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跨境电商的注意了,前几天央视曝光的外汇骗局局副局长放话了

看了那么多媒体上关于外贸电商的报道,有没有想过自己也来玩一把?孔子教导我们: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今天笔者就结合自己的一些经历,和大家分享下如何组建一支初创的外贸电商团队。2010 年初刚上线的时候,笔者就开通了店铺,找货上货采货发货一人全包,等卖了百十来单之后发现,利润与我而言只是后台的一个数字,并不在我的腰包里,我 的生活并没有因为后台的那个数字而变好,反而日子越过越紧。那会我大学刚毕业,手里没钱,速卖通的放款政策也没有现在这么灵活,我的资金周转不开,店铺停 了。再后来,我就不再做平台了。所以,在文章的开头,需要界定下讨论的内容,外贸电商的玩法很多,做b2b算,做速卖通敦煌算,做ebay,amazon 算,做etsy,souq等小众平台也算,甚至媒体现在把海淘这类业务也归到的范围了。然而这些,我都不熟,没有发言权。我唯一能和大家分享的 是:自建独立网站的外贸b2c,草根背景,如何组建初创团队。为什么选择自建独立网站?一丶收款账户是自己的,想提就提。二丶网站是自己的,想改就改。 三丶流量成本是自己的,所以组建团队的核心是解决营销问题。注册公司?没必要。虽 然从昨天(3月1号)开始,在大陆也能1元注册公司了,但这并不代表你就有必要去注册一家公司了。如果你不打算在网站上开通银行转账这个收款渠道的话,甚 至也没必要象外贸公司一样注册个离岸公司。只要你的员工不跟你较这真,弄个营业执照的事就先免了吧,后期业务起来了再补也不迟。组建团队么,有人有理想就 够了。要找什么样的人?注意我用的“找”人,而不是“招”人,招人是对大公司而言的。创业初期,没人没钱没宽敞办公室没美女前台,传统招聘渠道招来的人,看到空荡荡的写字间(也有可能是两居室)里就你一个人,未必敢来上班。这时候就要“找人”了,在找人之前,第一步得先知道要找哪些人?一 般而言,都是因事设岗,按岗招人。想出来单挑独立外贸b2c的,常见的是以下两种背景:一是之前有过从业经验的,二是传统外贸老板想触电。外贸电商和国内 电商从岗位上讲,没有什么区别。都需要技术,营销,运营,采购,物流这五大职能模块。人事行政财务呢?额,没赚到钱之前,先辛苦你兼下。技术:草根团队,自己从头到尾自己开发的活就免了吧,开源的cms用起。前端?设计?不用了,一个php程序员就够了,照着几个优秀同行网站,给我来一份合体版,后面流量进来了再逐步优化。运营:说好听点就运营,前期其实就是翻译+修图+上架,运营是精细活,需要有钱进来后慢慢精细。国内运营做的最好的电商案例应该是淘宝小二的运营。采 购&物流:各地根据自己情况灵活安排,是网络采购,还是档口拿货,还是代发货,根据手头的资源灵活安排。需要说明的是,采购和物流最好是自己人, 没有责任心的员工不仅缺乏成本控制意识,也会让客户的收货体验变得糟糕。起步阶段就玩海外仓的也就不是草根团队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营销:放在最后说,因为这个是创业公司的命脉。创业初期,网站做的再好,产品描述的再漂亮,采购和物流再顺畅,没有流量一切都是零。这个是主要矛盾,要放在第一优先级。能自己负责最好,实在不懂的,也必须找一个大将坐镇。想玩好外贸电商,创始人在起步阶段必须在这5个模块里精通1-2个模块,才有胜算的把握。每个环节都不熟?那您还是省着这笔钱投其他项目吧。ok,现在在回过头来说说怎么找人的问题:技术:去培训机构问问,说你这里能提供一个就业岗位,让对方老师给你推荐几个快毕业的学员,要求有创业精神的。php的程序员,刚毕业一般月薪给开到5-6k都能写进他们培训官网的“优秀学员”案例。运营:三流大学,英语专业毕业,直接去他们学校就业服务部要人,一般月薪3-4k左右,能招到农村出身的姑娘最好,肯吃苦,上进心强。采购& 物流:前面说过了,根据自己手头的资源灵活处理。营 销:一般传统行业的老板,容易有一种幼稚的想法:因为自己不懂,寄希望于营销外包。借用MR.hua的一句话:我们坚信要做好网络营销只能靠自己。把前面 三个部门省下来的工资成本,全部花在营销部门的人员上。做营销的人可不能将就。找不来大将就先别开工。拿出封神榜里姬昌找姜子牙的劲头来,好好物色为你负 责流量的人。这样的人才可遇不可求,需要你发动身边一起可以发动的力量来找。高压线:对于之前有过从业经验的人来说,另一个易犯的错误是:从原公司拉人。尤其在外贸电商这个竞争起来无节操无底线曾把南京某兄气得想骂人的行业。马云曾 经说过一句话:“如果有一天你打算出来创业,自己走就好,不要带走其他人。否则迟早有一天,你手下的这帮人也会学你的样。”所以不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经营 层面,这种事情还是不要干的好。这行业圈子太小,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没必要为了点利益搞的自己以后很难堪。好了,如果你运气够好的话,也许短时间内就物色到了合适人选,组建了自己的外贸电商团队。我会在下篇文章中和大家分享:人来了,怎么在短时间内让现金流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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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反馈对我们至关重要!稍息 立正 注意看!做跨境电商的,你要明白这七大义务稍息 立正 注意看!做跨境电商的,你要明白这七大义务通货膨胀百家号从通关、征税、物流、企业管理等几大方面初步确立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对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仓储企业所承担的义务、风险、责任影响重大,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等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七大法律义务。一;在海关总署26号文所确立的监管框架下,上述代收代缴义务人可概括为承担如下七大法律义务。1、对税号、价格等申报要素的如实申报义务笔者此前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及其影响分析》一文中,提出三部委18号文初步规定了境内订购人的“纳税义务人”以及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地位。但是,18号文并未从法律上明确谁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负有申报义务这一重要问题。而申报义务的归属对于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境内订购人影响重大,申报是海关法律风险的重要源头,申报义务的归属决定责任的归属。此次,海关总署26号文对于申报义务的主体问题做出了相对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笔者看来,26号文关于申报义务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存在诸多“扭捏”之处(对于规则的合理性问题,笔者将另行著文分析。本文仅侧重于对规则本身及其影响的分析)。就申报义务主体问题,26号文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第(十二)条规定,“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进行补充申报”。依照上述规定,有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义务人是“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申报清单》”)上的申报要素承担如实申报义务,而26号文并未规定“境内订购人”的申报义务。按照通常理解,“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应仅就实际“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款承担“代收代缴”的义务,属于“纳税”的范畴。但是,26号文显然并没有完全将其法律义务仅限于“代收代缴”税款这么简单,而是将“申报”这一重大法律义务一并交由代收代缴义务人承担。这将对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的合规带来巨大挑战。代收代缴义务人因申报不实将会导致补税、行政处罚、降级等法律风险。如果代收代缴义务人“明知”上述申报信息存在不实,仍然提交给海关,甚至可能因此产生走私或者协助他人走私的法律责任(详见下文第四部分分析)。但是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是否排除订购人的如实申报义务,目前尚不明确。因此,作为广大跨境采购的个人买家而言,仍需进一步对此保持密切关注。2、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义务《海关法》意义上的“申报”不仅仅包括填制《申报清单》上的有关栏目,同时也包括向海关提交进出口有关的交易、支付、物流单据等信息。26号文第(三)条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因此,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如果向海关传输的这些数据信息存在不实或者不准确的情况,同样可能导致前述申报不实相关的行政或刑事法律风险。