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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年)》等6个人才政策文件的通知
明委办发〔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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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5—2019年)》等6个人才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5—2019年)》、《三明市推进人才集聚的十条措施(试行)》、《三明市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111”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三明市鼓励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奖励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等6个人才政策文件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三明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
计划(2015—2019年)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加快各类人才聚集,推动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制定三明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切实加大人才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三明人才工作新水平。经过5年努力,实现人才资源总量、人才素质、人才竞争力和人才贡献率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全省位次相适应,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任务
1.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团队)。着力引进一批创业创新能力强,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全市每年引进80名以上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力争5年内有20名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配套奖励200万元,对入选省“百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配套奖励团队100万元、海外人才80万元、国内人才40万元。
2.支持一批领军人才。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在产业发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能够代表全市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的杰出人才。每年积极推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力争5年内有30名以上入选。实施三明人才“特支计划”,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领军人才,市财政对受表彰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受表彰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受表彰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的自然入选三明人才“特支计划”,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配套奖励100万元、入选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的由市财政按三明人才“特支计划”奖励标准进行配套奖励。
3.激励一批优秀人才。每年积极推选文化名家、技能大师、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明台湾人才等5类优秀人才申报福建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力争5年内有20名以上入选。坚持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市优秀人才制度,主要对象是各行业各领域中长期在一线工作、有突出贡献、有创新成果、同行业有较高声望、能代表全市同行业一流水平的各类人才,每人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对入选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的自然入选三明市优秀人才,每人由市财政配套奖励5万元。
三、重点工程
1.打造海西三明生态工贸人才聚集区。围绕生态工贸区发展需要,服务绿色腹地产业振兴,印发实施《关于实施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111”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力争5年内引进选拔100名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招聘选拔1000名工贸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招聘培养10000名企业高技能人才,为生态工贸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努力把聚集区建设成福建省特色人才聚集区。
2.建设6条特色产业链人才聚集基地。研究制定加快建设林产加工、汽车及机械、冶金及压延、矿产品深加工、纺织、生物医药及生物产业等6条特色产业链人才聚集基地的措施,从中选定2—3个发展前景看好的重点产业给予重点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广泛集聚产品研发、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建设具有明显产业特色和优势的高端人才聚集基地。宣传推广将乐人才强县经验,鼓励支持县(市、区)加大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建设。每三年评选2—3个产业人才聚集基地,每个基地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重点支持,力争5年内有2—3个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入选“福建省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对入选者由受益地财政按1:1配套经费给予重点支持。
3.培育10个企事业人才高地。重点培育人才聚集度高、贡献率大,科研成果居全省前列或核心技术产业化市场前景开阔的企事业人才高地。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才高地必须拥有国内领先、省内一流的科研领军人才,组成实力雄厚的科研核心团队,科研成果具有领先性和原创性。企业人才高地必须拥有国内或国际领先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产品年增加值达1亿元以上,成长性和人均利税明显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每三年评选3—5个企事业人才高地,每个高地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重点支持,力争5年内有3—5个企事业人才高地入选“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对入选者由受益地财政按1:1配套经费给予重点支持。
4.搭建6大工作平台。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方针,完善高端人才工作机制,创建高端人才工作特色品牌,着力打造明台人才合作交流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人才孵化平台、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平台、覆盖国内外的引才网络平台、人才资源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等6个平台,探索建立人才投资基金,推动人才与资本、科技、项目、企业、产业有机结合,确保高端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充分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人才工作组织领导。实施本计划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综合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合力,积极推进高端人才聚集。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具体负责人才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2.加大人才资金投入力度。市、县(市、区)要将人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人才计划实施情况,逐步加大人才资金投入力度,以满足我市人才发展需要,确保人才专项经费达到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5%(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以上。
3.切实开展人才宣传工作。系统宣传科学人才观,广泛宣传人才工作好的做法和成效,集中宣传人才工作先进典型和优秀人才典型,为加快高端人才聚集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五、其它事项
1.本计划各项奖励、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施行过程中,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只就高享受一种,不重复享受。
2.本计划印发施行后,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贯彻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10〕97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推进人才集聚的十条措施(试行)
一、扶持创新创业
1.对能引领我市某一领域发展或拥有行业领先技术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注册创办企业,由受益地财政根据企业前3年盈利情况及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从企业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扶持。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市进行产业化生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当地政府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落户到园区的,由园区提供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2.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器,为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提供办公场所,3年内免租金,并减免地方审批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遴选10个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项目,受益地财政给予3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3.对以技术入股或到企业任职的科技人员所申报的科研项目(课题),市科技局给予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同时,受益地财政按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的10%—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立项课题经费支出。
