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转让合同纠纷签订履行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红颜知己蓝百家号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 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但是,签订合同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01 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一般情况下,在双方交易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交易。实践中,有些企业急于销售产品,常常在不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就匆忙签下销售合同。发货之后才发现对方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导致货款无法追回。应当注意的是,作为合同的卖方,除非是对方先付款后发货,否则,一定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实践中,有的企业在签订了销售合同之后,才发现对方没有履约能力,于是,就停止发货;结果因为违约被对方告上法庭,这种情况下往往会被法院判决赔付违约金。02 掌握起草合同文本的主动权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将对自己一份有利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们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要对对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03 了解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的合同主体。也就是说,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在进行具体业务谈判的时候,会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的情况,尤其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其出面签约的往往不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这种情况下,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要求对方提交法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践中,因盲目轻信、草率签订合同而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卖货,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官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集团公司打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在法律上,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二者之间是不负连带责任的。此外,公司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如果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是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的。我们就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一个项目部签订了一份钢材供应合同。甲公司把钢材送到乙公司的工地之后,该项目部没有钱支付,甲公司找乙公司索要,乙公司却说该项目部并不是乙公司的,乙公司没有这个项目部。甲公司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最后,由于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项目部是乙公司的项目部,法院没有判决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要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要了解清楚。特别是要了解对方是否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其营业执照是否已经被注销或撤销,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体是不能与其签订合同的,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04 无合同不交易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无论你是买方还是卖方,除非是小额的当场交易的买卖,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存。实践中,有些企业不好意思要求老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常常是一个电话,就给对方发货。殊不知,现代的商品市场,瞬息万变,一旦对方的现金流断了,货款就难以追回,你想通过诉讼解决,找证据都难。我们律师所有好多这样的案例,不少企业因此而不能追回货款。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就是变更合同一定要书面确认。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对方跟你签订了一百万的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对方电话通知要求增加货物,许多企业往往不再要求对方再签订合同就直接给对方发货。这种情况下,一旦对方拖欠货款不还,比压根没有合同更难处理。因为你合同原来签订的是一百万,现在增加到一百五十万,你拿着原来一百万的合同向对方索要一百五十万的货款,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随着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果对方要求变更的不是货物的数量,而是产品的价格或者履行期限,如果没有书面确认的话,一旦发生纠纷,更难取证,也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但是,随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乙厂想诉至法院,却发现自己根本提供不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最后法院也无法支持其诉讼主张。有的朋友会问:合同签订后,口头更改的,难道就没有效力吗?从法律层面上讲,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的,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必须保留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此,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证据,更改合同时,一定要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另外,如果主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否则,这种口头变更不能生效。另外,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便已形成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05 有行动必留痕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双方的来往函件和相关资料,譬如:发票、送货凭证或收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双方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这些资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都有可能成为对你有力的证据。06 慎用授权文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他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企业业务人员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谈判时,需要有公司的授权。多数情况下,企业对其业务员签署的买卖合同都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也有特设情况下业务员自行签署协议或签字确认其他书面文件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企业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应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如果需要对方业务员签署书面文件,也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并严格审查其授权范围。07 注意定金条款“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是,由于中国文字比较复杂,有的人常常把“定金”写成“订金”。那么,“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在于,我国法律条文中常用的是“定金”两字,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一般认为属于“预付款”性质。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是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08 付款方式必须可靠付款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慎重考虑。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涉及经办人签收,签收效力上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最好是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要变更银行账户,无论是己方还是对方,一定要有书面的通知,而且通知一定要由企业盖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明确授权的人签字。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以前有过不少类似的案列。譬如:甲购买了乙公司的货,此后乙公司的业务员来向甲催要货款,甲便将两万元现金交给了乙公司业务员,由乙公司业务员个人出具了一个收条。但是,乙公司业务员收了甲的货款之后,并没有向乙公司交付,乙公司仍然向甲追要这笔货款。这就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现在,政府部门的款项来往严格要求银行账户公对公,不允许往个人银行账户上打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最好也要公对公,这样做不但可以避免争议,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税务上的麻烦。09 争取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地。在进行合同谈判时,要尽量争取合同履行地在自己的所在地。因为合同履行地在哪一方,就意味着哪一方是主场,站在主场的地位上,无论发生什么争议,对你来讲都比客场有利;而且,合同履行地有时会决定着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合同在对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如果发生纠纷,就意味着我们要到对方的所在地去打官司,这对我们是很不利的。如果实在不能争取到合同履行地,那么,在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条款下,写明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例如:"被告所在地"的选择往往对于违约可能性大的一方有利。而除了极有可能成为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则是大家都不希望的,因为"客场作战"会有许多麻烦和不可预料的问题。选择"原告所在地"有时不能保证其唯一性。例如,表面上非常公平,但违约方也完全可以通过"恶人先告状"的方式起诉争夺管辖权。