3、代为履行纳税义务26号文第(十)条明确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依据该条规定,26号文项下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并非仅承担简单的“先收后缴”义务,而是可能被海关认定为具有“独立的”代为履行纳税义务。换言之,即便实际纳税义务人并未向代收代缴义务人支付有关商品的进口税款,依据该条规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样具有向海关代为履行纳税的“独立”法律义务。对于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等代收代缴义务人而言,这意味着如果海关在商品清关后的汇总纳税、海关稽查等程序中认为之前进口的有关商品存在税号、价格等申报不实、不准确等情况,并进而需要补税的情形,则很有可能海关部门会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直接承担此一补税义务。当然,理论上,代收代缴义务人,有权就此向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境内实际购买人追偿。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境内买家众多,且每一买家所涉税款金额可能较小,追偿代为补缴的税款在操作上可能存在成本考虑问题。4、汇总纳税情况下的交保义务2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汇总征税”,对于从事一般贸易业务的有关进出口企业来说,已经不为陌生。在该按时段汇总征税模式下,海关由原来的“先税后放”变为现行的“先放后税,汇总缴税”。但是,为确保国家税收安全,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依据其进出口量事先向海关部门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金形式,通常也可以采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形式。货物实际通关时,海关暂不打印税单征税,而是在扣除与应缴税款相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后,即可办理商品放行手续。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一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汇总纳税手续。5、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义务26号文第(六)条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在于订购人数量众多且比较分散,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核实每个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可能存在难度。电子商务企业对订购人身份信息的核实义务应履行到何种程度,疏于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应该承担何种性质以及何种幅度法律责任,26号文则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如果订购人伪造身份信息,利用三部委18号文所规定的单次交易限值或个人年度限值获取有关税收优惠,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因此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仍有待今后实践进一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同时规定,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换言之,在电子商务企业在经适当努力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法律规定默认支付人为订购人,这一规定对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6、配合海关查验义务除上述申报、纳税相关的义务之外,26号文同时规定了电商企业以及其他主体(如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26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7、主动报告违规或走私行为义务2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海关。但是,对于未主动报告的法律后果,26号文并无做进一步规定。二、26号文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通关方式依据26号文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即海关按企业报送的《申报清单》进行实时核放,企业则需每月将清单汇总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这一通关模式最早在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验,税改之前即已在全国推广。在该出口通关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但是,对于大家更为关注的进口,依据26号文规定,目前则仍不适用“汇总申报”的方式。但2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可按时段“汇总纳税”(具体详见下文分析)。三、26号文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征税方式根据三部委18号文,日税改之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停止按照此前的行邮税方式征税,而是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值的: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26号文进一步规定,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汇总征税”是近年海关为推进贸易便利化、提高通关效率而开展的一种新型集约化的征税模式。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现“先放后税,汇总缴税”,改变了海关传统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的征管模式。汇总征税对于代收代缴义务人而言,存在以下利好:第一,先放后税,缩短通关时间。企业可先提取货物,海关则由实时逐票征税转化为后置税款结算。第二,汇总征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可在提取货物后的规定纳税周期内自主汇总缴付税款,对纳税时间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第三,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循环使用。海关已开发专用的汇总征税作业系统,实现担保额度的智能化管理,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企业进口申报时,总担保账户自动扣减应缴税额;缴税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四、26号文将给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等代收代缴义务人带来哪些法律风险?从上文分析不难看出,总体而言,26号文对于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所施加的法律义务,已经并不局限于“代收代缴”,而是进一步扩大到进出口申报、纳税、日常监管等方面。这也就加大了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等主体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其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因申报具有较强的技术型和法律性,可以预见,这将会是今后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运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重要敞口。