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正案 实施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什么时候开始实行_百度知道
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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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在国务院层面已经进入尾声,最快有可能在今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至此,修订工作已长达七年的《税收征管法》有望正式出台。该法的修订将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专家认为,修法实质上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的改革奠定征管基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辅相成,推动我国税改驶入快车道。  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税收征管法修订专家论证会,会议由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主持,包括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和多位税法专家在内的业内人士参与了修法论证。“估计这可能是《税收征管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最后一次听专家的意见。按照程序,最快今年年底可能会上国务院常务会,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如果进展慢,明年初也应该提交人大,4月份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权威人士透露。  我国《税收征管法》于日开始正式实施,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目前使用的《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4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接近15年未修订,该法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008年国税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向各界征求意见。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务院法制办层面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在修法中较为罕见,也从侧面体现出该法的重要性和社会的关切。“我认为《税收征管法》比一般的民法、商法意义更大,因为一般的民法、商法只是调整私权利,而《税收征管法》主要调节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滕祥志告诉记者,“此次修法中关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备受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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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个民事主体在实施买卖等经济行为之后,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额,不同的纳税主体需要缴纳的税种是不同的,对于个人而言,需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在达到征税起点之后,就需要按照既定规定规定,缴纳税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什么时候开始实行?1、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正式实行。2、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3、经历了七个阶段的发展: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起征点800元;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国内公民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起征点确定为800元;2005年,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2007年,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2008年,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二、逃税处罚修正案七关于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后马上补缴了呢?是撤案还是从宽追究刑事责任啊来自匿名用户的提问最佳答案由提问者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纳税人在犯偷税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3)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4)在本次偷税行为以前的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的情形)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什么时候开始实行?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起点依旧是3500元,且现行法并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开始实行的日期。一般来说,职员领取到的,就是已经纳税之后的金额,对于逃税的主体,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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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一般指个人所得税,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在领取到工资之后,就需要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有达到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劳动者才会缴纳,那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呢?
我们经常都看到很多劳动者在领取工资之后会去工商局交税,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交税的,要交税首先就要达到个税起征点才行。那么个税起征点是多少呢?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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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案最快10月部分落实 2019年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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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22日上午,草案分组审议,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总体很好,降低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让纳税人有获得感,对此次修改表示赞成,但同时也从提出多项修改建议。
  还记得吗?此次修法亮点多多,15秒带你回顾: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实行按年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反避税条款等。
  草案中的说明建议,自10月1日部分落实,2019年全面施行。
  对此,吕建委员表示,草案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表明了对人性的关怀在不断提升,涉及教育、医疗、住房,有利于解决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我们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刘修文委员表示,草案对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根本性改革,更加公平合理,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给人民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都具有重大意义。“应该说,是一件大好事。”
  好事要办好。分组审议现场,委员们热议草案,从方方面面提出建议。
  建议1:3500元提至5000元够了吗?建议起征点参照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熊群力委员认为,草案最重要的一条是把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调到5000元。中国地区收入差距非常大,从3500元到5000元,对于北上深广是一个不太明显的变化,但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就不一样,建议个税的起征点能够参照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更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建议2:刚需族和别墅富人房贷利息都可专项扣除?应区分对待
  分组审议现场,不少委员建议要为专项附加扣除给出具体范围和标准。
  吕建委员建议,中国的子女教育支出主要集中在幼儿园、高中和大学阶段,希望能够对这些阶段的费用,特别是对大学阶段费用支出提高减免比例。
  杨震委员表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方法还不明确,需国务院另行出台具体细则。比如子女教育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义务教育费用应该扣除,但是去上辅导班的费用扣不扣呢?这个法里没有明确,也不清楚,会不会造成新的不平等?“特别是农村和城市教育经费不完全一样,希望国务院早日出台专项扣除的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徐诺金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比如扣除房贷利息,要考虑如何在税法里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理念,首套房贷与第二套、第三套应该有区别,而买90平方的经济适用房与买一栋别墅也不同。
  建议3:增加一“老”一“小”,把养老和二胎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朱明春委员建议,在草案中5个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两项。一个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一个是婴幼儿照顾的支出。尊老爱幼是中国的传统美德,现在抚养比迅速提高,几个年轻人对着上面一堆老人,养老问题应考虑。婴幼儿情况也如此,目前已放开二胎,个税法应考虑到对婴幼儿的照顾。
  张苏军委员同样建议增加养老负担的扣除,要和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一样,这里有考虑个人负担的税制公平,更有一个明显的价值导向,就是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建议4:工薪等劳动性所得最高税率45%,能否降低?
