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胜诉后如何转正后补缴试用期社保社保

社保补缴: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判例)
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判例)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复。
​​附一:广东高院再审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申请再审称:我与海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购买社保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因此,不交社保应当属于劳动纠纷,我与海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我诉请的是让海某公司补缴社保金,不是诉请社保部门追缴社保金,与社保行政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并不属于行政关系。一、二审裁定以本案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是错误的。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海某公司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徐某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海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二审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理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强
代理审判员 马
代理审判员 李
*​​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尤顺*​
​附二: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决书(摘要)​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位某,男,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井胡同7号。​​
上诉人位彦勋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法院判令:1、明洁物业公司赔偿我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5000元;2、明洁物业公司为我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如不能补缴,则向位彦勋赔偿相应的赔偿金;3、明洁物业公司为我办理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本院认为:位某要求明某物业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赔偿金,因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位彦勋为非农业户籍人员,其要求明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位彦勋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
代理审判员  易
代理审判员  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
​附三:江苏高院再审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定书(摘要)​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2013)常民终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朱正功于日即到广宇公司工作,广宇公司日才与朱正功补签劳动合同,故光宇公司给付两倍工资差额应计算至日。2、朱正功请求判令广宇公司为朱正功补缴社会保险,原判决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当。(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朱正功于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直到12月25日才立案。二审法院庭审程序不规范,剥夺了朱正功辩论权利。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朱某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综上,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代理审判员  薛*​
代理审判员  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20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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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补缴社保遭拒起诉人社局获胜诉 法院:补缴无时限
广州南沙人罗女士做了10年珠宝工人。2004年她和几十名工友开始在高信珠宝厂(2009年该公司注销)工作。2007年被安排在广州番华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下简称番华公司)第41公司担任镶石工(番华公司第41公司2013年7月注销)。2013年3月罗女士等人又被安排在广州峻盈首饰公司工作,日被解雇。“但这10年我们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一直没有变化。”罗女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罗女士称,她与同事曾到番禺区人社局查询社保缴费历史发现:2007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番华公司为罗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费;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番华公司为罗女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罗女士表示,由于地税部门只能查到2008年之后的记录,2008年前第一家珠宝公司已经注销,工作了10年,养老保险就交了1年多。因此,她开始追讨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这4年的养老等社保。2013年6月,罗女士与同事杨先生、叶先生向人社部门投诉公司不买养老保险等社保。2014年7月,罗女士被公司解雇。人社局称过时效不查处2015年3月,罗女士、杨先生和叶先生向番禺区人社局投诉番华公司不为其缴纳养老等社保,请求责令该公司为三人补缴2008年后的社保。对此,番禺区人社局于2015年4月向罗女士送达回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罗女士等工人投诉事项已超法定时效2年,因此,番禺区人社局表示,不再查处番华公司不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的行为。罗女士旋即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羊城晚报获取的判决书显示,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罗女士等三名工人要求追缴社保,不是要番禺人社局查处番华公司。因此,法院认定番禺人社局的答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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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准网官方微博:经过了劳动仲裁和法院,可是公司还是不补缴社保,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经过了劳动仲裁和法院,可是公司还是不补缴社保,该怎么办?
我是南昌的。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我缴纳社保。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现驳回公司的起诉。可是公司还是不为我补交社保,只是给现在工作的员工缴现在的社保,以前的也不补交。我现在该怎么办?