在26号文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承担如实申报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提前介入,将会给企业后续经营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而海关风险的特点在于其累积性,在便利通关的大背景下,有关申报问题在清关当时可能并未被海关及时发现而顺利“放行”,但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本来可以及时化解的较小“风险”继续累积,而在随后的海关稽查等程序中引爆,对企业及其有关员工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除了可能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申报不实所做出行政处罚之外,作为承担如实申报义务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及其有关员工、管理人员,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申报不实,仍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情况下,甚至还将面临走私的刑事责任风险。此外,行政违规或刑事处罚还将可能对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进口商品的通关速度。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中国对于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如果公司涉嫌刑事责任,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部门经理等)和直接参与的有关员工可能并不能“置身事外”,而是也将可能因此被追究相应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因在于,单位犯罪的特点之一,即是单位本身并不能形成任何意志和行为,而需通过单位内部具体的人来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等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如何应对?既然新政之下,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存在上述潜在的法律风险,那么问题来了,接下来代收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去确定有关进口商品的税号、价格等申报要素?以上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有关员工是否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足以确保上述要素的正确申报?实践中,遗憾的是,很多进出口企业负责申报、纳税工作有关员工并未接受过任何专业的报关或法律训练。从笔者处理的有关案件看,即便是财富500强企业,其对申报、纳税环节的控制也是非常薄弱的。“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在笔者经办的诸多海关类刑事案件中,税号的确定与申报最后竟都落在一个或者数个未经过任何专业培训的20多岁年轻员工身上。这无论对于该员工还是公司都是极其危险的,“顺利”清关并不代表申报正确,更不代表海关此后不能追究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公司和员工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胜枚举。有鉴于此,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仓储企业应高度重视上述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前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商品归类、价格申报、文档保存、危机应对等合规机制,防患于未然。同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时,及时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应对之策,最大限度的降低有关法律风险。这既是对企业和员工自身的一种自我保护,同时也是企业持续、合规发展的必要之举。作者;陈志伟 律师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通货膨胀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遵守诺言就象保卫你的荣誉一样。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外汇管理体系的完善_无忧支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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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外汇管理体系的完善
添加时间: 21:12
  电子商务主要指以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商务模式,电子支付则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支付的支付形式,是电子商务重要组成部分。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联通不同国家和地区贸易双方通关交易的国际贸易形式,从近两年高达 2 万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子交易额来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很迅速,已经成为经济增长新的热点。
  一、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要性。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契机主要源自于2008 年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贸易模式向小数额、快速度的订单模式转变,这与我国传统贸易模式--&集装箱&式无疑是相左的,在订单模式的严重冲击下,很多传统贸易企业面临倒闭,巨大的压力促使这些企业不得不向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转变。
  电子商务网站的纷纷建立,大大开拓了国际市场,进而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更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我国目前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我国各种企业对海外营销渠道进行扩大的重要手段。此外,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还能对贸易壁垒的制约有效规避,不管发展空间还是市场前景亦或经济效益都一片光明。
  (二)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可行性。
  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及其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使我国政府及各界对跨境电子商务有了全新的认识,各种电子商务发展和完善措施相继出台。国家政策的积极扶持和引导给我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带来了更多的可行性,是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保障。尤其 2013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对我国外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具有十分有利的作用。
  除国家政策的支持外,阿里巴巴国际站、ebay、易唐网、敦煌网等各种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也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外汇支付交易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发展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及交易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起步各方面的原因,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交易的起步相对较晚。但作为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的之一,国内电子支付平台国际结算从展开开始,就得到了飞速发展,随着不断扩大的网上海外代购群体及小额进出口贸易业务,海外经济主体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方式逐渐有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好评,而这些都促进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交易的发展。在这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在 2011年的总体规模惊人地达到了 100 亿美元,此后两年的增长势头始终保持突飞猛进,其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100%.全国电子商务用户在 2011 年以后更是超过2.03 亿户,其发展速度之快有目共睹。