  刘修文委员建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等劳动性所得征收的最高税率高达45%,据权威税法专家介绍,这比大部分国家都要高,应当深入研究。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罗艳提到了同样的问题:此次草案对高收入的部分个税没有调整,30%至45%这部分,个人认为还是太高了。从人群来看是企业的精英,收入是劳动获得的工薪收入。总人数不是很多,但是创造的财富确实很大,承担的责任也大。“我认为对这部分人的劳动应该给予充分的认可。如果最高税率45%能够有所下降,比如说下降到35%,并提高全年应纳税额,比如提高到月收入超过10万,年收入超过120万,如果能进行这样的调整,对吸引高素质的人才也是有利的。”
  建议5:能否以家庭为单位来纳税?
  现行个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来纳税的。不少委员提出,可否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彭勃委员举例: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夫妻双方都有工作,收入均为45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均无需纳税,家庭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收入6000元,得纳税,妻子不工作,这样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就要纳税,月收入9000元反而不用纳税。如果仅仅是单纯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的话,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有些问题。
  建议6:加强监管,强化个人主动纳税内容
  刘振伟委员建议,草案应切实加强纳税监管。去年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占个税总收入的67.8%,这部分基本上是代扣代缴,很少偷漏税。但是自报收入的纳税情况就说不清楚了,对这方面应该加强税收征管,当然这还涉及税收征管法,这部法和税收征管法要配套考虑。
  陈斯喜委员建议,应强化个人主动申报收入的内容。现在个人主要是被动地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应该强化个人申报、个人主动缴纳的内容。相应地加大个人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纳税、不及时纳税的处罚力度,这样慢慢就可以形成一种风气,使大家更加主动地纳税,成为一种自觉。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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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年内修订 个税什么时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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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财政立法的及时性、协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充分发挥财政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2018年财政部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有序开展立法工作:一、力争年内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关税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二、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转移支付条例、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适时发布实施。三、对土地增值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债务法、国家金库条例(修订)、财政资金支付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一定的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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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7年间涨了一倍,起征点怎么也得涨到7000才合理吧,现在是穷人补贴富人,太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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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写就青山
作者:盐河畔 王越 刘永生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刘部长本来就在人大工作,这次轻车熟路的提交草案,本次就以这个草案为底稿说说自已的想法, 例一:新加坡人在深圳工作,在深圳呆了183天,在新加坡呆了182天,合计全年365天,他在新加坡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国是否有征税权? 答:以前没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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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部长本来就在人大工作,这次轻车熟路的提交草案,本次就以这个草案为底稿说说自已的想法
  例一:新加坡人在深圳工作,在深圳呆了183天,在新加坡呆了182天,合计全年365天,他在新加坡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国是否有征税权?
  答:以前没有征税权,因为此人不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既在深圳无住所,又居住未满一年,但是新个税法,就把他套到中国居民个人了,财政部刘部长草案报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这是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接轨,《》()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四)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即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也纳入居民管辖权,一般发达国家才会干这个,延伸扩张居民管辖权而限制地域管辖权,比如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配偶及其子女在加居住的非居民都被视作税务居民,应当主动报税。说明我们国家离发达国家不远了,
  将来这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例二:个人所得税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否还存在?
  答:刘部长草案报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话,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基本废除,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原来视同为一个月的工资,当时之所以视同,主要是一个月内发放金额太大,如果直接适用税率,会非常高,所以将年终奖平均为12个月找税率,但现在按年计算,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自然就适用全年的超额累进税率了,这个问题实则上已经解决了,所以应当废除,这样困扰广大纳税人的多发一分钱多交几千块的悖论可以消除了,
  例三:这次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年均6万,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个税的业主本人费用扣除标准会提高吗?
