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名下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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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风险多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孙莹 选稿:王笑
  东方网5月29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六一儿童节就要到了,有家长打算把新买的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作为节日礼物。法官提醒娃娃“被房主”法律风险多。
  有的家长买下教育条件好的地段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再迁孩子户口,以便于孩子以后得到更好的教育。有的家长是考虑到以后国家可能会征收遗产税,为孩子省下一笔税钱,而在北京等大城市由于房屋限购、贷款严格的条件,很多人是将所购买的房屋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从而让自己有机会可以按少一套房标准去购买另外的房。也有从事商业经营的家长面对生意失败、资不抵帐的风险,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或者其他目的选择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法官提醒,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的时候主张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法院是不予分割的,会判孩子在年满18岁以前,将房屋暂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同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不得随意处置,比如说父母想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银行是会拒绝贷款的,处置要征得全体监护人一致同意,还要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证明你的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孩子求学或者治病这些重大事项的需要。但是相反,孩子成年后,在未经得父母或长辈同意情况下,私自将房产抵押出售,这些行为都可能会给老人的居住、养老造成严重影响。此外,为了逃避债务,将房屋过户给孩子,法院将认定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想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些风险先了解一下
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喜欢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他们看来,这样做的好处很多,其中最为年轻父母接受的一个原因是可以规避税费,因为“房子是一个家庭最大的财产,今后一定要传给儿女的”,相比于今后办赠予、继承手续,直接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不但省了很多事还能省下不少税费,也不用担心将来可能开征遗产税。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现,把孩子登记为房产的产权人,当然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必须想到,孩子变成房东,基本上等于把该房产锁死了,如果孩子很小,甚至需要过十多年才可能启动改变房产产权的程序,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出现某种变故,想要打开这道锁就非常难。
& &  夫妻离婚
  登记在三岁儿子名下的房产无法"套现"
  张女士是江西南昌人,6年前与在南昌做生意的丈夫相识,后来跟随对方来宁波。两人结婚后,在海曙区购置了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在的市场价格约为300万元。当时,在登记房子产权时,夫妻俩曾产生矛盾,后来干脆让只有三岁的儿子当了产权人。
  如今,因为这套写了儿子名字的房子,张女士陷入了苦恼和麻烦:今年年初,因为丈夫有外遇,两人关系破裂,准备协议离婚。离婚条件都已谈妥,最后却卡在这套房子上。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丈夫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张女士获得这套房子的产权。因为婚姻受挫,心灰意冷的张女士准备在离婚后回江西老家,在她看来,这套房子算是对其无过错的一种补偿。但万万没有想到,这套名义上归她的房子实际上根本无法变现。当她咨询了律师后,更加绝望,因为按照相关法律,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而且律师明确告诉她,从法律上说,他们根本无权处置属于孩子的房产,更不要说变卖后将钱归一方所有。张女士承认,对照法律规定,她是不可能将这套房子变现的,未成年儿子已锁住了这套房子,自己“只能一无所有地回江西了”。
  离婚夫妻为何不能
  分割孩子名下财产
  1、所有权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财产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权是属于孩子,而不是离婚的父母。离婚的夫妻属于非物权人,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监护人的处分权
  从监护人的处分权来分析,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只能有利于未成年人,离婚夫妻想要分割孩子名下财产,这是不利于孩子的合法权益的,因此也是不能分割的。
  让孩子做房东
  存在各种风险隐患
  做父母的不能随意处置房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子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用通俗的话说就是,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在法律上就属于谁。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很容易,但要改变这种性质就非常难,原因在于,未成年孩子不具有独立行使民事行为的能力,而处置房产是大事情,未成年孩子不能随意处置。其父母虽然是监护人,但由于产权在孩子名下,会因此形成一个死结。
  如果父母一定要处置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子,必须符合一系列特殊的要求:处置房产行为必须以有利于孩子的利益为目的,若孩子出现重大疾病需要大笔钱治疗或生活学习需要等;必须提供由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
  此外,处置孩子名下房产的相关程序也很复杂,需要履行一系列手续,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离婚时易出纠纷
  夫妻离婚时,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归属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数不胜数,如前面张女士所遭遇的窘境,就非常具有代表性:两个人自以为达成了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张女士获得了房产,但这份协议是非法的,两人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其实并未完成。
  无法限制成年子女擅自处分房产
  从法律角度看,父母出资购房,然后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意味着父母把这套房赠予了子女,也就是说,所有权完全为子女所有,也只有子女才对这套房子拥有所有权。等到孩子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就具备了自主处置房产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没有谁可以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会让一些人后悔当初把房产登记在儿女名下,如父母年老,子女成年后却不愿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一些父母即使想收回房屋,也会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碍。
  如果夫妻确定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还要注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此外,由于我国房产政策的复杂性,很可能有相关政策的变化,如果锁定了房屋产权,可能导致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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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强制执行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我代理的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4656号】,这个案子里就存在一个执行异议(之诉)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一、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 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上述《担保法》中的“转让行为无效”以及《物权法》中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都是指物权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以房产为例,如果某房产有抵押,其所有权人作为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其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买房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除非买房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就类似无权处分的情形,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即所签的合同有效,但是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当然,买受人可以向出售人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转让有抵押的房产的合同往往会因为一些其他的原因而无效。如,卖房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这样的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而无效。
二、抵押权可以对抗案外人权利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其中,最常见的是抵押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以抵押权为例进行简单说明。抵押权能够对抗案外人的哪些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该规定,对于先设立抵押权,又出租抵押物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承租人。即如果承租人以其租赁权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可以对抗物权。受让设立了抵押权的所有物的所有权人,不得以其享有所有权为由向享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3、继承和赠与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根据该规定,抵押权可以对抗继承或者赠与。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不得以其权利对抗享有抵押权者,也不得向享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三、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期待权是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一种权利(本质上是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抵押权优先于物权期待权受保护。另外,上文已讲到,抵押权优先于所有权,而所有权优先于物权期待权,从这个逻辑上看,抵押权也是优先于物权期待权的。这就是房屋买受人的执行异议不能得到支持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即“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这个前提不符合。)
另外,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不会因房屋有抵押而无效,但是抵押不涤除房屋就不能过户,买受人对此应当知道。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房屋有抵押,那么,就可以认定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是有过错的,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也是买受人的执行异议不能得到支持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但是,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可能不会干巴巴地去PK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因为案外人可能还有购买不动产的剩余价款没有支付给被执行人,而且这个剩余价款可能会超过抵押权的金额。这样的话,只要案外人把剩余价款交付执行,抵押权人的债权即可全部得到实现,也就没有必要再谈论抵押权和物权期待权谁更优先了。
