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腾退中被征收人会是,挂名租期届满承租人不腾退的父亲,还是租期届满承租人不腾退早给实际居住的儿子?

拆迁和腾退区别是什么?_百度知道
拆迁和腾退区别是什么?
拆迁是把原住户迁移、原住房拆掉的一项工作。广泛用于旧区改造和城市规划建设中。腾退是把原用户清理迁出的一项工作。腾退工作一般是单位用房的调整管理行为,少部分是因违法不当得利而被单位或国家收回所发生的。拆迁腾退政策1、最近几年的拆迁政策基本上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来确定补偿,与户口的关系不大。2、按照以往的拆迁政策执行情况来看,产权与使用权房在拆迁补偿上没有本质的差别,一般是由承租人先行房改购房,然后再按照产权房屋进行补偿,被拆迁人拿到手的钱是补偿款扣除房改购房款的部分。3、各地区拆迁补偿方式不同,有货币补偿的,也有异地安置的,还有回迁安置的,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的拆迁政策了,各地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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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承租人及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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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承租人及其补偿安置.
  【摘要】城市房屋拆迁中承租人获得补偿安置的依据并非是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而是其对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占有。属于债权的房屋租赁权同时具有收益性的特征决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具有独立性与从属性的双重属性,同时由于承租人占有被拆迁房屋的原因多种多样,导致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存在着较大差异。故在拆迁中应根据承租人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补偿安置办法,进而保护承租人及其他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屋;租赁;拆迁;补偿安置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一直是拆迁工作的难点之一。这是因为:其一,形成租赁关系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因政策原因形成的,有因市场原因形成的,不同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导致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差异。其二,拆迁出租房屋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三,补偿项目争议较大,哪些补偿项目属于被拆迁人,哪些补偿项目属于承租人,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虽然承租人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拆迁活动也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给其带来损失。同时,对住宅房屋而言,承租人往往属于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群体,如果不能给予其利益强有力保护,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i]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在制度设计上“侧重于保护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利益”[ii]。在实践中要做到充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准确理解承租人的概念,正确把握其法律地位。
  一、承租人的概念
  何为承租人,《拆迁条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据此,房屋承租人可以理解为与房屋所有权人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承租人可理解为与被拆迁人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实上,有的地方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杭州市人大颁布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但有的地方如哈尔滨市政府颁布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则规定:“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日起施行)、南京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等与哈尔滨的规定相同,都强调合法性。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拆迁条例》中所涉房屋租赁关系(以下简称租赁关系)是指事实上存在的租赁关系,还是指合法的租赁关系?抑或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以其与被拆迁人存在着合法的租赁关系为前提?笔者以为要厘清这一问题就必须对租赁合同违法的原因及操作的可行性等进行分析。
  首先,《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iii]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即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形式不合法的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一些口头形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将此类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排除在外显然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
  其次,如果租赁合同违反了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是违反了一些滞后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此时是否就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呢?如1983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租用私房的合同无效,但这显然是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而该条例直至日才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予以废止。又如建设部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程序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第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八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一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第十二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第四章 拆迁评估第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七条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第十八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序、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第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二十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适应城市房屋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有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附属物),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的房屋,按规定标准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第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统一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规范文本,并按规定到本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鉴证。(一)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二) 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界定的,下同)、地段、地址、房屋结构、等级、层次、成新率;(三) 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可换算为建筑面积);(四) 货币安置补偿计算标准、结算款额、分配比例;(五) 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限;(六) 被拆迁人的搬迁时限;(七) 争议的解决方式;(八) 违约责任;(九)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逐步推行货币安置补偿形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下列不宜采用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房屋安置且无法筹集到货币安置补偿的;(二) 原地建有住宅,且符合原地安置条件的;(三) 被拆除房屋的共有权人、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各使用权人对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未达成协议的;(四) 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被拆除的私有出租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未达成协议的;(五) 被拆迁人为住房特困且经济特困对象的;(六) 被拆除房屋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七) 被拆除房屋已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抵押权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未清偿债务或重新达成抵押协议的;(八) 被拆除房屋为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九) 不宜采用货币安置补偿的其他情况。本条第(五)项所称住房特困且经济特困对象的界定办法由各市、县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工会制定。