4.鼓励和支持在外地(含海外)工作和创业的三明籍各类人才返乡创新创业,对返乡创业工程项目用地优先规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二、加强人才培养
1.企业一次性招聘大中专毕业生10人及以上,且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受益地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2.市内高校、职业院校、技校与企业合作开展高技能人才订单式培训30人及以上,且学员在本市企业实现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除省上补助外,由同级财政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培训目标为高级工,取证率达到40%以上的,补助1万元;培训目标为技师,取证率达到30%以上的,补助3万元;培训目标为高级技师,取证率达到20%以上的,补助5万元;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3.资助符合条件的各类在职青年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重点实验室开展访学进修、科研合作或技术攻关,对在国内的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6个月)3000元补助,出国的参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4.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研修班,对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研修班,市财政每期资助5000元。
5.经省、市认定并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对按“一带一”制度实施科研项目,经市委人才办考核有成效的,市财政每年给予5000元科研资助经费;对从事科研工作,参加研发的项目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经市委人才办考核有成效的,市财政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科研资助经费。
三、实施安居工程
1.符合年度引进人才指导目录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或到各类企业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毕业生,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安家补助。
2.对符合《三明市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该文件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一套人才公寓;对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4〕202号)规定的各类人才,按照该文件规定可购买一套限价房。不在三明市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所在县(市)人才住房政策。
3.对符合《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3〕128号)文件规定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人员,组合租住公租房,租金由入住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不在三明市区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人员可租住所在县(市)的公共租赁房。
4.对按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人才,在三明市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双职工贷款额度。
四、放宽户籍政策
1.所有大中专毕业生在三明就业,不受任何限制给予落户。
2.在民营企业可设立集体户,用工人数达10人及以上,以厂址宿舍楼设立集体户,供企业用工及家属落户。
3.引进人才没迁户口、没转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发给《三明市人才居住证》。
4.对在我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缴纳养老保险或连续劳务就业等达6个月及以上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
五、完善社会保障
1.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各类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2.完善机关、事业、企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社会保障衔接制度,对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才给予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助,其标准为:流动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9%×120。
3.引进人才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并需重建档案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如出现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参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4.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可选择申请延长退休或退休后被企业返聘,可享受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提供医疗保健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等到我市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待遇。
2.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明服务期间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并可为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年龄满55周岁及以上,且入选省、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或聘任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市优秀人才、市管拔尖人才、特级教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享受干部保健待遇。
4.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各类人才享受与本市同等条件人员相同医疗保健待遇,所需医疗保健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七、妥善安置家属
1.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配偶或子女,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采取直接面试办法招聘到事业单位。
2.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市各类优秀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等各类人才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并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升入高中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中阶段的子女转学,同类别学校可以互转。
八、创新编制管理
1.建立派遣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制度,在市、县两级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设立专项事业编制,用于市、县属规模以上企业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市、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确定拟派遣人选,再采取人才派遣的形式,将其派遣到用人企业工作。派遣人才使用市、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的专项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费用由用人企业承担。派遣人才可申请职称评审或参加职称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工资标准,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职称兑资程序进行。派遣人才在明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可按事业单位性质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2.完善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从企业招聘专业教师制度,设置不超过总编制数15%的“特聘教师”岗位,不受人员学历、身份限制,吸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师和“能工巧匠”担任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并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岗位由当地财政兑现相应待遇。对符合“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补充目录”条件的,采取符合岗位特点要求的测评考核办法招聘入编。
3.事业单位接收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编制限制,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先聘用入编,后核补编制;已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由人事部门下达专项指标直接聘任。
九、鼓励招聘引进
1.企事业单位招聘高级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被列入我市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直接招聘。我市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闽委办发〔2013〕19号文件施行。
2.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受益地财政按每人2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企业引进硕士或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受益地财政按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3.鼓励支持在明高校、医院等人才聚集的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可以对在职高层次人才发放生活津补贴。对正高职称或重点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给予3000—5000元的生活津补贴;对博士、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给予2000—3000元的生活津补贴;对硕士与三明市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每月给予800—1000元的生活津补贴。