  2.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已经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2011 年,凯捷咨询公司、欧洲金融市场协会及苏格兰皇家银行曾对《2011 年全球支付报告》进行联合发布,在发布报告中他们指出全球电子支付交易额预计数额在 2013 年将达到 1.6 万亿美元。事实确实如此,从 2013 年的实际数额来看,其实远超 1.6万亿美元,比 2010 年的交易金额多出近 2 倍,国内涉外经济主体对外贸电子商务如此巨大的发展和盈利空间开始投以关注。各种统计数据表明,从 2008年起,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细分领域占比不断扩大,促使不管电子商务还是支付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渐缩小的占比就是证明,到 2011 年国内电子商务及支付领域占比已经下降到 67.2%,预测今年这一比例则可能下降到 48%.
  面对国内的电子商务及支付现状,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将变成电子商务及支付的下一个争夺点,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所在。
  3.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从当前支付业务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已经趋向多样化。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分为两部分,一是跨境支付购汇方式,二是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在跨境支付购汇方式上,除了第三方购汇支付外、还包括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等方式。
  第三方购汇支付,主要指境内持卡人的境外网上消费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进行支付和外币结算的服务。除了第三方收结汇方式外,跨境收入结汇方式还可以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此外还可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
  (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外汇虽然发展迅速,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还存在一些管理缺陷需要继续完善和弥补。这种管理缺陷与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和操作两个方面。
  1.政策层面的管理问题及分析。
  (1)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管理的归属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在对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进行分析后得出,纯粹的电子交易从很大程度上来说都隶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对归入 GATS 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是普遍认可的。而只有定购、签约等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其他经由传统的运输方式被运送到购买人所在地的情况则通常属于货物贸易范畴,在管理范畴上属于 GATT.此外,国际上对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一定分歧。
  (2)在交易主体市场准入上,缺乏市场准入规范管理。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职务业务管理在交易主体市场准入上,还缺乏市场准入规范管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已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几乎世界的每一个角度都有商务辐射的身影,这种现象导致数据平台成为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的日益集中地。交易主体除了不能出现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的情况和违规经营、信用危机外,还不能出现任何的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问题,否则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就很可能会导致客户外汇资金风险的发生。所以,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参与主体进行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是我国目前的迫切需求。
  (3)在外汇管理与监管上支付机构的职责也不够明确。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职务业务管理体系中还存在外汇管理与监管上支付机构的职责也不够明确的问题。第一,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支付机构不仅承担了部份外汇政策执行还承担了一定管理职责,身兼两职。第二,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不同,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但在此类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的管理与职能定位上,我国外汇管理局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规和制度。
  2.操作层面的管理问题及分析。
  (1)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当前数据表明,我国在各类平台支持下对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以开展的境内企业数量已经超过 20 万家。庞大的业务主体,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外汇业务管理体系操作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海量的业务主体都使得外汇监管部门很难审核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是否真实,也很难审核支付资金是否合法。
  (2)国际收支申报仍然存在较大的难度。
  电子支付平台是交易的主要平台,支付都是通过电子进行的,所以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实际上是不存在直接跨境资金流动现象的,而这种电子支付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实质交易,这个时间一般在7 到 10 天左右,所以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实施的。其次,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会受到不同的交易方式的不同影响。如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支付机构,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其主体就是支付机构,但这种申报方式不仅很难对每笔交易资金实质有所体现,而且导致外汇监管难度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
  (3)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仍然存在缺失问题。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该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开立。这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虽然如此,但管理办法却并没有规定备付金账户收支范围。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下,已经日益凸显,但在外汇备付金管理方面国内当前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外汇备付金的归属问题,到底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还是资本项目范畴仍然没有定论;关于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不是能够轧差结算等问题也都没有统一的解决和管理方案与标准,这些管理标准确实很容易导致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