  答:按照此前的个税改革规则,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扣除费用是一同提高的,比如在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个体户业主也会提高到全年六万块的。
  例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为什么要取消?
  答:刘部长草案报告: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其实早前的()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约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约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因此此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本质上就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这次将其明确区分开来,
  例五:综合所得的税率与级距如何变化?
  答:刘部长草案报告: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第三条、第十六条)
  我算了一下:下面是原级距,
  不超过1500元的,3%
  超过元的,10%
  超过元的,20%
  超过元的,25%
  超过元的,30%
  超过元的,35%
  超过80000元的,45%
  按照上述说法,换算为全年的,3%级距扩大一倍,下面是新级距,
  不超过36000元的,3%
  超过36000-(远大于108000的数),10%
  超过?-?元的,20%
  超过?-420000元的,25%
  超过000元的,30%
  超过000元的,35%
  超过960000元的,45%
  考虑到劳务报酬所得已并入综合所得,劳务报酬一月25000收入(全年30万),所得额000,(全年24万)适用税率20%,月纳税4000,全年48000元,如果超25000,就要适用加成30%的税率,如果将级距定在24万,全年劳务报酬纳税36000*3%+(30-6-3.6)*10%=21680元,税负大幅度下降,所以我觉得24万是10%级距的有力竟争者,也即10%税率的级距上限不应当超过24万,
  例六:为什么说综合所得对中等工薪收入者是好事?
  答:2017年北京平均月工资9000元,我们把他上浮个50%,就算一月13500,比较好的中层了,原来月均个税()乘25%-,全年17940元,现在全年合并算,全年162000元,照刘部长大幅提高10%税率的说法,基本适用10%税率,(00)=102000元,其中的36000元乘以3%,其余的66000乘10%,合计只有7680元,明显降低很多,就别谈其他的附加扣除了,所以对于中层确实是减税,
  中层减税,高层不减税,自然税后收入差距就缩小了,也就起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明着是减税,实则是对高层的隐性增税,正如增值税一样,17%和11%往上降一个点,6%的没降,6%的税负就是上升,表面上没升,实质上升了,即既拔鹅的毛又不让鹅叫唤。
  例七:经营所得的税率与级距如何变化?
  答:刘部长说: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三条、第十七条)
  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均销售额为500万,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除娱乐业等外,一般为10%左右,这样所得额就是50万,如果销售额是100万,所得额就是10万,轻轻松松的达到顶格标准,因此这次将小规模里的再小规模的税负适当下降,这样原来100万的就不用顶格交35%的税了,同样是抓大放小,减轻规模小的个体户的税负,
  例八:以后综合所得怎么算个税?
  答:刘部长说: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那么现在这个文件要修改了,《》()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将来估计是平时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后统一扣除60000元,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工资加起来一起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统一的好处对于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者基本也是利好,原来是按月或按次纳税的,劳务报酬哪个月畸高可能适用40%的加成税率,而另一个月畸低又不纳税,税负忽高忽低,对这种劳动所得也不公平,按年扯平均要好些,
  例九:为什么要将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
  答:劳务报酬说白了就是走穴,明星到哪亮个相,专家到哪讲个课,克林顿,布莱尔不是总统首相下课后就到处讲演嘛,一次就是上百万,成千万的,成本不多,收益颇丰,原来就有三档税率,20%30%40%,现在边际税率高达45%,也是个抑富扶贫的举措,
  例十:为什么要将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所得?
  答:目前范某某在网上,人均60块钱可以看相片,80000人交了钱,就是480万,首先算增值税,应当交480除以1。03*3%=14万,余下的不含税收入466万,按目前的特许权使用费(肖像权许可)应交466*80*20%=74.5,合计88.5万,就这税后收入还有391.5万,这个不调节还得了,按新的个税,就得适用顶格边际税率45%,估计99.999999。。。。。。%老百姓同意,再比如影星明星们走完穴之后,歌曲影片放爱奇艺,优酷上播,听众观众还得交钱,不把他纳入累进税率调节,民愤估计也难平,
  例十一:对老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吗?