4.市委、市政府成立专家顾问服务团,从明籍港澳台及海外专业成功人士或具有发展潜力人士、异地三明商会威望较高人士中聘请一部分与三明关系密切、有一定合作基础的代表性人物担任顾问,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5.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境)外智力,根据国家、省外专局对我市引进海外智力项目的经费支持情况,受益地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经费给予支持。
十、享受其他待遇
1.对在本市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在职期间可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600元津贴补助;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市拔尖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400元津贴补助;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职期间可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300元津贴补助;特级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期间可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补助。
2.获得市劳模及以上称号的外籍人员、聘请担任荣誉顾问(职务)的明籍港澳台人士及华人华侨可享受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等待遇。
3.评选劳模时,安排适当名额由市委人才办组织推荐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省、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入选的人才。
4.引进人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和休假制度,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可由用人单位每年报销其一人次家属前往服务地探亲往返的交通费。
5.对在我市工作、见习或实习的各类人才均可享受当地市民公交月票卡待遇。
本措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09〕85号)同时废止。在施行过程中,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只就高享受一种,不重复享受。
三明市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人才强市部署,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或创业创新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专门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在市区(含梅列区、三元区)工作的短期和过渡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指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契约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和使用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我市引进人才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每年召集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人才公寓配建、购买方案,并提交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配建人才公寓;市财政局负责通过购买政府安置房、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第五条市财政局下属单位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拥有人才公寓的产权,并负责对人才公寓的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要求,资金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申请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市区无住房,且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没有住房交易行为,在我市创办企业(研发机构)、已被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长期在我市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如“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人选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福建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如“百人计划”人选、“双百计划”人选等),省、市优秀人才,福建省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副高职称且符合我市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指导目录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或市技能大师、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的高级技师;
(五)工业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团队核心专业技术人才;
(六)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受理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审核等工作。资产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分配工作。
(一)受理。符合入住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三明市人才公寓申请表(详见附件);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参加我市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市区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出具的引进理由、主要业绩贡献、在明工作时间证明(原则上每年至少要在明工作3个月及以上)及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原件等)。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三明市主要媒体公示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分配。资产中心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名单、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和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对第六条中第一、二类人才提供不少于100㎡人才公寓一套,第三至第六类人才提供不少于60㎡人才公寓一套,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用人单位发放租住通知单。租住人凭租住通知单到资产中心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住管理
第八条市住建局下属单位三明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费用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才公寓一次签约租住期不超过五年。租住期满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同意后再行续签。
第十条人才公寓免租金居住,租住人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并按有关租住协议、物业管理协议,及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一条租住期满,资产中心向用人单位发放停止租赁通知单,租住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搬离人才公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租住,并由资产中心责令租住人退回: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居住,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协议规定费用的;
(三)租住人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住房的;
(四)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满一个月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或在本市变动工作后三个月内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扰乱人才公寓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租赁协议到期,租住人未办理再续租住手续的;
(七)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其它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十二条资产中心应当经常了解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定期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租住人员居住情况。并定期收集有关房屋入住变动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市政府网上发布。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租住人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在十五日内将变动情况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产中心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租住人以欺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退回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租住人自被责令退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对用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及其租住人不得擅自对人才公寓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资产中心应追缴其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用人单位及其租住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及其租住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搬离人才公寓,拒不搬离的,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半年后再不搬离的,资产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三明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或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是否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
