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全流通股好不好,个人内资股能流通吗?

最近,H股全流通的话题炒的正热闹,不过,对于吃瓜群众来讲可能还是一头雾水。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这个H股全流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H股全流通到底是什么?H股=国企股(是国内企业,不是国有企业)国内企业:经鉴证会批准+注册在内地+在香港上市+供境外投资者、认购和交易。满足以上这些条件的股票就是H股!因香港HongKong首字母而得名H股,说的还不是很清楚?先来看看这两个词:由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为内资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认购为外资股。在正常走H股上市的股票中:香港交易所:外资股(在港交所可以流通),内资股(在港交所无法流通)内资股:中国法人、中国自然人、国外机构投资者、国外战略投资者。也就是说,内资股无法在港交所流通,只能在以上四者之间转让。除了H股,还有一种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办法:红筹模式:境内公司——境内资产/权益与股权/资产收购或协议控制(VIE)转移至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申请在港交所挂牌上市—香港交易所。红筹股:把业务拿到香港发行股份,是全流通的;H股:业务还在国内,只是把股权拿出一部分在香港发行,内资股的部分不流通。H股与红筹股模式有啥区别回A股上市搭建A+H平台比较有优势,H股大股东不能减持,没法从股价上捞到好处。相反,红筹股回A股不容易,可以减持。所以,究竟什么是H股全流通呢?H股全流通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所持有的法人股及国有股,全数转化H股交易流通。H股全流通——“内资股不能流通,H股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买卖”。H股全流通有什么好处?1.对股东因为非流通股不能卖,所以大股东并不关心股价的高低,他们可以做一些对自己有利但对全体股东(公司)不利的事情。股票既然卖不出去,还不如拿去转移利润、给别人贷款担保,反正损害的是小股东的利益。H股全流通后:股票可以卖了,要是跌了怎么赚钱呢?所以,H股全流通可以使股东的财富激励和财富效应发生变化,也会激励企业做好业绩。2.对股民H股全流通之后,股票的买卖就更加自由,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任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也会大大减少,中小投资者可以得到更多保护。3.对市场H股全流通可让更多内地企业来港上市,为港股市场扩充来源。不仅如此,香港资本市场还会注入一股“活水”。H股登陆香港20多年来,年均涨幅仅2%左右。一旦全流通落地,大量民企来港上市,会对港股市场带来极大的提振作用。H股全流通有啥争议?虽然不少人,都看好H股全流通,但它的争议也不少。1.H股的全流通本质上是增加了市场流通量,大量被套现的内资股将进入H股市场,这实际上是一个利空。大股东:想要套现,基本只能赚机构投资者的钱,机构投资者:股价炒高了,才不会替大股东买单。大股东通过炒高股价来减持,但这在散户很少的港股市场,并不好实施。股价在高位成交很少,于是还没减持多少,股价可能就下来了。2.H股因为上市没有相应的审批,大量素质较差的公司在港股上市,所以近年来港股造假丑闻频频爆发,投资者投资只有H股上市平台的公司很容易“踩雷”。总体来说,市场还是得要活,H股全流通打开了港股市场的一个大闸门,放进一股又一股活水,有活力的市场,总归并不是一件多么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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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已过半,A股2月开始处于弱市,上证指数上半年跌幅达16%,走势震荡磨人。而债市经历了 “一波三折”的反弹,总体趋势向上,慢牛气场十足。从中证全债指数上半年走势中可以看出,债市一季度增长态势明显,二季度则在信用债违约风波中震荡向上。2018上半年中证全债指数年内涨幅达到4.35%。债市走出慢牛主要受宏观因素影响。今年以来在国内外不确定因素之下,投资主线以应对风险事件为先。从外部环境看,最大的不确定性是中美贸易摩擦,博弈的反复和波折程度超出预期;从内部环境看,国内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去杠杆,叠加
最近股市震荡频频,小安明显感觉到大家对于自己基金投资的忧心。“我的基金投资亏损,该怎么办呢?”---要不要及时退出止损?可是这样我的亏损就由浮亏变成实亏了呀!---要不我继续持有?反正钱也不急用,总有回本的一天!面对基金投资亏损,该怎么办呢?小安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也作为基金投资者,从相对理性的角度帮您客观分析一下,用一张图来说明,请见下图。可能有些客官对于上图仍有疑惑,不要担心,小安将分上、中、下3篇来详细为您阐述当您面临亏损时,如何来选择自己的下一步操作。今天我们来讲第1篇——判断资金是否为闲
