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万邦贷款,30万全包贷款,哪里可以做。

从深圳坐火车可直达青海!途径15站,只要327元,天空之镜就在眼前!
每一个还没有去过青海的深圳人,
都深信有一天会踏上那片土地;
每一个离开青海的人,
都深信自己还会回去。
你说西藏是灵魂的净土,
你说新疆是美景的天堂,
你说云南是文青的归宿,
那是因为你没有去过青海。
青海有太多梦中的景象,
金黄的花海、
耀眼的雪山、
似海的碧水,
以为自己走进一场梦境。
八月的青海平均气温20℃
是一年中最美的季节
从深圳出发可坐火车去青海了哟!
深圳→广州→青海
坐火车,全程不到400元
不信,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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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青海不得不去的景点
青海·世界之最
这里神秘而壮阔
拥有众多世界之最
在祖国的西北宛如一位历经沧桑却有低调内敛的老人
低声诉说着古老的传说!
●世界上盐湖最集中的地区是青海
有盐湖150多个
●世界上最大的盐矿储地是柴达木盆地
储量约为900多亿吨
●世界上天青石矿藏量最多的地方是青海茫崖地区
占全世界已探明储量的60%
●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油田是柴达木盆地西北部的花土沟油田
最高的一口油井海拔为3260米
●世界上海拔最高的铁路是青藏铁路
●世界上最高的铁路隧道是唐古拉山隧道
●世界上最高的公路是青藏公路
●世界上饲养牦牛最多的地区是青海,共有牦牛500多万头
●海拔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大坂山公路隧道
●中国河流发源最多的地区是青海的青南高原
素有“中华水塔”之称
●中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是青海湖
面积4500多平方千米
●中国出产冬虫夏草最多的地方是青海
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0%
●中国最大的盐湖是青海的察尔汗盐湖
面积多达5800多平方千米
●中国目前最大的人工湖是龙羊峡水库
库容264亿立方米
青海--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奇特魔鬼城风景区
青海--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食用盐厍盐桥
青海--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红色砂岩风景区
青海--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稀有富矿地在青海柴达木盆地
青海--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湿地保护区
青海--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原生态保护区可可西里
青海--世界上最少下雨的地方是青海冷湖地区
青海--世界上最多下雨的地方是青海称多地区
青海--亚洲最大的自行车比赛是环青海湖大赛
青海--拥有亚洲的脊柱青海昆仑山!
亚洲最大的三条河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于---青海
青海--我国温度最低的地区是青海省,全年年平均气温为5—10℃.
青海--出产世界上最凶猛的犬类(藏獒)
青海·美食
对于嘴刁的深圳人而言而言
一个地方好不好必须用当地的美食说话!
来到青海,貌似我们都误入了美食帝国!
吃吃吃走起~
狗浇尿--虽然名字怪异,但味道分分钟征服你~
炕锅羊排--大口喝酒,大碗吃肉,倍儿爽儿~
牦牛肉包子
除了这些,当然还有尕面片、油肠、砖包城、油花、虫草炖雪鸡、蘑菇炖羊肉、酥油人参果拌饭……不说了,小编好饿!
青海·景点
青海湖地处被誉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东北部,是我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古称"西海"或“鲜海”,是藏族人民心中的圣湖,也是国际重要湿地。
其周围地区是青海湖裸鲤、普氏原羚、雪豹和众多鸟类的栖息地,被誉为天然的"高原生物基因库"。
这座青藏高原东侧的神湖浩瀚圣洁,无论你何时前来,都会惊叹于湖水蔚蓝奇幻的颜色,而湖边的草原、花海、候鸟、沙漠更是美不胜收。
岗什卡雪峰
岗什卡雪峰海拔5254.5米,是祁连山脉东段的最高峰,是门源境内群山之首。
峰顶有百万年冰川,积雪终年不化,气候瞬息万变,玄奥莫测,时而蓝天白云,银光熠熠,时而狂飚大作,天昏地喑,有时雪崩暴发,龙吟虎啸,飞雪漫卷,令人胆寒心惊。
每当夕阳西下,晚霞轻飞,山顶晶莹白雪、熠熠闪光,时呈殷红淡紫、浅黛深蓝,犹如玉龙遨游花锦丛中,暮霭升腾,被称为“龙岭夕照”,是门源古八景之一。
岗什卡雪峰海拔不高,是旅游爱好者登山探险的理想场所,亦可作为登山、山地纵走的训练基地。随着我省登山探险旅游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它已经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外登山探险旅游爱好者。
青海湖鸟岛
青海湖鸟岛,因岛上栖息数以十万计的候鸟而得名。它们真实的名字,西边小岛叫海西山,又叫小西山,也叫蛋岛;东边的大岛叫海西皮。
几乎世界上每十只斑头雁、鱼鸥、棕头鸥、普通鸬鹚中,就有一只出生在青海湖。每年3、4月份,当青藏高原冰雪开始融化时,在南国热带地区避寒的斑头雁、棕头鸥、鱼鸥、鸬鹚等20余种候鸟就穿山越岭来到鸟岛产卵育幼。
这期间,鸟岛上空飞鸟遮天蔽日,鸟蛋遍地,数公里外就能听到鸟叫声,形成闻名于世的高原奇观。每年冬季,还有近千只天鹅留下来,在鸟岛附近的洱海越冬。
最佳旅游时间:5-7月份是观鸟的最佳季节,观看大天鹅的最好时节是在每年11月到次年2月之间。
门票:旺季5-10月,票价115元。11-4月票价75元
湖水含盐量很大,可以直接走在湖面上。自然结晶成为了一片白色的湖面,将天空、云朵和对岸的山都倒映在湖里。水与天已没有明显的界限,天是湖的一部分,湖是天的补充,似真似幻!