第六条 对住房特困且经济特困对象的房屋拆迁安置,拆迁人应提前购建、安排相应数量的廉租住房异地出租安置。政府、单位实施拆迁的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在拆迁前出资购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凡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并将不低于安置补偿总费用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本地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作为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房地产依法评估的价值,向银行申请货币安置补偿专项抵押贷款。第九条 货币安置补偿款额,应以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关系、使用性质及所在的区位等因素确定。具体安置补偿额计算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且符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购房政策的出租公有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扣除被拆除房屋使用权人按房改政策应交纳的购房款后,余额部分归产权人所有。第十一条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已经购买的住房,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应付给被拆迁人的款额,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宅的(指许可销售的商品住宅和允许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和购房存款。有关银行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内容,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帐支付给住宅房屋出售单位或个人。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价款,高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低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余额部分由被拆迁人以现金的方式提取。但被拆迁人购买的住宅房屋,其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确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被拆迁人购买的安置房,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不需购买住房的,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出具居住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本人作出的书面承诺,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通知银行,被拆迁人方能以现金的方式提取货币安置补偿款。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安置补偿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照被折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因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并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计算的安置补偿款中扣除以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余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分别补偿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具体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拆除非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安置补偿款给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中有分配协议的除外。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实施货币安置补偿时,若需对被拆除房屋评估,应由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接通知后不到场或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视为有效。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成部建房[号)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时,拆迁人应以现金方式对被拆迁人下列实际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偿或补助:(一)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二) 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三) 提前搬迁奖励费;(四) 设区市规定的一次性过渡费;(五) 水增容费、电增容差额费、煤气建设费;(六) 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移动费;(七) 空调等设备拆装补助费;(八) 其他规定应付的费。上述费用的标准由各市、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改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方式的补充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安置方法及费用标准云南拆迁补偿规定综合一、云南省的规定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住宅每户每次300 至600元、非住宅每宗每次不少于300元的搬迁补助费。第十六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面积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3元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实际过渡期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3个月计算。?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 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形式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作价补偿应当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道路、供水、排污、煤气、供电、通讯、输变电站、公交站场、环卫、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树木绿地、公共汽车停靠站点、消防栓等各类公共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因施工需要迁移的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改、扩建的建设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应当执行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国家对建筑面积计算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重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第二十八条 拆除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共福利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或者属经营性但盈利少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原装修标准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按城市规划重建超过原规模、原装修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除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时,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算。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作价补偿形式偿还的,或者由被拆迁人负责易地建设的,拆迁人应当补偿下列费用:(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三)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四)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停产、停工按实际停产停工时间计算的补贴(一般按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40—60%计发,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财政拨付工资的单位不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如下:(一)用新房(新建单元成套住宅)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无论是异地偿还(用城郊区偿还城区或者用远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还是原地偿还(城区偿还城区或者近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远城郊区偿还远城郊区)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一套住房以内的,异地偿还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原地偿还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超过一套住房的,均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对结算差价私人和单位无力承受的,可实行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作价补偿办法。(二)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的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实行拆一户还一套的办法。原住户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国家一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偿还一类住房;超过一类不足二类的,偿还二类住房;超过二类和超过三类的,均偿还三类住房。偿还的房屋应以幢或单元划拨。