□是    □ 否
是否租住单位公房
□是    □ 否
□1、已婚  □2、未婚单身;□3、离异单身;□4、丧偶单身
申请人承诺
本人及配偶未在三明市区参加过房改、集资建房,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无其他自有住房,所提供材料及以上所填信息均属实,并愿据此进行排序轮候。如果申报、填写不实,一切后果本人自负(包括无条件退还已申请到的人才公寓)。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加指模)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审核意见
该申请人已与我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申请人申报的户籍、婚姻、住房、学历、职称、工龄、工作年限情况属实,未租住我单位公房,月收入(不含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等)      元,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同意申报。
    (公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示,申请人符合三明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同意上报。
              (公章)
年  月  日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选择部分在□内打√;2.本表一式三份。
关于实施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
“111”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以下简称“生态工贸区”)建设发展,打造全省具有区域特色的人才集聚区,现就实施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111”人才集聚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生态工贸区发展规划,用5年左右时间,引进选拔100名(个)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招聘选拔1000名生态工贸区重点经济增长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学科等“五个重点”领域发展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招聘培养10000名企业高技能人才,把生态工贸区建设成为海西最具创新创业活力的人才聚集区之一。
二、主要内容
(一)引进选拔100名(个)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1.重点引进50名(个)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1)重点引进对象: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人选;②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的主要完成人;③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④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或国家级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首席科学家或主要负责人,“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⑤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2)政策措施:
①人才津贴。对重点引进①—⑤类人才并与引进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市财政按年度实际在工贸区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津贴补助。
②住房待遇。按照《三明市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一套人才公寓或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4〕202号)规定可购买一套限价房。不在三明市区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享受所在县(市)人才住房政策。
③创业扶持。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自带资金50万元及以上)到工贸区创业创新的领军人才(团队),经专家评审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受益地财政无偿给予30—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优先入住当地科技孵化器,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连续3年免租金使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④促成融资。搭建政府、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企业“四位一体”的融资沟通平台,通过“知识产权换资本”融资模式,优先向企业推荐风险投资机构、专利质押贷款等融资渠道,促成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快速简便融资。
⑤社会保障。引进人才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并需重建档案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如出现社会保险关系、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参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相关政策予以确认。
⑥家属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来生态工贸区工作,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可采取直接面试办法招聘到事业单位。暂时未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引进人才需要迁移户籍的,由公安和人才管理部门创设户籍安置平台在居住地落户。引进人才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可按本人意愿,一次性选择当地学校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升入高中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中阶段的子女转学,同类别学校可以互转。
⑦返乡支持。对我市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已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自费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历的人员,本人自愿返回生态工贸区内工作,经用人单位考核,报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办理复职,其复职前后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在补齐社会保险后,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接续手续。
2.选拔培养50名(个)“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1)选拔对象:生态工贸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龙头骨干企业(主要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的企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与产业紧密结合并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市级及以上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的高层次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
(2)培育措施:
①培训资助。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核准,有计划地由用人单位选派一批思想素质较好、专业技术有潜力的年轻人员到国外学习深造,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资助;由用人单位选派参加国内各类培训并取得相关结业证书或选送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到院士身边访学进修半年及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资助(培训费用低于5000元的,据实资助)。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核准,由用人单位推荐选送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市财政按照国内每人5000元、国外每人10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②创新激励。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重视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培养,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研发的项目纳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级科技支撑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③项目扶持。优先推荐生态工贸区优秀创业创新团队(个人)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劳动模范、特级专家等。
④成果奖励。受益地财政对生态工贸区优秀创业创新团队(个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和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招聘选拔1000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1.重点对象:在机械(冶金及压延、机械及汽车)、林产加工、矿产品深加工、纺织、旅游、物流、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医药及生物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文化创意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科技、城乡建设规划等经济建设重点领域和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符合市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指导目录或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2.优惠政策:
(1)人才津贴。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内受益地财政按实际在工贸区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津贴补助(不再重复享受过去文件规定的人才津贴及安家补助)。3年期满后,继续留在生态工贸区工作的,可按规定享受在职同类人员的人才工作津贴补助。