选择"合同签订地"能够保证管辖的唯一性,但签订地要有合同依据或证据证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对合同签订地点有所规定,这些规定是判断合同签订地的依据。"合同履行地"则有不同的表示方法和形成的方法,买卖合同可以通过约定交货地点和接受货币一方的地点来确定履行地。合同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属于民间裁决,以此方式解决问题有时会比较"温和",但一裁终局制有时也会令人失去机会。而法院审理则基于公权,存在着二审、再审等挽救不利后果的机会,但这种解决方式往往时间较长,有的甚至好几年都完不了。那么,我们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呢?我的建议是,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直接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X省X市X县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方式比较直接,通常不容易让对方接受;而且,有的合同标的额较大,会涉及由中级法院管辖还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问题。第二、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合同签订地是什么地方,如果不注明的话常常会发生争议。第三、约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有很多规定,这样约定即使发生争议也好解决。10 合同要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我们在实践中发现, 许多企业订立合同,只约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还有的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约定“如果乙方不按时给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不明确。这样约定违约条款等于没有约定,什么意义都没有。合同中不约定责任、义务和违约条款,或者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无异是放弃了各方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这对解决合同纠纷、补偿合同损失是很不利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计算一定要明确具体,因为,如果合同只约定“赔偿损失”而没有约定损失如何计算,一旦对方违约,你很难举证证明你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在违约条款方面,要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要么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一旦对方违约,你可以依据合同直接向对方要求违约金或者损失。11 约定解除合同条款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一方面可以约束对方如期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如果对方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合同,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以免对方无限期拖延,给我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合同的解除形式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12 慎用善用公章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代表着公司对法律行为的确认。合同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应当完善有关公章保管和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利益的行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并斟酌合同条款,在对合同条款毫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签字盖章。应当注意的是,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应当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以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13 合同文字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签订合同是一项很细致的事情,个别语句措辞都可能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因此,合同文字一定不能含糊笼统,模棱两可,否则,在履行过程中也很容易发生争议,导致双方相互扯皮,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此外应当注意的是, 合同中的条款要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同时,起草合同文本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红颜知己蓝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做生活有心人,发现身边的故事与你分享!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台声》2007年09期
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摘要】: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是人们最为常用的一种合同。《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甚至合同的约定可以改变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按照双方的协商详细约定,为了达到双方的目的,也可以改变《合同法》的一些任意性规范。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常见的漏洞有:1、标的物约定不明确;2、质量约定不明确;3、履行地点不明确;4、付款期限、方式不明确;5、违约责任不明确;6、履行方式不明确;7、计量方法不明确;8、检验标准、方式不明确等。任何一条不明确都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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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现代企业中,合同对企业的生产组织、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整个企业的经济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市场交易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以合同为根据,合同法也是国家强制成分最少的法律,它通过承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赋予其法律的效力,成为调整当事人交易关系的行为规范,即契约即法律(当然不是绝对的,要受法律的制约),由全国家人大制定并于日开始生效施行的统一《合同法》是我国目前合同法律制度中,效力级别最高,也是最为重要和完善的法律。其最为重要的特色即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结合我们的实务体会,来和大家交流一下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即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收货、送货应注意的问题;催收欠款应注意的问题。  一、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其实质即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允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文的内容除有说明外,也均是以买卖合同为例的。  合同的效力是产生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因为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确定的,自由的空间自然非常巨大,一般情形下,只要是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就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约定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又因为合同是双向性的,使得合同的自由性成为双刃剑,因为一方在合同中的利益,就会成为对方的负担或不利,合同债权都是需要通过对方的行为才能实现的。因此,合同的具体条款的设计,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以及最终能否实现经济目的,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事先约定较为完善的合同,能使自己在具有法律保障的合同条款中,处在比较主动地位并降低相关的风险。虽然不能认为有了完善的合同条款就能“高枕无忧”,因为一项商业交易能否成功,除了法律风险,还有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存在,但是,一个具有法律保障和较低法律风险的合同条款,却是交易成功的重要前提。  那幺一份完善的合同应具备那些条款呢?一般来说,一般完善的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缺少上述任何一项,都不能算是一份完善的合同,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然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下面我按照合同订立的过程,结合上述合同内容条款,以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简要说一下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合同的签订是一个谈判的过程,用法律语言来概括这一过程即《合同法》上谓之的要约、承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何谓要约?何谓承诺?简单的来讲,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比如,你想卖出一批产品,向客户发出报价,表明我有什幺产品、价格如何、数量多少,如何交货(期限、地点、方式)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经对方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就构成了一项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比如客户对你前面的报价作出完全同意的表示,双方的一项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如果客户对你的报价内容作出修改的回复,比如要求增减数量、减少价款、变更交货的期限、地点、方式等任何“实质性的变更”的,则不是承诺,而是构成了一个“反要约”,即新要约,你对“反要约”可以作出是否同意表示(即承诺),这样,经过要约和反要约的多次磋商过程,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后,最后一方表示承诺后,合同也就成立了。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合同即行生效,但某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不动产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等,自办理批准、登记后生效。  那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那些问题呢?  