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付款方式 另行约定中付款方式怎么写,招标文件 付款方式 另行约定中付款方式怎么写

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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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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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审计局 作者:  
九江市审计局& 瞿明贵
审计人员在进行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时,发现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建设单位已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结算造价进行了审核。这类问题是投资审计中经常遇到的,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一、项目背景
某项目于201X年4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约定为固定价格报价。招标控制价为1809.96万元,由XX集团以1697.74万元中标。因甲设计院设计的基础与地勘报告的地质情况相矛盾,即东边地质较好的钢仓库为人工挖孔桩,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为条形基础。建设单位经与甲设计院交涉无果后,委托乙设计院重新设计,保留原有图纸的平面布置,包括栋数、栋距、方位、层次及部分结构等,将东边地质较好的钢仓库改为条形基础,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改为沉管灌注桩。中标单位以项目进行了变更为由,将合同价变为可调价格合同,并约定工程量计算按定额,即按实结算。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什么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结算价=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单价可调。在合同中签订的投标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⑷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2、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审计人员经审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经咨询公司审定的结算书,发现经招标的项目,结算方式由招标文件的固定价格报价变为施工合同的可调价格。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结算时,就是把投标价放在一边,按照重新计算工程量、重新套价、总价下浮6.2%的原则,确定结算造价为1996.37万元。这种做法曲解了可调价格合同的前提条件,重新按定额套价,等于把所有承包风险转移给了建设单位。
以上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3、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效力
审计人员把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反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计算造价。一开始,这两家单位都有抵触情绪。建设单位反复强调的是,对基础进行重新设计,为国家节约了多少钱;由于进行了设计变更,不得已修改合同结算条款。咨询公司则迟迟不肯计算。审计人员跟建设单位反复讲明,该项目基础变更是必要的,确实是为政府节约了建设资金。但是项目地面以上部分基本上没有改动,只能按照投标清单的报价结算。如果地面以上部分也重新按定额套价计算,等于把基础变更节约的钱,在地面以上部分又还给了施工单位。并强调,变更合同结算条款,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是要追究责任的。此时,建设单位才明白问题的严重性,才知道修改合同结算条款是被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为此召开了班子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意按招标文件结算条款计算造价。
但是,施工单位听说后就不干了,找审计人员申诉。说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会认可审计结果,要到法院起诉。审计人员则强调,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施工单位坚持要按合同约定结算条款结算,由其找建设单位解决。
审计是对建设单位进行审计,发现了管理问题就要提出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法律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合同关系,施工单位要起诉,起诉对象是建设单位。
4、审计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审计人员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没有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投标价+补材差的方式结算,只对变更工程、签证工程、增加工程重新计算工程量、重新套价、总价下浮6.2%。招标范围内工程的结算价应为1928.42万元,调减67.95万元。
审计人员将计算结果制成审计取证记录单,给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在审计报告中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条款也写入(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处罚,只能移送),也就是说不按审计结果执行,其他部门还可以处罚,给建设单位施压。建设单位承诺,将做好施工单位的工作,保证将审计调减的造价不支付给施工单位。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将审计局连带起诉,审计报告将“审定结算价”改为“结算价应为”,也就是说审计代表政府认可的结算价应为1928.42万元。
对没有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补材差,是因为基础进行设计变更,推迟了开工时间。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延期而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属于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要说明的是,补材差是指施工期的信息价与招标文件约定的信息价之间的差价,不是施工期的信息价与投标报价的材料价之间的差价,这个规定在《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第三十九条中已讲得很清楚。
三、审计经验
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只是被调查单位。但是,在审计结算的过程中,往往将施工单位作为被审计对象,由审计人员与施工人员核对。审计人员面临各种压力,甚至受到威胁。负责任的建设单位还会从中协调,不负责任的建设单位则会“溜边”,由审计人员与施工人员直接“干仗”。
因此,投资审计在审计对象上,一定要把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建设管理问题,要及时作审计取证记录,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要向建设单位讲清楚,审计报告将发送哪些部门(市局投资审计报告一般抄送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必要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政府),给建设单位施加压力,树立审计的权威。在审计内容上,除了对工程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外,要按《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十七条等的规定,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预算、概算执行和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审计。本文的审计案例,经审计人员反复说明利害关系,建设单位站到了审计这一边,同意审计人员的观点,答应做施工单位的工作。因此,施工单位只到审计局两次,没有再纠缠审计人员。