(2)住房待遇。对符合《三明市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按照该文件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一套人才公寓;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租住公共租赁房,租金由入住人承担30%、用人单位承担70%。对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4〕202号)规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按照文件规定可购买一套限价房。不在三明市区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享受所在县(市)人才住房政策。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租赁给外地来生态工贸区工作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居住,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3)优先聘用。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可按相关政策,直接采取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办理聘用手续,对编制满员单位给予先聘用入编,后核补编制。
(4)家属待遇。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配偶来生态工贸区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本着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协调安排;暂时未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引进人才需要迁移户籍的,由公安和人才管理部门创设户籍安置平台在居住地落户。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并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升入高中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中阶段的子女转学,同类别学校可以互转。
3.干部选派:充分利用省上支持生态工贸区培养引进人才政策,积极争取选派科技服务团到生态工贸区服务。同时,根据生态工贸区人才需求情况,每两年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选派一批优秀干部或专业技术人才到工贸区开展对口挂职帮扶,在帮扶期间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具体由派出单位和市委组织部共同管理。选派干部在帮扶期间享受派出单位工作人员同样的工资福利待遇。帮扶工作结束后,由派出单位和生态工贸区共同作出书面鉴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三)招聘培养10000名企业高技能人才
1.重点对象:在机械(冶金及压延、机械及汽车)、节能环保、林产加工、矿产品深加工、纺织、旅游、物流、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医药及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各类技能人才。
2.政策措施:
(1)培养措施。鼓励职业(技工)院校通过调整专业设置、与企业联合培养、扩大招收高中毕业生等方式,大力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在六条特色产业链的重点企业中,通过集中培训、技能竞赛、岗位锻炼等方式,选拔产业发展急需的技师和高级技师;鼓励行业技能领军人物和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名师带徒的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2)培养补助。对生态工贸区内的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受益地财政按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企业1500元/人、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
(3)住房待遇。对符合《三明市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高技能人才,按照该文件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一套人才公寓;其他高技能人才可租住公共租赁房,租金由入住人承担30%、用人单位承担70%。对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4〕202号)规定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文件规定可购买一套限价房。不在三明市区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所在县(市)人才住房政策。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租赁给外地来生态工贸区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居住,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4)申报资助。对申报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等高技能人才称号的企业、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的院校,市财政给予申报单位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111”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111”人才集聚工程实施的整体统筹和综合协调工作。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实施意见的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具体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期征集汇总生态工贸区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指导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负责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向省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审核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相关材料。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项目申报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生态工贸区优秀创业创新人才负责的科技项目择优资助,优先推荐生态工贸区优秀创业创新人才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实施人才集聚工程专项资金的落实、拨付和跟踪监督管理。市发改、税务、工商、经贸等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及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实行目标考核。把实施人才集聚工程列入生态工贸区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联动,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环境,积极开展引才育才活动,确保人才引进目标的实现。企事业单位应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大力引进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要加强对各类人才的跟踪考核,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入选对象绩效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能够按照计划实施,达到管理目标的,继续给予支持;对措施不力、效果不佳、达不到管理目标的,将终止各项政策待遇支持。
四、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从企业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扶持的企业或个人,以该企业或个人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为限兑付。本意见中各项奖励、扶持资金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到生态工贸区设立总部、研发机构、培训基地等,对在生态工贸区设立总部、研发机构或培训基地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人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同等待遇。
(三)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只就高享受一种,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鼓励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和使用
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强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业作为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主体,应当树立科学人才观,落实优惠政策,创新激励机制,优化人才环境,确保人才和智力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形成人才在企业成长、企业靠人才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的企业(含中央、省属在明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人才智力引进
第四条 企业人才智力引进的重点是: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3.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5.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技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6.我市急需紧缺的、能够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其他优秀人才。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与项目。企业与引进人才首次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聘用)合同且有具体合作项目、工作满1年及以上,且年度新增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根据企业盈利情况及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从企业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扶持,年度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鼓励人才带项目、专利成果来我市创业。对人才创办的企业项目投产后,年度新增税收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创业人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技术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
1.省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引进3名及以上硕士或副高职称及以上的项目主要承担者,在企业参与技术研发1年及以上且有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工作,经市科技部门认定、人事部门备案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每邀请1名院士进站,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有成效的,由受益地财政按每人每年5万元给予工作站经费资助。
