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银行存根笔迹鉴定在哪里做

广东高院公布银行卡民事纠纷三大典型案例
涉及卡被盗刷克隆卡等常见纠纷 法官详解裁判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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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好?卡被非法复制了,该向谁讨说法?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8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信用卡被盗后遭冒用,损失是商家担责,还是持卡人自负&&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持有人。日,康先生在饭店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20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日19时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笔迹鉴定后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争议: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一致。换句话说,康先生也不能保证卡背后的签名就是他本人的。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笔迹真假。&&裁判: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法官解读:商家在顾客持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在信用卡被盗窃的情况下,卡无法找寻,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结果证明百佳超市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的义务,应当负一定责任。同时,对于康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核心提醒:大单消费留心眼,卡证存放要分离。商家审验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大单消费,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持卡人在保存信用卡时,要做到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最好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保障。&&□存款不翼而飞,ATM机又惊现“窃录器”,故意还是巧合&&案情: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到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17时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银行交涉。&&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称,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核心提醒:定期巡查很重要,不明物体细辨认。银行要对ATM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异地,持卡人、银行哪个更委屈&&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可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告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2日,邱女士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裁判:损失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反观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核心提醒:高危场所要注意,卡不离身是关键。记者也发现,邱女士在卡被伪造前曾多次进入澳门、香港。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较为复杂的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等。设置了消费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觉察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就近前往ATM机或者商户进行交易并保存单据。&&■记者专访■&&遭遇克隆卡 如何来维权&&面对克隆卡,持卡人还有多少使用误区?该如何合理维权?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专门就当前社会关注的克隆卡民事纠纷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记者:遇到克隆卡,持卡人提起违约与侵权之诉,哪个更有利?&&答: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克隆卡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于主体不同而不同。一是合同关系。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本质上包含储蓄存款合同、借款合同、委托结算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如果认为发卡行存在违反银行卡合同的行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二是侵权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持卡人只能以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请求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记者:银行机构设置比较复杂,有总行、信用卡中心还有分支机构,那持卡人如何确定被告?&&答:关键是要依据申领时《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来定。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可以将《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等作为被告。发卡行没有在上面签字、盖章的,以申请表或合约上载明的具体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持卡人起诉收单机构的,以实际收单的分支机构或收单机构总行作为被告。&&记者:持卡人和涉案银行各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答: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应当提供盗刷行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签购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密码举证责任,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记者:卡被克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民事案件是否会中止审理?&&答:克隆卡民事案件中,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收单机构或特约商户承担责任虽与伪造银行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牵连性,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记者:司法实践中,持卡人自认为卡被伪造了,但法院判决不予确认。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克隆卡的?&&答:我们主要结合下列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克隆卡: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窃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其他能够证明克隆卡的情形。&&记者:社会上有种说法称“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有可能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这种说法准确吗?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的?&&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当然,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记者:在ATM机上被复制器、微型摄像头盗取了卡片信息和密码的,责任如何承担?&&答: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若违反对交易机器、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如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记者: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的责任如何确定?&&答:一般情况下,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其行为结果应当由发卡行承担。因此,除非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持卡人财产权外,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发卡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特约商户、收单机构追偿。如持卡人起诉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的,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特约商户是否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主要从是否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卡片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止付的情形、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上签名形式上的一致性、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持卡人姓名拼音的一致性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记者:银行卡申领合约中常常有“使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条款,其算格式条款吗?&&答: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在银行卡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认定确定其效力,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至于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是否适用要看涉及的银行卡是真卡还是伪卡?因伪卡的情况下适用该约定对持卡人不公平,故该约定的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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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民事纠纷渐增 广东高院公布三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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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广州8月7日电(索有为 林劲标 田飞)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因银行卡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广东省高级法院7日透露,今年1到7月,广东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13096件,同比增长17.30%。其中,克隆卡引发的纠纷成为了当前民商审判的新问题。
广东高院还在当日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
案例一:信用卡被盗后冒用,该谁担责?