在我的投资经历中,先后经历了两次大熊市(2008年、2015年)和一次小型熊市(2011年),其中2008年和2011年颗粒无收。目前正值比较困难的时间,很多朋友信心不足。我把自己经历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我是2007年入市的,那时其实不是很懂。当时嫌基金涨的慢,直接搞股票。2008年让我第一次领略了投资的风险,亲身体验了股市的无情。到三月份跌到4500多点时就扛不住了,决定割肉不玩了,后面都是在看热闹。当时正处于降息周期,后面还买了些债券基金挽回了一些损失。当年还经历了汶川地震
今天A股普涨,具体的投资及分析我就不多说了,相信大家也看了不少。我还是那句话:如果觉得买与卖都别扭的话,那就按兵不动,在别扭的事情上纠缠久了,不管最终作出何种方向的交易都容易“伤身”。司令下午出差深圳,晚上一不小心也翻车了……(那谁?我知道你在想啥,别想歪了)由于中午前预定酒店急急忙忙,所以手机登陆XC,搜搜明天早上办事的地附近的酒店。一堆结果出来,其中有一条让我眼前一亮,“酒店式公寓”“欧陆风情”“大荧幕电影”…这一个个令人心动的关键词我想没有壹仟怎么也要捌佰元一晚吧,结果价格一看才四百,再翻
逆风翻盘,向阳而生,否极泰来,物极必反国信策略本周发布了一篇关于超跌抢反弹的报告,学习心得如下:直接上结论:(1)金融危机以来的八次大跌反弹中,反弹时间平均在1到2个月,上证综指反弹幅度平均在17%左右。(2)从行业分布来看,历次大跌反弹中涨幅较大的行业并没有太明显的一致规律。(3)从市值、ROE、PE、PB等财务估值指标看,小市值公司组合反弹涨幅更大、ROE和估值指标影响不大。(4)影响最显著的变量是前期涨跌幅,大跌反弹中反转效应非常显著,前期跌幅最大的股票组合反弹中涨幅最大,超跌是反弹最大动
“师傅,我快撑不住了!”最近,大家有没有一种在黑暗低谷里摸石头过河的感觉:不知道何时看到洞口,也不知道下一步是不是水洼,偶尔看到个光亮却又转瞬即逝。面对这抑郁的市场啊,小建的心哇凉哇凉的~但是,我不甘心!垂悬梁锥刺股,日日研究跟踪,居然琢磨出一波利好!好东西当然要跟大家分享。先上结论干货:有一波资金行情(资金面相对宽松,流动性充裕),说白了就是市场上钱多了,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成长股反弹,大家可以酌机关注一些中小盘基金,例如建信中证500增强(000478)、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000729)。后上
新的一周,大盘高开高走,收惊天长阳。很多小伙伴估计疑惑:刚过去一个周末,大盘好像就变了天,这大涨是一日游么?今天成交量这么少,明天就跌回去,
“老乡不要走”的套路还会重演么?缘何大涨?A股今天为何大涨?老司基认为很简单,两个字概括——跌多了呗~
刚过去的这个周末,难得川大嘴没出什么幺蛾子。国内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在7月9日凌晨罕见发声,提及目前沪市公司整体估值水平已经处于较低位置,投资价值凸显。另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已获国务院原则同
买基金的朋友,有什么样的问题,都可以来问老娘舅,比如说——
今年很多基金经理辞职了,是今年市场看不到希望了吗?答:每年都有大量的基金经理辞职,要么换公司了,要么开私募去了,或者去干其他的,不是只有这一年才有的事儿,今年市场不好,可能会助长这一现象,不过这个和市场有没有希望没关系,因为大多数基金经理换来换去还在这一行,最紧要的看看自己持有的基金的基金经理换没换。
关于债券基金,是不是股市行情不好的时候买入涨得多,而股市行情好转了,继续长
2018年的基金新名词还真不少。6月份,我们被战略配售基金(俗称独角兽基金或CDR基金)刷屏,这两天又被养老目标基金刷屏,据说7月底这类基金将正式发行。老司基感叹,基金圈的创新真是日新月异哈。首批养老目标基金获批已经箭在弦上,与每个人的养老密切相关的国内养老目标基金即将问世。在考虑这类基金究竟值不值买之前,先搞懂这几个问题吧。
问题一:为何要推这类基金?在海外,公募基金已成为养老基金尤其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较优配置工具。养老目标基金在美国市场发展已非常成熟,截至2017年底,
今年以来,地产股暴涨暴跌,令不少重仓这一板块的基金业绩经历了过山车行情。老揭看基金统计发现,在过去一年回撤最大的前20名地产主题基金中,就有10只的业绩走势如“坐过山车”。光大中国制造2025是其中最“刺激”的,近一年最大回撤高达-35.73%。同样是光大保德信旗下的光大优势最大回撤竟然也高达35%.公开资料显示,光大中国制造2025成立于日,截至二季度末的基金规模为18.16亿元。应该说,这只基金成立之初的业绩还是可圈可点的,从年度涨幅来看,2016年、2017年的业绩分别
今年以来市场持续震荡,截至日,上证综指下跌16.77%,同期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下跌12%,跑赢综指4个百分点。相信这是是大家最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对此,我们整理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特地采访了我们的股票型基金——兴全全球视野基金的基金经理王品女士,听听她的看法。受中美贸易摩擦等国际国内局势影响,A股市场今年以来的波动进一步加剧。尽管近期央行公告定向降准,但是上证指数依旧在时隔近三十个月之后再度跌破2800点。兴全全球视野基金经理王品认为,A股市场或还将延续震荡的态势,但是以医药板块为
为什么会在A股最低迷的时候引入世界头号对冲基金桥水?