那么,如果案外人未支付的价款(剩余价款)低于抵押权的金额,案外人能否自愿地增加剩余价款到抵押权的金额以寻求法院支持其执行异议(之诉)?我认为,这是案外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法院不应禁止。至于案外人是否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其多支付的价款,本文不讨论。
综上,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在抵押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的前提下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康、王某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本案为我代理的案件,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请)
案情简介:2015年7月26日,刘某某与王某弟、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某某购买王某弟、王某位于江宁区秣&&街道清水&&东路&&绿洲花园&&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41.18平方米。合同第二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买方(刘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前付给卖方(王某弟、王某)定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定金最终充抵房款,房款支付方式为:首付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于2015年8月2日前支付,第二笔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玖拾万元由买方做银行按揭贷款直接支付给卖方。卖方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合法享有权,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或因卖方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第四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齐房款当天。”合同第六条约定,“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交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1)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需按逾期每日总房价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若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房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同日,刘某某支付王某弟、王某购房定金2万元。2015年7月30日,刘某某支付王某弟、王某房屋首付款第一笔款项60万元。2015年8月15日,案涉房屋交付给刘某某。
另查明,王某康与王某弟、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裁定,查封王某弟、王某所有的位于江宁区秣&&街道清水&&东路&&绿洲花园&&室房屋。2015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弟、王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苏0115执1393号执行裁定,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弟、王某在刘某某&&南京&&区秣&&街道清水&&东路&&绿洲花园&&室房产价款90万元。当日,本院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上述裁定书一并送达刘某某。
2015年8月28日,刘某某以王某、王某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年9月14日,刘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前述案件的诉讼。2015年12月,刘某某再次以王某、王某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本院于2016年3月作出(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因案涉房屋被保全以及有抵押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刘某某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作出(2016)苏01民终56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苏011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刘某某不服前述裁定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还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弟、王某名下,该房屋上存在一次抵押,抵押金额为99万元,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宁支行。审理中,刘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将剩余房款128万元汇款至本院账户。王某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4656号】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其一,在本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刘某某与王某弟、王某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刘某某亦占有了案涉房屋。其二,刘某某已经支付部分房款,且将剩余房款汇入本院账户,可以认定刘某某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已经付清购房款。其三,案涉房屋设有抵押且在2015年8月17日被查封,在抵押权未涤除以及未解除查封之前,案涉房屋均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王某、王某弟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某,涤除抵押系王某、王某弟的义务。案涉房屋因王某、王某弟未涤除抵押以及因王某、王某弟原因被查封,致使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刘某某对此不存在过错。综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得执行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街道清水&&东路&&绿洲花园&&室房屋。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被告王某弟、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案例二:王某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温州银行嘉定支行因与上海百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海公司)、机电五金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向嘉定法院起诉,要求百海公司及机电五金公司归还借款合计人民币3,5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利息。该案审理期间,嘉定法院根据温州银行嘉定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机电五金公司名下的包括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XXX层房产在内的37套抵押房产。经审理,嘉定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分别以(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25号、(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29号-3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上述调解书记载:……百海公司届时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温州银行嘉定支行与机电五金公司协议,以坐落于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机电五金公司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嗣后,由于百海公司及机电五金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温州银行嘉定支行于2015年6月9日分别向嘉定法院申请执行。嘉定法院分别以(2015)嘉执字第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嘉定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做出(2015)嘉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五金机电公司被财产保全时查封的包括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在内的原抵押给温州银行嘉定支行的37套房产。为此,案外人王某于2016年7月4日向嘉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查封、拍卖房产系其所有,要求中止执行。嘉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涉案房产查封前,王某已与机电五金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且机电五金公司已将涉案房产交付王某,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王某的原因,王某没有过错,其异议请求成立。嘉定法院遂于2016年7月11日分别作出(2016)沪0114执异38-46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XXX层房产的执行。
另查,2013年8月17日,王某向机电五金公司订购了涉案房产并支付了定金。同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即王某)向甲方(即机电五金公司)购买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XXX层房屋,价款为1,278,815元,付款方式为乙方于签约时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房款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合同附件记载,该房产已抵押给温州银行上海分行。签约当日,王某即支付房款1,178,815元,连同定金100,000元,共支付房款1,278,815元。机电五金公司向王某出具了金额为1,278,815元的房款发票。嗣后,机电五金公司去向不明,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王某凭合同和付款凭证自行去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领取了房屋钥匙,随即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温州银行上海分行拥有他项权利证书即对该房屋有抵押权,在温州银行嘉定支行成立后,将上述权利转给温州银行嘉定支行。温州银行嘉定支行在与机电五金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产已被机电五金公司出卖给王某。
2012年10月30日,机电五金公司与温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机电五金公司以上海市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等房产设立抵押,为百海公司与温州银行上海分行于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6,692万元。双方于2012年11月16日办理抵押登记。上海市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XXX层的抵押登记于2014年5月12日注销。
