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模式及发展现状

2018年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研究—以爱财集团为例
《2018年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研究—以爱财集团为例》通过多个数据维度的分析,描述了当前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和趋势。2016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正逐渐从用户流量驱动向金融科技驱动转型。虽然目前我国金融科技仍处于发展初期,但是我国尚未成熟的金融市场给予了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土壤。2017年,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的营收总规模达到6541.4亿元,艾瑞预计2020年金融科技企业的营收总规模将达到19704.9亿元。本报告通过对行业和案例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为市场各方提供对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新的认识和参考。
报告摘要1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1.1 互联网金融进入科技驱动时代1.2 中美金融科技的差异化发展1.3 中国金融科技仍处于发展初期1.4 中国消费金融领域金融科技产业链图谱1.5 中国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
1.6 中国线上信贷在今年迎来爆发期1.7 助贷模式是金融科技与消费金融的结合1.8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趋势2 爱财集团案例分析2.1 爱财集团基本情况介绍2.2 爱财集团的金融模式2.3 爱财集团的金融生态布局2.4 爱财集团的金融科技2.5 爱财集团风控模式2.6 爱财集团的大资管模式2.7 爱财集团战略布局2.8 爱财集团核心竞争力总结3 爱财集团案例启示3.1 爱财集团案例启示3.2 爱财集团案例启示3.3 爱财集团案例启示
图1-1 金融科技在中国的市场热度示意图图1-2 年中国金融科技营收规模图1-3 中国消费金融领域金融科技产业链图谱图1-4 中国线上信贷进入新阶段图1-5 年中国泛线上信贷交易规模图1-6 中国助贷模式流程图图1-7 中国金融科技促进金融服务与用户场景紧密结合图2-1 爱财集团"金融生态+金融科技+大资管"的新金融模式图2-2 爱财集团的金融生态布局图2-3 爱财集团的金融科技系统图2-4 爱财集团风控模式图2-5 爱财的大资管模式分析图2-6 爱财集团打造服务于年轻人、中小企业的零售银行图2-7 爱财集团核心竞争力总结图3-1 爱财集团利用金融科技拓展普惠金融边界图3-2 爱财集团在金融科技竞争中占据先发优势图3-3 爱财集团为用户提供陪伴一生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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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是指各类传统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和电商凭借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应用程序等所提供的信贷、融资、理财、支付等一系列金融服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本文剖析了我国网络金融热潮出现的原因、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理顺网络金融的政策原则和具体措施。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X(0-02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迅速发展。2012年中国平安的董事长马明哲宣布其正在与阿里巴巴的马云、腾讯的马化腾筹划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中国互联网金融热潮由此兴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统计,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移动支付业务21.13亿笔,金额1811.94亿元,网银交易规模则达到了约900万亿元。2013年3月,阿里巴巴集团筹建了小微金融服务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支付、小贷、担保以及保险业务。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二季度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使用了“互联网金融”一词;2014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了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从此进入官方视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以“异军突起”来描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同时明确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但是目前各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尚无统一定义,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指各类传统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和电商凭借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应用程序等所提供的信贷、融资、理财、支付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广义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包括在网络的基础上对原有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原有流程、运作方法、运作模式的创新以及与其运作模式配套的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市场和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的改善。”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的机械相加,它是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在互联网平台上联合所出现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向金融主体提供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现代信息科技完成融资、支付和交易等服务功能。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一是第三方支付,如PayPal、中汇支付、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微信支付、融宝等;二是网络借贷等P2P平台以及基于电商交易信息的阿里小贷等信用贷款;三是众筹融资,如追梦网、淘梦网、点火网、众意网等;四是网络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等;五是金融机构基于网络的创新平台,如善融商务、众安在线等。我国互联网金融热潮的出现是以下几种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首先,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发展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伴随着新浪微博、京东、阿里巴巴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纷纷上市,互联网得到广泛宣传,互联网应用与发展模式创新速度加快,互联网理财、网络购物不断普及,这极大地拓宽了民众了解、接触互联网的渠道,推动了互联网普及率的攀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2]网民规模的扩大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和业务发展平台。其次,电子商务为互联网金融崛起提供了契机。