另外,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概念和实施时间的不同。《招标投标法》由全国人大颁布,是法律,从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是法规,从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约12年后才颁布,因此《条例》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审计人员在审计日以后招标的工程,审计报告引用法律法规时,建议引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摘自江西审计网)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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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付款方式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是否允许?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即货到安装验收支付95%货款。
在确定中标单位、具体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商议付款方式吗?如果双方商议签订合同10日内预付30%货款,剩余货款待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这样是否违规,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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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对付款方式并没有提到工程款是三年付清,后来说上级文件规定政府项目款不到位今年就不让建设,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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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关于招标说明书的撰写要点
作为项目甲方,当资源匮乏时,就得采购资源,所以,撰写标书是项目立项后的必要工作。
如何撰写好标书,写招标说明书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这是甲方招标说明书撰写人的职责。
在整个资源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担负着两大职能:
一是将招投标当事人的买卖行为纳入法律法规及社会化管理范围内;
二是将标的的全部要求准确清晰地表达出来,以使投标人明白无误地予以响应。
招标文件编写三要点(一)
招标文件三要点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中最重要的核心文件,编写招标文件应该充分表达以下三个要点:
1.介绍招标人要做什么和如何做。
“做什么”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要买何种设备或者委托怎样的工程; “怎样做”是指招标人将采用哪种招标程序。
2.介绍投标人要做什么和如何做。
主要是指具备什么资格的人可以投标、怎样投标。
3.介绍中标后双方签定的合同样式和内容。
招标书的编制应由商务、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共同完成。商务条款的制定者应熟悉一般商贸规则、招标程序和相关法律。而技术文件,尤其是较复杂的机电设备招标的技术文件,一定要由所采购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方面的技术专家编制。有了满足这些条件的标书才能保证招标圆满顺利地进行。
此外,一条不成文的约定是:在撰写招标文件时,要求针对项目需求列出潜在的供应商,针对这些供应商制定标书文件,以使得项目采购的对象有接盘手。
招标文件缺一不可的基本内容
招标文件通常包括招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技术文件、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格式等。
招标邀请函
招标邀请函中发布的信息包括招标号、招标单位、招标项目名称、发售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日期以及开标时间地点等。只有收到邀请函的公司才有资格参加投标。所有有兴趣投标的厂家,买到标书后即意味着收到了招标方的邀请,可根据标书中的招标内容和时间,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为了避免购买标书的盲目性,应允许投标人在购买标书之前在售标书的地方先概要地阅览招标内容。
投标人须知
1. 招标文件
主要说明招标文件的组成以及招标人对标书的解释、补充和修改的权利,考虑到招标人在发售标书后,可能会发现有些部分需要解释、补充或修改。但此条款应同时规定:这种解释、补充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几日送达所有投标人,必要时招标人可以推迟投标截止日期。
2. 投标资格文件
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文件,目的在于借此确认投标人经营和生产的合法性,并通过对投标人的财政状况、生产销售经验的了解,确认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有公司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的代表才有资格参与投标,并处理投标中的一切事宜。
3. 投标的技术文件
指明应怎样做技术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提供一份全面详细的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说明(技术规格书),并对上述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如样本图纸等)。由于招标产品的种类差别较大,投标文件并不一定要求书写成某一特定的格式。
4. 投标报价表及投标有效期
为了有利于公平地进行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在统一规定的表格内填写报价,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属于一次报价固定不变。考虑到物价浮动因素,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报价的有效期(即投标有效期),在这个期间内投标报价固定不变。但若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有效期,投标将可能被拒绝。如果投标人未明确声明投标有效期,那么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接受在招标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5.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当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递交后发现有必要对所投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时,必须让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期前收到要求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否则,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和撤回。
6.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防止先期投递的标书报价等重要信息被泄露,所有在截止期之前收到的投标书,不论什么时间到达都必须在开标当天当众同时开启,因此规定每个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
投标时的一个正式声明文件,声明投标人正式参加投标并接受招标文件的条款。
是维护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必不可少的步骤。
招标人通过该条款向投标人表达了评标的内容、步骤和标准。评标第一步先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人必须将应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遗漏地递交;第二步便是审查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合格性,即检查投标人是否完全响应了投标文件的要求,这步审查既包括对投标人的商务资格、执行合同能力的审查,又包括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审查。如果在第一二步审查中发现有任何实质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则该投标可能被拒绝。
