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合伙经营中欺诈,是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还是普通诈骗

虚构工程邀人投资合伙 涉嫌合同诈骗被上网追逃
  红网北湖站7月18日讯(通讯员 梁俐佳 钟剑昌)7月14日,郴州市北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潇湘派出所协助下,成功抓获上网诈骗逃犯彭某生。    日,侯某昆来北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警,称其被一名叫彭某生的男子以合同诈骗的方式骗走了30万元。经核查,2013年10月份,彭某生以承包嘉禾县中港兴嘉花园一期土建工程I标段工程为名,邀侯某昆投资合伙施工,侯华昆给彭某生转账30万元,同年10月25日,彭某生将该项目的外架工程,以包干的方式发包给侯某昆之弟侯某巽,收取侯某巽承包金5万元。侯某昆和侯某巽在支付给彭某生上述出资款和承包金后,发现该项目的承包人并非彭某生,而是彭某生虚构工程项目,便多次找彭某生索退该款,彭某生却不接其电话,逃窜到外地避而不见,其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7月3日,经侦大队对彭某生上网追逃,7月14日彭某生在衡阳被抓获,彭某生对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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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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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签订应该本着真是、平等的原则,这样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是与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有关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吧。一、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是什么?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二、伪造公司签订合同出现如何处理?一般属于民事纠纷,签署的,要赔偿合同相对人,严重的涉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国《》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的相关。伪造合同是违法行为,如果涉及到经济纠纷如何处理的办法小编在上文中也有所介绍,如果大家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在律师365的网站上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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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与诈骗罪是有区别的。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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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即墨警方破获一家三口合伙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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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即墨6月19日电 近日,山东即墨警方经缜密调查、架网布控,成功将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抓获归案,破获该一家三口利用伪造房权证进行合同诈骗案件。  2012年2月份到日期间,王某某伙同其妻、子,使用伪造的房权证抵押,王某某之子作为担保人在有关合同、协议上签字,先后向刘某某等三人借款21万余元人民币。期间,王某某等人分多次向受害人返还小额借款或利息,但尚欠他人本金共21万余元,后王某某一家三口逃跑。  2012年&6月,即墨警方通过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子抓获归案,该二人因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较大,被依法刑事拘留。(晓军)
(责任编辑:范清云(实习)、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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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定金未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欺诈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2075
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同年1月28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张某在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支付给李某定金200000元,李某在收到定金后三十日内负责做那坡县某电站其他四股东的工作。
【案情】2011年初,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同年1月28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张某在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支付给李某定金200000元,李某在收到定金后三十日内负责做某电站其他四股东的工作,由该电站其他四股东将属于自己的49%的给张某,然后,由李某持股51%,张某持股49%,双方合作经营该电站。合同签订的当天,张某就将200000元定金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当时出具了给张某,证明已收到张某定金200000元。过后,李某不但没有做其他四股东的工作将49%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反而偷偷将属于自己的51%&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四股东,然后出走。经张某多次打电话联系,李某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没有将200000元定金退还张某。为此,2013年春张某将李某起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由李某退还定金200000元,并从李某收到定金的第二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本案由李某承担。【审判】本案在立案时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涉嫌转由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应以民事定性,审理时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民事欺诈行为,应以民事合同纠纷立案处理。那坡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时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以定金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受理,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没有做电站其他四股东的工作,将49%的股权转让给张某,而是将自己拥有的51%的电站股权转让给了其他的四股东,构成违约,张某起诉证据及理由充分,故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张某定金200000元;并从李某收到定金的第二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承担。【评析】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五种情形: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民事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和把握:(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即看行为人是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能力。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签订合同之后,行为人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际履行,也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在合同签订后,财物一到手,要么逃匿,要么大肆挥霍,根本不去履行合同.(三)、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会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这种手段一般包括:1、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2、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四)、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行为人已经占有转移的财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份合同义务,那么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反映了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犯罪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但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积极、努力的创造条件来履行合同。(五)、是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合同诈骗行为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当然也就无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在原、李某签订合同时,有具体的电站以及李某在该电站持有的51%股权等事实存在,李某也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在开始签订合同时,李某是有履行合同的愿望的,但由于市场等原因,改变了初衷,在收取了张某的转让股权的200000元定金后,不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做其他四股东的工作,将49%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反而是将自己的51%的股权反转给了其他四股东,该行为虽然具有欺诈性,但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一性质,故不构成合同诈骗。只要李某将定金返还给张某,对该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对方的利益就不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因此本案应以民事合同纠纷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1050积分 | 帮助92351人 | 306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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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别人合伙,双方个出一半!对方又找了别的人也合伙,对方也出了一半地钱!但我和对方都不知道,以为就是俩人地事!口头合同!他空手套!是合同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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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维权,这需要具体分析,建议拟好合伙协议,您好&一般不算诈骗&属于民事纠纷&欺骗的可以一年内主张撤销合同的,你好,有无其他证据证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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