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对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调查结果。统计显示,2014年中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而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仅4.5万亿。最后,互联网金融自身优势能够满足顾客的多样化和差异化需求。其优势主要体现在服务成本低、对信息的挖掘和处理水平较高以及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等方面。由于它将传统的业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系统化,以电子流实现了商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统一,从而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突破了时空限制,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交易效率。网络金融的业务基本上是在虚拟空间展开,这就省去了传统金融行业营业网点的运营成本。网络金融的信息优势在于其能够借助所掌握的海量客户数据,精准地掌握客户消费行为、信用等级,从而发掘客户需求。互联网金融在融资效率方面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机构。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披露,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满标时间最低可达到0.4小时。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是利弊兼呈的,其自产生之日起就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时它又促进了金融业的整体变革和创新。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货币理论和政府宏观调控提出新挑战。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银行依赖存款准备金制度储备一部分资金仍是防范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意味着,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一个民间的、私人化的货币供应体系正在兴起,这无疑会削弱央行对货币总量的控制力,对政府宏观调控构成新的挑战。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业构成了巨大冲击。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凭借其掌握的海量数据及电子商务平台,逐渐渗透到支付结算和信贷等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网络金融不仅是传统银行的强劲对手,还很有可能成为银行的替代者。甚至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三个趋势:一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二是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三是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这就意味着“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可以取代传统金融融资模式。现在断言互联网金融能否彻底代替传统金融可能尚为时过早,但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是有目共睹的。互联网金融会与传统金融业分流客户,形成竞争。互联网金融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精细化需求。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根据互联网提供的信息自愿寻找交易对象,整个过程透明高效、方便快捷。但是传统的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由于长期享受体制和政策的红利,仍然会处于核心和垄断地位。可以预计的是,其存贷款利差过大、贷款门槛高、手续繁琐,必然导致传统金融业在与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已为我国网络金融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政策基调。本文认为,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2014年4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的五大原则,即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2.加快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网络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其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具体而有效中国互联网的规范。3.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网络金融监管要以政府为主,行业自律为辅。这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市场环境共同决定的。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这涉及到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还有各级地方政府。而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行业自律机构可以引导该行业健康发展,可以在全行业加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该行业各类风险的防控能力,引导全行业实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等。4.集中管理和协作监管齐头并进自201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就研究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指导意见,通过与互联网金融公司、传统金融监管部门等多方沟通,最终形成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文件》的初稿,基本框架已经在业界开始流传。其将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定位为协调监管,即按照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部门进行协作监管。本文则建议实行集中管理下的分类监管。即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主体责任部门,统一负责整个网络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以及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互联金融混业发展和监管政策偏重分业管理之间的矛盾。总之,只有及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才能促进网络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使之利国利民,不至于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作者简介:王英英(1957-),女,湖北武汉人,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9期
现代经济信息的其它文章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与发展 
  文/胡睿幢/ 黄薇薇 顾豪
  中国互联网业与金融业的混业发展在2013年取得突破性进展,互联网变革对金融业业态产生了深远影响。