有着世界头号对冲基金之称的桥水,常有大空头的称号,而其经常看空金融资产的态度,却让全球投资者感到了恐惧。
对冲基金,对于国内投资者而言,可能整体印象不是太深刻。但,谈及桥水、贝莱德等对冲基金,其全球市场的关注度却非常高。归根到底,这还是属于一款采取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但对于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却有着不一般的要求,而这也是对冲基金实现对冲、套期、套头的重要手段基础。
然而,时至目前,最引人关注的事情,莫过于世界头号对冲基金桥水
五月以来已连跌两个多月,上证指数下跌了9.7%,沪深300下跌11.5%,中证500下跌14.2%,创业板下跌14.8%(截止7月4日)。这种泥沙俱下的环境,就是检验基金风控水平的试金石。我发现,最近三个月股票和混合型基金中仍然有一批基金取得正收益。第一类是医药、消费类的行业指数基金或行业主题基金。大消费类板块具有防御特征,在弱市中受到追捧。这类基金由于投资范围所限,只能投资于大消费板块,因而是受益者。第二类是股票仓位很低的偏债型混合基金。这类基金原先定位于打新,转型之后仍延续了低风险的特征。由
今天,上海狂风夹杂,暴雨如注,电闪雷鸣——又是一个黑周四!创业板继昨天大跌2.58%后,再次大跌2.1%,深证成指更是率先跌破了2016年1月的熔断底,创下了三年多新低。老司基在想,明天上证指数是否也将步深证成指后尘,跌破2638点呢?全球屏息,都在等待明天清晨的那个关税开征的大新闻。市场可以说的东东不多,咱们来聊聊基金定投吧。
每当市场行情低迷迷茫之际,那些埋藏在民间的投资金句总会被再次拿出来。比如,牛市不买房,熊市徒伤悲。比如,熊市不买股,牛市白辛苦。
参与过A股的投资者都知道投资知
今年以来,港股先扬后抑,恒生指数累计下跌5.61%,相比上证综指16.57%的跌幅,算是比较“理性”。另外,上半年港股也呈现出资金“抱团取暖”的局面,医药、教育和消费等板块的超额收益非常显著。那么从当前来看,港股性价比如何?是否值得配置?答案是肯定的。第一,便宜是硬道理。从绝对估值来看,恒生指数目前PE是11倍,位于历史中枢以下,提供了一定的安全垫;从相对估值来看,恒生指数在全球重要股指里处于估值洼地,明显低于其他新兴市场。图1:港股估值(PE,TTM)横向对比数据来源:wind,2018.07
2018已过半,A股2月开始处于弱市,上证指数上半年跌幅达16%,走势震荡磨人。而债市经历了 “一波三折”的反弹,总体趋势向上,慢牛气场十足。从中证全债指数上半年走势中可以看出,债市一季度增长态势明显,二季度则在信用债违约风波中震荡向上。2018上半年中证全债指数年内涨幅达到4.35%。债市走出慢牛主要受宏观因素影响。今年以来在国内外不确定因素之下,投资主线以应对风险事件为先。从外部环境看,最大的不确定性是中美贸易摩擦,博弈的反复和波折程度超出预期;从内部环境看,国内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去杠杆,叠加
原创/MT有基庄园@墨白的投资日记一、世上本不该有“药神”朋友圈被《我不是药神》刷屏了,号称零差评,我去看了7月3日点映场,超高期待之下,依然打了满分好评。这是一个根据湖南真实司法案例改变的电影剧本。(内含剧透,慎入)电影主角程勇,原本是一个落魄到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贩。一位血友病人吕受益的突然造访,成为了程勇人生的转折点,从此一路开挂:获得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独家代理权、赚取巨额利润、获封“药神”称号。一场拉锯战,也在波涛暗涌中慢慢展开……影片前半部分轻松愉快颇有笑点,后半程全面泪崩。“你
①事业神药——专注最近几天,被《我不是药神》疯狂刷屏。徐峥,当年的《春光灿烂猪八戒》看得我想吐,转眼间,依靠“囧”字号系列《人在囧途》、《泰囧》、《港囧》步步走红。2018年的大作《我不是药神》有望成为与《红海行动》比肩的30亿+票房大作!