还可以乘坐小火车,到盐湖的深处,赤脚走到湖面上。
可可西里(蒙语意为“美丽的少女”)自然保护区是目前世界上原始生态环境保存最完美的地区之一,也是目前中国建成的面积最大、海拔最高、野生动物资源最为丰富的自然保护区之一。
这里又被称为可可西里无人区,是中国最大、海拔最高、最神秘的“死亡地带”。整个可可西里均在海拔5000m左右,气候干燥寒冷,严重缺氧和缺淡水,环境险恶,令人望而生畏。也因此被称为“生命的禁区”。
同时,一部电影《可可西里》让藏羚羊走进了人们的视线,也让人们对这块神秘的地方充满了渴望与憧憬。
塔尔寺为我国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寺之一,是格鲁派创始人宗咯巴大师诞生的地方。
寺院规模宏大完整,交通方便,已成为人们游览参观藏传佛教寺院最集中的地方和青海省最主要的旅游胜地。每年举行佛事活动“四大法会”,热闹非凡。
壁画、堆绣和酥油花为塔尔寺的艺术三绝。塔尔寺是国家5A级旅游景点,也是省内首屈一指的名胜和全国文物保护单位。
门票参考:80.00元
开放时间:全年开放每日08:00-17:00
地址:位于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南面的莲花山中,距省会西宁市25公里
东关清真大寺
青海省内规模最大,历史悠久的清真寺,已经具有600多年的历史,是我国西北地区伊斯兰教的最高学府。与西北地区著名的西安化觉寺、兰州桥门寺、新疆喀什艾提卡尔清真寺并称为西北四大清真寺。
该寺建造奇雄,具有我国古典建筑和民族风格特点,金碧辉煌、雕梁彩檐,大殿宽敞、明亮,可以同时容纳多人进行礼拜。整个大寺处处彰显古朴雅致,庄严肃穆,富有浓郁的伊斯兰特色,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门票参考:25.00元/人(伊斯兰信徒免门票)
开放时间:夏季08:00-20:00 冬季08:00-18:00
周五8:00-10:00,14:00-20:00 是礼拜时间,非穆斯林不得进入
历来有“东方小瑞士”之称的祁连县位于西宁西北方向300km处,靠近青海省边缘,越过祁连山即是甘肃境内。
卓尔山则位于祁连县以北2km,是少有团队游客到达的地方,海拔4300m,属丹霞地貌,紧靠八宝河,并与藏区神山牛心山隔河相望。
进入卓尔山景区是需要坐中巴的,因为这里海拔较高,爬山是件很费力的事情。卓尔山四周是绵延不绝的祁连山脉,6-8月时的草原翠绿欲滴,金灿灿的油菜花比门源更有层次,雄浑壮阔。这里最适合自驾或包车游览西宁——青海湖——祁连山——张掖(227国道)一线的游客。
坎布拉森林公园
坎布拉地区以独特的“丹霞”地貌而著称,山峰挺拔,雄浑壮丽,充满阳刚之气,具有很强的自然风光魅力,堪称全国之最。
坎布拉又是藏传佛教后弘期的发祥地,有宗扎西寺、南宗寺、尼姑寺,成为显、密、僧、尼各教派并存的藏传佛教圣地,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
关于交通及门票
青海是一个有着72.10万平方公里的省份,但人口仅有583.42万人。第一站选择省会西宁,西宁的交通非常方便,从西宁到周边的景点可以选择包车,一些比较偏远的景点没有公共交通到达。当然也可以选择在景区周边的青旅居住,但是环境较差。
1、西宁长途汽车站每天早上7:45有一班前往鸟岛镇的班车,经过刚察县,下午14:30到达,票价48元;回程是下午15:00在鸟岛镇准时发车。
2、包车前往,费用约500-700元。从鸟岛镇到鸟岛景区大门约16公里,拼车10元/人,包车40元/车可到景区门口。
青海湖:西宁包小车游玩青海湖,价格约为旺季全包价每辆每天550-650元,淡季约400-500元,一般以2-3天为宜。
关于民族及宗教
民族:少数民族主要有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和蒙古族,其中土族和撒拉族为青海所独有。
宗教:青海一个多宗教的省份。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和天主教五大宗教在青海省都有传播,其中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在信教群众中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和蒙古族等几个世居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
关于冬季游青海的前期准备
如果你打算冬季前往,下面的内容一定要认真读一下~
冬季青海温度在零下10-20度之间,所以防寒是必须要重视的。
1、暖宝宝(自己使用暖宝宝取暖的同时也可以给自己的手机使用。因为天气寒冷直接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2、充电宝、手机、ipad(每区一个景点都会有很长的路程,所以车上打发时间很重要)
3、冲锋衣、登山鞋、魔术头巾、耳罩、帽子等(青海的冷属于魔法攻击,防寒必须武装到牙齿)
关于旅行中注意事项
1、青海是多民族省份大家必须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注意卫生环境。
3、游青海湖时准备些口粮及热水(沿途没有饭店)
3、感冒药、创可贴、退烧片、止痛药、胃药等。
有时候说走就走就这么简单
你和梦中青海的距离
仅仅是一张车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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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
当前位置:
&&&&&&正文
关于青海西宁环境综合治理利用世行贷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青建设〔2016〕25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青海西宁环境综合治理利用世行贷款项目
初步设计的批复
&& 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上报青海西宁环境综合治理利用世行贷款项目初步设计的报告》(湟综委〔2015〕52号)收悉。2015年11月,我厅会同省、西宁市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专家,对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青海建安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初步设计进行了审查。会后下发了《关于下发青海西宁环境综合治理利用世行贷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通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对本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审核,原则同意补充修改后的初步设计。现批复如下:
&&&&&&& 一、建设规模及内容
&& (一)城市排水收集管网工程
&&& 1、北川河两岸排水收集干管
&& (1)北川河东岸排水收集管:在北川河东岸(宁大路收费站-大通污水处理厂)沿线共敷设17.987公里排水管(详见附表一)。
&& (2)北川河西岸排水收集管:在北川河西岸(宁大路收费站-大通污水处理厂)沿线共敷设15.950公里排水管(详见附表二)。
&&& 2、西川河(杨家湾村-多巴)排水收集干管:在西川河(杨家湾村-多巴)沿线共敷设15.840公里排水管(详见附表三)。
&&& 3、北川片区排水收集管网:在北川片区十八条道路(铁东路、振兴路、振兴东路、振水路、滨河西路北延段、金益路、北园北路、北园路、沟北路、沟南路、汇金路、纬二北路、纬二南路、汇文路、纬三北路、金水路、玉泉路、纬四北路)敷设污水收集管网共19.393公里,敷设雨水收集管网共24.948公里(详见附表四);配套建设道路及附属设施15.154公里(详见附表五)及LID雨水系统:沿铁东路、滨河西路北延段、金益路建设设施(详见附表六)。
& (二)污水厂中水回用示范工程
&& 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双苏堡村西宁市第五污水处理厂西侧新建本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3亩,处理规模为0.5&104m3/d,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工程新建1000m3回用水池一座(尺寸为:15.9米&15.9米&4.5米),共设潜水泵系统三套,供北川核心区绿化系统潜污泵两台,一用一备,单台流量600m3/h,功率37供朝阳电渠绿化系统潜污泵两台,一用一备,单台流量150&m3/h,功率37kw。供第五污水处理厂加氯间用水系统潜污泵两台,一用一备,单台流量20&m3/h,功率1.5kw。由第五污水处理厂输送至滨河西路和金益路交叉口处输水管道总长度为404米(其中主管道DN450,管材为K9级别球墨铸铁管,管长334米,主管道DN450,管材为焊接钢管,管长60米,泄水管道DN200,管材为焊接钢管,管长10米。配套建设井类7座);同时建设厂区景观、道路、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系统、照明及弱电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自控仪表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网络通讯系统等。
&&&&&&& 二、工程概算
&&& 经初步审核,本工程总概算为64415.38万元(不包含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最终以省发改委与我厅会签的概算批复为准。
&&&三、建设工期
本工程建设工期为六年。
&& 四、建设要求
&& (一)请通知设计单位按照西宁市城镇总体规划、北川河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抓紧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 (二)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需重大变更,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认真监督落实初步设计审查中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各项外部条件的落实。