  谢平曾指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将会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的带动下,支付方式的多样性与便捷性得到提升,小额贷款的准入门槛与融资成本有所下降,传统理财产品的起售下限被降低且销售渠道得到拓展,公众在传统金融机构可以获得更高效的一站式在线服务。本文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定义与分类,然后对主要大类的发展现状进行归纳与总结,旨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勾勒出互联网金融的直观图,并结合互联网精神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学术界还没有权威定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指出互联网金融存在六种形式:1. 互联网支付;2.P2P 网络贷款;3. 非P2P 的网络小额贷款;4. 众筹融资(CrowdFunding);5. 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6. 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指借由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货币交易或资金融通的行为,有狭义互联网金融与广义互联网金融之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包含的形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分类的基础上剔除后两者。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创新性互联网平台”(比如“国金证券佣金宝”)和“互联网理财”(比如“余额宝”),它们是基于金融机构设计与管理的产品,只是拓展了互联网销售渠道,应视为金融机构与电商的战略合作机制或是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销售领域的创新,用“金融互联网化”来对其定义更恰当。狭义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化叠加起来,就是广义互联网金融。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从市场规模的角度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虽然主要大类业务自形成以来均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余额宝、现金宝等理财产品对“利率市场化”也已构成微弱影响,但是互联网金融无论是从整体交易额、累计规模还是从产品种类、数量上来看,都无法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其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替代效应相当有限。支付方面,2013 年全年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达到5.3 万亿元,但同期线下的社会零售总额约为24.3 万亿元,取而代之,为时尚早;存款方面:余额宝2013 年年末规模约为1800 亿元,2014 年一季度末规模超过5000 亿元,但与2013 年年末银行近47 万亿元的个人存款而言,分流效应远没有媒体渲染的夸张,储蓄搬家亦不是普遍现象;贷款方面:2013 年我国P2P 网络贷款新增规模达到900 亿元左右,同期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新增规模为8.89 万亿元,两者相差悬殊。
  资料来源:①艾瑞咨询,②网贷之家,③证券时报,④第一财经日报,⑤国金证券,⑥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报告。
  (二)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分析
  我国监管机构目前就互联网金融发布的主要监管政策包括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2014 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首次列出五大监管原则,即: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正在逐步建立健全,这将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制度保障。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跃进式发展,各项业务的具体漏洞与风险已逐一显现,各大类业务都亟需相关的细项法规进行规范;业务规模翻番也伴随着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公众的权益需要明确的法规加以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刻不容缓。
  我国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的理论分析1. 互联网金融充分运用长尾理论,把目标设定在招揽“长尾”客户上,而传统金融机构依赖帕雷托法则(即80% 的财富被20% 的富人占有)。传统金融机构在对高净值客户的争夺中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但在传统金融企业所服务的居民和企业中,存在数量庞大的“长尾”客户尚待开发,其理财需求长期无法得到满足,是极具经济潜力的利基市场。互联网金融充分认识到“长尾”客户的需求,提供标准化产品(如货币基金)并通过规模经济进行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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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刊赏析网 2017  摘要: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并受到民众热捧。本文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形式和为大众接受的原因、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突出代表――余额宝的实质,以及互联网金融对于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冲击和对经济的影响,最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前景。   互联网金融,是新近发展起来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   李博、董亮将互联网金融从服务的形式上分为三种模式,即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他们所指的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便利快捷和传播广度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我们现在经常接触到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则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信贷服务平台,而互联网金融服务则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基金、网络保险等平台。   分类的方法有很多,笔者这里侧重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实现形式,将互联网分为这样四种形式:像阿里这样的小额贷款机构、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余额宝这样的基于支付账户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以及P2P平台。   商业银行的传统零售业务侧重于消费者金融,如信用卡、个人理财等业务。但传统零售业务一般不是银行业务的重心,其重心大多放在非零售业务,如吸纳存款和发放贷款上。在放贷方面,银行偏爱大客户或者集团客户,大客户单次借款额度高,可以有效摊低各项服务费用和风控成本,因此银行对大客户格外重视,相对而言,对小微客户投入的精力较少。银行重点服务的大客户对应帕累托所述80/20法则中的属于“头部”的20%部分,这20%的相对优质客户占有80%的金融需求量和较高的信誉度,而剩下的小微客户属于80/20里80%的“长尾”,对应着较多的客户数量、较少的单位客户资金需求量。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利基市场。科特勒曾定义利基市场为“一个很小并且它的需要没有被服务好”的市场。而互联网企业天生有着敏锐的嗅觉和试图联通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基因。物理世界里,受到物理因素的限制,客户可能在商店货架上找不到想要的商品,而互联网则是一个长尾集合器,由于展示商品的信息成本较低,它把货架的功能优化到极致,除了展示商品,更重要的在于展示商品目录,消除了中心―边缘的陈列结构,总体而言,从此无所谓黄金货架与非黄金货架。