1、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于自然人一般应系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必要时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明书等,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避免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等草签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做好以上三点,我们才能对对方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其公司性质、经营范围、是否合法存在、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等情况有了事先的掌握和了解,以防止假借合同行骗事情的发生。对于一些重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合同签订最好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此外,对于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签订合同时,也应了解其是否有代表权,必要时,亦应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实践中经常见到公司某些业务员个人以某公司的名义骗签合同,也没有公司在合同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书之类的东西,签订合同的人逃之夭夭后,合同最终无法全面履行,也很难追究该公司的责任。这也要求我们注意到,下列材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如名片;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厂家介绍、产品介绍;各类电话等通讯工具号码以及未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资料等等,至多是一种参考信息。  2、防止无权代理。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上面也提到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实践中很多纠纷也是因此而起的,主要是防止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上述无权代理的情形,无疑会对履行义务的一方造成损失。  (2)表见代理  某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某,随带盖好公章公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司经理吩咐张某:这次派某市主要为了土产公司订购干果,干果的品种可由张某自行决定,张某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而且质量很好,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其中香蕉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合同订立后,张某即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张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香蕉堆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即发生腐烂。当地工商局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那幺该合同是否有效呢?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本案即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出于对善意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土产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等。由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3、防止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 检验标准不明确等。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因此,应严格审查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对等,使上述条款约定明确、清楚,不致产生歧义或含糊不清,以利于履行,也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①买卖的标的物  买卖的标的物,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围绕的焦点,所以是非常重要的。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数量等详细内容。  ②标的物瑕疵担保条款  一是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证自己对出卖的物品享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货物不会被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不能被第三人主张抵押权、优先权、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买受人无法享有完全权利的,如被他人主张知识产权权利而被查封,甚至被他人追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品质瑕疵担保品质瑕疵担保也是卖方的义务,即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时,对出卖的标的物价值、效用或品质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这主要涉及质量标准、包装、检验标准与方法的合同条款,也是买卖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很多买卖合同的纠纷就发生在这个问题上。  质量标准,双方一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执行的质量标准,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就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会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次序确定。  如果标的物涉及包装的问题,双方也应当对包装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应当按通用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包装方式,则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质量标准和包装方式的约定都是为了明确以后卖方交货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这又往往和检验条款联系在一起。  检验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接触到的不少客户却经常忽视这一点,设计完善的检验条款,对避免许多质量纠纷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对于检验的规定是,首先执行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没有约定的,则应当及时检验。作为买方,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所以,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和通知交货不符约定的情形。  《合同法》对检验异议问题还有一个规定,就是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或者在收到标的物2年内,还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则适用保证期,也就有可能超过2年。所以,特别是作为卖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间,并且要求买方在检验期间内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没有在约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出卖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这样也就可以避免在交付货物几年后,对方还提出质量索赔的情形。若作为买方,则应尽量延长该期限。  ③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是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如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损坏等原因,货物的损失是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除双方特别约定外,《合同法》规定的是以“交付”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以卖方为例,在买方提货之后,或者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交付给买方后,卖方就不再承担风险,如果是代办托运,则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不再承担风险。在转移风险后,即使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买方的付款责任也不能免除。所以,风险转移的约定也是比较重要的,因为谁都不愿承担更多的难以预测的风险,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的交货方式使自己承担最小的风险,对卖方而言,则是买方自提最好。  ④价款的结算  价款的结算主要是数额、付款的方式、期限,这些都应当非常明确的约定,因为这是最主要的合同目的。如果出售产品,以先行收取全部价款再行交货当然是最好的;如果分期付款,则应当明确约定各期付款期限,特别是可以约定买方延期付款的,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延期一定期限后,就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付款方式可以现金、汇款、票据等方式,但对于未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则应当特别注意对方的信用,因为很可能因为帐户余额不足被拒绝承兑。另外,虚开支票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诈骗行为,即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利用时间差套取货物。  ⑤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对卖方特别有利的条款,《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它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卖方保留所有权,可以在未收到对价时,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益,只要标的物没有被善意的第三人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即使因为买方的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出卖人仍然可以提出自己是所有权人的异议,请求法院予以解封。  ⑥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因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任何一方不严格履行,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  在一方违约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实际履行,除非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在合理期限内都没有要求对方履行,只能寻求其它救济方式。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后续的措施,补救履行达到符合约定的状态。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最为普遍的方式,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全部的损失,当然,要求赔偿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多少。