奥妙何在?
其实徐峥早在小学时代就开始在话剧表演中挑大梁,先后扮演过地主、地主爸爸等经典反面角色。中学经常翘课看戏,并登台表演,大学进入上海戏剧学院进修。
毕业后,除在话剧方面获得过第十届白玉兰喜剧最佳男主角外,未有大的突破。
最近股市震荡频频,小安明显感觉到大家对于自己基金投资的忧心。“我的基金投资亏损,该怎么办呢?”---要不要及时退出止损?可是这样我的亏损就由浮亏变成实亏了呀!---要不我继续持有?反正钱也不急用,总有回本的一天!面对基金投资亏损,该怎么办呢?小安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也作为基金投资者,从相对理性的角度帮您客观分析一下,用一张图来说明,请见下图。可能有些客官对于上图仍有疑惑,不要担心,小安将分上、中、下3篇来详细为您阐述当您面临亏损时,如何来选择自己的下一步操作。今天我们来讲第1篇——判断资金是否为闲
在我的投资经历中,先后经历了两次大熊市(2008年、2015年)和一次小型熊市(2011年),其中2008年和2011年颗粒无收。目前正值比较困难的时间,很多朋友信心不足。我把自己经历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我是2007年入市的,那时其实不是很懂。当时嫌基金涨的慢,直接搞股票。2008年让我第一次领略了投资的风险,亲身体验了股市的无情。到三月份跌到4500多点时就扛不住了,决定割肉不玩了,后面都是在看热闹。当时正处于降息周期,后面还买了些债券基金挽回了一些损失。当年还经历了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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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全流通是什么意思 H股全流通试点条件有哪些?
09:08:09发布:股城股票
经过4个多月的准备工作,证监会公布了第一家H股全流通试点公司,首单花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全流通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小编就来和大体的介绍一下H股全流通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H股全流通指什么?
H股全流通是一个特殊的制度问题。目前港股上市的内地公司中,有一部分采用的是红筹模式,即境内公司直接将境内资产收购或协议控制(VIE)等形式转移至境外离岸公司,然后以境外离岸公司形式上市,上市一开始即基本等同于“境外全流通”;另一部分则采用的H股模式,即上市时将股份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外资股在港交所上市后可以在境外流通,内资股不能流通。H股全流通筛选条件
所谓全流通,即通过制度,使这部分不能流通的内资和国有股,转化为H股在交易。首席分析师杨灵修认为,“全流通”还将为H股企业的所有制带来根本性的改观,“内资外资股东不一致”问题得以解决,中期将提升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力。在他看来,“H股全流通”的意义,不亚于H股公司在港的第二次上市。
根据文件,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的企业需满足4项基本条件,一是符合外商投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是所属行业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契合和支持“”建设等国家战略;三是存量股份的结构相对简单,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四是公司治理规范。
H股全流通试点的影响:
有专业人士认为,H股主要影响有三方面,一是H股全流通对上市企业大股东来讲,提高公司利润的动力更强,全流通更有利于统一大中小利益的一致性。二是有利于提高港场和流动性,更加方便投资者和投机者之间的交易,降低交易的冲击成本。三是目前AH率处于高位,全流通有利于折价收敛,港股的价值在提升。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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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段时间联想控股发公告称已获得证监会批准,成为首批首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除了联想控股之外,H股全流通还有两家试点企业正在准备方案中。下面板易网就给大家分析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有哪些?    一、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有哪些要求?  证监会对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有以下几个主要要求:  1、是符合外商投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2、是所属行业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3、是存量股份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  4、是公司治理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板易网隆重推出首届“新三板未来之星总评榜”,旨在通过市场各方的专业视角,对新三板企业进行多维度评估考量,全力甄选出10家优秀公司,公众号内给大家提供详细资料。  二、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有哪些?  1、众安在线  联想控股曾于11月20日建议修改公司章程,新增“内资股可转换为外资股”,这项修改明显就是为了H股全流通做的准备。而另一家潜在热门标的众安在线也于日公布了建议修订版本的公司章程,新增了内资股转外资股并在境外交易上市情形的相关规定等内容,板易网小编认为众安在线正在走联想控股的老路,正在为H股全流通做准备。  2、中国电信  说到H股全流通首先想到的就是那些非流通市值较大、占总市值比例较高的股票。因为从理论上来说,非流通H股市值越大,被选为H股全流通试点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目前符合条件有潜力成为H股全流通且非流通市值超过千亿港元的有邮储银行、中国电信、中国财险及中国人保四只。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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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全流通是什么意思?
