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新换发《农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的《土地承包合同 》是存档在哪个部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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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00:00
发布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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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
                                 &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 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 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县(市、区、旗)级
1.关于成立承包地确权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责任分工的文件,承包地确权颁证指导意见、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会议记录纪要等重要文件
2.本级下发的承包地确权政策性文件和重要业务文件
3.重要问题请示与上级批复、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
4.承包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5.承包地确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记录
6.上级下发的有关承包地确权的政策性文件
7.本单位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宣传培训资料
8.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及签订的合同、保密责任书、保密承诺书
永久或30年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原土地承包合同等按登记规定提交的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3.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地籍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
4.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现场勘查确认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验收记录、报告
6.全县(市、区、旗)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
7.登记核准文件
8.登记发证原始材料
9.权属变更登记材料
10.全县(市、区、旗)承包地确权登记表
11.承包地确权信息管理系统备份数据
纠纷调处类
1.承包地确权问题信访、纠纷调解仲裁形成的原始记录及调处协议书、仲裁案卷
2.相关证明材料
特殊载体类
1.反映承包地确权工作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2.承包地确权系统数据库、测量数据文件、元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的电子数据
乡(镇)级
1.关于成立承包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责任分工的文件,承包地确权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
2.承包地确权的请示与上级批复、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
3.有关的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4.承包地确权工作动员会及宣传材料
5.上级下发的承包地确权政策性文件
6.上级下发的有关承包地确权的一般性文件
7.本单位在承包地确权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宣传培训资料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原土地承包合同等按登记规定提交的材料
2.&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地籍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
3.&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不标记地理信息)、现场勘查确认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自检、互检记录和报告
5.全乡(镇)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
6.承包权证申请变更登记表
7.对村级相关工作方案的审核意见
8.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
9.承包地确权信息管理系统备份数据
10.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调处类
土地承包问题信访、纠纷调解形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调处协议书
特殊载体类
反映承包地确权工作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村(组)级
1.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名单
2.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3.村组承包土地调整方案
4.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等材料
5.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承包地确权问题的决议(意见)和会议记录
6.承包地确权情况核实公示、公告材料,农户签字确认表
7.村组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承包权证发放登记表
8.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地籍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
9.农户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申请书
10.村组土地承包情况统计表、工作总结及汇报材料
11.土地承包(流转、互换)合同、协议及台账
纠纷调处类
土地承包问题信访、纠纷调解形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调处协议书
反映本村组承包地确权工作中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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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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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不一致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如何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如何解决?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
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随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是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承包人无须提出申请,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条规定再次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应属于备案性质。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的依法成立而产生的,其属于国家对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事后确认,而不是直接赋予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许可证书,其颁发、变更、作废是完全依附于土地承包合同的,通俗地说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的变动而变动的,不是土地承包合同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动而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存在不一致性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 2
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从该条中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变动时,非出现法定情形是不具有变更必然性的,这也就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现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承包合同的依附性、从属性的特征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无法对抗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的。
篇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 ]土换字号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需要,甲、乙双方就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承包营权证书》所取得的部分或全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立的地块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
亩,坐落于
。乙方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将用于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
亩,坐落 。乙方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将用于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年,即自 年月日起至
三、互换土地的权属和承包经营权
双方互换土地,在土地权属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各自仍分别亨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的的交付方式。 交付的时间为。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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