例如,因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不仅货物本身的损失,买方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的其它财产、人身损害也应当予以赔偿,比如安装的某些零部件质量不合格,导致整个机器的损坏,对整部机器的损坏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当事人都可以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约定。但是因为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的性质,所以,支付的数额与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相当,也并不是合同约定多少就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也可以请求予以减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也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定金则是具有担保作用和惩罚性的责任方式,当事人实际支付定金后,如果履行合同的,定金就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这里的“定金”的定字是一定的“定”,而不是订立合同的“订”,如果是订金,只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予以没收或者双倍返还。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远不相同。对同一合同既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合同法规定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一般就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责任方式。  ⑦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在合同终止前,出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当事人可以提前予以终止,不再履行。解除权的行使,可以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对于某些不能容忍的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事先加以约定,对方出现约定的违约情形时,结合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可以使自己处在非常主动的位置,不但可以提前终止,而且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解除合同只是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但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和法定的解除权。  A、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B、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就可行使该权利。如约定一方延期交货或付款在多少天以上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C、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发生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是约定期间或者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超过期间而过分迟延通知解除合同的,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合法解除合同以后,产生法律后果是: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后,能否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的预定的目的法律上能否实现,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如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避免合同的无效。  二、收货、送货应注意的问题。  货物的交付即所谓的收货、送货,是买卖合同中至为重要内容,其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方式(运输的方式是铁路、公路、海运还是多式联运;是送货、自行提货、委托提货还是代为运输)、地点、时间、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应当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明确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由买方提货,这对卖方是有利的。  在实践中,与交货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签收,这对卖方而言非常重要,很多公司交货后,送货单经常是由对方的业务员或者经理等人员进行签收,并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产生卖方是否完全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对方如果否认签收人是该公司职员,并且不予承认公司已经收取了货物,会使卖方举证产生很大困难,除非签收人同时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避免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每次交货时都由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每次加盖公章在实际中不可行时,可以在合同中就事先约定买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卖方交货时就只能直接交由该指定人员签收,这时对买方也同样有效。  在买方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货时,我们作为卖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提货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三、如何追收欠款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为卖方,我们交易的目的是最终收回货款,先付款后交货固然是最理想的方式,但在买方市场的今天,我们卖方更多的是先交货后付款,这就涉及货款如何追收的问题。  1、通过协商的形式来追收  如果双方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欠款问题,将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方法。比如对方平时的信用良好,仅仅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要求延迟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并非恶意赖帐的,就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不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平时也可以采取律师函的形式敦促对方还款,并表明自己的立场,给对方一定的压力。  2、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来追收  当协商不成的时候,就要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起诉,向对方追收欠款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证据   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打证据。只有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关往来的材料,以防发生纠纷时措手不及。具体的说,主要有以下证据。  ①要有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这些证据也是最有力的证据。  ②如果没有这些直接的债权凭证,就需要要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这些单据应有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没有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单据。  ③此外,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原合同有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只要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如果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其次,财产状况   ①起诉前应当详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  ②如果对方有财产的,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以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  ③起诉的时候要抓住有利时机,当对方有财产的时候起诉并进行保全,所达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往往可以取得案件的主动权。  第三,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对于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该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超过该期限的,就会丧失胜诉权,诉讼请求就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只有送货单而没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送货单日期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对于那些未及时付款的债务人,应及时的提起诉讼或发送书面的催收通知书,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得不到保护。  第四,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   为了便利诉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具备管辖权条款,也就是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同时选择法院管辖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若选择法院管辖,应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方便诉讼,也节约诉讼成本。若选择仲裁,则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佛山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相对来说,仲裁实行一局终裁制,不能上诉,具有效率高的优势,费用比诉讼要高。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判决生效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执行。
注意事项:   与协商的方式相比,法律手段成本相对较高,有一定的诉讼风险,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追收欠款,企业内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一个坚实的基础。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将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  以上探讨,在合同的自由空间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在事前就做好风险防范,将风险尽量降低,即使发生纠纷后,也能使我方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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