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或博士后进驻,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有成效的,由受益地财政按每人每年5万元给予工作站经费资助,研究期满后继续留明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引进人才有关待遇。
第八条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对与企业首次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人才,受益地财政从劳动合同生效起始月连续发放3年津贴:符合省引进人才指导目录的,每月发放1000元津贴;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每月发放800元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每月发放600元津贴;急需紧缺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到中小型企业工作的,每月发放300元津贴,并可申报省级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3年期满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可按规定享受在职同类人员的人才工作津贴补助。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创新团队主要成员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并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升入高中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中阶段的子女转学,同类别学校可以互转。
3.各级政府每年根据需求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切实解决企业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章人才培养使用
第九条 企业人才培养的重点对象:
1.本市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本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林业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3.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营销人才;
4.熟悉国际规则的经济、贸易、法律、金融类专业人才;
5.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十条 鼓励企业培养人才。企业出资每培养1名博士生或硕士生,受益地财政按学费50%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对企业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历的,受益地财政按大专、本科学历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术资格的,每晋升1名副高、正高职称,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工业类企业每培养1名技师、高级技师,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激励企业推荐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受益地财政对推荐申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补助标准如下:
1.对推荐并当选“两院”院士的,给予推荐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推荐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分别给予推荐企业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推荐并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高技能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称号的,给予推荐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对推荐并获得“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给予推荐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对选送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得省级一类大赛前2名,国家级一类大赛前5名的,给予推荐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培养人才。
1.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按照《三明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政办〔2014〕6号)文件规定给予资助。
2.对涉及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3年内的研发费用经审计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受益地财政给予20%研发费用、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获得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等,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受益地财政给予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所获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4.对申报项目获得国家最高荣誉奖的,受益地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平台集聚人才。
1.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如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市财政按《三明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政办〔2014〕6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2.对企业建立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工作站启动经费10万元、5万元;
3.对企业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工作站启动经费10万元、5万元;
4.对企业经批准成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市财政给予每个工作室启动经费3万元;
5.对市总工会指导企业成立的“劳模工作室示范点”,市财政给予每个工作室启动经费2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企业用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各项费用,由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按有关政策列入经营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骗取、套取财政奖励或补助的,市、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停止或收回,并永久取消其享受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政府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人才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止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发放。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及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市政府设立人才专项经费。每年根据人才发展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人才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企业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等方面的表彰奖励。各县(市、区)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突出重点,加大人才开发资金的投入。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各项奖励或补助经费,属市财政受益的企业由市级负担,属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受益的企业由市和县(市、区)按受益分成比例承担,属县(市、区)财政受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负担。本办法中各项奖励、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只就高享受一种,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
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9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优惠的编制和聘用政策
1.放宽岗位结构比例。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重,高级、中级、初级总体结构比例不超过2:4:4。支持各事业单位特别是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在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对个别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单位自聘,自聘人员所增加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人事行政部门给予备案,并认可其岗位聘任年限。各县(市、区)可制定向乡镇基层倾斜政策。
2.设立优秀人才特聘岗位。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引进人才身份为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不受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编制满员单位可先聘用入编,后核补编制。其家属没有工作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安排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其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并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升入高中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中阶段的子女转学,同类别学校可以互转。
3.改进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招聘办法。对愿意到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工作的我市生源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紧缺急需的毕业生,可直接采取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聘,编制满员单位可先聘用入编,后核补编制。对县(市、区)紧缺急需的全日制临床医学类、艺术类和师范类院校的大专及以上在校生,卫生、文化广电、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基层空编情况,可与学生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待正式毕业、考核合格后,聘用到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单位工作,服务期满5年后方可调动。
