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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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01&|[北京 北京];&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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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独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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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过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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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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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建议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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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过的录音材料需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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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剪辑过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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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委托律师。避免不公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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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过的录音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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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过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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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过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断章取义不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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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涂某某与赖某的通话录音虽是被害人方为收集证据而私自录制的,但在录音过程中,并未对赖某进行威胁、引诱,既未侵害赖某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因此,该录音证据来源合法。同时,经公安部鉴定,该录音未经加工,剪辑,内容真实,证实了赖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要求,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赖某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
(三)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
(五)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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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用手机录音取证在法院上这个证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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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用手机录音在法院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要让手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注意一下问题: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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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至于证明力大小,要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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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录音录像非法证据 录音在法庭可作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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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私下自己录音、录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录音证据须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录制,但现在该规定已经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规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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