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支付租赁费及差旅费 审计 报告单无租赁费结算清单及出差审批单.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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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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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报销标准是多少?来看一下2016年最新版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就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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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和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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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政办﹝2015﹞129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和惠安县行政
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级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和《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县政府第62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5" month="7" year="年7月15日
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和规范惠安县县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泉财行〔2015〕54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惠安县县直机关以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单位)。
本规定所称县直机关是指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三)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县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填报《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五)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城市间交通费
(六)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泉州市辖区内出差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到德化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七)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含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八)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九)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十)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住宿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十二)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相关设区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另行发布。午休按照规定标准的50%以内据实报销。
(十三)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含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十四)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执行紧急公务,没有办法预订到符合标准限额内房间的,事先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第一个晚上可以超出标准限额住宿,但最高不得超出限额标准的50%。
四、伙食补助费
(十五)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十六)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1.在本县各镇之间出差的,每人每日20元。其中:相邻乡镇之间出差的,每人每日10元。在本镇范围内出差的,不予补助。工作人员或驾驶员一天多次出差的,只能按一天一次计算,按一天当中出差地的最高标准计算发放。
2.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含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每人每天30元。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域内其他县、市的,每人每天50元。
3.出差到省内其他设区市的,每人每天80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120元。
4.出差到省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十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如没有按规定交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如无实际用餐,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五、市内交通费
(十八)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泉州市辖区内发生的交通费视同市内交通费)。
(十九)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1.在本县各镇之间出差的,每人每日30元。其中:相邻乡镇之间出差的,每人每日20元。在本镇范围内出差的,不予补助。
2.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含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每人每天50元。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域内其他县、市的,每人每天80元(出差到德化50元)。
3.出差到泉州市辖区以外的,每人每天80元。
(二十)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出台后,按改革后制度执行。
六、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二十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第二至第五条规定报销。
(二十二)到乡镇、村工作锻炼或到外地交流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规定第二至第五条规定执行;在乡镇、村工作期间,没有享受其他任何补贴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每人每日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抽调到省市以上部门工作,第一次到抽调单位和工作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二至第五条规定执行。在抽调单位工作期间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5天(含15天)以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四至第五条规定报销;15天以上不足1年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各15元;1年以上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县委、县政府对下派挂职、交流任职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受工作单位委派参加业务培训班、进修班学习的(不包括学历教育),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至五条规定执行。其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学习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在15天以上至2个月(含2个月)以下,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学习时间在2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以下,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时间在1年以上学习的,不享受任何补贴。参加业务培训班、进修班学习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七、调动、探亲、赴外就医的差旅费
(二十四)因调动从原工作单位到调入单位所发生的单程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第二至第五条规定予以报销。其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2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十五)被调动人员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迁入,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且未就业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二十六)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二十七)符合探亲条件的工作人员,可按车、船直线票价报销,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如乘坐飞机,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过自理。
探亲期间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十八)符合赴外就医条件的人员其往返车船费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但不发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凡不按规定到外地就医发生的差旅费由个人负担,不准报销。
赴外就医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护送人员或病人家属不得报销差旅费。
八、报销管理
(二十九)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三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十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三十二)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九、监督问责
(三十三)县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县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三十四)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三十五)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浏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三十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处理。
(三十七)本规定所指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仅指行政职务。
(三十八)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在本规定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
(三十九)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安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和《惠安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12〕193号)中关于《惠安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惠安县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惠安县县直行政机关以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8220;县直单位&#8221;)。
本规定所称县直机关是指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三)县直单位应当精简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四)县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五)县直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二、会议分类和审批
(六)县直单位会议分类如下:
1.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会、县纪委全委会。
2.二类会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纪委召开并要求各镇、各行政机关和县级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县委常委会议(含常委扩大会)、县人大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协常委会议、县纪委常委会议。
3.三类会议:除上述一、二类会议以外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和其他业务性会议,含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七)县直单位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一类会议。县直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二、三类会议。由县直单位编制会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县直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每年不超过1次。
(八)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如确需延长,需经县分管领导审批。
(九)县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如果参会人员确实需要超过100人,应预先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十)县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十一)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培训中心等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需在外召开的一、二类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召开,三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县直单位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一、二类会议本地代表和三类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十二)各类会议不得到本县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十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在住宿与会场之间的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经费,包括线路、场所租金,据实报支。
(十四)一类会议实行预算控制,按实核销。一般在会前15天,办会单位应向县财政局提交会议支出细化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会后办会单位及时结算,按实核销支出。
一类会议不脱产人员每人每日发放误工补贴50元,不脱产外地(会议所在地以外)人员发放一次性交通费补助30元。
二、三类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有开支项目的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场租按实报支,会议材料印刷费、会议交通费和误工补贴等其他各种费用在包干综合定额中列支。
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县镇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十五)一类会议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类会议原则上在部门公用经费或相关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省、市会议在我县召开的,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如通过我县单位承办的,经费不足的由承办单位负责,会议标准按二类会议核定,报财政审批。确需另行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的,由承办单位提供主办会议的批准文件及会议经费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补助。
(十六)县直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会议审批材料、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到表及我县辖区内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议均不得作为会议费项目报支。
(十七)县直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监督管理
(十八)县直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格式附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十九)严禁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设立&#8220;小金库&#8221;;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房间不得额外分发水果、香烟及洗漱用品等。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会议以各种名义安排公款宴请、公款旅游、公款消费娱乐、公款发放纪念品。
(二十)会议费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十一)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在本规定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二十三)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安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和〈惠安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12〕193号)中关于《惠安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会议费预算审批单
2.会议费预算单
3.会议费公示单
4.会议费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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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财政局&&&&&&&&&&&&&&&&&&&&&&&&&&&&&&&&&&&&&
惠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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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任舜约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反对浪费,完善公务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法管理的事业(以下称市直单位)。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批准,如实填写《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和考察。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平、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适时调整。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省里统一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
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第十三条
市内出差的,因鄂州地域较小,交通便捷,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省内出差的,市级领导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见附件2),《》()。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到鄂州市境内出差(不含古楼、凤凰、西山三个街道办事处)的,按每人每天60元计算。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
到省外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计算;到省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实行包干使用。到鄂州市境内出差(不含古楼、凤凰、西山三个街道办事处)的,不具备自带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40元计算,实行包干使用。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
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第一文库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fa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fa票、住宿费fa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五条
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fa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fa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市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品等。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则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州财行字[2008]2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附件1: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附件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附件1: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附件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人天
    〖预览〗常州市新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原标题: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常政规〔〕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    〖预览〗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日 16时55分
35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财税审计  “养老保险”  “计划生育”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的通知郑政文[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十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    〖预览〗mwwomww..coAABY..cBBYYBYw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根据12月28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发布时间:-02-22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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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第三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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