因为公司提起了上诉,所以法院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只要在上诉期内被告上诉了,就没有怎么办,只能等待上级法院开庭,耐心等着吧。如果上级法院维持原判,就是终审了,单位再不执行判决,你就可以申请执行。
既然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起诉你就是胜诉了你可以持胜诉的判【就是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强制单位给你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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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案子二审输了,那你就找你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因公司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因此一审判决没有生效,你就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也就是你胜诉,你就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了。
谢谢您的回答。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我和公司现在都没有提出中院上诉,已经1个多月了。仲裁书生效了。现在仲裁说自己只有审判权,没有执法权,让我找法院。法院根据条例,要我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告知无此部门,让我咨询劳动监察局。该局根据条例,开了个《不予受理通知书》。皮球踢了一圈,又回到了原点。我就弄不明白,我为什么现在不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缴给国家的社保钱都这么难要,我们的血汗钱,不是更要不到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公司提起了上诉,就得等二审的处理结果后,你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大队和社保事业处反映。二审也会维持原裁决,驳回上诉的。这种情况单位肯定输。
现在公司和我都没有上诉。可是公司还是拒不补交,让我去找法院。法院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我去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让保障行政部门的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我的所在地南昌是没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只有南昌市劳动监察局,并且该局今天已给我开出《举报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胜的只是一纸空文,因为法院让我去找一个没有的部门。法院到底是想办事,还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不受理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他们管辖区域,还是不是他们业务范围?你到单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那个科室负责征缴社保。带着你的资料。
是他的管辖范围。在申请仲裁之后,在这已为员工缴了社保。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只给我开了公司和我各要缴的费用。告知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只有劳动监察局,有点执法权。可该局不予受理,上面已说明。仲裁只有审判权,没有执行权。要我去法院审请强制执行。当初法院的人告诉我。只要公司不上诉,满了15天,我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是法院经过一审驳回之后,却不让我申请强制执行。让我去找一个不存在的部门申请。法院是在干啥
关于社保补缴,不是纯粹的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间还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所以法院没错,申请执行主体不是职工】 这里的劳动行政部门,不是部门名称,是个统称。具体到每个区、县,市,对应着就是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叫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这里面设有不同科室,不同功能。其中就有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科室。 看看你得去市一级的人社局咨询了。下一级有点不作为啊。
我已经是在南昌市的社保局问的了。仲裁完了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驳回公司上诉之后,我就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保局处理不了的案子最后也是给法院。法院在我们老百姓心中才有审判权,才有执行权。可我的案子经过了法院一下,我却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是在忽悠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吗?我才是主体,我却不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不行你就得委托律师帮你处理了。对比一下你应得到社保费和代理费。
那点工资根本就请不了律师,律师也只负责打官司。我现在因该是赢了。赢得一张没有执行权的空文。市劳动监察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不予受理。这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两者是有争议的。法律是多部门订的。有冲突是正常的,所以才会有修订。当出现法律争议的时候是不是该有个主、从之分吗?谢谢您的答案。执法部门如果都只拽着对自己有利的条例讲,不办实事。咱老百姓就难了。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拿着劳动仲裁裁决书去社保局举报.具体去看看社保法
谢谢您的回答。我拿着仲裁书和法院裁定书,先去了法院。法院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不让我申请强制执行。要我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有通过他们法院才受理。我又去了社保局,被告之无此部门。让我咨询劳动监察局。该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给我开了个《举报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在两者都有理由不办事。难道我赢的就只是一纸空文吗?难道法律就没有主、从之分吗
这个问题建议你咨询律师
谢谢您的回答。如果我有钱请律师,我就不用一直追着公司补交社保了。不用法院、劳动监察局、社保局、仲裁这些部门之间到处跑了。已经没有工作了,只希望能赶紧办完社保一事,重新找个工作。
不是叫你请律师,你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他会有人给你答复,是免费的,你不一定必须要打官司才咨询律师,,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是免费的
谢谢,我去咨询过律师。律师也是说我会赢。只赢了一纸空文。律师更不能对法院怎么样了。我一个小老百姓还可以发发牢骚。别难为免费的律师了。别人也要养家,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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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仲裁裁定书履行。因为,你仲裁目的是为了补交社保,胜诉了。裁定书应该有相关内容,企业必须履行。否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不是为了补交社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仲裁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两个月断社保仲裁胜是否给补,回去上班
回去上班,可以要求补交,但是,个人部分,个人补交,请与单位劳资部门联系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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