司注册信息是否在网站内展示,包括注册资金、法定代表、注册地址等,正规平台的建立必须通过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备案,如果不能通过备案的平台真实性存疑。二、看管理团队不少平台的建立者不具备任何金融业背景,单凭略知皮毛的互联网技术就着手搭建P2P平台,这样做的后果要么就是经营不善平台倒闭,或者干脆就是卷了投资者的资金一跑了之。P2P平台并非草根的游戏,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没有全面的金融知识,丰富的金融业实操经验是不可能玩转P2P平台的。三、看平台动向问题平台爆雷之前都有一些前兆,如大量的增发短期高息标的,出现提现困难等情况, 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 本文来源: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导者-君融贷官方网站(junrongdai.com)&&理财专家热线:肆零零0-655-677供应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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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监管草案已拟定 把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
作者:来源:经济观察报
  5月21日深夜,银监会发表声明称,某金融理财平台声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并与多家银行有合作关系,且具有较高收益,银监会郑重声明:银监会办公楼仅为本部门使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驻办公。同时,银监会提示广大群众:对于此类欺诈信息审慎甄别、高度警惕、防范风险。“P2P鱼龙混杂,这背后正是由于监管政策空白,为了吸引投资者,部分平台铤而走险,把P2P的监管机构银监会硬生生的逼成了‘弱势群体’。”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律师向经济观察报称,P2P如此行为或促进银监会尽快出台监管政策。  不过,对于此前流出的监管草案的限额性条款在P2P领域引起较大的争议。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一家名为“赢多多”的P2P平台在官网宣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所在地的6层,并与工农中建交监管做背书招商等多家商业银行,甚至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有合作关系。利用银行做增信,在P2P行业已不鲜见,但利用银监会做信用背书,这还是业内第一家。“唯一一家中国银监会办公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一广告语显然令银监会再也难以继续“做一个安静的美男子”。  5月21日深夜近凌晨,银监会遂发布上述声明。据银监会方面表示,接下来要等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对其行为进行认定、查处。  事实上,监管政策的空白期正给了P2P机构野蛮生长的机遇,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止日,正常运营的P2P有1893家,去除之前的部分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已恢复运营,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问题平台共615家,即近1/4平台已出现问题。其中,今年前四个月跑路问题平台已超过200家。  4月14日,银监会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监会希望P2P等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稳步发展,发挥互联网优势,服务经济薄弱环节。但并未透露何时出台监管政策。  然而,利用银监会的声誉做背书,这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或已戳破银监会的底线。“该平台假托办公地址在银监会,显然惹到了监管层,可能会加速网贷监管政策的出台。”肖飒称。  监管草案已拟定  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监会普惠部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拟定。根据该草案,P2P首先被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并以此作为P2P各项监管的基础,可以说这一定位厘清了P2P平台的性质,将促使P2P平台稳步健康发展。  该草案对P2P平台自身安全性明确限定,例如针对平台运行安全性和信息透明性的问题,草案规定平台要具备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需通过第三方测评。同时其数据系统需符合行业中央数据库标准,并与其实际链接。高管中需有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从业经验的人。  “这避免一些平台在本身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网贷平台,平台运营人由于缺乏金融业和信息技术经历,而难以有效甄别防控融资项目风险和平台技术风险。”北京某大型P2P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  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资金池、平台自融等问题,监管草案对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等行为予以明文禁止。这一规定反映监管层所强调的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  不过,多家平台负责人表示,草案把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意味着平台只负责核实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的真实性,并就企业还款能力、保障、潜在风险等信息向投资者做充分披露。亦即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各种企业的各类融资需求都可以在平台发布,平台本身不应对融资信息进行误导式推介。但草案设置风险敞口,规定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同一企业借款余额上线2000万,则又回归了信用中介的定位。  对于投资人和借款方,草案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另外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级行业组织”的结构,以省级单位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同意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这一方式无疑打破之前对网贷机构实行牌照准入制的传言。“体现了监管层对P2P产业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破除了行政化的审批思维,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上述P2P负责人说道。  部分条款引争议  不过,多家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草案把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意味着平台只负责核实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的真实性,并就企业还款能力、保障、潜在风险等信息向投资者做充分披露。亦即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各种企业的各类融资需求都可以在平台发布,平台本身不应对融资信息进行误导式推介。但草案设置风险敞口,规定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同一企业借款余额上线2000万,则又回归了信用中介的定位。“按目前来说,有些监管措施是照搬银行的,我个人持保留意见。”易通贷CEO康文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国内网贷平台发展水平不一,管理能力、资本实力不尽相同,很难用一刀切的方式统一设定借款额度,如果平台严格不接触资金,就不存在杠杆的问题。事实上近年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逐渐取消了限额管理,央行一直采用的合意贷款规模管理方式就屡遭市场人士诟病,取消呼声越来越大。此时,对P2P的监管重试限额管理方式,无论如何都说不上是一种进步。  另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平台负责人认为,国内网贷行业虽经过数年发展,但发展模式多样。一旦监管限额政策一刀切下来,可能正好给一些平台提供资金断裂的借口,或是造成企业融资链断裂,或是平台自身业务受较大冲击,进而有损投资者利益。他建议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完善信息披露和资金隔离、资产隔离上,实施限额管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低。“如果网贷平台被定义为信息中介,连或有负债都不会有,何谈杠杆?分子是零,根本没杠杆可言。“中金所首席宏观研究员赵庆明向经济观察报表示,信用中介经营的是货币或者资金,往往构成中介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而信息中介卖的是信息,是一种服务,根据服务收费,信息中介对需求与供给方并不形成中介机构的资产与负债,所以谈不上杠杆。  而工行个金部赵飞则认为,P2P起源于欧美,但中国的风险远高于欧美。美国P2P行业以个贷为主,即使Lending Club这样的巨头仍沿用商业银行风控方法和工具建立模型,以FICO数据作为重要授信参考,雇佣大量雇员核实贷款申请者的收入等信息。英国P2P平台主要针对个人借贷、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申请的拒绝率高达90%,大部分借款人的信用级别为A或A+;平台平均违约率低于1%。相比而言,中国的P2P干着比美国风险高的业务接收着比英国信用低的借款人,不仅仅为出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撮合,还提供贷款担保、债权分拆、资金池等多种“服务”。  国内网贷平台对于坏账率讳莫如深,据融360近期数据显示,综合排名前100名的平台中,已有坏账率上升到20%以上。  除额度管理之外,业内草案规定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不应超过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在操作层面存在障碍。“从法律角度分析,出借人对如何使用自有资金有完全自主性,平台需要对其做充分的风险提示,无权限定其借款额度。”肖飒表示,平台对于统计出借人流动资产存在一定难度,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自行申报,但平台是否需要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资产证明以证实其真实性?如需要,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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