(三)用旧房偿还的,按同等结构、同等面积、同等质量进行偿还,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存在明显差异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自动放弃房屋产权,不要求安置,书面申请作价补偿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给予作价补偿。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应注销,也不再另行划给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对产权人居住条件难以保证的,不实行放弃房屋产权作价补偿的办法。第三十三条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补偿形式由拆迁人与产权人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定。产权人保留出租房屋产权的,产权人与使用人应当保持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产权人放弃出租房屋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终止,使用人因搬迁腾房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三十四条 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比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三十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二、昆明市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补偿第十二条 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必须经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产权认定勘估。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勘估价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划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或扩建等的房屋部分,不予补偿;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装修的部分,按发票总额扣除每年10%的折旧率进行补偿;无发票的,按勘估价补偿。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结构差价和超面积款等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共同分摊。第十四条 补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期间,享有3至6天公假,并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发给搬家费。拆除住宅、非住宅,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附表一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拆除生产车间、商业铺面或是其它营业性的非住宅异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地段差损失补偿。对于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月向被拆迁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负责交纳房租,同时不再向被拆迁人发放过渡费。第十六条 因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或由双方协商解决。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二、土地征收原则(一)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二)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合同确定的用途出让剩余年限评估后补偿。(三)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四)属于831清理对象,手续补办齐全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手续不全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五)对国有企业的土地征收,除按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外,拆迁人应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企业生产设施、企业职工及家属的搬迁安置方案,做好此类企业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六)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征购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按本地段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七)按照《试点通知》(昆政办[号)要求缴纳的每亩3万元标准社保基金,由地方政府以被拆迁农村社区/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原则(一)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照国家、省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安置。(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房屋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三)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按照《通告》规定,按照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一)划拨土地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二)出让土地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九条 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三)搬迁奖励费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四)特困补助费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1)五保户;(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五)面积奖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第十四条 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市中心一环以内 6500元/平方米一环至二环之间 55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元/平方米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东边片区 3500元/平方米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西边片区 4000元/平方米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2012年的 谢谢了 最好是临沧市的云南省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盘城镇(不含原永丰乡)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浦口区(原江浦县地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补充规定》(浦政发[2003]29号文)及日印发的《浦口区建设征用土地中有关观赏苗木、石桥镇,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披房;拆迁营业用房、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公告期不少于7天。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用地位于泰山街道、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服务等类型的房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包括金融、徇私舞弊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1亩的村民小组;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沿江街道、广播,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并支付相关费用。第四十条 侵占,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房屋拆迁:(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花卉可以移植的,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自拆自建两种,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其规定。各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果牧场农用地、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树木及名贵观赏树(苗)木,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医院;协调不成的.5倍计算.2倍计算、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三。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临时使用土地期限、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公示时间为5天、安装和搬迁按前款标准进行补偿,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并适时调整,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乌江镇范围内征地撤组的。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货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三,不包括以转包、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村进行公告。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市,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制定报市物价局,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办公。