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凭借对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利用自身长尾集合器的优势,进军金融行业,试图分享80%的长尾市场,着实在情理之中。互联网企业自身低边际成本的特性同时又极为重视用户体验的理念以及庞大的用户基础都是它进军金融业的有利条件。互联网企业进化出小额贷款机构的角色正好适应了小微企业贷款需求额度小、频率高、季节性及时效性强、用款急的特点,而这些需求特点长期以来与大型的银行复杂的资金链条、严格的信贷审批程序和较差的灵活性难以匹配。   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小额贷款机构可以说是目前较为成功的互联网金融案例,截至2013年1月,2010年6月成立的阿里小贷已累计为13万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规模近30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72%,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贷模式。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非中国特色,这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信用状况难以准确评估,与资金供给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另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风险偏高并且难以提供资质较优的贷款抵押品,企业本身由于其实际能力决定其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如受到严格管制则可能难以覆盖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对正规金融机构会造成规模不经济,因此中小企业贷款难也属情理之中。   与阿里小贷的“贷”相对应的是最近受热捧的余额宝的“存”。余额宝在日正式上线,仅到6月末,余额宝累计用户数已经达到251.56万,累计转入资金规模66.01亿元。截至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规模1853亿元,余额宝自成立以来已经累计给用户带来17.9亿元的收益,自上线以来,日每万份收益一直保持在1.15元以上,在所有货币基金中万份收益最为稳定,自成立以来的总收益水平稳居同类货币基金的第2位。   据百度百科资料显示,截至日,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其增长规模势如破竹,不可阻挡。如按1:6.10的汇率计算,2500亿元相当于409.84亿美元。据彭博资讯统计的截至1月14日的全球基金规模数据显示,天弘增利宝基金的规模在全球货币基金中可排名第14位。笔者以为,余额宝已然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长尾集合器”,或者更通俗一点――“草根理财神器”。   “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马云的这句豪言壮语,在“余额宝”的强势表现下似乎显得格外响亮。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到来,马云所说所做也正是顺应时代的潮流。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今天已经三十多年,从1994年确立市场经济改革目标也整整二十年,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正是放开管制,让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然后引导资源自由合理配置。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因为互联网的分享,公开、透明等等的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会非常的直接,自由,而且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而不再是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努力尝试摆脱金融中介(金融脱媒)的行为,该模式从利基市场起步,席卷大半中国,体现出其试图打破我国金融机构垄断的勇气与魄力。
  然而,近期有央视评论员发表博文《取缔余额宝》,认为余额宝这一类互联网金融产品仅仅停留在货币市场当中,它们通过构建很高的收益预期和方便的互联网通道,从银行把老百姓存款吸出来,制造银行系统的流动性紧张,拉高存款利率,然后再以协议定存方式把钱存给银行。该评论员认为余额宝冲击的不仅仅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而且是中国全社会的融资成本,以及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该评论员称,商业银行虽获取暴利,但银行毕竟是通过经营贷款风险之后才获得的风险收益,余额宝并未创造价值,而是通过拉高全社会的经济成本并从中渔利,还原其本质,只不过是金融的自我循环,并暴力吞噬社会财富的暴利现象。   余额宝对此在其官方微博上用诙谐浅显的语言做出了正面回应,多数网友也为余额宝辩护,事实上余额宝是一个货币市场基金,早在余额宝开放认购的2013年6月之前,货币市场的资金就开始紧张。至于央视评论员提到的银行资金成本变贵,拉高了全社会的融资成本,货币市场基金所能向银行提供拆借的资金更多、更集中,这在某种程度上省去了分支行、业务条线拉存款的巨大压力,这对银行来说是一种解脱,综合分析来看,效益不一定降低。   再者,利率市场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改革必须完成的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余额宝的产生相当于给一直在金融行业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作了一场利率市场化的压力测试。面对超额收益垄断利润将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改革不可持续的现实,银行只有更加专注于提高自身管理与经营水平,才能在未来真正的市场竞争中胜出。从这个角度上讲,余额宝在做好自身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不仅不会影响中国的金融安全,反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在这里,余额宝只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秀代表,一些大的电商集团,比如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纷纷在建立自身的金融王国,正式进军互联网金融,无疑这种具有多元化功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进一步挤压传统银行业的生存空间。   笔者认为,未来随着存款利率的逐步放开,以及民营银行的逐步建立,协议存款制度套利的空间越来越小,可供选择投资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多,余额宝可能不会成为大众的主流财富配置手段,而只是一条普通的闲散零钱的归集渠道,就像我们如今拥有腾讯QQ账号一样稀松平常。当然,也许有一天,余额宝也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就像其他一些货币市场基金一样,退出历史舞台,被其他更新更实用更受欢迎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取代。   或许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互联网金融还不足以撼动传统银行业的地位,但是这种以网络渠道拓展、大数据运用和虚拟信用平台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交易模式正顺应时代的大潮流在快速发展,并且在试图革新传统金融中介和货币发行体系的虚拟信用平台,重构新生代金融生态圈,这些无疑已经在颠覆和重塑传统金融体系。当然,互联网金融企业毕竟其资历尚浅,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传统金融业发展所遇到过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风险控制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跟上步伐,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能更为稳健的发展,使更多的民众受惠。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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