&& (四)请认真落实建设单位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做好本项目建设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报备案后,抓紧开工建设。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西宁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城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青海建安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厅主管领导,有关处(室)。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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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部委--
中央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督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知识产权局
 --省政府各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商业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审计厅
青海省外事办公室
&&--各省市建筑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市州政府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海东市人民政府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 邮编:810000& 青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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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分利指的是月息,也就是月利率为3%
A提前偿还按揭贷款是否划算,需要结合还款金额、已还款年限和还款方式等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A没有的话贷款几万应该是可以的,不用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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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于房金所天眼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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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创业
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解决好各类群体创业融资难的问题,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制定了《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解决好各类群体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根据《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设立、为城乡劳动者自主或合伙创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担保基金运行管理坚持“政府监管、委托担保、风险分担”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及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协议,金融机构按协议规定发放贷款。对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分别由担保基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代偿。
第二章& 担保基金资金来源
  第四条 各地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从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四)担保基金存款利息;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或合伙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贷款担保。
  第六条 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一)个人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地区产业导向、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创业者,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
  (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出资人人数累加,每人按10万元计算担保额度,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20%(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增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到期确需延长的,贷款人须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第八条 各地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机构担保:由市(州)、县(区)财政和人社部门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与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协议,并将担保基金拨付到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通过招投标确定经办金融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市(州)、县(区)财政和人社部门通过招投标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协议,并直接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金融机构,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担保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设立、承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的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是指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担保程序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贷款申请人可向所在社区、乡(镇)政府或直接向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社区、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资料统一提交到担保机构审定。
  (二)资格审定。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贷款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
  (三)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及时办理承诺担保手续。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原则上,担保或反担保手续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发放贷款。贷款申请人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应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贷款人提供便利的贷款服务。
第六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应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可采取以下反担保方式:
  (一)抵押反担保。个人或企业用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宅基地、厂房、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固定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贷款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抵押物需按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证。其他性质的抵押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进行抵押担保。
  (二)质押反担保。个人或企业用其所拥有的存单、汇票、支票、债券等作为质押物,为贷款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三)保证反担保。具备清偿债务能力的个人和企业,以信用为贷款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四)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协商,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对以下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可免于提供反担保:
