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笋干等林产品要交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吗

衢州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优质农业道路
今年,衢州被列为浙江省第一个农场培育和发展试点城市。 位于钱塘源在衢州市被称为水的两个田七山说,浙江是一个农业大市,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17个,衢州、常山等Ponkan柑橘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衢州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但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7亩。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更加困难。因此,非常适合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企业主,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 衢州市政府鼓励家庭农场作为一个优先事项,今年农业的重点之一,排名八,专项工作第一;市政府3000万元专项资金分配,并安排5000万元按1:5比例放大存款挂钩;有6个县(市、区)财政安排15亿元,分别为500 ~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在此基础上,衢州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整合资源,聚集在一起,努力打破家庭农场发展的瓶颈阻碍设施审批难、难、产品营销的农业保险,困难的土地流转,率先走出足总家庭农场发展过程外的道路。九月末,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2087个,今年新成立的431,领跑全省发展速度。 从八章到一次会议 解决土地利用设施审批难的问题 农业用地审批设施,过去八章需要三个月才能算快,现在不到20天就要下来了!衢江区王振舟家的农民周金龙兴奋地说,他计划在一个真正的范村镇建一个茶叶摊,到1.2亩的农业设施,5月底六月初通过了审判。 多年来,农业经营主体一直印象深刻复杂的审批程序设施农用地。樟潭街道飞生态农民陈建飞回忆:首先找到村委会讨论下一个街道办事处,密封,寻找土地管理,那么政府区规划局,农业局,土地局、区。我不知道多少次下来一趟。盖了八个公章。这是半年前的事了,审批效率低也带来了诸如违章建筑一次施工等问题。 如何简化审批手续衢江区政府征求农业主体,乡镇和部门今年3月发布的通知对农业设施验收管理严格规范结束后,推出了一个小组会议系统联合试验,由政府组织农业、林业、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通过初步现场调查,召开会议一次授权,如果审判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然后一个否决权;根据一些一月关键项目的规定,根据原则的东西在任何时间,简化审查和会审联合会议审批流程的创新衢州推行G制。 从红色到蓝色的书 破解土地流转难题 九月初,高家族的农民徐柳泉六春镇收到数曲河(号-一个真正的蓝色笔记本的农村土地流转的名片的法律效果。这本书让徐柳泉拥有土地经营权,他仍然在九月最后将得到的蓝色的银行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表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即红皮肤没有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今年七月,衢江出台措施,由区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权证登记局颁发的蓝色封面的农村土地流转业务卡 目前,蓝已在27区发出的衢江家庭农场的第一批,涉及的土地面积1万1000亩的转移。市、县(市、区)也建立了信息服务平台,为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鼓励和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到新的商业实体通过委托流转和股份合作的方式。在1 ~今年9个月,土地由城市转移总量为5万9900亩,比去年同期增长32.8%,其中5万1200亩用于新的家庭农场核算85.5%。 从一天到一天,到吃伞的头 解决农业保险难 6月26日,杜市镇白河源翁氏家族的农民有和人保财险衢江区分行签订家庭农场的产品组合保险合同,近2万元的保险费支付,超过200英亩的温室设施茭白基地,成为浙江省第一个家庭农场组合保险。翁有亮说,从2006一开始,他家每年每年种瓜抑郁,在龙卷风和暴雨事件,西瓜会被淹没,一夜之间损失3389元。 在冰和今年二月的冰雪灾害,衢江钢货架12万1700平方米倒塌,经济损失超过一千万元。当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覆盖它,和受损的农民仍有恐惧。一亩大棚成本1万5000元,温室更贵,每亩7万元,所有的积蓄都在里面,一遇到恶劣天气失踪了。徐柳泉说。在他4万平方米的连栋温室的房子开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今年六月,在浙江衢江区率先金雨伞衢江家庭农场组合保险方案的保险产品发展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是合适的介绍,衢州农业部门积极与保险机构沟通,各县(市、区)在超过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扩大农业保险产品和保险政策资金100万元特殊名单的家庭农场的金融支持。目前,236的家庭农场在该市开展了农业保险。 从线到因特网 解决产品销售问题 家庭农场在育种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在品牌营销和产品营销,他们稍逊于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此,衢州积极探索农产品营销模式,网络营销平台创新,建设与城市的直销平台,实现对互联网和线下。 今年3月,龙游县食品有限公司和阿里巴巴飞淘宝网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力争成为一个在一个淘宝产品交易平台为省示范县龙游村的发展,从而实现市场能力的销。目前,龙游县在龙游淘宝馆有34个家庭农场,对8月中旬开幕以来,家庭农场的网上销售农产品约5800000元。 通过网上销售,不仅可以打开市场,也促进了产品,扩大客户群,一举两得。龙游康元村青川族农民曾青峰说,他建立了一家名为珠海圣农产品在淘宝网上商店,将自己的新鲜水竹笋和竹笋、笋干从线下到互联网,从东北、长江三角洲和其他地方的客户,一磅新鲜的竹笋卖了9元。两个月后,他卖出了2万5000元的竹笋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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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热点税务问答汇编
综合篇 (2014.6).doc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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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网 农业企业税务热点问答
小规模企业销售初级农品,财务上如何操作,买进农产品,无发票,销售时开票,按多少税率缴税?
