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加计扣除的有研究开发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7版)解析
(2017版)解析
一、相关政策法规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价值意义
(1)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加研发投入。
(2)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3)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要求
(1)财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的企业)。
(2)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在帐套下设置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明细核算)。
(3)居民企业。
(4)非限制行业。
(5)不管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不管企业当年度是否盈利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
(2)直接投入
(4)无形资产摊销
(5)设计费、制定费、实验费
(6)委托外部研发费
(7)其他费用
三、研发费用日常核算
1、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区分是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
(2)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科目设置
3、核算概述您访问的页面不见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六大变化详解--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六大变化详解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完善,实实在在利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优惠政策,现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详解如下:
  一、受益企业范围扩大
  从日起,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即除了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调整放宽可加计扣除研发活动范围,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 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有哪些?
&&& 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问: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申请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属于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 二、解除部分加计扣除限制
  从日起,在原有基础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这扩大了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注意: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三、允许3年追溯加计扣除
  首次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追溯享受,延伸了政策惠及的时间范围。
  问:企业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以前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符合《通知》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四、实行研发费用归集核算
  新政策对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使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规范、更有针对性。
  问:研发费加计扣除在会计核算与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答:研究开发费用即使已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要求,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研发项目异议解决机制
  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直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不再要求企业自行提供由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问: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一定要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六、简化审核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简化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管理,使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道方面更加便捷。
  问: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但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企业备案时,需要填报备案表格,同时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问: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主要备查资料包括(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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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 && 邮政编码:361012 &&咨询热线:12366解读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法规解读|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首先问各位大侠一个问题,什么是研发活动,估计我的理解、你的想法、技术部门花钱支出的想法、科委同志的想法,都不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叫好的一个法规,快速响应总理的安排,负面清单管理,没有资料提供要求,是不是一下子解放了生产力,解放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责任与纠结呢,以我们的理解,越是简单的法规条文,越是没有标准的规定,越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此时我们就静待国家税务总局的实施规范了,如何细化!
第二个层面,我们在理解一个税法的更新完善,需要理解何来之由,关注变化,关注企业操作,关注税务复核,有哪些问题还待明确完善,这些也是我们整体需要考虑的,因此我们希望给你一个不一样的解读的理解逻辑,也是需求的逻辑。
1 原来已有,新政策要改变什么,为何要变化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从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那这里大家就了解了,新政是要奔着这些个变化去的,不用再列表比较大家才分辩出来,那这些变化,在政部税政司王建凡司长的解读来看,是这个样子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政策口径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审查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又需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个正向的激励作用。
好的,那起因我们明确了,就是解决这些痛点来的,估计我们就好快速的理解财税[号文件了。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政策调整,我们只是要求是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辅助帐比专用帐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你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说我要查证的时候你再给我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也不是说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来给你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
我们尽量的保留了原文的内容,估计同志们在理解文件的时候,就会快速的理解所以然了。
2 适用主体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 什么是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按照财税[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这句话估计很难得到量化的指标确定,只能是往后看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估计看到这儿,我们就会晕了,原来还有两个目录参照一下,现在是只要不是限制范围的事项,如果是研发活动,都是可以加计扣除的,那其实核心还是研发活动的定性,是不是,是关键! 比如升级、技术支持、简单改变、常规,如何判断,只能拍脑门了,企业自己一是从技术立项方面找支持,问人家是不是这样限制范围啊等等,花钱的部门,还不是都说的很神秘才是,绝对的世界第一,研发水平高呢,再说国家还有考核呢,我都要列为研发的支出中,你说财务部门再从研发支出的科目中找到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岂不是更难了!
比如对于一个陌生的领域,从国外买进来一套数据,做成了中国的第一台&山寨&特斯拉,这算不算中国的研发活动,如果从中国的产业水平看,这真是研发领域的创新,但是如果从加计扣除看,可能就有争议了! 只好找科委的专家们评估一下,是还是不是?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子,起的名字也是很关键啊,是叫评估,还是叫研发,还是叫调研,都有学问在里面了。当然这得有真技术,但是不要因名字误导了自己与别人。
4 加计扣除的支出范围有哪些
依照会计核算,研发支出分列为费用化与资本化两部分,这个税法上没有规定如何分,就参照会计核算的标准来吧! 本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并非所有的研发名目的支出都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口径在这儿虽然放宽了,但并不是全部,人家仍是有列举说明的,省得有人故意做大加计扣除。
明细(红色是原来没有的)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总经理兼管的模式费用还是不好分配并入,&直接&更多理解是从事研发工作的同志!可能有不同的项目,作分摊就好了!