10. 通过评标产生中标人
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即中标通知),并约定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来与招标方签定合同。合同的格式和条款以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合同格式,条款为准。
根据招标规定,中标后买卖双方立即签定交易合同,为避免签约时双方在商讨具体条款内容时花费太多时间,招标人结合市场情况及国内外的贸易惯例事先拟定好合同条款,让所有有兴趣的投标人认真研究。投标人必须在接受该条款的基础上参加投标,这就是说合同条款既是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一个条件,也是投标人报价的重要参考因素。合同条款是一份为双方接受并执行的明确写明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买卖双方认真执行合同条款,买方可以顺利地得到合同规定的设备,卖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及时得到货款。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也可依据合同使纠纷得到公平的解决。编制合同条款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内外贸易的惯例,照顾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原则提供一个合同文本。应注意,货物名称、型号、基本规格、性能、数量以及交货、验收、索赔、付款等内容是合同的基本内容,必须书写得准确清楚。
1. 货物名称、型号、数量:这些条款是买卖双方发货和收货的依据。
2. 货物的规格、性能指标:该条款是验收货物性能是否合格的依据。
3. 发货条款:应当规定供方发货的时间,以及供方在发货时应做的其他有关工作,如运输保险、运输方式等。
4. 付款条款:应包括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如有的合同要求货到后付款,有的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付款。付款的方式可以一次付清货款,也可分几次付款,还可以有预付款等。这些均应在合同中明确。
5. 处罚条款:当一方违约,例如当卖方供货质量不合格,认定卖方违约时,应根据具体违约的情况确定处罚的程度和方式,并且明确地规定。
6. 仲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某些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在处罚程度上有较大分歧,出现上述情况时,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解决不了时,只有付诸仲裁,由双方商定的仲裁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按一定的程序仲裁。
一般来说,招标文件的正文由前言、主体和结尾组成。前言写明招标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招标目的;
主体包括文件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方法、招标时限、招标地点等; 结尾写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等。
招标文件编写三要点(二)
招标技术文件是关键
招标的技术文件(又称技术规格书)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通过技术文件全面详细地阐述所要采购货物(设备)的全部技术性能及服务要求,规定投标人根据技术文件提供完全符合要求的货物,只有在技术性能上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产品和服务才能参加进一步的评选。技术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货物名称。
2. 工程概况及现场条件,包括自然条件、现场条件和货物的工作条件。
3. 本合同供货范围(或叫工作范围)。
阐明工作范围是指阐明对供货商的要求,对于提供设备、调试指导、安装调试、备品备件及工作测试仪器、技术资料及图纸、卖方工厂培训、在买方场所的培训等都应清楚表达出来。
4. 总体技术要求。
包括者的业绩资格要求、设计要求和产品结构要求、制造工艺要求、材质要求、包装和运输要求、出厂检验和产品实验要求、在目的地验收要求、质量保证要求、评标因素及其计算标准。
技术规格书中应写出评标时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及其量化的计算方法,评标时对主要参数的差异进行加价或折扣,在标书中应给出加价或折扣的标准计算方法。次要的技术参数在招标书中给出允许的偏差范围,评标时若要考虑偏差因素,则在招标书里也应规定偏差的量化计算方法,否则不能作为评标调整价格的依据。采购要求明确具体是供应商响应标书的关键,是采购人采购和验收的标准和依据,也是制定评审标准的基础,它将有助于评审专家集中精力、抓住重点。
5. 产品具体技术要求。
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必须准确地写出来,特别是主要的参数,它们是构成判别投标人是否在技术上作出了响应的依据,要做出标记并声明该参数是主要参数,若不满足将作废标处理;次要技术参数可给出允许偏差范围。为便于评标时对照检查,也可列出“技术参数项目表”要求投标人填写。
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应尽量将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性能指标和其他特殊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表达采购人的需求。
6. 安装调试(或指导)要求。
(1) 对安装调试的时间、质量、验收要求;
(2) 安装材料、消耗品、仪器、工具等的要求;
(3) 安装人员素质的要求。
7. 备品备件、工具、仪器。
必备的备品备件称为指令性备品备件,为便于评标比较,最好在招标书里列出品名或占总投标价的百分比。选购件由投标人列出清单,其价格不计入投标报价。
8. 技术资料图纸。
需要随投标书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要一项项写清楚,并标明哪项重要,不提供则构成废标。中标后执行合同过程需要提供给买方审查的资料和图纸,除对中标人规定提供的时间外,也应规定买方的审查时间。
9. 技术服务。
设计联络次数、人数、时间、地点、内容应写清楚,并要求投标书中报出人·日单价和总价。还应包括培训地点、人·日数以及要求的报价内容和单价。
以上各项最好在招标书里列出表格由招标人填写,便于评标比较。价格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投标报价总价。
10. 售后服务。
11. 分项报价。同时要明确如果分项报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哪项为准。
12. 交货要求中应包括交货地点和交货期。有些部件的交货进度和机房建设进度关系密切,要明确,要求投标人响应。
写好技术文件的条件是准确把握买方的实际需求、准确把握设备技术性能的实际情况,以及准确把握市场厂家的供货情况。注意事项如下:
1. 把设备性能全面地描述出来,切不可有遗漏,也不能将用户并不需要的性能指标加上去。
2. 技术性能需求应表达明确,尽量避免采用某些模糊的词义,如“性能良好”、“工作可靠”、“使用方便”等,这些词义在评标时无法界定。
3. 各项技术指标相互间往往有一定的联系,某一两项指标的提高或降低有可能牵动其他某些指标的变化,编写时要注意不要出现矛盾的地方。
4. 技术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最新工艺和最新技术,这不能同技术性能的要求过高相混同。
5. 要在技术文件中说明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
技术需求和规格是招标文件中的一个核心部分,标书中不能出现以某个特定品牌设备的参数为标准的条款,也不得变相地指定产品的厂家、规格型号等,否则将会严重地影响采购行为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科学论证,以取消一些带有倾向性的条款。不论是通用还是专用技术规范,只应尽可能清楚地规定应完成的工作、提供的货物和劳力、维护保养要求以及交付和安装地点,列明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而不能使用具体数据或专有名词对项目要求加以限制。
随着招投标方式越来越多地被采用,相关事宜也需要越来越完善,规范的操作会更有效地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招标文件编写三要点(三)
关于招标文件的条款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策法规》关于招标文件的条款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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