?1、贵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且不是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则按3%征收增值税;若是销售自产的则属于免税;
?2、购进环节,若是向公司采购的则应取得发票;若是直接向农民采购的应由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农产品收购凭证”。
免税小规模农机销售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作物种植企业是否还需要去地税办理登记手续?
我们是德州的一家农作物种植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免税,我们已经在当地乡镇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月报送报表,问题是我们还需要到地税局办理登记手续吗?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有些项目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因此应当也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农业机械销售能否减免所得税?
税法主要是针对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及从事农业生产方面有税收优惠,但针对农业机械销售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农牧业公司像地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等是不是也免?
目前没有针对农牧业公司的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但这些税费由当地政策进行调节,可以咨询当地12366或专管员。
农林渔牧企业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是独资企业,属于农林渔牧业。在地税代开发票时?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是一家农业公司自己种植绿化苗、各种农产品,然后销售,是自产自销。请问销售收入是免税的吗?比如说小麦的收入绿化苗的收入如何做账?会计分录如何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内部核算的需要,建议贵公司将各个版块的收入分开核算,尤其是针对贵公司的收入版块比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在财务软件中设置通过收入、成本、费用的辅助项目核算来实现分开核算。辅助核算项目可以分为:小麦、绿化苗木、其他(根据其他版块来确定)。
新建立的农业公司需要申报哪些国税?地税?具体流程是什么?
?国税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税涉及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申报时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资料,具体流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是一农业企业,收到民委的农业补助款,对方要求提供正式发票,我应该到哪里开?怎么开?
补助款无法由企业开具发票,一般情况由企业开具收据;若对方必须取得发票,可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免税发票。
农业账务成本收据怎么处理?
我公司是自产自销(蔬菜、水果)农业科技公司,像肥料、种子、防虫害药这些成本都只有收据,没有正规的发票,这是农业比较普遍的问题,怎么做帐呢,能把这些收据做进去吗?做进去年报的时候缴税会被剔除来吗?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成本没有取得发票,但若是享受的免税优惠,则不影响企业的税负。
我公司收购农副产品(水稻),由于大米市场行情不好,转手将收购的水稻卖出,税务局要求我们不管赢利还是亏损都要按销售额缴纳5%的所得税,首先我公司没有超出经营范围,请问是否合理,有无相关政策?
首先看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如查账征收按实现的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额乘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如核定征收按销售额(或成本倒求销售额)乘所得率再乘25%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业企业问一下租农民的租地款怎么做账务处理?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我公司也是一样情况。现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了代开发票,请问纳税人是农民,开票交税费用都是我公司出,那交税费用怎么入我公司的账。怎么计分录?
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共同负担的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怎样才能抵扣?我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收购农副产品什么情况可以抵扣?税率是多少? 是收购企业自己开具发票吗?开具发票流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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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营业的话企业所得税要怎么报啊
是零申报吗
费用只有山上林木,和租赁房屋,这两个要填在表格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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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地税也一样要报。(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是免征营业税的。我提供一份文件供你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收
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
4、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
5、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7、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
(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
(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那么哪些产品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三)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种,但只有也仅有&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六种商品并&向本社成员销售&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如实准确核算,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
(四)要严格区分农用与非农用。营业税规定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房产税规定的&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印花税规定的&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耕地占用税规定的&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契税规定的&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等&农用&应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照顾,而非&农用&的项目则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五)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后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既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又有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必须准确划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
三、要办理全相关配套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在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对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规定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具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财政部日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通知,在总则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要根据《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其会计工作,要&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等。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仅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核算的需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分配盈余的需要,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发展的需要。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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