2013年11月15日,机电五金公司与温州银行嘉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机电五金公司以上海市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等房产设立抵押,为百海公司与温州银行嘉定支行于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6,692万元。双方于2013年11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220号】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温州银行嘉定支行对涉案房产享有担保物权,虽然王某购买了上述房产且支付全部房款又占有了该房屋,但不能对抗温州银行嘉定支行的担保物权。温州银行嘉定支行要求继续执行嘉定法院(2015)嘉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中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XXX层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准许执行嘉定法院(2015)嘉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中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XXX层房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王某负担;嘉定法院(2016)沪0114执异38-46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6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内容应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温州银行嘉定支行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嘉定法院分别作出的(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25号、(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29号-336号民事调解书,是债权人申请实现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现涉案房产仍然登记在机电五金公司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王某主张对涉案房产拥有所有权,不能成立。王某基于其与机电五金公司签订的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主张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要求排除温州银行嘉定支行的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王某在涉案房产被查封前,已与机电五金公司签订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但王某至今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其自身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机电五金公司出卖已经抵押的涉案房产给王某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王某在与机电五金公司签订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产已抵押给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在抵押担保的债权未获得清偿以消灭抵押权的情况下,不能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王某还应当预见到抵押期间在涉案房产上可能设立其他抵押权等风险。因此,王某作为买受人,对涉案房产上设定有他人的抵押权登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符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王某以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排除温州银行嘉定支行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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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由
《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涉及刑事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为规避执行而低价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一份判决书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法律后果作出处理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二、合同解除和违约赔偿
为什么不具备购房资格者付了全款房东也可以解除合同?
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迟延(重新)网签的法律责任
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房屋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消灭-产生
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
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
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三、其他基础法律问题
从一个案例看发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内容背后的法律关系
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
房产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
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买房人可否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
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与的甄别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
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
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
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卖房子附带自行车库?
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购买动迁房,需考虑做预告登记
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风险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借款时被迫做卖房的公证委托,房屋被多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五、无权处分问题
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
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动迁利益的分配
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何?
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
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
动迁房买受人实际居住多年,动迁房共有人的无权处分的主张是否成立?
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可否依据“五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动迁房买卖中房东可否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注意区分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
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九、户口问题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
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
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
买了开发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
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获利方”是否应当赔偿对方房屋差价?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十三、违建问题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
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中介把关不严导致房屋买受人或卖售人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签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业主付款迟延,开发商仍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责任如何承担?
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其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
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业主支付惩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
开发商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获得了规划许可,是否还构成违约?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应对及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
离婚,房产增值怎么分?
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的追索
夫妻约定财产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
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局,如何破?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谁来“继承”?
夫妻一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租赁违建的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截止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
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
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
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
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获得补偿?
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出租人未协助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房屋有瑕疵,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损失谁承担?
十九、程序性问题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二审中,向哪个法院申请续封?
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
保全错误的赔偿
财产保全错误就要赔偿?
二十、执行问题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可否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法院强制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
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依据《离婚协议书》对被执行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
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拆迁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何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就不能判决过户?
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针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注意合同效力
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的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
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罚款
法院执行中的拘留
执行程序中的拘传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及案外人的异议
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
法院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
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及异议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超标的保全的损害赔偿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司法拍卖的撤销
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是否可以撤销拍卖?
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买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异议?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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