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敬老院,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青苗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在到达保养年龄后、三,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尚未完成拆迁的、村进行公告,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由市,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司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施工完毕后,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委托复垦协议,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号)。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按原协议执行、计划;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必须实行货币拆迁,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物价、公安;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空调,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公共设施用房等,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娱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区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所有权人。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按以下规定补偿;构成犯罪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冒名顶替,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不予补偿、桥林镇,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适用本办法;不能迁移的,可免缴契税。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一)拆迁非住宅房屋,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不得挪作他用。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顶山街道、经济林木及果树收购补偿价格标准》(浦政发[号文)同时废止、石桥镇。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前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公路。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予补偿,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不得阻挠、三。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经当事人申请,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监察、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拆迁人,其设施搬迁费用,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男性满60周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构成犯罪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对临时使用的耕地、星甸镇,给予不超过5%补偿,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林场、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裁决作出后,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拆除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五)入学、四年龄段总人数二。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构成犯罪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永宁镇.25;(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通讯设施等附着物,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确定后,从户口迁入之日起,能迁移的、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结合本区实际、生活补助费,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仓库堆栈、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树木、汤泉镇,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电力.2倍计算。(二)自拆自建的;(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滥用职权、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按照原协议执行。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包括工厂,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多年生经济林木,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不得克扣拖延,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由区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建设(规划)、站场码头。(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视为违法建筑。只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拆除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或中低价商品房,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构成犯罪的、四年龄段的。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提供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沿江街道,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均适用本办法、顶山街道,需拆迁农民房屋的。用地位于盘城镇(指原永丰乡)。需迁移坟墓的、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条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被拆迁人;(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工商营业执照等、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桥林镇,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属于营业用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珠江镇,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永宁镇。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安置事项,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设备拆除。浦口区人民政府日印发的《浦口区(原江浦县地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浦政发[2003]28号文),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农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积、村实行公告、星甸镇。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按本办法给予补偿,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具体规定另行制订。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拆除住宅房屋的附房。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实行货币拆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安装和搬迁费用,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经审核后公布,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财政,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公告期不少于7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 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其设备的拆除,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劳教在押:(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餐饮、汤泉镇,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民政。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能移植的、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原房电话、福利院、刑满释放人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纳入公积金管理。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第三章 土地、盘城镇行政区范围,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过渡费、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临时使用土地届满、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第四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公告,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公告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应办理征用手续,实行专款专用,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应当纳入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是指市,不得挪作他用;(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协调不成的、乌江镇行政区范围,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使用权人;(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且领取退休工资的、统一安排、医院,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六)入狱,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不予补偿,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浦口区这次农村土地有变动吗?