4.均衡配置教师和卫技人员。编制、教育、人事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基层卫技人员“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教师“县管校用”,改革教师编制管理办法,教师编制经编制部门核定后,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促进教师工资待遇、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六统一”;允许教育系统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按正常招聘程序,在核定编制总数的10%以内超编招聘教师,改善中小学学科教师短缺现象,解决教师年龄结构老化问题。加强师资统筹配置,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使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学科、职称等结构基本合理,骨干教师分布趋于平衡。实行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岗位设置、绩效考核、人员调配交流、补充招聘、激励保障等统一管理。
二、实行灵活的人员补充和返聘政策
1.充实基层文化人才。将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纳入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依照中宣发〔2010〕14号文件规定,核定与其等级相适应的人员编制,通过整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方式,确保全市每个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有人员编制3名以上;整合行政村文化活动室(中心)、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配有1名文化协管员。可通过招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为农村文化志愿者、聘请热心农村文化工作的乡村文化能人和返乡退休干部教师担任农村文化工作人员等方式,不断充实农村文化人才队伍,使全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基层文化工作人员配备达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创建标准。坚持县对乡(镇)广电工作垂直管理原则,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有线广播和农村信息服务站。
2.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返聘一批退休医生。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11号)文件规定,鼓励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返聘具有中高级职称、身体较好、愿意发挥余热、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退休医生。具体返聘人选条件、返聘期限和待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备案。返聘退休医生的报酬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每月给予核拨。
3.加大对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人才的帮扶力度。组织在城区的市、县(市、区)属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对乡镇中小学、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定点帮扶,特别是对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中小学、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工作。
三、实行有效的激励和导向政策
1.建立优秀社会事业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支持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杰出人民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文化工作者等社会事业方面优秀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的激励导向作用。对获得全国、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荣誉的教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评选三明市各类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时,在名额分配上适当向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
2.改善乡镇基层社会事业人才待遇。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的通知》(明政文〔2014〕110号)精神,各县(市、区)财政、人事部门要准确核定和全额落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特别是通过增收节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待遇,并实行在编和非在编所有人员同工同酬制度。所在县(市、区)财政对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年一次性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乡(镇)、农村一线岗位工作25年及以上且仍在乡(镇)、农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岗位。实行中小学教师家校联系通讯补贴,按每月人均200元标准核定补贴额度,并增加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教师下班辅导和值班补贴,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不纳入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3.鼓励社会事业人才到乡镇基层工作。对到乡镇(不含县城关乡镇街道)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再浮动一档或一个薪级。各县(市、区)对农村乡镇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的在编在岗人员,在实施绩效工资后,给予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增发农村工作补贴500元、400元、300元,其他人员每月增发200元,在村级小学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每月再增发100元。将农村社会事业人才住房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农村社会事业人才周转房和公共租赁房,切实解决农村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四、实施切实的培养措施
1.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定期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作为培养对象,通过派到国家或省级著名高等院校进修和赴国(境)外、国内发达地区交流学习等方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鼓励支持市、县两级根据实际建立名师工作室,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建立的名师工作室,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名师工作室20000元工作经费补助。对获得省、市级学科带头人称号和省、市名师称号的教师,开展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的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2000元教科研经费补助。健全完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的选拔与培养机制,用5年时间,遴选培养1000名骨干教师、500名学科带头人、300名专家型教师。
2.大力培养本土人才。积极争取省教育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支持,充分发挥我市卫生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支持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办好临床医学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为我市特别是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村幼儿园培养急需专业人才,将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作为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直属医院,市财政统筹安排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建设所需经费。发挥市政府与福建医科大学共建三明市第一医院附属教学医院的作用,采取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大在职卫技人员“专升本”的培养力度。各级财政每年预算专项资金,利用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师资力量开办短期进修班;发挥三明学院资源优势,大力培养我市小学全科教师。
3.加强全科医师能力提升培训。“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城市社区每万人服务人口培训3名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4名全科医师的目标。在开展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时,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增加名额,并争取在三明设立全科医师培训基地。
4.实行基层卫生人才临床进修制度。各县(市、区)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每年制定年度乡镇基层紧缺卫技人员进修计划。对当年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全日制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生,5年内须选送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临床进修或跟班工作半年至1年,行政和工资关系保留在聘用单位。
5.提升基层文化队伍整体素质。推行文化行业资格准入制度,逐步在市、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分期分批将基层文化工作者培训一遍。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牵头组织开展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等项目实施,并抓好各项人才政策协调落实。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在提高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人才待遇的同时也应考虑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的改善与提高。
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只就高享受一种,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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