文章来源:财富号,东方财富网旗下财经自媒体平台
中国证监会上周五表示,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开展H股公司全流通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将不超过三家,并指坚持市场化原则,H股全流通试点参与企业可以自己决定流通比例。目前H股全流通是很火的一个股票名词,很多朋友不是很了解,其实H股就是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票。H股全流通:推动赴港上市的扶持政策就是H股全流通,对新发IPO企业有一定的吸引力。内资股不能流通,人为造成股权分置问题,导致一些中小H股上市公司的流通量不足。在港上市公司增发不超过流通股份20%的,可以通过一般授权提高增发效率,如果按照现在内资股不能流通的情况,20%的增发量只能按照流通股本计算,人为降低了融资效率。如果能够放开H股全流通,会调动起内地公司赴港上市的积极性,并将缓解A股目前比较大的扩容压力。H股全流通问题是资本市场的一个老问题,在A股市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时期,就曾经有过关于H股全流通的讨论。根据现行的规则,赴港上市的内地公司法人股和国有股(统称内资股)不参与上市流通,这并非受制于香港市场的政策,而是源于内地的政策和H股公司发行时的自设规则。此前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这与香港市场规定不符,因此导致发行H股时内资股不能流通。香港联交所规定,“上市企业策略股东禁售期为一年。主要股东无论何时必须持有最少30%股权。”而2006年起执行的新版《公司法》中,这条规定被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自挂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目前,H股普遍设有国有股及法人股等限售股份,不可以转化为H股流通买卖,使得市场流通的股权比例较低,也不利限售股的股东套现。尽管H股发展超过20年,至今只有(00939.HK)成功以全流通方式上市。全流通如果实施的话,对企业以H股形式上市可能吸引力更大一些,也可以增加港股的交易量。对H股而言全流通后供应增大,如果需求不变的话,短期对相关公司股价会有一定负面影响,但这只是短期的影响,全流通后大股东股份不会一下子都马上在香港减持,这个过程有稳定期,走向成熟化的过程也需要一定时间。另一方面,H股实现全流通的话,对内地市场来说是好事,对A股有一定提振作用。长远来看,H股的市值和流通量越大,越能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估计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非流通的内资股总值超过10万亿港元,如果这些内资股全部转为H股进行整体全流通,将在成交和总市值方面带来很大冲击。上周港交所(00388.HK)行政总裁李小加在传媒午宴上表示,H股全流通涉及三类公司。一是2000年前上市的H股,若要全流通需要香港监管机构制定相应法规并考虑现有H股股东意见;二是2006年后上市的H股公司,大部分已在公司章程里注明,可在政策放开后申请全流通交易;三是还没有上市的公司,需要内地监管部门出台政策许可。新《公司法》出台之后,H股全流通没有了政策障碍,但是H股的内地国有法人股东则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不希望在香港市场流通。A股估值明显高于H股,一旦登记为H股就很难再转为A股,因此大家都心照不宣地在招股书里宣布自己不改变股份分类,也就是说不在H股流通。以上就是关于H股全流通的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对于我国大批中小型企业而言,45号文的颁布仅仅是解除了其头上的第一道枷锁,并未解决H股全流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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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简而言之,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自1993年7月,青岛啤酒成为第一家境内企业获准在香港上市至今,已有176家境内企业在香港H股市场实现了上市(主板148家,创业板28家),总募集资金额超过了10万亿港元。
由于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立法监管原因,H股上市企业相比红筹上市企业,数量上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999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83号文对境外直接上市的企业,设置了著名的“4、5、6”门槛,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在这样的高门槛下,许多H股拟上市企业被迫转为采用红筹方式实现境外上市。令人欣喜的是,2012年年底,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彻底取消了“4、5、6”条款,给诸多计划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带来了福音。
然而,对于诸多拟前往境外上市企业而言,其股份的全流通性亦是其重要的考量因素。H股市场由于立法及监管的原因,到目前为止,H股上市企业除了通过A+H股两地上市的方式实现其股份的全流通以外,还尚未有其他方式可以改变其大量非流通股存在的事实。而目前整个H股市场实现A+H股两地上市的境内企业也仅仅为66家,且基本都是大型国有企业。因此,对于我国大批中小型企业而言,45号文的颁布仅仅是解除了其头上的第一道枷锁,并未解决H股全流通的问题。
鉴于此,本文旨在从我国法律法规监管的角度,剖析目前H股上市企业股份无法实现全流通的核心原因,并且针对这些原因试提出一种解决思路,供各位读者参考。
45号文的突破及意义
45号文与83号文的对比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经营风险分析、发展战略、筹资用途、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说明、发行上市方案。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请简表。
(十三)发行上市方案。
(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特殊许可行业的业务许可证明(如适用)。
(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
(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以及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批复文件(如适用)。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八)纳税证明文件。
(十)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税交易协议。
(九)环保证明文件。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一)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十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二)招股说明书(草稿)。
(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九)招股说明书。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公司申请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一部分列明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
(二)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对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三)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可就涉及的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等事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四)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通知后,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核准文件后,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
(五)公司应在完成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就境外发行上市的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