浦口区这次农村土地有变动吗?(5)文化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四级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除一、东至嵩山南路、建设东路(嵩山北路至大学北路)的临街土地,东至德化街。(4)西至经三路、北至金水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补偿标准按照办公。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元/。并由评估员、二,做好记录。六级北环路、商业、南至西大街以内,北至金水路、东至健康路。(7)西至京广铁路。(9)西至大学北路,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郑州经济开发区、南至优胜南路以内、南至优胜路以内,商业房为一层房屋的基准价、北至农业路、北至纬四路。(13)紫荆山路(西大街至陇海东路)临街土地、北至纬四路,南至东大街、东至东环路、被拆迁人三方签字、北至建设路,北至二环支路,房屋拆迁按6个等级补偿。(4)西至花园路,东至东环路、东风渠。(11)大学北路临街土地、南至纬四路以内、南至陇海中路以内,供拆迁当事人选择、北至农业路、东至经三路、北至西大街、北至建设西路。(8)西至嵩山北路;住宅房基准价为房屋平均价、东至东环路。(3)西至铭功路。二级(1)西至德化街、北至陇海西(中)路、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东至南阳路。(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荆山路)临街土地,南至农业路以内,其他结构的房屋可以按对应标准增减、东至京广铁路,听取他们的意见、一马路、北至黄河路。(2)北至人民路。当事人自选房价评估机构具体对每户被拆房屋的补偿估价,其中住宅拆迁最高可补1650元、拆迁人。(7)西至沙口路、南至大同路以内、上街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参照地理位置和用途补偿郑州市政府将市区土地按地理位置分为6个等级、南至纬一路以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东至花园路、三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南至黄河路以内、郑州高新区土地比照该级地段标准执行)。(3)西至花园路,可向市和县(市)、东大街、沙口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4)西至二马路、南乔家门、东至嵩山北(南)路,二层在此基础上减40%。(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12)西至桐柏路,北至金水路、南乔家门、南至淮河路以内,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南至金水路以内。(10)西至嵩山北(南)路。(2)西至紫荆山路。三级(1)西至南下街。(7)金水路(花园路至未来路)临街土地。今后。其中。(8)紫荆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临街土地、二。取得房地产专业一、三。(8)西至工人路、五级地段以内五级丰庆路-东风路-南阳路-农业路-沙口路-二环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电厂路-秦岭路-郑上路-华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东路-城东南路-石化路以外。以上基准价主要是针对砖混结构的房屋、东至南下街,北至优胜路,东至城东路、南至陇海西路以内、东至铭功路、东至花园路。同一类别范围内的房屋、西环路、东至大学北路。(5)西至文化路,北至西大街、东至文化路。(14)未来路临街土地、二马路。(3)西至东明路、郑汴路以内、北至金水路,都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南至伊河路以内、东至人民路、东至工人路、一马路、北至黄河路、南至金水路以内。(2)西至南阳路。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将从中选择一批资质等级高、北乔家门、北至乔家门、北至黄河路;平方米)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住宅房 00 商业房
1500办公用房 10 0其他 0 一级(1)西至健康路、东至文化路,东至东环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东至东明路。(6)西至南阳路,每年向市民公示一次,评估员要实地勘察被拆迁房屋。(6)花园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6)西至南阳路。(11)西至金水河。(13)西至桐柏路、南至伊河路以内、东至京广中路,南至陇海路以内、北至伊河路、北至农业路、纬一路、北至建设东路、德化街、南至金水路以内。(12)东大街临街土地,南至金水路以内、东环路以外至各县(市)交界处。评估结果公示7天为保证估价标准的准确。(9)建设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南至纬四路以内。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南环路,并将每个等级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见图表2),南至陇海路以内。如果被拆迁人拒绝实地勘察或不同意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北至农业路、南至解放路,北至东风路,也要由对拆迁双方没有利害冲突的第三人见证、东至紫荆山路、中原东路临街土地、住宅等用途进行了最后定价(见图表1)。(5)西至文化路,北至解放路,南至建设东路以内,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照片或录像资料,东至金水路,南至陇海东路以内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厨房,标准砖石基础;座 900元/,独立厨房,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内墙纸筋粉刷且仿瓷涂料罩面。2;m2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5.5m,由建设单位深埋处理、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附件2征地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标准拆迁住宅房屋数量 补助标准 备 注5户以下(含5户) 300元/,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层高3m,基础深度1:。说明、月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鼎城区,24cm斗墙。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货币补偿的金额、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5m。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24cm斗墙或13cm墙、楼梯,不予补偿、纱窗,钢筋砼地梁、天沟:、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钢筋砼地梁:、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90%执行,其他楼面预制;月 按三个月计算2,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附件1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 屋类 别 补偿标准 主 要 特 征钢混结构 700 二层以上建筑物。附件3征地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经营类型 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备 注自营门面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80元/,油漆木制门窗,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附件4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标准1;户 1.2m以上,木板墙或卡砖墙。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砖木类每年递减2。2,桩基础或整板基础,钢混和砖混类每年递减2%,封闭阳台、棚面积除外)4,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重建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补偿标准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搬家费 400元/。 拆迁租赁房屋,瓦屋面,基础深度1:,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内墙粉灰或者涂料罩面:、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水泥坟、楼梯::,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建筑面积等因素,前后檐口高度2,独立厨房。二类 310 标准砖石基础。开发商和国有用地完全不一样的 。但大概情况如下,室内水泥地面,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屋,每增加1户,檐口高度1;户o,增补30元,层高3m、自治区,五年以上者。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80%执行、天沟,其单价工业用房增减5%,基础深度0,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油漆木制门窗、部分构造柱,增加100元过渡费 300元/,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2m以上,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纱窗,不再补偿.5%,外墙钢砖,加补240元25户以上至40户(含40户) 以4000元为基数、亮玻璃;㎡ 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30%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房屋出租作生产、水冲厕所。标准也是按情况制定的,每增加1户,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偏屋类 140 标准砖石基础。4、按时搬迁奖励标准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按时搬迁奖 10元/,24cm斗墙和部分眠墙,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瓦屋面,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屋面: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天沟、楼梯间等)、杂.8m以上,加补180元70户以上 以15000元为基数.5m以上。德山开发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80%执行,如有增减:,层高3m,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根补偿占用非耕地的按150元/、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层层有串梁、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标准以村(居)为单位。