2. 外聘劳务也算了,劳务派遣同志可以有名份并入了,还有高新认定讨论算不算劳务派遣工,估计应统一算了为好!人家的社保费用支出也是要并入其内的,劳务费用是个大口径。
3. 一个团队好几个法人单位的研发活动,不用因旧规&在职&的规定折腾了,没有劳动合同有真实的活动费用也是认可了。
4. 补充养老与补充医疗是不是也要考虑一下子呢?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直接,就是直接消耗的部分,比如研发人员每个月由人力部门算工资,那人力部门的费用能否分摊一点过来呢,那是不行的,间接了。
2. 融资租赁的情形,可以通常折旧归类处理了,所以这儿只提经营租赁就行了。
3. 但购入的模具,这儿复杂了,比如研发一个机具,购入的模具能用5年,但是试验一次3个月搞定了,你说这个模具一次性计入研发支出?是不是有点心里没底呢,怕人家不认啊,所以既然是费用化,这儿理解属于费用化的更好,而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折旧处理为妙。
4. 投入的材料,形成的样品,有的还挺好卖的,比如生产一根冰棍,测试机器必须批产,一批1000根,你说这1000根都作研发支出?卖了999根,要不要冲研发支出费用,从合理性上考虑,卖了就补偿了研发支出,冲减是小编建议的。如果生产的是没有人要的废旧物品,人家根本没有人要,那就计入研发费用发生额了。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原规定有&专门用于&,现在是可以分时间摊销了,但是不是真的,估计谁也说不好,原来&专门用于&,干点私活也没有人知道啊,所以这一项,睁一眼闭一眼吧!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这儿的费用可能是有外包的了,因此费用的发生,定价就有水平了,比如人家搞个关联交易定价虚高,说如何办呢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列举的挺多,但是只能占总额的10%,即只能占其他费用的11.11%(10/90,基数不同时的考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还有其他啊,不过这得再明确了,不宜自己看着来。
那这些费用的发生,归类就要很清楚了,不然自己从明细账、辅助账上找,估计会晕掉,本来就挺忙的,所以不如就直接二级科目这样列,再列个会计核算的科目,这样省得自己麻烦,别人也麻烦。
至于上面的争议,有一些是历来就存在的,没有办法,没有人明确,有一些可能将新发生,但是建议我们的落地办法能够既发挥行业引导的力量,又防止&不良&的操作方法,也减少&各为其主&的争议。好事变成坏事,就是真坏事了。
5 特别事项特别对待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 委托开发,委托方加计,受托方不加计
2. 原来纠结于按受托方实际发生费用让委托方加计,纯属理想主义,谁有业务把家底亮出来,所以一直有同志在坚持这个,现在好了,不用猜了,直接用委托方支付的费用,但打了个8折,这倒是与高新认定中的研发支出一样了,不用切换了,但如何填表备案呢,那么多明细项,只能&瞎填&一下了,但
3. 双方有关联关系的,&家底&就可以亮了,包括不包括毛利挣钱的部分加计呢,理论上应一视同仁啊,关联方的难道只认受托方实际花的钱?如果再有关联方呢,无穷尽啊,参照这个进行后续跟进一下,真这样创造不了&价值&了
4. 委托境外的不管用了,看来只能找境外的境内机构来做这个事了,转换下&门面&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合作各方花多少的真不好说,比如一家出的钱,一家出的力,双方共有权益,那别探讨关联交易平衡了,认自己的就好了,形式方面就这样理解了,合作的举证是需要形式的要件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 原来规定的可详细了,现在简化,估计还要再详细些细化才好
2. 一是这种研发,成果归谁,归集团,受益企业用,如何证明受益性,之前也没有人管,最后参与机构只是掏钱,集团享受了利益了,如何调整,是个关键点
3. 成员企业花钱,是分摊的性质,可以按分摊列支费用,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处理,不然列费用都是问题,还加计扣除呢!