  三、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外汇管理体系的对策。
  (一)政策层面的管理对策。
  1.明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的同时对其开放顺序加以明确。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真实情况,要求我国必须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及开放顺序进行明确,从当前状况来看,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有自身的先后顺序,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虚拟交易,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必须遵循这些顺序。确定这样一个顺序,目的在于使外汇管理工作能更加方便地展开。对已经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在管理过程中也应该有一定的先后原则,即可以先对境内机构进行开放,然手对国外支付机构慎重开放,同时还应该注意对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范围要加以限制。
  2.核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对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加以建立。
  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建立资格核准制度,相关机构必须核实除个人外所有有关跨境电子商务境内主体的进出口经营资格,这些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将自己的基本信息准确、详细地登记下来。
  针对跨境支付建议对准入机制进行建立,规定支付机构的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这些机构不仅要具备雄厚的实力资金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而且必须没有任何不良业务记录才能对其开放准入资格,以保证市场规范性。
  3.外汇局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提高监管力度。
  所有人员要保证能够各司其责,在监管格局上则应该形成多方监管、互为监督的工作氛围。国家相关部分必须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立法、法规进行完善,如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方面做出明确的管理规定等,只有及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才能使其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使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系统更加完善。
  (二)操作层面的管理对策。
  1.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有效统计和监测。
  首先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对现有主体监管结果加以分类管理并充分利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理念近年来已经从最开始的行为监督转变为主体监管,在管理格局上开始对交易主体的分类管理格局进行建立,这种格局除了表现在贸易项下主体&总量核查、分类监管&外,还表现在个人结售汇项下&关注名单&以及服务贸易项下&关注类&等方面。所以,在此基础上可以在外汇主体监管范畴中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主体纳入进来,并对现有主体监管结果进行充分利用实行分类管理。
  其次,在外汇主体监管范畴中,还可以加入支付机构,对其进行考核分类管理。有开办电子商务贸易需求的境内机构,不管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还是外汇收支数据,都应该有一定标识,以方便监测,这样不仅节省人力,同时使监管准确性得到加强,工作效率更高。
  2.业务操作中必须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
  针对国际收支申报困难较大的问题,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体系在业务操作中必须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有明确的规范。在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应将法人机构规定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在申报时间的设定上可以以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为准,在申报方式上则可以明确为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在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应将支付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由支付机构汇总后到银行对国际收支申报进行办理,并将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留存以备查看。只有将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与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加以区分,才能使不同情况得以平衡。所以,在申报主体上,建议将支付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加强服务贸易、虚拟物等特殊交易的外汇管理,对我国服务贸易的范畴进行明确定义,制定相关判别标准,更好地确保外汇管理体系业务操作方面执行的通畅性。
  3.对外汇备付金管理进行规范针对缺失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飞问题,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业务管理应对外汇备付金管理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收取外汇备付金的同时,在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方面外汇局应对其有严格规范,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中纳入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以便更好监测。
  在管理上,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对外汇备付金进行收取的支付机构应将备付金收支情况定时报送给外汇局,与此同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促进外汇备付金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推进其有序开展。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产业已经日渐成为我国企业对国际市场进行开拓的重要方式。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对我国企业海外营销渠道的拓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企业商品、服务贸易及后续服务提供了一站式流程,大大节约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所以,我们必须注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业务管理体系的构建,只有具备了完善的外汇业务管理体系,才能提高其管理水平,提升其管理效率,使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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