(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A1表)报证监会备案。
(六)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六)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
(七)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交易所转板上市的,应在完成转板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就转板上市的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注:红字为新规定主要不同之处
45号文颁布的意义
45号文的颁布,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前往境外资本市场、尤其是香港H股市场上市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一方面,45号文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门槛,可以吸引更多的境内企业到香港H股上市;另一方面,45号文的颁布也有助于分流A股IPO的“堰塞湖”,从而减缓目前A股市场的融资压力。
从监管层的态度来看,45号文的颁布不仅表明证监会降低境内企业直接境外上市的门槛的决心,也展示了证监会目前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这一方式更为开放的姿态。据悉,证监会自身也在考虑出台一系列规定,可能会在未来将红筹上市企业纳入其监管范围。因此,45号文的颁布,无论是对于境内企业H股直接上市,还是搭建红筹架构上市而言,都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值得引起各位同仁关注。
45号文颁布后H股直接上市相比红筹境外上市的缺憾
尽管证监会新规取消了境外上市“4、5、6”条件的门槛,但是相比红筹上市的方式而言,H股直接上市方式下流通性的缺憾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红筹上市企业的股份,无论老股东持有的股份还是公开发行的股份,全部在境外发行,因此其转让交易能够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全流通;然而,H股直接上市的门槛虽然被降低,但其流通性方面的限制并未因45号文的颁布而得到任何程度的松绑,H股直接上市的方式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正如前言所述,目前已有176家境内企业在香港H股市场直接上市,其中仅有66家企业实现了A+H股两地上市,从而实现了其股份的全流通。而在证监会出台任何放宽流通性政策前,对于剩余110家未同时实现A股上市的H股企业而言,其非流通股的流通性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尤其在目前A股排队企业“堰塞湖”愈演愈烈的背景下,通过A+H股方式实现全流通也成了奢望。因此,45号文的颁布对于现有H股上市企业亟待解决的全流通问题而言,也难以发挥任何实质性作用。
由于A+H股两地发行的上市公司,其本身已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全流通,故本文仅将就在H股市场单一发行H股的境内公司实现全流通的可能性进行论证,并不涉及任何A+H股两地上市公司的情形。
H股非流通股存在的原因
A股、H股的估值差异导致了H股上市企业的不作为
由于投资者结构、投资者偏好、资本市场成熟度、市场流动性等原因,A股及H股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估值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尤其是对于一些A+H股两地上市公司来说,其同时在A股及H股市场流通的股票价格,就存在着不平衡。这样直接导致了以国家股、国有法人股为代表的非流通股持有人,在上市公司实现A+H股全流通之前,自愿选择其持有的股份作为非流通股形式存在,从而方便日后在A股市场流通,实现更高的资本收益。
然而,上述原因,仅仅是从市场角度对H股上市企业中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原因进行了解释,并未从法律层面进行更为深层次的剖析。因此,笔者拟进一步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H股上市企业内非流通股存在的原因。
中登公司的登记存管限制
在H股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类型上分为两种:一为同时在境内A股与境外H股上市的企业;二为仅在H股上市的企业。
根据《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2007]10号,以下简称“《登记存管通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07]52号,以下简称“《登记存管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一种类型的企业,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即A股存管的规定执行,可以自由流通;而第二种类型企业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并且如果涉及首次公开发行的,第二种企业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手续。
显而易见的是,第一类企业的全部股份已处于公开交易场所交易,并不存在全流通的问题。而第二类企业则面临着将全部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于中登公司的法定义务。而一旦在中登公司完成了相应的登记存管手续后,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都应根据《登记存管通知》及《登记存管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登公司提供以下材料,否则无法实现转让:
(1)股份过户登记申请;
(2)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行政划拨除外);
(3)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中登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审批或审查有:商务部门的股权转让审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如果涉及国资转让的,一般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如果涉及某些特定行业的,可能还需要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因此,上述第(4)项材料的准备难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登记存管于中登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流通性。
非流通股转流通股的法律法规限制
鉴于上文所论述的流通限制,被登记存管于中登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能否由上市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从而实现H股的全流通?从现有法律上看,证监会并无直接规定,并且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中也无任何涉及“非境外上市股份上市流通核准”事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证监会对无需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有权拒绝受理。
从性质上看,非境外上市股份分为如下几种类型:非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及国有股,因此非流通股转流通股的过程,实际上是上述三类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过程。假设证监会允许受理H股上市公司就非流通股转流通股的申请,那么根据该非流通股的特殊性质,其转换过程又将分别受我国外商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及外汇等法律法规的限制,笔者试分析如下:
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转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商务部门审批
(1)产生非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法律原因
在我国直接境外上市法律体系内,实际上并不存在“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这一法律概念。然而也正是因为法律体系的立法不完善,导致了“非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存在事实。
