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1(18),辽政办发 2018 24号2014(13),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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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2011)18号文解决厂办大集体历史遗留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  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七)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一)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十三)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五)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十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五、社会保障政策  (十七)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八)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十九)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二十)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工作要求  (二十一)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城市和中央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制订,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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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推进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
http://www.syd.com.cn   来源:
辽沈晚报&& 09:02
  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厂办大集体最为集中的东北地区选择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希望通过政策扶持,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分离,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厂办大集体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提出了东北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时间表,我省目前正在着手制定和完善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是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要战略。
  首先,深入学习领会有关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快速、集中、彻底解决我省厂办大集体问题。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才能处理好厂办大集体有关资产、债务、人员安置问题。
  一是要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是要明晰厂办大集体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根据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
  三是要了解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方式和途径。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以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冯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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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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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总工发[2011]48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总工发[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要畅通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
坚持规范运作,努力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
  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企业改革政策,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内债清偿?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各项工作。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法规,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集资款、取暖费等债务,应制订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要将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困难职工家庭,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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