4. 此时集团向税务机关备案了,成员机构仍需向税务机关备案才说的清楚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看来互联网+还是要继续搞啊,这政策都是明确写出来了,不然被认为商务活动就有争议了
其实特殊事项还有一个纳税人放弃不征税收入,取得加计扣除利益的问题,也是争议非凡,比如国家给航天单位划钱,100亿元研发大飞机,如果不作为不征税收入,研发了,再加计50亿元,这本身是有点不正常,但是税法方面确实不清楚,说不明白,因此建议一次性搞清楚了,不要让纳税人充满着想象的空间,还有难受的&纠结&。
6 会计核算税法也要管管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从我们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研发支出&属于资本化的项目,在费用中没有明确的研发科目的要求,就看企业自己的核算要求,但是一定要让人看清楚,因为自己应是相对清楚的,别人看清楚才说明是核算清楚的,辅助账,可以另立一小本账管理,但是可能要贴5块钱印花了。
7 有的行业就不考虑了,研发加计跟你们没有什么事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那小编的疑问就是,现在的行业跨界是比较多的了,比如我们的法律、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本身人家也有搞互联网+的,呼声很高的,那人家属于软件事务也是可以说的,但是一下子将行业明确了不可以,那真要逼着同志们越来越多的创造新企业了! 找行业、找加计扣除不受限制的行业。但真的要做研发活动才好,不要只写咨询报告了。
同时行业外延扩大了,那金融机构,可以明明白白的搞研发了,所以最后的争议仍是什么是研发上去了。
8 企业来享受,税务如何监管呢,放的开,也要收得住
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严重同意。
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原来税务有要求去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是不是不要提倡了呢,还是&依规则&继续呢,但至少责任让税务机关的同志来承担了,这责任、这权力,不好办啊,所以税务机关如何对接,还真是个劳动力活。
3.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这个要结合人家国务院的意思进行理解: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还有解读: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
小编是这样理解的,一这是程序方面的事,理解上是纳税人权利的明确,比如现在我们发现2013年有没有加计扣除的备案及申报,现在就不能享受了?困难之处就在于说备案是不是能补充备,现在可不能说过了汇算期就一概不认的规定,现在明确了,实际上也是对这一现状的程序上的操作明确,如果说依本通知条件及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这是说新的事,但是老的事,即日之前的事,按照老通知条件,是不是也可以操作呢,小编认为程序上的处理应允许人家追溯之前,但操作上认不认如何认,如何退税,估计是困难重重的,这一点尤其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为最佳,不要再让同志们争议了。
4.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这事就多了,让税务同志都去学一下中国科学史,学习一下互联网,学习一下高科技、数理化,估计够难,但是这确实又是专业的事,不是自己主观判断的事,但又是涉及钱的事,都是大事,所以要求高了,但是手中的&武器&得跟上。
9 实施时间
日执行,也就是说这个条件的加计扣除,是明年开始的,今年仍然要执行旧规定,不过税务机关的征管程序可以按新的来,这倒是可以与时俱进的。
所以这是一个多方面的挑战性的法规,改变、明确与监管,我们的行动还需要做细,而法规可以做简,新挑战,新机遇! 且等总局的办法来吧。
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效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税前多扣除发生额或摊销额的50%,那如果这个企业没有税呢,只能跟着亏损5年结转,此情形之下,就是5年的效力期,过了也没有用,所以企业要考虑研发费用的追溯年度及亏损年度的影响。
日补充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日执行,主调是扩大与宽松,但是如果我们从大的方向考虑时,却发现,有一个问题是原来存在,却没有关注,现在是没有存在了,不知是不是要关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当时规定: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的&扣除基数&在哪儿
我们知道,加计扣除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基础之上,再多扣除可以加计部分的50%,比如某公司发生了一笔支出,但是没有取得合规的票据,人家会计上列示的资料能够证明真实性,这个认不认可加计扣除?再有,人员的工资薪金,如果计提的是期权,好几年才兑现呢,认不认可人员工资薪金?或者是支出取得的票据是在次年的5月31日之后取得的,又如何办呢?
故原来国税发[号的这句话还是有份量与逻辑考虑的,但是财税[号不提这个事了,难道要向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口径看,即只看会计发生额,而不考虑税收扣除额,两者要一致化的思路?或许人家科委的同志根本不大考虑税前如何,人家只看发生了没有! 财税[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似乎也是说明会计核算清晰准确为前提!
再有分析,如果票据不合格,当年度不允许加计扣除,那在取得合规票据的年度,是不是要追溯调整,正好用上俺们新文件的条款呢?
高新认定为何认会计金额
其实人家高新认定呢,原来跟税务没有多大关系,结果同志们把高新办得问题多多,执行中虚假成份根本挡不住的热情! 但2014年度的申报表,已经将高新总收入口径&转化&为税收口径对待了,不过其间争议及有没有放,还真不清楚,这两个口径是存在各自不同的理解与部门间协调的。
但是人家高新中研发费用的基数,是基于人家投入口径考虑的,现实中比加计扣除的范围也大,本次加计扣除新规也跟人家学了一些处理的规则。高新的口径依会计发生额,而不用再多细考虑票据5月31日之类,这也是从另一个角度思考的问题。
日补充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发布之后,同志们一看没有具体的资料要求了,有高兴的,有的认为越没有风险越大,更要准备的更多更多才好,操心比税务同志还多呢。
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来了,会悄悄告诉你,其实有些事是没有多大变化的,那76号公告告诉了我们两个重要的事:
1 准备资料,人家可是说了,必须要有的&
优惠事项名称
主要政策依据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 预缴申报表中有加计扣除,那相当于啥没有说
备案事项中明确了汇缴享受,即预缴申报表中有,那就有吧,俺承认有,但不能享受,所以让兴奋的同志可能又不兴奋了,也是,平时也搞不清有哪些可以加计扣除啊,省得麻烦,别预缴搞了,最后一堆折腾,想少预缴,那就再想想别的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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