仔细研读《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特别规定》”),笔者发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仅存在两类股份: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所谓内资股,即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而所谓境外上市外资股,即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其中关键为“并在境外上市”。
事实上,很多境内企业在实现境外上市前,本身就已存在一定数量的外商持有股份(具体参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对于这部分外商持有股份,从性质上属于内资股还是境外上市外资股,存在着一定争议:一方面,持有该部分股份的外国股东,从概念上看很难被认定为境内投资人;另一方面,该部分外商持有股份是否在境外上市,又存在不确定性。
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第十四条的描述,似乎又暗示了“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这一第三类股份的合法存在:“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然而,即使“非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合法存在得到认可,其性质上仍属于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范畴,应按照《登记存管通知》及《登记存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中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手续,从而事实上丧失了流通性。
如何在H股上市之前就该部分外商持有股份的性质进行确认,关键在于香港联交所是否同意将该部分外商持有股份认定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而获得联交所同意又需要以下三个条件:H股上市公司就该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H股上市公司的中国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该部分外商持有股份发行流通及相应数额的批复。从现实案例中看,2004年H股上市的平安保险,就在其章程中将部分外商持有股份归入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范畴,并获得了证监会的批复。
(2)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转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商务部门审批
尽管部分外商持有股份可以被确定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而实现自由流通,仍有很大一部分股份因为各种原因未实现H股市场流通。作为非境外上市外资股,其转为H股流通股的程序,性质上属外资股转外资股,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的约束,需由原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批。
同时,上述外资股转让的过程,可能会涉及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化,即该外资股股权受让人以取得股权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68号,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29号)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等规定定义下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从而触发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程序。
内资股转外资股的商务部门的审批
H股上市企业从性质上看,属外商投资企业,其内资股的转让,也同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约束,即需由原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批。
同时,由于其内资股转外资股的特殊性质,其所涉及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外资准入门槛和持股比例都应同时受到《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12号)等规定的约束,从而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
并且上市公司内资股转外资股的行为,也同样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从而触发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程序。
国有股转让的事前批准
H股公司的内资股大部分由国家直接或间接持有,性质上属于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其转让行为,除需受上文内资股转外资股的商务部门的审批外,还涉及一系列国有资产转让规定的约束。
(1)国有股转流通股的制度限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需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而且一般需要履行评估手续。
(2)国有股减持制度的流通性属性和限制
此外,我国上市企业尤其是境外上市企业,还适用有关国有股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对于扩大H股市场公开发行股的数量,从而间接提升H股上市公司股份总体流通性,有一定的帮助。
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以下简称“《减持办法》”)
要求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而对在H股上市的国有股进行减持,审批程序不再走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核与备案手续,转流通的效率更高,并且从实际结果上看,处于公开市场流通的股份数量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充。因此,国有股减持对于H股上市企业的总体流通性而言,是有益的。
然而,国有股减持与H股的全流通仍不是一个概念:第一,非流通股或者非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范围要大于减持国有股的范围;第二,所谓全流通,其根本特性为“可在公开证券市场交易”,并不要求一定卖出,所以减持并不等于全流通;第三,国有股减持的制度设计并非出于全流通的目的,正如《减持办法》所表达的那样,是为了“筹集社保资金”,而2002年国务院叫停国有股减持时给出的解释就是“近期社保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
因此,对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范畴内的国有股而言,其实现全流通在目前的现有制度层面还是受限的。
H股的全流通,不仅仅直接受限于转让过程中的国资、商务监管,同时还受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帐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号,以下简称“380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为代表的我国境外上市外汇法律法规的影响。
1999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380号文,首次就境外上市公司于境内、境外开设外汇账户做出了基本要求。而2002年8月颁布的77号文则明确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的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外汇资金,也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而上述外汇资金,在尚未调回境内之前,如需开立境外账户暂时存放募集资金的,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期限最长为开立之日起3个月。