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日,康先生在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日7点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
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法院法院认为百佳超市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责任,应当负一定责任。同时,康先生本人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也存在过错。遂判决康先生自负损失的30%;百佳超市负担70%。
案例二: ATM机惊现“窃录器”,存款不翼而飞
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的一天,张先生在建行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
事后,警方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前,有两名男子在该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3分钟后,张先生来此取款。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警方报警,并与银行交涉。
庭审中,银行抗辩,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法院认为,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案例三: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境外
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的3月1日晚,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可就在当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消费支出、一笔ATM机上取款3千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次日向警方报案。邱女士还向银行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该案的争议在于: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法院认为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判决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损失的50%。(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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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一旦被克隆盗刷,该向谁讨说法?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怎样维护自身权益?作为银行,又该承担何种责任?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近日,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特别选取了3个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主要涉及丢失银行卡被他人冒用、被伪造提现等方面的常见纠纷。
生活离不开消费,消费需要有双“慧眼”。近年来,金融消费中的“烦心事”真不少:银行卡被克隆、莫名其妙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还款未及时到账等。同时,假币诈骗、电信诈骗等金融欺诈手段花样翻新,也给大家制造了很多“陷阱”。对于消费者来说,提高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掌握金融消费技能、提高规避金融风险能力同样重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选取了一些生活消费中与“金融”相关的典型小案例,希望通过分析和讲解,能够使大家有所警醒,练就一双“慧眼”,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首席记者 靳晓磊银行卡一旦被克隆盗刷,该向谁讨说法?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怎样维护自身权益?作为银行,又该承担何种责任?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近日,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特别选取了3个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主要涉及丢失银行卡被他人冒用、被伪造提现等方面的常见纠纷。银行赔偿全部被盗刷金额某日,市民程某在一家银行的ATM机上提现。当天晚上,程某陆续接到短信通知,其银行卡内资金多次被取现,金额高达6万余元。发现情况不对,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查勘,该ATM机上有粘贴的痕迹;通过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当日傍晚该机外门禁疑似被装上读卡器,该机上方疑似被装上录影设备。经协商,银行和程某同意将纠纷递交该市金融纠纷仲裁中心仲裁解决。后经裁决,由银行全额赔偿了程某的被盗资金。案例启示 银行应不断完善对自动存、取款系统监管体系,全天候对ATM机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给储户提供安全的存取款环境;建立健全银行卡违法犯罪的联合防控机制,严防犯罪分子做手脚,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消费者提示在ATM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前,要查看取款机周围有无可疑人员,或刷卡门禁处和插卡处有无安装窃取银行卡信息的非法装置;观察密码键盘上方,有无装有针孔摄像机或键盘上附加感应塑料膜等。银行卡密码应“常换常新”持卡人郑某报案称,借记卡在身上,但连续收到7条ATM交易短信,涉及转账或取款交易,合计23465.5元。郑某迅速向银行客服投诉后,电话报警。该银行根据ATM交易行提供的截图判断,交易人非郑某本人;郑某也保证交易非本人或授权所为,有报警回执等不在场证据。郑某认为银行卡出现被盗刷情况,主要原因是银行ATM机不能识别伪卡,要求该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行认为郑某银行卡被盗刷,其本人应承担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后,纠纷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和持卡人按照65%和35%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案例启示 银行对消费者银行卡中的资金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安装的自助设备应尽到妥善维护义务,要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磁条卡向IC卡迁移,不断提高银行卡防伪技术水平。由于工作疏忽导致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盗取银行卡信息,或银行方面无法识别伪卡(克隆卡),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提示密码设置不能过于简单,密码不要随意透露给他人,输入密码最好用左手遮住密码键盘,切实保证银行卡密码安全。银行卡中资金数额较大且交易频繁的持卡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银行卡密码。同时,建议消费者开通银行卡短信提醒业务,在卡被克隆取现等情况时能够及时发现,并立即通知银行、报警,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商家应认真审验持卡人签名康先生是某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持有人。一天晚上,康先生在外吃饭时钱包丢失,内有身份证、信用卡等,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未设密码。康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在当天20时16分报警。但行窃者仍捷足先登,于19时59分在某超市盗刷10538元。康先生对该超市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认定签购单上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最后经法庭调解,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该超市负担70%。案例启示 商家审验持卡人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银行卡大单消费,更需要多加注意,认真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顾客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是否相符。消费者提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尽量做到银行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且应采取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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