  答:没有了,国民待遇就是对境内境外要一视同仁,没有必要给特别优惠,因此刘部长草案报告说: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例十二:个税以家庭还是以个人征税?
  答: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刘部长提到了考虑当前的征管能力,因此仍会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不太可能以家庭为单位,这样子女的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就可以在男方扣除或女方扣除,应当给予纳税义务人选择权,即让这些专项得到尽可能彻底的扣除,
  例十三:增加反避税条款是什么意思?
  答:刘部长说: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即点明关联方包括个人,自然个人所得税避税行为也应当纳入反避税序列。其实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其实这一条,受制于当时个税没有反避税的上位法条款,67号公告没有称&纳税调整&,而是称为&核定&,但本意即是关联调整,比如转让人按100万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200万确认转让收入,补税20万,则受让方虽然是以100万受让股权的,但其受让股权的原值却是200万,典型的双向调整,即转让方调整多缴的税将来会递延到受让方转让时少缴,
  现在有了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的权力明显增强,比如此前采用核定,会受制于税收征管法只能追征五年(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而仿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关联方纳税调整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显然可以延长为10年,还可以加收利息,力度明显变大了。
  例十四:征管举措将会是什么?
  答:综合所得由于收入渠道来源比较多,必定牵涉到自行申报的问题,否则综合所得就形同虚设,但是对于个人自行申报,面对的纳税人是个人,这个征管起来非常不容易,所以还是会采取抓大放小的举措,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条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第十一条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第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即首先对这些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建档立案,跟踪管理,应当说这些年已经悄悄的做了不少事了,比如()、()
  至于非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比如张三,辞职后有点小才干,今天给北京甲公司做个设计,明天去上海给乙公司做个设计,你让他老老实实在次年主动申报综合所得,按累进税率交税,估计目前征管手段也比较难,不过可以列为失信人惩戒一下,类似于非正常户吧,黑名单,
  因此在综合所得出台的背景下,预缴仍是一个不可缺失的手段,即平时通过扣缴义务人的扣缴,将该个人的所得大部分以扣缴的方式的预缴上来是比较现实的举措,
  例十五:还有没有避税的招数呢?
  答:目前综合所得只是包括四类,其他所得的税率基本还是20%,包括个体户的所得边际税率为35%,那么类似于某某某工作室的手法,以工作室的名义将公司成立在霍尔果斯等政策洼地,税率按个体工商户来,同时得到当地的税收返还,还是有漏洞可钻的,
  所以流量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配合存量的财产税来征管,偷来偷去的钱要么置业买房,要么购金购银购汇,财产税中的房地产税与赠与税将来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例十六:新的个税法会不会今年实施?
  答:现在是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下一步是常委会会开个会大家提提意见,然后将意见给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法制工作委员会会拿出个初稿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不满意的话还得打回重来,所以有个过程,没有两三个月,人大这关过不来,即使人大在今年通过了,还涉及到国务院层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这个也要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再考虑到综合所得是按年算的,如果在今年实行,就会出现要换算的问题,估计今年实施不了,从日实施比较妥当,而且2019年全国人大是3月开的,届时李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也并不影响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作出的个税改革承诺,即在18年3月到19年3月期间这个事还是干了的,
  例十七: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答: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呆不满一年,按一年算综合所得不靠谱,所以刘部长说了分次或分项计算,具体办法正在拟订中,
  例十八:为什么工资的税率高达45%,而股东的股息税率只有20%?
  答: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资本利得,你只看到工资的边际最高税率是45%,怎么没看到边际最低税率只有3%呢,另外股东的股息是企业所得税后支付的,如果再课以高税,没人愿意投资了,没有母鸡,谁还会下蛋?另外工资等综合所得都是有扣减的,但是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偶然所得的收入额没有扣减,是直接适用税率的,
  例十九: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怎么扣税?
  答:应当会仿照()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
  即在平时就交给单位,由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替你预交,年终估计税务局再通知你作年终申报,
  例二十:互联网+税务对个税征管的影响
  答:随着大数据与信息化的推进,特别是综合所得自行申报的原因,税务机关将采用大数据的方式进行评估,比如获取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明细,商业银行的贷款明细,学校的收费明细,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自行申报的扣除项目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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