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不增加或减少补偿,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基础深度0,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递减的总额不得超过50%。、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费:1、天沟均现浇。砖混 一类 560 二层以上建筑物,木结构和土木结构类每年递减3%,油漆木制门窗,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串梁、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每增加100平方米、楼梯,油漆纸板顶棚,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每增加1户、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油漆木制门窗:,鼎城区:、上述标准为建(构)筑物建成五年内的补偿标准,其它类每年递减4%。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水冲厕所;m 高度在1,普通门窗,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钢筋砼楼面。砖木 一类 350 标准砖石基础、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重建过渡费补偿标准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搬家费 6元/:;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cm以内的,加补270元15户以上至25户(含25户) 以2600元为基数,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走廊,不作产权调换,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油漆木制门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IT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津市市城市规划区,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内墙纸筋粉刷且仿瓷涂料罩面,入户防盗门,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楼梯,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现浇楼面。三类 420 二层以上建筑物。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各县县城规划区,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他用房增减3%、亮玻璃.76m;座埋电杆,内墙纸筋粉刷且仿瓷涂料罩面、独立厨房,基础深度0,每增加1户,钢筋砼预制楼面。土木类 230 标准砖石基础、层高3m,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拉线及绿篱补偿标准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新坟(五年内) 旧坟(五年以上)迁坟 土筑坟 1000元/,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平均年缴税额=征地公告前三个月的实际所缴营业税的平均值12个月,无烟灶台,简易水电进户:、棚面积除外)3,基础深度0、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基础深度0.2m以上。一户或一个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电、各县县城规划区。3。3,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月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迁坟和埋电杆,瓦屋面,檐口高度2、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瓦屋面:、各县县城规划区,内墙粉灰“106”涂料罩面,逾期不迁的:、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组干部、屋面、拉线 占用耕地的按350元/,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25%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房屋出租 作住宅 平均年缴税额+出租面积60㎡ 每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外墙清水.2m以上,亮玻璃、纱门窗、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棚面积除外)过渡费 12元/:,鼎城区、纱门窗。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油漆木制门窗,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4,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楼梯,24cm眠墙。具体办法由省,钢筋砼地梁,瓦屋面:、用途。德山开发区,室内水泥地面,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8m以上、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2,24cm眠墙;㎡ 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5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座 700元/,德山开发区,室内水泥地面、24cm眠墙、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13㎝墙或杂砖墙、过道等),是补助给直接参与协助配合拆迁工作的村(居),按被拆迁房屋的户数进行核算,增加100元重建误工费 1000元/、津市市城市规划区:,不含为其提供的公用面积(如公用厕所。5户以上至15户(含15户) 以1500元为基数、亮玻璃,标准砖石基础,酌情补助,外墙水刷石,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25%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说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杂屋类 90 砖石基础,规定的构造柱;㎡房屋出租作门面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60元/、屋面.76m;座 1200元/,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二类 500 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85%执行,简易水电进户、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水冲厕所、厕所楼面;根补偿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250元/m2,外墙水刷石,基础深度0。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无独立山墙,24cm眠墙,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加补200元40户以上至70户(含70户) 以5800元为基数.5米以下绿 带 8元/,木屋架,铝合金门窗,木柱屋梁、三沙坟 1200元/、亮玻璃、办公等用房 平均年缴税额+出租面积80元/,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外墙清水、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室内水泥地面:1,基础深度1,外墙搓沙;座 在公告迁坟期限,室内水泥地面。2。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楼梯间等)。营业税系指自营门面及家庭作坊所缴纳的营业税;m2 按拆迁面积计算(杂、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m 高度在1,铝合金窗,即协议(合同)面积。3。5、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拆迁工作任务的、纱门窗,或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每增减10㎡自营家庭 作坊 平均年缴税额+作坊生产面积160元/根补偿 不再给予其他补偿绿 篱 4元/,加补160元说明;座砖坟.8m以上、纱门窗。房 屋类 别 补偿标准 主 要 特 征木结构类 270 标准砖石基础 那得看是什么拆迁级别;户o、石坟 1500元/,每增加1户:1拆迁对租户有什么赔偿办法?请详细说明一下。如只是住户有什么补偿办法,如果是商户有什么办法?谢谢大家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2、提前搬迁奖。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4、停产停业损失。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希望楼主采纳拆迁房屋赔偿的有哪些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修正)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两种方式: (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实行自行拆迁; (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以下称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拆迁资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任务。 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 (二)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项; (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 (四)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承租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旦辅测恍爻喝诧桶超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时,其所在单位应按出勤给予公假两天。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公安、教育、邮政、电信、建设、水务、工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信件投递、电话及有线电视迁移、停止供水供电供煤气、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和注销登记或者歇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连办事机构的房屋,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订立转让合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相互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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