随后颁布的10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77号文下“相关费用”的范围,即“与境外上市有关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费用:支付给境外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境外中介机构和服务性机构的费用、上市费用、托管费用(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以及为境外发行上市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而77号文和108号文颁布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面对境外上市企业尤其是H股上市公司日益渐长的将募集资金用于境外投资的需求,于2005年下发了6号文。一方面,6号文相应地放宽了77号文下的期限限制,即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调回资金的时间延长至“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并将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期限延长至“开立之日起2年”;另一方面,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存放于境外的外汇资金的使用用途,除用于支付108号文定义的相关费用外,6号文也进一步放宽至“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由此可见,如果H股上市公司的股份实现了全流通,其股份转让资金的汇入汇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上述外汇法律法规的影响。
H股上市企业股份全流通可能的解决思路
流通股顾名思义,需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并需要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而上述非流通股转流通股的商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外汇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动辄耗时数月,极大地限制了H股非流通股转流通股的可能性。因此,要实现该部分非流通股的全流通,必然要求我国从监管制度层面进行一次革新,笔者试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鉴于各H股上市企业所处行业、股份性质、外资比例限制等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监管层很难制定出统一的实施细则与适用标准。笔者建议由证监会牵头,与包括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内的监管部门进行协商、协作,对我国商务、国资及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修订。同时采用特事特批的原则,以类似部级联席会议的形式,对H股上市公司单独提出的非流通股转流通申请进行统一审查:
1.从商务部门的审批角度,证监会可与商务部就外资股转外资股、内资股转外资股所可能涉及的外资准入、外资比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沟通,对于允许外商全资控股的、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外资进入行业的、符合国家经济安全的、不涉及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可允许该类型的企业在H股市场实现全流通。而对于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或可能导致经营者集中的企业,或完全禁止该企业H股非流通股转流通股、或通过设定红线允许该企业部分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
2.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证监会可与国资委就国有股转外资股所可能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对于国有股可以退出的、已完成相应国有资产评估并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可允许该类型的企业在H股市场实现全流通。而对于必须由国家控股或者禁止转让给外资的企业,或完全禁止该企业H股非流通股转流通股、或通过设定红线允许该企业部分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
3.从外汇管理角度,证监会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就境外上市公司募集、减持股权所得的资金在境外投资使用、及调回境内结汇等问题进行沟通。在我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相应地制定或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允许H股上市企业境外募集或减持股权所得资金的流动。
经过以上各部门的一致认可及同意,该H股上市公司就其股份于H股市场实现全流通的申请应得到批准。
获得监管层的批准后,该些非流通股的性质并未发生任何变化,性质上仍属于非境外上市股份。因此,如何使该些获得监管层认可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在境外H股市场自由流通,笔者建议如下方式:借鉴中集集团“B股转H股”方案中的“境内外托管”方式,使非境外上市股份在H股市场实现流通。
众所周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于2012年年底,以“境内外托管”的方式在H股市场实现了转板上市。而本方式也采用类似的“境内外托管”方式,即将全部的非流通股托管于境内证券机构,并将该部分非流通股的股东名册登记于中登公司,同时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在H股市场发行相同数量的H股股票,并由境外证券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对该些H股股票进行统一托管。而境内非流通股所有人希望卖出其间接持有H股股票的,可委托其境内托管机构通知境外托管机构卖出该些H股股票,并于卖出后再由中登公司统一进行境内非流通股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本方式的优势在于,所有的非流通股的性质不发生任何变化,只是间接地通过交易境外证券机构名义持有的H股股票来实现该部分非流通股的流通。同时,由于H股上市公司在H股市场本身就具备上市地位,因此无需采用中集集团方案中“介绍上市”的方式就可以在H股市场实现股票发行。最后,中集集团B股转H股方案已获得我国及香港监管机构的认可,因此采用本方式获得监管层认可的可能性更高。
然而,本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需要我国监管层就《登记存管通知》及《登记存管实施细则》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中集集团的案例中,对于境内B股股份的托管与转让的法律程序,都是基于现成的B股市场股票托管与登记的相关规定,即允许境内证券机构对B股股份进行托管,再由中登公司统一登记,从而无需再进行单独审批就能在托管机构实现自由转让。在这一过程中,中登公司发挥的仅是中介作用。而对于H股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而言,《登记存管通知》及《登记存管实施细则》却强制要求其在中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日后的转让也需要向中登公司办理单独的申请,中登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该部分非流通股的转让。在这一过程中,中登公司发挥的是监管而非中介的作用。因此,在没有改变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强制登记存管制度前,本方式下“境内托管”的实现存在难度。
笔者基于本文,一方面需承认现实中实现H股全流通的障碍仍未消除,另一方面,也十分理解监管层解决这一问题所面临的困境和压力。而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便在于与诸位读者探讨一种可行的实现H股全流通的方案。基于现有法律法规、成功案例经验以及国外资本市场的先进制度,笔者相信,国家各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共同筹划,从制度层面实现H股全流通是可行的。H股全流通问题的解决对于香港资本市场的繁荣、提高中国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解决目前A股“堰塞湖”现状、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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