  (一)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经营项目经过担保机构认定,经办金融机构确认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的;
  (二)在省、市(州)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
  (三)市(州)级以上劳模、创业先进个人,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个人自主创业,贷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0%。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30%;贷款金额50-100万元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30%;贷款金额50-100万元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50%;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70%。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在办理反担保手续中,可根据贷款申请人经营现状及反担保条件对其贷款规模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贷款合同,未按期还款的贷款人继续贷款的,不得免除或降低反担保条件。
第七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七条 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十八条 对个人或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一)对个人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且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二)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三)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包括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的,对其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第十九条 财政仅对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和签订《青年创业融资担保合作协议》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对超出中央财政负担范围的贷款贴息,由省、市(州)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第八章 风险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担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人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回访、随机抽查、跟踪问效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贷款人的重大投资活动、债权债务纠纷、事故赔偿、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通知贷款人做好还款准备。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为贷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还贷。对逾期未还的贷款,由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共同负责追偿。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代偿宽限期为三个月。如遇恶意拖欠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协助担保机构按照司法程序对贷款人强制清收,所追偿款项将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坏账损失分担机制。对因贷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情况导致确实无法追偿的贷款损失,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报请同级政府同意,由担保机构承担5%,经办金融机构承担25%,担保基金承担70%。各级财政部门应筹集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和发生呆坏账时担保基金代偿后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当年损失达到累计结余的20%时,担保基金停止运行。
第九章 担保贷款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经办金融机构放贷规模达到担保基金5倍,且当年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按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放大陪数每扩大1倍,奖励资金增加0.1%,最高增加0.5%。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总额的1%予以奖励,在此基础上贷款回收率每增长1%,奖励资金增加0.1%,最高增加0.5%。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从中央贴息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省、市(州)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其人员及业务经费。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金融办、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共青团和妇联等组成的创业担保贷款协调小组,负责担保基金政策业务指导、贷款项目管理、贷款风险监管、贷款损失代偿的确认等。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小组对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进行确认,并及时通报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组织做好担保贷款运行考核工作。
  (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担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审核和拨付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对担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管,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确认工作,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运行考核工作。
  (三)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进行核实统计,并定期进行通报,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确认工作。
  (四)担保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核,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对贷款项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呆坏账损失承担规定责任,对发生代偿的担保贷款负责进行追偿,开展贷款人信用评定工作。
  (五)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按时催收到期贷款及负责追偿,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承担呆坏账相关责任,开展贷款人信用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应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统计工作,并在每季度末认真编制《创业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县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和经办金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担保基金财务管理,对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或改变担保基金用途。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财政厅、人社厅应加大担保基金使用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基金的地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通过省对下转移支付扣回省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担保基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核定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简化贷款担保手续,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 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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